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系统及其工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系统及其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645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540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0325.5
申请日:2015-08-26
复审请求人:李国栋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军
合议组组长:邓军谋
参审员:施啸奔
国际分类号:B01D46/02,B01D46/04,B01D46/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0325.5,名称为“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系统及其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国栋,申请日为2015年8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1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由多对脉冲布袋除尘器(1)沿横向延伸、组装而成的除尘单元,各对脉冲布袋除尘器(1)沿纵向布置,沿横向的每排脉冲布袋除尘器中相邻脉冲布袋除尘器的内腔密封连通,除尘单元的横向两端分别设有废气入口(22)及净化气出口(23),废气入口(22)及净化气出口(23)分别与除尘单元横向两端处的脉冲布袋除尘器(1)的内腔密封连通,废气入口(22)内设有用于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1)内的隔板(24);
所述净化气出口(23)通过净化气管(8)与风机(9)的进风端密封连接,风机(9)的出风端与一侧的烟筒(10)密封连接,净化气出口(23)与风机(9)之间的净化气管(8)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净化气排气阀(5);
所述除尘单元下侧设有能接收所有脉冲布袋除尘器(1)下端出料口处排出的灰料的一级刮板输送机(16),各脉冲布袋除尘器(1)下端出料口处设有控制灰料排放的底阀(17),一级刮板输送机(16)的右侧设有二级刮板输送机(18),二级刮板输送机(18)的右端下部与缷灰管(20)的上端密封连接,缷灰管(20)的下端与其下侧的无扬尘缷灰机(21)密封连接,缷灰管(20)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卸灰阀(1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气入口(22)通过废气进气管(2)与至少一个用于汇聚含尘废气的废气捕吸罩(3)密封连通,邻近各废气捕吸罩(3)处的废气进气管(2)上分别设有用于控制管路通断的捕吸阀(2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废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9)的一侧设有驱动风机(9)的电机(12),电机(12)的一侧设有用于启动电机(12)的液阻启动装置(15)及用于启动后实时调节电机(12)转速的变频器(13),液阻启动装置(15)与变频器(13)之间设有切换两者与电机(12)连接状态的切换装置(14)。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废气净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各脉冲布袋除尘器(1)的顶部与用于清除布袋上附着灰尘的脉冲气管(7)的出气端密封连接,脉冲气管(7)的进气端与能够生成设定压力的氮气的气源处理装置(6)密封连通,邻近各脉冲布袋除尘器(1)的顶部的脉冲气管(7)上分别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脉冲气阀(4)。
5. 一种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通过液阻启动装置(15)启动风机(9),然后由变频器(13)控制风机(9)的转速;
(2)废气捕吸罩(3)处的电石灰尘随空气被吸入除尘单元,分成两路分别经前后两排中的各脉冲布袋除尘器(1)进行过滤除尘后,净化空气由净化气管8经过风机(9)之后,由烟筒(10)排入外界;
(3)停机清灰时,废气进气管(2)上的各捕吸阀(24)及净化气管(8)上的净化气排气阀(5)关闭,各脉冲气阀(4)开启,由气源处理装置(6)产生的具有设定压力的氮气进入各脉冲布袋除尘器(1)内对布袋进行清灰;
(4)开启底阀(17),将沉淀于各脉冲布袋除尘器(1)底部的灰尘落入一级刮板输送机(16)内,灰尘由一、二级刮板输送机送入卸灰管(20)内,由无扬尘卸灰机(21)将灰尘直接送入其下方的专用收集车内。”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201040213Y,公开日为2008年3月26日)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未公开用于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的隔板;2)净化气出口通过净化气管与风机的进风端密封连接,风机的出风端与一侧的烟筒密封连接,净化气出口与风机之间的净化气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净化气排气阀;除尘单元下侧设有能接收所有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排出的灰料的一级刮板输送机,各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设有控制灰料排放的底阀,一级刮板输送机的右侧设有二级刮板输送机,二级刮板输送机的右端下部与缷灰管的上端密封连接,缷灰管的下端与其下侧的无扬尘缷灰机密封连接,缷灰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卸灰阀。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均匀分布废气并提高清灰过程的效率和安全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 104689652A,公开日为2015年6月10日)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CN 101422680A,公开日为2009年5月6日)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CN201643913U,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3未公开除尘系统的应用领域,气源控制系统;工作方法步骤中的运行方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净化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安全性。对比文件4公开了脉冲气管的进气端与能够生成设定压力的氮气的气源处理装置密封连通,邻近各脉冲布袋除尘器的顶部的脉冲气管上分别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脉冲气阀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调整和改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过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及附图1-3不能直接而毫无疑义地得出审查员认为的“脉冲布袋除尘器是成对依次组装而成的除尘单元”。