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测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09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46041
优先权日:2014-05-30
申请(专利)号:201510289358.5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百利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虹
合议组组长:关键
参审员:孙雪婷
国际分类号:A61B5/053,A6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惯用手段显而易见,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9358.5,名称为“测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百利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811661A,公开日:2012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2:JP2003-59567A,公开日:2003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3:CN2757726Y,公告日:2006年0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装置,包括:
第一外壳,所述第一外壳具有至少一个测量电极;
第二外壳,所述第二外壳连接到所述第一外壳、并容纳具有至少一个端子且包括执行测量过程的电路的基板;以及
至少一个连接构件,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置于所述第一外壳和所述第二外壳之间,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中的每个连接构件包括导电构件和线性导线构件,所述线性导线构件从所述导电构件延伸并且与所述导电构件一体成型,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的一端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端子,而由于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本身的弹力,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的另一端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接触,
其中,所述第二外壳包括用于容纳所述线性导线构件的至少一个外壳凹槽,所述至少一个外壳凹槽在与所述第一外壳连接到所述第二外壳的竖直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延伸,以及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外壳凹槽中的每一个是线性外壳凹槽,所述线性外壳凹槽沿着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子中的每一个朝向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中的每一个的方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在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可弹性形变。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包括凹部,所述凹部具有与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的一端的形状相对应的形状,该端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接触。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第二外壳还包括用于与所述导电构件衔接且保持所述导电构件的至少一个导电构件保持构件,
其中,当从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看时,所述第二外壳中由所述导电构件保持构件保持所述导电构件的位置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的位置具有重叠部分,以及
其中,所述导电构件保持构件是从所述第二外壳的底板向上延伸的支管台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包括在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延伸的轴上环绕的螺旋弹簧。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包括在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延伸的轴上环绕的螺旋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在其一端具有在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可弹性形变的板簧。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包括多个连接构件;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包括多个测量电极;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端子包括多个端子;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连接构件从各自一端到另一端具有彼此相同的尺寸。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第二外壳的底板之上的区域被多个纵向肋和多个横向肋分成多个部分,其中所述横向肋在垂直于所述纵向肋的方向上延伸,和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外壳凹槽是通过在所述纵向肋和所述横向肋上设置凹口来被形成的。”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量装置,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连接构件中的线性导线构件与导电构件一体成型;(2)所述第二外壳包括用于容纳所述线性导线构件的至少一个外壳凹槽,所述至少一个外壳凹槽在与所述第一外壳连接到所述第二外壳的竖直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延伸;(3)所述至少一个外壳凹槽中的每一个是线性外壳凹槽,所述线性外壳凹槽沿着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子中的每一个朝向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中的每一个的方向延伸。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构件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框架外壳中设置容纳导线的凹槽,作用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为了在测量装置的外壳中更好地固定连接构件,更有效地在装置中布置线性导线构件,有动机在第二外壳中设置至少一个外壳凹槽,用于容纳装置中多个连接构件中的线性导线构件。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连接器330中的电线331在与竖直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延伸连接了测量电极和电子部件。而且按照电线的方向来布置凹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导电构件是在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延伸的轴上环绕的螺旋弹簧”、“其中,所述第二外壳还包括用于与所述导电构件衔接且保持所述导电构件的至少一个导电构件保持构件,以及其中,所述导电构件保持构件是从所述第二外壳的底板向上延伸的支管台部分”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由单一构件形成”。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其中,所述支管台部分是圆柱形的”,删除权利要求6-7,调整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装置,包括:
第一外壳,所述第一外壳具有至少一个测量电极;
第二外壳,所述第二外壳连接到所述第一外壳、并容纳具有至少一个端子且包括执行测量过程的电路的基板;以及
