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LED电路板的扁平反射器元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LED电路板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99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47846
优先权日:2013-04-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620.3
申请日:2014-04-24
复审请求人:宗拓贝尔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玥
合议组组长:孙世新
参审员:邓晓蓓
国际分类号:F21V7/00;F21V17/16;F21V19/00;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的不同部分虽然分别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但是这些部分在上述其他对比文件中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则上述其他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的不同部分作为一个整体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620.3,名称为“用于LED电路板的扁平反射器元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宗拓贝尔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0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3-15768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428317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3:WO2012/032998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5日;
对比文件4:CN202581133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平坦地安排在LED电路板(200)上的扁平反射器元件(100),其中该反射器元件(100)具有与这些LED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光通道开口(10),并且在这些光通道开口(10)中的每个开口的外周安排多个伸出的接触保护元件(1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接触保护元件(15)是由以一种分布式方式安排在这些光通道开口(10)的外周上的多个肋条形成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肋条被设计成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10)的方向逐渐变细。
4. 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光通道开口(10)呈漏斗形式或者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11)。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扁平反射器元件是由一种高反射材料构成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扁平反射器元件具有用于闩锁到该LED电路板(200)上的闩锁装置(30)。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该闩锁装置(30)包括多个闩锁臂(35),这些闩锁臂穿过提供在该LED电路板(200)中的一个闩锁开口。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确定这些闩锁臂(35)的尺寸的方式为使得它们还同时穿过提供在一个灯具壳体(60)的安装表面(62)中的一个闩锁开口。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该闩锁装置进一步包括将这些闩锁臂(35)锁定在一个闩锁位置上的多个锁销(40)。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锁销(40)是作为撕开元件注射模制到该反射器元件(100)上的。
11. 一种包括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LED电路板(200)和扁平反射 器元件(100)的组合。
12. 一种灯具,该灯具具有一个灯具壳体(60)、和一个安排在所述灯具壳体中的LED电路板(200),其中在该LED电路板(200)上安排了如权利要求1至10之一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100)。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灯具,
其特征在于
该LED电路板(200)是借助于该扁平反射器元件(100)紧固到该灯具壳体(60)上的。”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平坦地安排在LED电路板上的扁平反射器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射部件及发光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接触保护元件设置在光通道开口的外周。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3、4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LED电路板和扁平反射器元件的组合,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安排了如权利要求1-10之一所述扁平反射器元件的灯具,其中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宗拓贝尔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使得测试指状物(300)不能够与其取向无关地与LED(210)发生接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这些光通道开口(10)中的每个开口的外周安排多个伸出的接触保护元件(15),使得测试指状物(300)不能够与其取向无关地与LED(210)发生接触”。对比文件1公开的突出分隔壁52,53不是“布置成防止测试指状物接触LED”;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建议任何防接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发现修改对比文件1的突出分隔壁52,53以防止测试指状物与LED接触的动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平坦地安排在LED电路板(200)上的扁平反射器元件(100),其中该反射器元件(100)具有与这些LED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光通道开口(10),并且在这些光通道开口(10)中的每个开口的外周安排多个伸出的接触保护元件(15),使得测试指状物(300)不能够与其取向无关地与LED(210)发生接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接触保护元件(15)是由以一种分布式方式安排在这些光通道开口(10)的外周上的多个肋条形成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肋条被设计成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10)的方向逐渐变细。
