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电磁炒菜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76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660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61190.9
申请日:2014-12-13
复审请求人:广东夏野日用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瑞
合议组组长:高懿颖
参审员:李思源
国际分类号:A47J27/00,A47J36/00,F24C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该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61190.9、名称为“全自动电磁炒菜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申请人为广东夏野日用电器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03日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决定正文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448232Y,公告日为 2001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3:CN202681596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4:CN2560209Y,公告日为2003年07月16日。
此外,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242069Y,公告日为 1996年1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包括机座、电磁炉和锅具,上述电磁炉设在机座上,其特征在于:上述电磁炉的炉面为部分曲线旋转面,炉面所在曲线旋转面的旋转轴线相对于水平面倾斜设置;上述机座上设有旋转驱动装置,上述旋转驱动装置位于炉面其延伸面的外围;上述锅具贴近炉面部分呈曲线旋转面状,锅具所在的曲线旋转面小于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上述锅具安装在旋转驱动装置上,锅具与旋转驱动装置传动连接;上述锅具位于炉面的上方,锅具与炉面之间具有等宽间隙,锅具的旋转轴线与炉面所在曲线旋转面的旋转轴线重叠;其中,所述锅具包括锅体和连接轴;所述连接轴的一端固定安装在锅体的外表面上,所述连接轴的另一端可拆卸地插接在旋转驱动装置上,所述连接轴与旋转驱动装置传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炉面所在曲线旋转面的旋转轴线与水平面的角度在30°~6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炉的炉面和锅具之间的等宽间隙在1mm~10mm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驱动装置包括动力机构、传动机构和转动机构;上述动力机构和转动机构分别设在机座上,上述动力机构通过传动机构与转动机构传动连接,上述转动机构与锅具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机构采用电机,所述传动机构采用齿轮组、皮带或链条,所述转动机构包括中空轴座、转轴、轴承和轴套;
上述电机设在机座内;
上述中空轴座设在机座的上表面上;
上述转轴通过轴承可转动地设在机座和中空轴座内,上述转轴的旋转轴线与锅具的旋转轴线、炉面所在曲线旋转面的旋转轴线重叠,上述转轴的下端通过齿轮组、皮带或链条与电机传动连接;
上述轴套的下端同轴固定套在转轴的上端上,上述轴套的上端与锅具套接,上述轴套与锅具传动连接;
通过控制电机的启动、转速、正转、反转、急停,控制锅具的工作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轴的旋转轴线与锅体的旋转轴线重叠。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炉的炉面和锅体贴近炉面部分均呈球面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开口边向上延伸形成筒状延伸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筒状延伸部的边缘向外延伸形成环形片状锅口边。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炉高于机座的上表面或与机座的上表面齐平。”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电磁炉的炉面为部分曲线旋转面,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的旋转轴线相对于水平面倾斜设置;锅具所在的曲线旋转面小于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锅具与炉面之间具有等宽间隙,锅具的旋转曲面与炉面的曲线旋转面;2、锅具包括锅体和连接轴;连接轴的一端固定安装在锅体的外表面上,连接轴的另一端可拆卸地插接在旋转驱动装置上,连接轴与旋转驱动装置传动连接。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给出了使锅体旋转的技术启示,锅底设置转轴通过与连接动力装置的传动装置以插接的方式实现锅体的可拆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6-10也不具有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体的旋转传动结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3、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夏野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炉面的形状、结构特征和与锅面的关系限定,这些限定既保证锅体自由旋转,又能保证锅具与电磁炉的炉面之间具有良好的电磁感应。