至少一个连接构件,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置于所述第一外壳和所述第二外壳之间,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中的每个连接构件包括导电构件和线性导线构件,所述导电构件是在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延伸的轴上环绕的螺旋弹簧,所述线性导线构件从所述导电构件延伸并且与所述导电构件一体成型,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由单一构件形成,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的一端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端子,而由于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本身的弹力,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的另一端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接触,
其中,所述第二外壳包括用于容纳所述线性导线构件的至少一个外壳凹槽,所述至少一个外壳凹槽在与所述第一外壳连接到所述第二外壳的竖直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延伸,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外壳凹槽中的每一个是线性外壳凹槽,所述线性外壳凹槽沿着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子中的每一个朝向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中的每一个的方向延伸,
其中,所述第二外壳还包括用于与所述导电构件衔接且保持所述导电构件的至少一个导电构件保持构件,以及
其中,所述导电构件保持构件是从所述第二外壳的底板向上延伸的支管台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在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可弹性形变。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包括凹部,所述凹部具有与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的一端的形状相对应的形状,该端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接触。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当从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看时,所述第二外壳中由所述导电构件保持构件保持所述导电构件的位置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的位置具有重叠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支管台部分是圆柱形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包括多个连接构件;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包括多个测量电极;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端子包括多个端子;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连接构件从各自一端到另一端具有彼此相同的尺寸。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装置,
其中,所述第二外壳的底板之上的区域被多个纵向肋和多个横向肋分成多个部分,其中所述横向肋在垂直于所述纵向肋的方向上延伸,和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外壳凹槽是通过在所述纵向肋和所述横向肋上设置凹口来被形成的。”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及或建议从所述第二外壳的底板向上延伸的支管台部分保持导电构件,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及或建议“线性导线构件”与导电构件一体成型,而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提及或建议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由单一构件形成。3)对比文件1均未提及或建议至少一个线性外壳凹槽容纳线性导线构件,并且在与所述第一外壳连接到所述第二外壳的竖直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延伸。假如外壳凹槽和导线构件中之一不是线性的而是曲线的,那么就无法实现外壳凹槽容纳导线构件。另外,电线通常聚集到一处并且通过单个连接器连接到衬底端子从而减少工作负担。因此,对比文件1的测量装置不必包括沿着从至少一个端子中的每一个朝向至少一个测量电极中的每一个的方向延伸的至少一个线性外壳凹槽。而且,在电线被聚集到一处且通过单个连接器连接到衬底端子的上述结构中,电线的长度必须被调整。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现了一种易于组装且可长期稳定使用的测量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量装置。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由单一构件形成,线性导线构件与导电构件一体成型;(2)第二外壳包括用于容纳所述线性导线构件的至少一个外壳凹槽,至少一个外壳凹槽在与第一外壳连接到所述第二外壳的竖直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延伸,其中,至少一个外壳凹槽中的每一个是线性外壳凹槽,线性外壳凹槽沿着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子中的每一个朝向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中的每一个的方向延伸,其中,第二外壳还包括用于与导电构件衔接且保持导电构件的至少一个导电构件保持构件,以及其中,导电构件保持构件是从第二外壳的底板向上延伸的支管台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连接构件中线性导线构件和导电构件的有效连接,将连接构件稳定地固定在装置中。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予以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由单一构件形成,线性导线构件与导电构件一体成型”。本申请由于线性导线构件与导电构件一体成型,使得在装配测量装置时,导电构件能够在无需焊接的情况下连接到导线构件,使得测量装置的装配过程被简化。2)对比文件1中的线缆331并不是以完全线性的方式从接触端子332延伸。本申请的线性导线构件和线性外壳凹槽确保了导线构件的完全线性的延伸,从而避免了导线断裂的风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惯用手段显而易见,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阻抗测定装置,可以用于测定生物的阻抗,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2]、[0080]-[0087]、[0114]-[0127]段及附图4-7、16-2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装置具有位于表面一侧的第一框体31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外壳)和位于底面一侧的第二框体32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外壳),第一框体310和第二框体320连接;第一框体310的表面设置有多个电极13、14、17、18(相当于本申请的至少一个测量电极);电子部件140(相当于本申请的电路的基板)容置于第一框体310和第二框体320之间,在第一框体310的周缘部中央区域的表面上设置有电极13、14、17、18的延长区域13b、14b、17b、18b,该延长区域13b、14b、17b、18b卷入至第一框体310的背面一侧;在电子部件140上设置有用于导通各延伸区域13b、14b、17b、18b的连接器330(相当于本申请的至少一个连接构件,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置于第一外壳和第二外壳之间),连接器330具有电线331(相当于本申请的线性导电构件)和圆锥螺旋弹簧形状的接触端子332(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构件),电子部件140上具有执行测定控制的微型计算机10(相当于本申请的执行测量过程的电路的基板);从附图19-21中可以看出接触端子332在第一框体310和第二框体320连接的竖直方向延伸的轴上环绕,电线331从接触端子332的下端延伸(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线性导线构件从导电构件延伸),连接器330的一端经由电线331与电子部件140上的端子相连,由于本身的弹力,圆锥螺旋弹簧形状的接触端子332的另一端分别与相应的测量电极延伸区域13b、14b、17b、18b接触。