4. 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光通道开口(10)呈漏斗形式或者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11)。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扁平反射器元件是由一种高反射材料构成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扁平反射器元件具有用于闩锁到该LED电路板(200)上的闩锁装置(30)。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该闩锁装置(30)包括多个闩锁臂(35),这些闩锁臂穿过提供在该LED电路板(200)中的一个闩锁开口。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确定这些闩锁臂(35)的尺寸的方式为使得它们还同时穿过提供在一个灯具壳体(60)的安装表面(62)中的一个闩锁开口。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该闩锁装置进一步包括将这些闩锁臂(35)锁定在一个闩锁位置上的多个锁销(40)。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锁销(40)是作为撕开元件注射模制到该反射器元件(100)上的。
11. 一种包括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LED电路板(200)和扁平反射 器元件(100)的组合。
12. 一种灯具,该灯具具有一个灯具壳体(60)、和一个安排在所述灯具壳体中的LED电路板(200),其中在该LED电路板(200)上安排了如权利要求1至10之一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100)。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灯具,
其特征在于
该LED电路板(200)是借助于该扁平反射器元件(100)紧固到该灯具壳体(60)上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平坦地安排在LED电路板上的扁平反射器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射部件及包括该反射部件的发光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这些光通道开口中的每个开口的外周安排多个伸出的接触保护元件,使得测试指状物不能够与其取向无关地与LED发生接触。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LED电路板和扁平反射器元件的组合,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安排了如权利要求1-10之一所述扁平反射器元件的灯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1“一种包括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LED电路板(200)和扁平反射器元件(100)的组合”修改为“一种包括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100)和LED电路板(200)的组合”,删除了权利要求2-4,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同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区别“这些接触保护元件(15)是由以一种分布式方式安排在这些光通道开口(10)的外周上的多个肋条形成的;这些肋条被设计成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10)的方向逐渐变细;这些光通道开口(10)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11)”;逐渐变细的接触保护元件和具有漏斗形边缘区域的光通道开口的组合具有对光输出的极小影响,肋条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的方向逐渐变细,能改进由相应LED发出的光的通道,此外,光通道呈漏斗形或具有漏斗形边缘区域能够仅在尽可能小的立体角范围内干扰光的输出。2)对比文件2-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有益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平坦地安排在LED电路板(200)上的扁平反射器元件(100),其中该反射器元件(100)具有与这些LED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光通道开口(10),并且在这些光通道开口(10)中的每个开口的外周安排多个伸出的接触保护元件(15),使得测试指状物(300)不能够与其取向无关地与LED(210)发生接触;
这些接触保护元件(15)是由以一种分布式方式安排在这些光通道开口(10)的外周上的多个肋条形成的;
这些肋条被设计成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10)的方向逐渐变细;
这些光通道开口(10)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1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扁平反射器元件是由一种高反射材料构成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扁平反射器元件具有用于闩锁到该LED电路板(200)上的闩锁装置(30)。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该闩锁装置(30)包括多个闩锁臂(35),这些闩锁臂穿过提供在该LED电路板(200)中的一个闩锁开口。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确定这些闩锁臂(35)的尺寸的方式为使得它们还同时穿过提供在一个灯具壳体(60)的安装表面(62)中的一个闩锁开口。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该闩锁装置进一步包括将这些闩锁臂(35)锁定在一个闩锁位置上的多个锁销(40)。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
其特征在于
这些锁销(40)是作为撕开元件注射模制到该反射器元件(100)上的。
8. 一种包括如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100)和LED电路板(200)的组合。
9. 一种灯具,该灯具具有一个灯具壳体(60)、和一个安排在所述灯具壳体中的LED电路板(200),其中在该LED电路板(200)上安排了如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100)。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灯具,
其特征在于