(2)对比文件2的导流板作用是使得进风流场分布均匀。气体的空间分布均匀不具有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除尘的作用。因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没有隐含将分布均匀的废气流分别导入两侧滤室的作用,没有任何关于进风导流板4能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除尘器内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并不隐含进风导流板具有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除尘器内的作用。(3)对比文件3中仅仅在其背景技术中涉及液力偶合器的节能特性,未表明液力偶合器具有启动电流小、能使电动机软启动的固有属性。因此,对比文件3中没有将液阻启动方式来软启动电机、从而减小电机启动时对电网产生压降的技术启示。(4)请求人认为在废气进气管、净化气管、排气管、脉冲气管及烟筒内壁等部位上设有用于测量气流量的风量计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即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脉冲布袋除尘器成对设置且沿纵向布置,沿横向的每排脉冲布袋除尘器中相邻脉冲布袋除尘器的内腔密封连通;用于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 2)对比文件1未公开用于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的隔板;3)净化气出口通过净化气管与风机的进风端密封连接,风机的出风端与一侧的烟筒密封连接,净化气出口与风机之间的净化气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净化气排气阀;除尘单元下侧设有能接收所有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排出的灰料的一级刮板输送机,各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设有控制灰料排放的底阀,一级刮板输送机的右侧设有二级刮板输送机,二级刮板输送机的右端下部与缷灰管的上端密封连接,缷灰管的下端与其下侧的无扬尘缷灰机密封连接,缷灰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卸灰阀。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均匀分布废气并提高清灰过程的效率和安全性。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滤袋的滤室设置,“根据含尘气体风量的大小,可以从单室到多室自由组合配型”,在此基础上,将脉冲布袋除尘器成对设置且沿纵向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气流顺利经过每排布袋从而得到处理,将沿横向的每排脉冲布袋除尘器中相邻脉冲布袋除尘器的内腔密封连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容易实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除尘器可用于大风量高浓度工业性粉尘污染治理(参见说明书第1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用于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进风通道的气体入口5端设置一块根据含尘进风气流的分布区域排列有通风孔的进风导流板4,其作用进风流场分布均匀(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附图1-2)。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导流板来使的进风流场分布均匀的技术启示;如前所述,当布袋除尘器设置为两排时,为了使得进风流场分布均匀,必然也需要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导流板来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而导流板采用隔板形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由于本领域的净化后气体容易受到密封不严的影响而泄露,净化器的排放容易得不到有序控制,然而根据密封需要和方便条件控制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净化气出口通过净化气管与风机的进风端密封连接,风机的出风端与一侧的烟筒密封连接,净化气出口与风机之间的净化气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净化气排气阀以便对气体进行有序地排放和控制;此外、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灰斗的下部设有绞龙,灰斗的末端装有卸灰阀的基础上,除尘单元下侧设有能接收所有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排出的灰料的一级刮板输送机,各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设有控制灰料排放的底阀,一级刮板输送机的右侧设有二级刮板输送机,二级刮板输送机的右端下部与缷灰管的上端密封连接,缷灰管的下端与其下侧的无扬尘缷灰机密封连接,缷灰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卸灰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密封连接和输灰卸灰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与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电工1000个怎么办 低压运行维修》,程逢科、李公静编,2010年,第426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3未公开除尘系统的应用领域;(2)采用液阻启动装置启动风机,然后由变频器控制风机的转速;(3)采用脉冲氮气清灰;(4)采用一、二级刮板输送机卸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净化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安全性。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用于气体除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用于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4),参见权利要求1、3-4中相应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滤袋的滤室设置,根据含尘气体风量的大小,可以从单室到多室自由组合配型。