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其纳米粒子及其靶向缓释制剂三者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11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585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5512.9
申请日:2015-09-02
复审请求人:厦门市壳聚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莉
合议组组长:吴亚男
参审员:卢立明
国际分类号:A61K9/14,A61K9/19,A61K47/24,A61K31/519,A61P35/00,A61P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5512.9,名称为“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其纳米粒子及其靶向缓释制剂三者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厦门市壳聚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第1-80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甲氨喋呤和卵磷脂溶解于有机溶剂A中,于20-40℃下进行混合反应,所述混合反应的时间为12-24h,将混合反应后的混合液中的有机溶剂A去除,然后采用有机溶剂B对去除有机溶剂A后的混合液进行纯化,获得所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所述有机溶剂A为二甲基亚砜、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甲醇、乙醇、乙腈和丙酮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所述有机溶剂B为氯仿和二氯甲烷的混合物或二氯甲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获得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依次进行纯化和干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甲氨蝶呤与卵磷脂的摩尔比为1: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卵磷脂为蛋黄卵磷脂或大豆卵磷脂。
5. 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上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与DSPE-PEG-FA或DSPE-mPEG或DSPE-HA溶解于有机溶剂C中,然后将溶解后的混合液中的有机溶剂C去除,将去除有机溶剂C的混合液通过微孔滤膜,所述微孔滤膜的孔径为0.22μm,获得所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所述有机溶剂C为氯仿、二氯甲烷、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和丙酮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DSPE-PEG-FA或DSPE-mPEG或DSPE-HA占所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质量的5-50%。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有机溶剂C的去除方法为:将溶解后的混合液转移至截留分子量为1000-10000的透析袋中,然后置于去离子水中进行透析;或者将溶解后的混合液加入至纯净水中,然后进行超声分散,搅拌5-12h。
8. 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权利要求6-8任意一项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中加入防冻剂,冻干后获得 所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冻剂为右旋糖酐、葡萄糖和氯化钠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及体外透皮考察”,王宝娟等,中国医药工业杂志,第45卷第2期,第130-134页,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了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制备方法不同。然而,对比文件1还在单因素实验中考察复合温度和复合时间对复合率的影响(参见对比文件1第131-132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甲氨蝶呤和磷脂的复合程度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对反应时间等条件进行调整和确定。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溶剂选择是复合物制备中的关键因素,而二甲基亚砜、二甲基乙酰胺等均为常用的有机溶剂,二氯甲烷和氯仿性质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药物和磷脂的性质来选择将甲氨蝶呤和卵磷脂溶解于合适种类的有机溶剂中,并选择采用二氯甲烷或二氯甲烷与氯仿的混合溶剂对去除有机溶剂后的混合液进行纯化。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CN104706595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公开了一种肿瘤靶向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同时给出了将丝裂霉素C的磷脂复合物制备成纳米粒子,可以降低药物毒性的技术启示。甲氨蝶呤与丝裂霉素C均为常规的抗肿瘤药物,均具有毒性和副作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将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制成纳米粒子,并依据纳米粒的常用制备方法和常用载体来制备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7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调整确定的。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是上,权利要求6-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9要求保护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肿瘤靶向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溶液冻干后得到冻干制剂,且本领域已知为了避免纳米粒变化可加入低温防冻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中加入常用的防冻剂,冻干后获得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因此,权利要求8-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厦门市壳聚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9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甲氨喋呤和卵磷脂混合后溶解于有机溶剂A中,于20-40℃下进行混合反应,所述混合反应的时间为12-24h,将混合反应后的混合液中的有机溶剂A去除,然后采用有机溶剂B对去除有机溶剂A后的混合液进行纯化,获得所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所述有机溶剂A为二甲基亚砜、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甲醇、乙醇、乙腈和丙酮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所述有机溶剂B为氯仿和二氯甲烷中的一种或两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获得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依次进行纯化和干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甲氨蝶呤与卵磷脂的摩尔比为1: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卵磷脂为蛋黄卵磷脂或大豆卵磷脂。
