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49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312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2740.1
申请日:2015-08-01
复审请求人:黎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郁葱
合议组组长:刘红霞
参审员:张丽颖
国际分类号:A01H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需要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进行整体分析比较,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获得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2740.1,名称为“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黎铮。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31日以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7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 母本的播种栽插及田间管理;
b. 安排父本的播插期,根据生产地的气候条件做好父本的播种栽插及田间管理,与母本分田栽插少量父本,采集足够离体培养需要的花粉,再进行父本花粉的组培增殖及粉碎、贮存、复活环节;
c. 在母本盛花期进行人工授粉;
d.授粉后母本的田间管理以及杂交种子的收割、干燥及贮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中,根据生产地域的气候条件,安排母本的最适播种期,如母本本身特性适合撒播,则可直接撒播而无需育秧,如母本本身特性需要育秧,可以采用抛秧或者插秧的方式进行栽插,并做好母本后续的田间管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综合考虑父母本的花期差异,花粉组培增殖所需的时间以及花粉可贮存的时间,安排父本的播期及花粉的组培增殖及粉碎、贮存、复活环节的时间,保证在母本盛花期之前准备好花粉,当生产地域气候条件限制父本的播期时,可异地种植父本。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用超微粉碎机粉碎培养的花粉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贮存过程为,将花粉置于经过消毒杀菌的环境下,温度为-5摄氏度到10摄氏度,湿度在60%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在步骤c进行人工授粉之前,进行花粉的复活环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将贮存的花粉取出置于无菌洁净的常温下,回醒6-12小时,实现复活。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在母本盛花期用喷粉器将粉碎、贮存、复活的花粉粒喷洒在母本上,进行人工授粉。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人工授粉时,在母本盛花期,每天喷花粉2-5次,每天12时前后必须喷2-3次。”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47956A,公开日1990年12月26日)公开了杂交水稻制种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母本的田间管理、根据生产地的气候条件做好父本的播种栽插及田间管理、父本花粉的组培增殖、粉碎及授粉后母本的田间管理、干燥及贮藏步骤;采集足够的花粉用于离体培养,授粉在母本盛花期进行。对于上述区别,在种植父母本以及授粉后,对父母本进行田间管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父母本分田种植”的基础上,根据父本生产地的气候条件做好父本的播种栽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培育水稻单倍体、扩繁父本和花粉量、保存种质资源等目的,利用父本花粉进行组培增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获得足够量的组织培养外植体,采集足够离体培养需要的花粉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在母本盛花期进行授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授粉率而做的常规选择。而对花粉进行粉碎以利于母本柱头吸收、对杂交种子进行干燥、贮藏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或被对比文件2(《植物与植物生理》,林纬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243页,2009年8月31日)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6项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相应删除原权利要求3、5、7,其余权利要求依次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花粉低温保存易损失,活性下降,因而对比文件1需要采集足够的花粉,使得父本栽种量远大于传统种植面积;而本申请只需采集离体培养所需的花粉,采用组培增殖父本花粉,保证了花粉活性,花粉组培增殖的外植体粉碎后可贮存也可直接用于授粉,可控性更强,保证了制种过程的成功,节省大量的栽插父本的田地面积,同时提高了杂交种子的纯度,现有技术没有使用该方法增殖保存父本花粉的先例,没有将组培增殖花粉应用于大面积制种生产的先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 母本的播种栽插及田间管理;
b. 安排父本的播插期,根据生产地的气候条件做好父本的播种栽插及田间管理,与母本分田栽插少量父本,采集足够离体培养需要的花粉,再进行父本花粉的组培增殖及粉碎、贮存、复活环节;在步骤b中,综合考虑父母本的花期差异,花粉组培增殖所需的时间以及花粉可贮存的时间,安排父本的播期及花粉的组培增殖及粉碎、贮存、复活环节的时间,保证在母本盛花期之前准备好花粉,当生产地域气候条件限制父本的播期时,可异地种植父本;组培增殖过程包括灭菌、接种和培养,培养基选择不加生长调节物质、植物激素诱导的N6培养基,通过高压蒸汽灭菌或者间歇灭菌法灭菌;进行不破壁粉碎;贮存过程为,将花粉置于经过消毒杀菌的环境下,温度为-5摄氏度到10摄氏度,湿度在60%以下;复活过程为:将贮存的花粉取出置于无菌洁净的常温下,回醒6-12小时,实现复活;
c. 在母本盛花期进行人工授粉;