在此基础上,将脉冲布袋除尘器成对设置且沿纵向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含尘气体风量的大小不同,可以将布袋除尘器纵向布置,从而形成并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至于成对设置则是并联设置的常见形式。(2)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导流板来使的进风流场分布均匀的技术启示;而当布袋除尘器设置为两排时,为了使得进风流场分布均匀,必然也需要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导流板来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而导流板采用隔板形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此外,对于气流而言,为了将一个流道入口进入的的气体分成两流道,设置隔板来将气体导入两排处理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3)采用液阻启动装置来降低电流冲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4)首先,权利要求1-5中并没有限定在废气进气管、净化气管、排气管、脉冲气管及烟筒内壁等部位上设有用于测量气流量的风量计;此外,在除尘系统中的所需部位使用测量气流量的风量计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例如参见对比文件5的图11-19)。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进风导流板,主要是通过进风导流板的实心部分对粉尘进行阻挡隔离,再经过通风孔进行对气流进行导向;本申请中的隔板,仅是用于将废气分别导入前、后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是通过在废弃入口设倾斜的实心隔板(说明书附图3)将气体部分引入后段的除尘器,避免废气集中在前段的除尘器;这与对比文件2中的通过在不同区域设置密度不同的通气孔的导流方式(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2)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进风导流板的具体结构、使用方式与本申请的隔板均有所不同,所起的技术作用也与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因此通过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组合式长袋脉冲袋收尘器,具体公开了:长袋脉冲袋收尘器包括上部的箱体和下部的灰斗6,由钢结构支架5支撑。所述的箱体包括上箱体2和中箱体4,箱体中设有滤袋3。根据所需处理含尘气体风量的大小,滤袋的滤室设置,可以从单室到多室自由组合配型。多室收尘器是由多个独立的室组成,袋室中设有提升阀。箱体中部为风道,风道两端为进风口8和出风口10。上箱体2的上部设有喷吹系统1。灰斗6的下部设有绞龙7,灰斗6的末端装有卸灰阀1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及附图可知:脉冲布袋除尘器沿横向延伸、组装而成的除尘单元。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脉冲布袋除尘器成对设置且沿纵向布置,沿横向的每排脉冲布袋除尘器中相邻脉冲布袋除尘器的内腔密封连通;用于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 2)对比文件1未公开用于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的隔板;3)净化气出口通过净化气管与风机的进风端密封连接,风机的出风端与一侧的烟筒密封连接,净化气出口与风机之间的净化气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净化气排气阀;除尘单元下侧设有能接收所有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排出的灰料的一级刮板输送机,各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设有控制灰料排放的底阀,一级刮板输送机的右侧设有二级刮板输送机,二级刮板输送机的右端下部与缷灰管的上端密封连接,缷灰管的下端与其下侧的无扬尘缷灰机密封连接,缷灰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卸灰阀。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均匀分布废气并提高清灰过程的效率和安全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滤袋的滤室设置,“根据含尘气体风量的大小,可以从单室到多室自由组合配型”,在此基础上,将脉冲布袋除尘器成对设置且沿纵向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气流顺利经过每排布袋从而得到处理,将沿横向的每排脉冲布袋除尘器中相邻脉冲布袋除尘器的内腔密封连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容易实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除尘器可用于大风量高浓度工业性粉尘污染治理(参见说明书第1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用于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进风通道的气体入口5端设置一块根据含尘进风气流的分布区域排列有通风孔的进风导流板4,其作用进风流场分布均匀(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附图1-2)。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导流板来使的进风流场分布均匀的技术启示;如前所述,当布袋除尘器设置为两排时,为了使得进风流场分布均匀,必然也需要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导流板来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而导流板采用隔板形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由于本领域的净化后气体容易受到密封不严的影响而泄露,净化器的排放容易得不到有序控制,然而根据密封需要和方便条件控制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净化气出口通过净化气管与风机的进风端密封连接,风机的出风端与一侧的烟筒密封连接,净化气出口与风机之间的净化气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净化气排气阀以便对气体进行有序地排放和控制;此外、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灰斗的下部设有绞龙,灰斗的末端装有卸灰阀的基础上,除尘单元下侧设有能接收所有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排出的灰料的一级刮板输送机,各脉冲布袋除尘器下端出料口处设有控制灰料排放的底阀,一级刮板输送机的右侧设有二级刮板输送机,二级刮板输送机的右端下部与缷灰管的上端密封连接,缷灰管的下端与其下侧的无扬尘缷灰机密封连接,缷灰管上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卸灰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密封连接和输灰卸灰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与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废气净化系统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除尘管网单元 2由各除尘吸气罩、电动阀等构成,且由附图1可知废气进气管与多个用于汇聚含尘废气的废气捕吸罩密封连通,且邻近各废气捕吸罩处的废气进气管上分别设有用于控制管路通断的捕吸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其作用也是收集废气,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废气入口通过废气进气管与至少一个用于汇聚含尘废气的废气捕吸罩密封连通,邻近各废气捕吸罩处的废气进气管上分别设有用于控制管路通断的捕吸阀用于对比文件1的净化系统的启示。