5. 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与DSPE-PEG-FA或DSPE-mPEG或DSPE-HA溶解于有机溶剂C中,然后将溶解后的混合液中的有机溶剂C去除,将去除有机溶剂C的混合液通过微孔滤膜,所述微孔滤膜的孔径为0.22μm,获得所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所述有机溶剂C为氯仿、二氯甲烷、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和丙酮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DSPE-PEG-FA或DSPE-mPEG或DSPE-HA占所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的质量的5-50%。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有机溶剂C的去除方法为:将溶解后的混合液转移至截留分子量为1000-10000的透析袋中,然后置于去离子水中进行透析;或者将溶解后的混合液加入至纯净水中,然后进行超声分散,搅拌5-12h。
8. 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权利要求6-8任意一项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中加入防冻剂,冻干后获得 所述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冻剂为右旋糖酐、葡萄糖和氯化钠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不同:对比文件1将甲氨蝶呤悬浮于THF中,然后再加入磷脂,本申请则将甲氨蝶呤和卵磷脂直接混合然后溶于有机溶剂A中;对比文件1的反应条件为水浴下回流搅拌,反应时间为1-4小时,而本申请则在一定温度下直接混合反应,反应时间为12-24h。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复合反应时间达到2h后,复合率随时间的增长没有显著影响,根据对比文件1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或动机将反应时间改进设计为12-24h,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反应时间不大于2h的相反技术引导。2)对比文件1披露了采用THF作为溶剂是由于THF的介电常数小,有利于药物与磷脂结合,在上述内容的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与THF类似的具有介电常数小的有机溶剂。然而,二甲基亚砜、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甲醇、乙醇和丙酮的介电常数比THF的介电常数大且差距较多。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选择二甲基亚砜、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甲醇、乙醇和丙酮作为复合反应溶剂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从众多的有机溶剂种类中选择出上述溶剂作为复合反应的溶剂。并且,对比文件1采用本申请的二甲基亚砜、二甲基甲酰胺等作为溶剂并非一定可以保证复合反应的顺利进行。据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发明构思,而原料物质的加入顺序是可以常规调整的,且本申请也未记载因原料的加入顺序不同而导致其产品的性能、收率等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此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对反应时间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操作、反应程度等对反应时间进行调整。2)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寻找与THF类似的介电常数的有机溶剂的教导,且给出了可采用DMF进行反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反应程度等通过常规方法选择合适的溶剂。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溶剂挥发法制备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甲氨蝶呤和卵磷脂的混合方式、混合反应时间不同,有机溶剂A的种类不同。对于上述区别,首先,无论是将甲氨蝶呤与磷脂先混合再溶解于有机溶剂,还是先将药物混悬于有机溶剂再加入磷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卵磷脂为一种常用的磷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卵磷脂与甲氨蝶呤制备磷脂复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通过对甲氨蝶呤和磷脂复合程度的考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复合反应的时间进行常规的实验筛选和调整。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常规实验筛选将甲氨蝶呤和卵磷脂溶解于合适的有机溶剂中,并选择氯仿或与其性质相似的二氯甲烷或二者的混合溶剂对去除有机溶剂后的混合液进行纯化。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的实验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将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进一步制成了纳米粒子。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甲氨蝶呤的毒性并赋予其长效释放的特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丝裂霉素C的磷脂复合物制备成纳米粒子,可以降低药物毒性并赋予药物缓释特性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 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将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与DSPE-PEG-FA制备成纳米粒子,并根据纳米粒的常规制备方法选择具体的操作步骤、载体材料和有机溶剂种类等。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的实验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制备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容易调整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溶液冻干后得到冻干制剂,且本领域已知加入低温防冻剂可避免纳米粒变化,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备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中加入常用的防冻剂。