(2)对比文件1、3都未公开锅具与旋转驱动装置的可拆卸结构,尤其是对比文件3,其公开的是固定结构的超过,不具有可拆卸的一锅多用结构,本申请能够实现电磁炉的多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锅具所在的曲线旋转面小于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锅具与炉面之间具有等宽间隙,连接轴的另一端可拆卸地插接在旋转驱动装置上。对于上述区别,锅具所在的曲线旋转面小于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锅具与炉面之间具有等宽间隙,是本领域公知的;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转动的桶状结构可拆卸地与转轴连接在一起,以便于更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种可拆卸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锅具与转轴上,至于锅具与转轴是可拆卸结构还是转轴与旋转驱动装置之间是可拆卸结构,两种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6-10也不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中轴承、转轴的转动机构,而在机座上表面上设置中空轴座、轴套的下端同轴固定套在转轴的上端、轴套的上端与锅具套接、轴套与锅具传动连接、通过控制电机的启动、转速、正转、反转、急停来控制锅具的工作状态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6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炉面的形状、结构特征和与锅面之间的关系限定,既保证锅体自由旋转,又能保证锅具与电磁炉的炉面之间具有良好的电磁感应。也就是说,正是这样的结构设计,才保证了电磁炉的自动炒制效果,该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的转动结构与区别特征不同,且对比文件2的可拆换转动体可以是漏水筐,用于蔬菜清洗,或者是切线盘刀用于绞碎肉、菜,又或者是双翼片,用于搅拌面或者鸡蛋。也就是说,可拆换驱动体与锅具无关,其可拆换的作用是用于实现不同功能的刀具或容器的更换,其实现的功能并不包括自动翻炒或用于类似烹调食物的目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该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烹调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实施例一及附图1):包括对称结构的锅1、动力装置11、加热装置7和座体10,锅1是按A点和B点之间的弧线绕对称轴3旋转而成的对称面的全部或一部分,锅盖2是折叠式锅盖,动力装置11的传动机构通过连接件12与锅1的外侧底部固定连接,锅的对称轴轴线3与动力装置11的传动机构轴线重合,动力装置11可以是电机、马达或其他动力源,通过其传动机构和连接件12使锅1绕对称轴3座旋转运动,从而带动锅内食物转动,水平放置的加热装置7为电磁炉,位于锅1的下方侧面,电磁炉的炉面6,即电磁感应线圈面设计成与锅体1侧面相吻合的曲面型,锅1的对称轴轴线3与水平方向之间成一定的倾斜角度θ,0o≤θ≤90o,动力装置11和加热装置7固定在上座体10上,锅1经滑轮4支撑在上座体10的支架上。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烹调装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全自动电磁炒菜机;座体10用于承载电磁炉,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座;动力装置11用于使锅旋转运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旋转驱动装置;从附图1中可明确看出,动力装置11设置下座体10上,位于加热器7的炉面6延伸面的外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座上设有旋转驱动装置,旋转驱动装置位于炉面其延伸面的外围;动力装置11通过其传动机构和连接件12使锅1绕对称轴3座旋转运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锅具安装在旋转驱动装置上,锅具与旋转驱动装置传动连接;连接件1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连接轴其一端固定连接在锅体的外表面上;对比文件1中锅1是按A点和B点之间的弧线绕对称轴3旋转而成的对称面的全部或一部分,电磁炉的炉面6,即电磁感应线圈面设计成与锅体1侧面相吻合的曲面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炉面与锅1具有相同的曲面型,其弧面也是绕对称轴3旋转而成的对称面的弧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磁炉的炉面为部分曲线旋转面;炉面的旋转轴线与锅1重合,而锅1的对称轴轴线3与水平方向之间成一定的倾斜角度,则对比文件1中炉面的旋转轴线也与水平方向成一定的倾斜角度,相当于本申请的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的旋转轴线相对于水平面倾斜设置,锅具贴近炉面部分呈曲线旋转面状,锅具的旋转轴线与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的旋转轴线重叠。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锅具所在的曲线旋转面小于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锅具与炉面之间具有等宽间隙,连接轴的另一端可拆卸地插接在旋转驱动装置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锅具的旋转及加热均匀,且方便更换锅具。