该LED电路板(200)是借助于该扁平反射器元件(100)紧固到该 灯具壳体(60)上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的不同部分虽然分别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但是这些部分在上述其他对比文件中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则上述其他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的不同部分作为一个整体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平坦地安排在LED电路板上的扁平反射器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射部件及包括该反射部件的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3]段,图1-3):由图1、2可知,反射部件50为用于平坦地安排在基板20(相当于LED电路板)的扁平状的反射部件50,反射部件50具有与光源30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光出口54(相当于光通道开口),并且在这些光出口54中的每个开口的周围安排多个横向隔离壁52和纵向隔离壁53。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这些光通道开口中的每个开口的外周安排多个伸出的接触保护元件,使得测试指状物不能够与其取向无关地与LED发生接触;(2)这些接触保护元件是由以一种分布式方式安排在这些光通道开口的外周上的多个肋条形成的;(3)这些肋条被设计成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的方向逐渐变细;这些光通道开口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指状物与LED发生接触的同时减少对出射光的影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意外接触导致对LED电路板的静电放电损坏是常见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设计时必然需要考虑该问题,而设置接触保护元件则属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并且在现有技术中将塑料板或者罩设置在LED电路板上以对LED电路板或者其上的结构进行遮挡保护也是常见的技术手段;而采用一个罩体、还是多个分离遮挡部件作为接触保护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的,而且越接近LED所对应的出光口设置该接触保护元件,其遮挡作用越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射部件上的光出口54的外周安排多个伸出的接触保护元件,使得测试指状物不能够与其取向无关地与LED发生接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对接触保护元件的结构的进一步限定,而分布式排列和肋条形式的接触保护元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间隔部分,作用也是为了防止其他部件与光源发生接触,而为了减小对光源出光的影响,间隔部分具有朝着光源方向逐渐变细的形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贴片式LED灯反光板,并具体公开了通孔2的底部是与贴片式LED灯相对应的方形口21,顶部是圆形口22,反光壁3包括有在圆形口21和方形口22对应边之间形成的锥形弧面31之间的过渡弧面32,即形成漏斗形边缘区域。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设备包括的照明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5]段,图4-7):该照明装置包括多个LED单元30和底盘21;由图4-5可知,光学元件22设置在底盘21上部,LED单元30设置在底盘21下部内表面上;反射片25(相当于发射器元件)覆盖底盘21的内侧片21B,LED单元30包括安装在印刷电路板32上的LED封装件31,LED封装件31包括光出射部34和基部35;由图4-5可知,反射片25对应LED单元30的位置设置开口,相当于光通道开口;间隔部件37形成在LED封装件31所包括的基部35上,与光源元件22的表面22A相抵接;由图6可知,间隔部件37为锥形。根据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间隔部件37没有设置在反射片25上,间隔部件的形状虽然也为朝着光源方向逐渐变细的,但是其作用是用于保持光学元件22与LED封装件31的间距,即用于防止板状光学元件与LED发生接触,而并不是用于防止指状物与LED发生接触。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贴片式LED灯反光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 [0025]段):板体1和设置在板体1上的若干个供LED灯藏在其中的通孔2,通孔2的内壁为反光壁3,通孔2的底部是与贴片式LED灯相对应的方形口21,顶部是圆形口22,反光壁3包括有在圆形口21和方形口22对应边之间所形成的锥形弧面31、设在相邻锥形弧面31之间的过渡弧面32,由图1-4可知,反光壁3为漏斗形反光壁。对比文件4中该漏斗形反光壁的作用为提高反光效果。
而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为了解决在LED电路板使用过程中防止指状物与LED发生接触的技术问题而在光通道开口中的每个开口的外周安排多个伸出的肋条形的接触保护元件,但是由此带来了对输出光的不利影响的技术问题;而对于该技术问题,本申请进一步采用了将作为接触保护元件的多个肋条设计成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的方向逐渐变细并且这些光通道开口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因此,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技术特征“肋条被设计成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的方向逐渐变细”和“这些光通道开口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技术特征,其作为整体起到了防止指状物与LED发生接触的同时减少对出射光的影响的作用。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所分别公开的内容是相互独立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间隔部件的设置位置、以及所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作为接触保护元件的多个肋条的设置位置和作用均不相同,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漏斗形反光壁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光通道开口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源装置和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反射片与LED基板的固定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271]-[0272]段,图13-14)。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达到如下技术效果:首先“肋条被设计成朝着相关联的光通道开口的方向逐渐变细的形状”能够改进由相应LED发出的光的通道,使得肋条在起到接触保护的同时、还可以减小肋条在光通道开口位置对光的遮挡面积;其次“这些光通道开口具有一个漏斗形边缘区域”能够仅在尽可能小的立体角范围内干扰光的输出,使得肋条在通道开口为倾斜状态,能够进一步减少对出射光的遮挡,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扁平反射器元件,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由于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引用其的权利要求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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