因此,在权利要求6-7所述的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制备方法的不同,首先,原料加入方式的调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操作选择,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出,原料加入方式的调整对制备得到的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的性能产生了何种影响。其次,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混合反应的具体操作条件,因而并不能看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混合反应的操作中存在区别。即便如所陈述的,本申请在一定温度下直接混合反应而无需搅拌回流,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更长的复合时间以配合反应条件的改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选择。关于有机溶剂A的种类,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复合溶剂的选择与介电常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有机溶剂A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的常用溶剂中作出的一般性选择,并不能看出上述溶剂的选择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有机溶剂A为二甲基亚砜、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甲醇、乙醇、乙腈和丙酮,他们与对比文件1使用的THF性质和性能存在实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或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千千万万的有机溶剂中筛选得到本申请使用的上述有机溶剂A。同时,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与THF具有哪方面共性的有机溶剂可作为替代溶剂的技术启示。因此,有机溶剂A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并非属于常规选择。此外,本申请的工艺设计应该作为整体看待,不应将有机溶剂种类与复合反应的工艺步骤进行拆分,也不应将甲氨蝶呤和卵磷脂的添加顺序与反应方式和时间进行拆分。并且,反应时间的延长并非是简单地因为省略了搅拌、回流等操作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或动机将反应时间改进设计为12-24h。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9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技术特征“四氢呋喃”;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甲氨蝶呤和卵磷脂溶解于有机溶剂A中”修改为“将甲氨蝶呤和卵磷脂混合后溶解于有机溶剂A中”;将权利要求5中“将上述的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第1-80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溶剂挥发法制备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取甲氨蝶呤40mg混悬于THF中配成一定浓度,按比例加入磷脂,水浴下回流搅拌反应一定时间。于40℃减压除去THF,剩余物加氯仿4 ml充分溶解,经0.22 μm有机系滤膜过滤,除去游离甲氨蝶呤。减压蒸除氯仿,30℃减压干燥24h,即得橘红色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固体。固定复合时间为2h,优化后复合工艺为复合温度40℃,甲氨蝶呤浓度为30 mg/ml,药物:磷脂摩尔比为1:2(参见第131页左栏2.1,第132页左栏2.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将甲氨蝶呤和卵磷脂混合后溶解于有机溶剂A中,对比文件1先将甲氨蝶呤混悬于THF中,再按比例加入磷脂;2)混合反应时间不同;3)有机溶剂A的种类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制备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的方法。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甲氨蝶呤和磷脂在THF中进行复合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备需要选择甲氨蝶呤和磷脂的加入方式,而无论是将二者先混合再溶解于有机溶剂,还是先将药物混悬于有机溶剂再加入磷脂,两种添加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卵磷脂为一种常用的磷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卵磷脂与甲氨蝶呤制备磷脂复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考察了复合时间对复合率的影响,而通过对甲氨蝶呤和磷脂复合程度的考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复合反应的时间进行常规的实验筛选和调整。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中使用THF作为复合反应溶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复合反应的溶剂进行筛选和调整,而二甲基亚砜、二甲基甲酰胺、乙腈和丙酮等均为常用的有机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常规实验筛选将甲氨蝶呤和卵磷脂溶解于合适的有机溶剂中,并选择氯仿或与其性质相似的二氯甲烷或二者的混合溶剂对去除有机溶剂后的混合液进行纯化。由此可见,为了提供另一种制备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的实验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复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合反应后除去THF,剩余物加氯仿充分溶解,经0.22 μm有机系滤膜过滤,除去游离甲氨蝶呤,减压蒸除氯仿,30℃减压干燥24h,即相当于公开了复合物纯化和干燥的步骤。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药物:磷脂摩尔比为1:2,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蛋黄卵磷脂或大豆卵磷脂均是常用的卵磷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上述常用的卵磷脂类型来制备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将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进一步制成了纳米粒子。