d.授粉后母本的田间管理以及杂交种子的收割、干燥及贮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中,根据生产地域的气候条件,安排母本的最适播种期,如母本本身特性适合撒播,则可直接撒播而无需育秧,如母本本身特性需要育秧,可以采用抛秧或者插秧的方式进行栽插,并做好母本后续的田间管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用超微粉碎机粉碎培养的花粉粒。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在步骤c进行人工授粉之前,进行花粉的复活环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在母本盛花期用喷粉器将粉碎、贮存、复活的花粉粒喷洒在母本上,进行人工授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人工授粉时,在母本盛花期,每天喷花粉2-5次,每天12时前后必须喷2-3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对父本、母本不同种植阶段的田间管理,根据气候条件可选择异地种植父本,以及杂交种子的干燥和贮藏,以及包括对采集足够离体培养需要的花粉进行组培增殖及粉碎,并限定了具体的组培增殖、粉碎、贮存和复活过程。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种植父母本以及授粉后,对父母本进行田间管理以及杂交种子的干燥和贮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父母本分田种植”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气候条件选择异地种植父本。此外,对采集的花粉进行组培增殖是组培育种的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杂交育种需要获得大量花粉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用于杂交制种,并且为了保持花粉壁的完整进行不破壁粉碎是常规选择。培养基灭菌以及花粉贮存和复活环境的消毒杀菌和保持洁净是避免花粉被病菌侵染污染的常规选择,高压蒸汽灭菌或间歇灭菌是常规的灭菌手段,N6培养基是常规的促进花粉细胞分裂的培养基,为了避免花粉培养中的脱分化或分化,不加生长调节物质以及植物激素进行诱导是常规选择;对于具体的贮存过程,对比文件2公开了:1-5℃是花粉贮藏的最适温度,大多数植物的花粉在20%-50%的相对湿度下贮藏比较合适,禾本科植物的花粉一般要求40%以上的温度。由此可见,在温度为-5摄氏度到10摄氏度,湿度在60%以下贮存水稻花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复温的步骤的基础上回醒6-12小时也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在答复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时,使用了复审请求人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植物组织培养》,巩振辉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05月第2版第1次印刷,第224页,15.2离体条件下的小孢子发育)。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父母本分田种植”,但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其所需栽插的父本面积很大,用工量和成本增加,而本申请异地种植的父本量很小,经济可行。除了与对比文件1同样解决花粉从无到有的问题之外,本申请还解决了花粉从有到多的问题,组培增殖大量花粉,粉碎后直接用于大田生产,花粉的组培增殖确实存在萌发比例低、容易丧失活性的问题,然而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例如山东农业大学张彦课题组在拟南芥花粉发育调控机制研究中取得新进展“Arabidopsis VAC14 is critical for pollen development through mediating vacuolar organization”Plant Physiology Vol.177.Issue4.Aug.2018),完全可以用到本申请技术方案中。而且通过大规模的组培增殖,可以从数量上弥补该缺陷。因此,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6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需要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进行整体分析比较,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获得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杂交水稻的制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 母本的播种栽插及田间管理;b. 安排父本的播插期,根据生产地的气候条件做好父本的播种栽插及田间管理,与母本分田栽插少量父本,采集足够离体培养需要的花粉,再进行父本花粉的组培增殖及粉碎、贮存、复活环节;在步骤b中,综合考虑父母本的花期差异,花粉组培增殖所需的时间以及花粉可贮存的时间,安排父本的播期及花粉的组培增殖及粉碎、贮存、复活环节的时间,保证在母本盛花期之前准备好花粉,当生产地域气候条件限制父本的播期时,可异地种植父本;组培增殖过程包括灭菌、接种和培养,培养基选择不加生长调节物质、植物激素诱导的N6培养基,通过高压蒸汽灭菌或者间歇灭菌法灭菌;进行不破壁粉碎;贮存过程为,将花粉置于经过消毒杀菌的环境下,温度为-5摄氏度到10摄氏度,湿度在60%以下;复活过程为:将贮存的花粉取出置于无菌洁净的常温下,回醒6-12小时,实现复活;c. 在母本盛花期进行人工授粉;d.授粉后母本的田间管理以及杂交种子的收割、干燥及贮藏。”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杂交水稻制种方法,其目的在于确保杂交制种的稳产高产,从而降低制种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制种质量,为大面积推广杂交品种的种植提供足够的种子。具体方法如下:
1.父本、母本分田(土)种植(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与母本分田栽插父本),改变传统的父本、母本间种于田(土)的方式。
2.父本、母本播种(或栽插)时间,原则上掌握父本扬花结束后,母本才开始扬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母本的播种栽插,以及安排父本的播插期,考虑父母本的花期差异,安排父本的播期,保证在母本盛花期之前准备好花粉)。
3.父本扬花时,用特制的吸粉器(吸粉器内温度12℃左右,相对湿度85%)吸下花粉,盛于干净、干燥的瓷盆中,迅速置于-15℃左右的冰箱中储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采集花粉,以及父本花粉的贮存环节)。