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废气净化系统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为了保证除尘系统节能稳定运行,通常采取液力偶合器调速或电机变频调速等调节措施(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启示,采取变频器来调速以节约能源。至于采用液阻启动装置来降低电流冲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风机的一侧设有驱动风机的电机,电机的一侧设有用于启动电机的液阻启动装置及用于启动后实时调节电机转速的变频器,液阻启动装置与变频器之间设有切换两者与电机连接状态的切换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进一步限定的布袋顶部的密封连接方式和气源处理装置等。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清灰操作时以定时或定差压控制参数为依据,采用分筒体停气脉冲喷吹清灰;系统配置密闭管道输灰系统时,对氮气稳压阀组中的第三阀组的阀后压力控制是变化的(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4]段、附图1),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脉冲气管的进气端与能够生成设定压力的氮气的气源处理装置密封连通,邻近各脉冲布袋除尘器的顶部的脉冲气管上分别设有控制管路通断的脉冲气阀的技术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起到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而各脉冲布袋除尘器的顶部与用于清除布袋上附着灰尘的脉冲气管的出气端密封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密封控制脉冲压力的具体手段。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4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系统的工作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除尘净化系统的工作方法:一端通过消声器接至室外大气,另一端则与除尘管网单元2连接。当除尘管网单元2中随工艺操作而开启的电动阀数量减少或电动阀任意开启时,除尘风机处于低负荷运行状态,水平的除尘管道内开始积尘。定期将净气排放单元4中除尘风机调节至高速运行,由于此时各除尘点的除尘风量没有发生变化,除尘管网内吸力会迅速增加,平衡翻板阀1在一定压力下自动开启,室外空气迅速补充到除尘管网单元2中,除尘管网单元2中的流速达到设计额定值,管道积尘随气流进入到烟气净化单元3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气体经净气排放单元4排入大气。除尘管道的积尘清洁完毕。为了保证除尘系统节能运行,通常采取液力偶合器调速或电机变频调速等调节措施(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背景技术、附图1)。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3未公开除尘系统的应用领域;(2)采用液阻启动装置启动风机,然后由变频器控制风机的转速;(3)采用脉冲氮气清灰;(4)采用一、二级刮板输送机卸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净化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安全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用于气体除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用于乙炔发生器电石罩棚用废气净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参见权利要求3相应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参见权利要求4相应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评述;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与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5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废气入口内设有用于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的隔板”,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进风通道的气体入口5端设置一块根据含尘进风气流的分布区域排列有通风孔的进风导流板4(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附图1-2),并在说明书第14段记载了“通过进风导流板4的含尘气体,经进风导流板4的不同分布区域排列的通风孔后,把进入进风通道的含尘气体的气流变的均匀,使得进风流场分布均匀”,且在说明书0003和0004段也均记载了该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导流板来使的进风流场分布均匀的技术启示;而当布袋除尘器设置为两排时,为了使得进风流场分布均匀,必然也需要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导流板来将废气分别导入两排脉冲布袋除尘器内,而导流板采用隔板形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此外,对于气流而言,为了将一个流道入口进入的气体分成两流道,设置隔板来将气体导入两排处理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申请并未限定隔板为实心隔板,也未限定将气体部分引入后段的除尘器。在前述基础上,为了将气流均匀分布到每条滤带,采用实心隔板将气体导入两排处理装置,将气体部分引入后段的除尘器,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其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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