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的锅1与炉面的曲面相吻合,且锅是旋转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让锅顺利旋转,通常是在旋转的时候与炉面不产生摩擦,即锅与炉面有一定的间隙,而由于二者曲面相吻合,为了使得加热均匀,该间隙是等宽的是容易想到的,并且为了让炉面能够包裹住锅以使得锅具更容易旋转,让锅具所在的曲线旋转面小于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对于自动炒菜机,其锅具如何拆卸清洗是自动炒菜机普遍面临的问题;将锅体拆卸下来进行清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便捷的清洗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转动体与驱动装置的连接机构,其可实现转动体的转动和拆卸,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电动蔬菜清洗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3)竖转轴3以轴承支承在轴套21内,下端以皮带传动25连接电机24,使竖转轴3获得转动,可拆换转动体4的中间具有中心套,该中心套下端横槽支持在联接件32的外露端,中心套的上端孔又与竖转轴3上端配合,使可拆换转动提与竖转轴3能一起转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连接轴一端与旋转驱动装置固定连接,另一端可拆卸的插接在旋转体上;对比文件2虽然是蔬菜清洗机,但是其也是一种厨房电动旋转装置,其给出了转动的桶状结构可拆卸地与转轴连接在一起,以便于更换、清洗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种可拆卸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锅具与转轴上,至于锅具与转轴是可拆卸结构还是转轴与旋转驱动装置之间是可拆卸结构,两种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锅1与炉面的曲面相吻合,且锅是旋转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让锅顺利旋转,通常是在旋转的时候与炉面不产生摩擦,即锅与炉面有一定的间隙,而电磁加热的功率强弱是与锅底与电磁线圈的距离大小相关,为了使得加热均匀,将该间隙设置为等宽的是实现均匀加热容易想到的;并且为了让炉面能够包裹住锅、即让锅在炉面的覆盖下,同时使得锅具更容易旋转,让锅具所在的曲线旋转面小于炉面所在的曲线旋转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首先,对于自动炒菜机,其锅具如何拆卸清洗是自动炒菜机普遍面临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转动的桶状结构可拆卸地与转轴连接在一起,以便于更换、拆洗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不是自动炒菜机这一具体的领域,但是其用于蔬菜的清洗、搅拌及打碎,也是厨房电动旋转装置,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可拆卸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连接轴可拆卸地插接在旋转驱动装置上,以实现可拆卸的功能,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接受。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锅1的对称轴轴线3与水平方向之间成一定的倾斜角度θ,0o≤θ≤90o,而炉面具有与锅体1相吻合的曲面型,那么两个曲面型的旋转轴应该是重合的,因此,炉面的旋转轴线也与水平成一定的倾斜角度,角度为30 o -60 o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电磁炉的炉面与锅具之间的等宽间隙在1mm-10mm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对旋转驱动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动力装置11的传动机构通过连接件12与锅1的外侧底部固定连接,且通过附图1可知,动力装置11设置在座体10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锅的对称轴轴线3与动力装置11的传动机构轴线重合,而炉面的曲线转转面的旋转轴线与锅的对称轴轴线是重合的,同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炒菜机,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自动炒菜机的工作台2内固定调速电机1和轴承座支架3,调速电机1与控制装置连接,轴承座支架3联接轴承和主轴4,主轴4与锅体7一体倾斜连接,以便形成锅体7的斜轴转动,结合附图1可知,转轴的下端与调速电机1通过连接装置传动连接,而该连接装置是皮带或者链条、齿轮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的旋转机构采用对比文件4中轴承、转轴的结构,在机座上表面上设置中空轴座、轴套的下端同轴固定套在转轴的上端、轴套的上端与锅具套接、轴套与锅具传动连接、通过控制电机的启动、转速、正转、反转、急停来控制锅具的工作状态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锅的对称轴轴线3与动力装置11的传动机构轴线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电磁炉炉面和锅体贴近炉面部分均呈球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让锅具盛放的食物不易掉出,锅体的开口边向上延伸形成筒状延伸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筒状延伸部的便于向外延伸形成环形片状锅口边,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公开了电磁炉高于机座的上表面,而与机座上表面齐平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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