4.母本扬花前半小时,从冰箱中取出花粉,装入喷粉器内,(喷粉器内温度12℃左右,相对湿度8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花粉复活环节)待母本开始扬花时把花粉喷在母本上,每天一次或两次,直至母本扬花期结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母本盛花期进行人工授粉)。每次喷花时间,水稻不超过2小时。
5.花粉降温的步骤是:田间温度——吸粉器内温度(12℃左右,相对湿度85%)——冰箱内温度(-15℃左右),花粉温度从1℃降到-10℃的时间要短,使花粉细胞内的水分子来不及结晶析出,才能达到速冻保存的目的。
6.花粉冷冻储存后复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父本花粉的复活环节)的步骤是:冰箱中(-15℃左右)——喷粉器内(12℃左右,相对湿度85%)——田间(田间温度)。花粉迅速脱离冰点温度,是花粉复温的关键。
据初步估算,杂交水稻制种母本田块的制种产量亩产可达300-400公斤。成稻收后还可采用再生稻制种,又可每亩收获50-100公斤(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杂交种子的收割)。该方法解决了传统的杂交制种父本、母本花期不遇的难题,用机械授粉,提高制种产量,减少制种稻田的面积(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8段,第2页第1-3段,倒数第1-2段)。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杂交水稻制种方法包括根据父本和母本花期的差异分别安排插播期并分田种植,采集父本花粉并进行贮存,在母本盛花期前复苏准备好花粉,在母本的盛花期进行人工授粉,收获杂交种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对父本、母本不同种植阶段的田间管理,根据气候条件可选择异地种植父本,以及杂交种子的干燥和贮藏,以及包括对采集足够离体培养需要的花粉进行组培增殖及粉碎,并限定了具体的组培增殖、粉碎、贮存和复活过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杂交水稻制种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种植父母本以及授粉后,对父母本进行田间管理以及杂交种子的干燥和贮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父母本分田种植”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气候条件选择异地种植父本。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杂交制种需要获得大量花粉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采集的花粉进行组培增殖并将其用于杂交制种,并且为了保持花粉壁的完整进行不破壁粉碎是常规选择。培养基灭菌以及花粉贮存和复活环境的消毒杀菌和保持洁净是避免花粉被病菌侵染污染的常规选择,高压蒸汽灭菌或间歇灭菌是常规的灭菌手段,N6培养基是常规的促进花粉细胞分裂的培养基,为了避免花粉培养中的脱分化或分化,不加生长调节物质以及植物激素进行诱导是常规选择;对于具体的贮存过程,对比文件2公开了:1-5℃是花粉贮藏的最适温度,大多数植物的花粉在20%-50%的相对湿度下贮藏比较合适,禾本科植物的花粉一般要求40%以上的温度(参见对比文件2:第243页第“1. 温度”和“2. 湿度”部分)。由此可见,在温度为-5摄氏度到10摄氏度,湿度在60%以下贮存水稻花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复温的步骤的基础上回醒6-12小时也属于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2 限定了父母本种植方式。根据母本本身的特性,选择直接撒播而无需育秧或育秧后再抛秧或插秧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用超微粉碎机粉碎培养的花粉粒,超微粉碎机是利用振动使介质产生振动冲击及介质回转,使粉料得到正向撞击的同时又得到剪切力,高速、高能地进行粉碎,是一种高效节能粉碎设备,常用于颜料、染料、医药、农药、试剂及化学品、化妆品、粉末状食品等各种物料的粉碎,因而将其用于粉碎培养的花粉粒也属于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4-6,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母本扬花前半小时,从冰箱中取出花粉,装入喷粉器内,待母本开始扬花时把花粉喷在母本上,每天一次或两次,直至母本扬花期结束,每次喷花时间,水稻不超过2小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6的每天喷花粉2-5次、2-3次,而选择每天12时前后进行人工授粉是根据水稻的开花特性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提供杂交制种的方法,所述方法都是采用了父本和母本花期的差异分别安排插播期并分田种植,采集父本花粉并进行贮存,在母本盛花期前复苏准备好花粉,在母本的盛花期进行人工授粉,收获杂交种子。对比文件1收集的花粉降温速冻保存,使用前复温,而本申请将花粉经组培增殖及粉碎后再进行贮存、复活,两种技术手段都是为了实现减少父本的种植面积的目的。本领域公知,在离体培养条件下,花粉(即小孢子)可以分裂形成多细胞(或称多核)花粉,进一步发育形成愈伤组织或胚状体(参见知常识性证据1第224页,15.2离体条件下的小孢子发育)。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杂交制种的方法需要提供有大量花粉进行人工授粉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对花粉体外培养可以形成多细胞(或称多核)花粉的认识,会想到将组织培养获得的多细胞(或称多核)花粉在不破坏花粉壁的前提下进行粉碎,进而直接或者经贮存、复活后作为授粉用的花粉。同时,本申请并没有通过实验证实经上述操作获得的花粉能否正常萌发、正常授粉以及正常萌发和授粉的比例,能否保证制种过程的成功,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否节省大量的栽插父本的田地面积并同时提高杂交种子的纯度,也没有证实通过大规模的组培培养是否确实能够从数量上弥补上述缺陷,并且综合考虑是否降低了成本,即本申请并没有证实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新的研究成果例如张彦课题组在Plant Physiology发表的文章发表时间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无法在申请日之时将其应用于本申请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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