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由单一构件形成,线性导线构件与导电构件一体成型;(2)第二外壳包括用于容纳所述线性导线构件的至少一个外壳凹槽,至少一个外壳凹槽在与第一外壳连接到所述第二外壳的竖直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上延伸,其中,至少一个外壳凹槽中的每一个是线性外壳凹槽,线性外壳凹槽沿着从所述至少一个端子中的每一个朝向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中的每一个的方向延伸,其中,第二外壳还包括用于与导电构件衔接且保持导电构件的至少一个导电构件保持构件,以及其中,导电构件保持构件是从第二外壳的底板向上延伸的支管台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连接构件中线性导线构件和导电构件的有效连接,将连接构件稳定地固定在装置中。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器330中的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相互连接,传导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发现,在装置多次使用后容易出现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的连接断开的问题,因而为了使连接构件中的线性导线构件和导电构件之间的连接更加牢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连接器330时,有动机对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之间的连接进行改进,而现有技术的连接方式中由单一构件通过一体成型形成的连接是最有效的稳固的连接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保证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的有效连接能够想到采用单一构件的方式一体成型制作连接器330,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连接构件时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是,根据对比文件1披露的图21,连接器330的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需要通过固定结构固定在第二框体320上以实现稳定的连接,而通过元器件形状特点设置相应形状的固定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对于线性的电线最常见的固定结构就是与其形状相适应、走线方向一致的凹槽,而相应于接触端子332的圆锥螺旋弹簧形状,与其形状相适应的固定结构最常见的就是圆台,因而在第二框体320上形成与电线331形状相适应、位置对应、走线一致的线性凹槽以及和接触端子332形状相适应、位置对应的圆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在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可弹性形变。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124]-[0125]段及附图19-2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包括凹部,所述凹部具有与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的一端的形状相对应的形状,该端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接触。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端子332与电极的有效接触而进行的惯常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当从所述第一外壳与所述第二外壳连接的竖直方向上看时,所述第二外壳中由所述导电构件保持构件保持所述导电构件的位置与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的位置具有重叠部分。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7-2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支管台部分是圆柱形的。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形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结构的形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至少一个连接构件包括多个连接构件;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电极包括多个测量电极;所述至少一个端子包括多个端子;以及所述多个连接构件从各自一端到另一端具有彼此相同的尺寸。该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124]-[0125]段及附图17-19):生物阻抗测定装置中具有多个连接器330,连接器330中包括电线331和圆锥螺旋弹簧形状的接触端子332,装置具有多个测量电极13、14、17、18,电子部件140上具有多个与电线331相连接的端子。而连接构件从各自一端到另一端具有彼此相同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第二外壳的底板之上的区域被多个纵向肋和多个横向肋分成多个部分,其中横向肋在垂直于纵向肋的方向上延伸,至少一个外壳凹槽是通过在纵向肋和横向肋上设置凹口来被形成的。测量装置在使用时,使用者需要站在装置的外壳上,因此测量装置需要确保能够支撑使用者的体重,不发生其它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装置的支撑能力,在装置的外壳内部设置横向肋和纵向肋起到支撑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设置使得第二外壳底板上的区域被多个纵向肋和多个横向肋分成多个部分,横向肋在垂直于纵向肋的方向上延伸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设置横向肋和纵向肋之后,如果需要在装置中设置容纳导线构件的外壳凹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这些肋上设置凹口,用于供外壳凹槽穿过,这样的设置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如上所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器330中的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相互连接,传导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发现,在装置多次使用后容易出现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的连接断开的问题,因而为了使连接构件中的线性导线构件和导电构件之间的连接更加牢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连接器330时,有动机对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之间的连接进行改进,而现有技术的连接方式中由单一构件通过一体成型形成的连接是最有效的稳固的连接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保证电线331和接触端子332的有效连接能够想到采用单一构件的方式一体成型制作连接器330。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2)通过元器件形状特点设置相应形状的固定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对比文件1披露了电线是线形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将电线稳定地固定在装置中能够想到在第二框体上设置容纳电线的线性凹槽,同时,对比文件1披露的电线是各自连接到电子部件140上(附图6-7、17-21),而不是被聚集到一处且通过单个连接器连接到衬底端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针对相应的电线设置相应电线走向的线性凹槽。此外,电线弯曲部分容易磨损断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为了避免弯曲部分带来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尽量减少电线的弯曲部分从而避免导线的断裂,因而将电线设置为完全线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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