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甲氨蝶呤的毒性并赋予其长效释放的特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肿瘤靶向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其制备方法是:1)将丝裂霉素C和卵磷脂溶于有机溶剂A中,所述有机溶剂A为二甲基亚砜,四氢呋喃或二甲基甲酰胺,40-60℃水浴反应2-6h,减压除去反应溶剂有机溶剂A,加入有机溶剂B洗涤,所述有机溶剂B为二氯甲烷,丙酮或三氯甲烷,过滤收集溶液,旋蒸干燥得紫色的粘稠状物质即丝裂霉素C和卵磷脂复合物;2)将丝裂霉素C和卵磷脂复合物溶解于有机溶剂B中,作为油相加入到水相中,去除有机溶剂B,用微孔滤膜过滤,得到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溶液;3)将丝裂霉素C脂质体溶液和DSPE-PEG-FA在40-60℃下混合水浴0.5-1 h,使用3500分子量的透析袋进行透析去除未反应的DSPE-PEG-FA,再通过微孔滤膜过滤,得到肿瘤靶向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溶液,冻干得到其冻干制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4]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肿瘤靶向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其载体材料为卵磷脂和DSPE-PEG;靶向分子为叶酸,其为球形,粒径在100-500nm之间分布,稳定性好,具有较好的靶向及缓释特性,具有裸药所不具备的低毒性,长效性和高效性等特点(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丝裂霉素C的磷脂复合物制备成纳米粒子,可以降低药物毒性并赋予药物缓释特性的技术启示,而甲氨蝶呤与丝裂霉素C均为本领域已知的抗肿瘤药物,均具有一定的药物毒性和副作用。因而,当面临降低甲氨蝶呤的毒性并赋予其长效释放特性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 的启示下,有动机选择将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与DSPE-PEG-FA制备成纳米粒子。而液中干燥法、聚合物胶束法等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纳米粒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甲氨蝶呤的溶解性等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将甲氨喋呤磷脂复合物与DSPE-PEG-FA溶解于有机溶剂中,然后将溶解后的混合液中的有机溶剂去除后,再通过微孔滤膜过滤。而且氯仿、二氯甲烷、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和丙酮等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有机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的溶解性等通过常规实验对溶剂的种类进行选择,而对于具体的操作条件,如微孔滤膜的孔径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性状等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选择和确定的。此外,DSPE-mPEG、DSPE-HA均为常用的载体材料,以上述载体材料替换DSPE-PEG-FA来制备纳米粒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由此可见,为了降低甲氨蝶呤的毒性并赋予其长效释放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的实验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制备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对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肿瘤靶向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的制备方法中,DSPE-PEG-FA占丝裂霉素C和卵磷脂复合物质量的5-40%(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0017]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对DSPE-PEG-FA或DSPE-mPEG或DSPE-HA的用量进行调整和确定。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靶向缓释制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肿瘤靶向丝裂霉素C类脂质体溶液冻干后得到冻干制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0014]段)。且本领域已知,为了避免纳米粒变化可加入低温防冻剂(如葡萄糖、海藻糖、甘露醇),这些物质在冷冻时能促进生成大量的微小冰晶,对于微粒的完整十分有利(参见“微载体药物递送系统”,梅兴国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09-110页,公开日为2009年11月30日)。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中加入防冻剂从而得到相应的靶向缓释制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6-7所述的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纳米粒子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防冻剂的类型。右旋糖酐、葡萄糖和氯化钠均是常用的防冻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冷冻效果能够对防冻剂的类型进行选择和确定。因此,在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有机溶剂A的种类,本申请实施例中主要使用了四氢呋喃作为有机溶剂A,与对比文件1使用的反应溶剂THF相同。此外,本申请实施例一至三中提到了有机溶剂A还可以为二甲基甲酰胺和丙酮。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磷脂复合物的制备一般在非质子传递溶剂中进行,如丙酮、石油醚、四氢呋喃等(参见“新医药开发与研究”,李全林,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744页,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同时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亚砜、乙腈等也均属于已知且常用的非质子传递溶剂(参见“分析化学 上册”,孙炳耀等,河南大学出版社,第296页,公开日为1993年10月31日)。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常用的、有限种类的非质子传递溶剂中选择二甲基甲酰胺、丙酮等非质子传递溶剂作为甲氨蝶呤和卵磷脂的反应溶剂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至于有机溶剂A为甲醇和乙醇的情形,本申请并没有提供采用上述溶剂来制备磷脂复合物的具体实施例,即无法证明上述溶剂适合作为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的反应溶剂。
关于原料的加入方式、复合反应的条件和时间,首先,原料加入方式的调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操作选择,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出,原料加入方式的调整对制备得到的甲氨蝶呤磷脂复合物的性能产生了何种影响。其次,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反应时间和反应条件是紧密相关的,且搅拌、回流等操作方式通常有利于复合反应的进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浴下回流搅拌反应1-4小时,当省略回流、搅拌等条件,将药物与磷脂直接混合反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延长相应的反应时间以使复合反应完全。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更长的复合时间以配合反应条件的改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选择。
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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