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646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735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06479.5
申请日:2016-06-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婧子
合议组组长:张明霞
参审员:姜玲玲
国际分类号:G06F3/14,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整体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06479.5,名称为“显示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1(CN105323129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的区别为:(1)所述图像仅为当前帧图像;(2)在输出图像前重置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在对比文件1中,渲染完成的2D序列帧被视频编码器压缩成视频流的形式进行下发,视频流本身是由序列帧组成的多个压缩包构成,每个压缩包可能包含多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数据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同步性。而权利要求1、10中将压缩包中的帧图像具体限定为仅包含当前帧,从而保证第二电子设备渲染的图像能够更为及时地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进行输出,并通过在输出图像前重置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进一步确保立即将发送到第一电子设备的图像进行输出。上述区别(1)和(2)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5、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所述帧图像仅为当前帧图像,该当前帧图像是在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图像渲染的过程中截取的。在对比文件1中,渲染完成的2D序列帧被视频编码器压缩成视频流的形式进行下发,视频流本身是由序列帧组成的多个压缩包构成,每个压缩包可能包含多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数据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同步性。而权利要求5和13中将压缩包中的帧图像具体限定为仅包含当前帧,从而保证第二电子设备渲染的图像能够更为及时地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进行输出。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2-4、6-9、11-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第二电子设备渲染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
解压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时,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
输出解压得到的当前帧图像,以呈现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得第二电子设备渲染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包括:
按照预设图像渲染周期,获得第二电子设备渲染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
其中,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截取其渲染的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后,按照预设算法压缩得到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当前姿态信息;
将所述当前姿态信息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当前姿态信息生成针对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调整指令;
利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当前呈现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当前姿态信息包括:
通过运动传感器检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动参数。
5.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在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图像渲染过程中,截取渲染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
按照预设算法对截取的当前帧图像进行压缩,得到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
将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呈现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图像渲染过程中,截取渲染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包括:
监测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图像渲染过程;
当监测到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渲染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截取所述当前帧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数据请求,所述数据请求携带第一电子设备的地址信息;
则所述将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具体为:
利用解析所述数据请求得到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地址信息,将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发送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当前姿态信息;
基于所述当前姿态信息,生成针对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调整指令,并将所述调整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所述调整指令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调整其呈现的预设虚拟场景。
9.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输入信息,所述输入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要渲染的预设虚拟场景;
基于所述输入信息,渲染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每一帧图像。
10.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获得第二电子设备渲染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
控制器,用于解压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时,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
显示器,用于输出解压得到的当前帧图像,以呈现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检测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当前姿态信息,并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当前姿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使所示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当前姿态信息生成针对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调整指令;
则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利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显示器当前呈现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包括:运动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运动参数。
13.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器,用于在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图像渲染过程中,截取渲染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并按照预设算法对截取的当前帧图像进行压缩,得到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
通信模块,用于将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呈现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监测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图像渲染过程,当监测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渲染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截取所述当前帧图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所作的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分别增加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所述当前帧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和“并增大刷新频率”;在独立权利要求5和13中分别增加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所述当前帧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第二电子设备具有显示功能,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当前帧图像,而在对比文件1中,根据其说明书及附图记载,VR终端服务器是不具备显示功能的,因此无需担心是否会在VR终端服务器显示该图像,也就没有必要限定截取时机。基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本申请上述技术特征,并且其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第一电子设备在进行解压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的同时,重置刷新频率,并增大刷新频率,在实现当前时刻变为图像输出时刻的基础上,使第一电子设备输出的图像具有良好的显示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直接将获取的视频流进行解码、显示,并未涉及对刷新频率的重置以及对刷新频率的改变。基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在解码的同时重置和改变刷新频率,并且其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本申请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10和13如下:
“1.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第二电子设备渲染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其中,所述当前帧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
解压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时,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并增大刷新频率;
输出解压得到的当前帧图像,以呈现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5.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在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图像渲染过程中,截取渲染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其中,所述当前帧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
按照预设算法对截取的当前帧图像进行压缩,得到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
将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呈现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10.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获得第二电子设备渲染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其中,所述当前帧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
控制器,用于解压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时,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并增大刷新频率;
显示器,用于输出解压得到的当前帧图像,以呈现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13.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器,用于在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图像渲染过程中,截取渲染的所述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并按照预设算法对截取的当前帧图像进行压缩,得到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其中,所述当前帧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所截取的当前帧图像;
通信模块,用于将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呈现所述预设虚拟场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新增的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VR终端服务器端将3D内容渲染成2D序列后下发给VR个人设备的技术方案,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限定VR终端服务器是否具有显示功能,因而不能排除其具备显示功能的可能性,并且,具备足够计算能力的个人计算机也是可以作为服务器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应的机制使得渲染后的内容不在服务器端显示,而仅在VR个人设备上显示。而无论是重置刷新频率还是改变刷新频率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虽然在正常情况下无需进行这样的操作,现有电子设备通常使用的刷新频率已足以满足实时显示而并不会对视觉效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要求,但没有必要进行并不意味着对刷新频率的改变或者重置是一种创新的方法,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显示设备两次刷新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以满足及时显示新内容的需求,那么重置刷新频率或增大刷新频率都是容易想到的处理方式,并且在实现上不存在任何难度。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仔细阅卷并充分合议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整体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323129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庭虚拟现实娱乐系统,及采用上述的家庭虚拟现实娱乐系统的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57]段,图1-2):
当用户向VR终端服务器(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发起一个VR内容观赏请求后,VR终端服务器会为这个用户的请求开启一个服务进程;
a.根据用户的服务请求,这个服务进程会通过VR终端服务器会首先向前端服务器请求响应的VR数据,或从本地存贮中寻找匹配的数据推送至VR内容渲染模块;
b.这个服务进程会驱动VR内容渲染模块开始工作,将3D内容渲染成2D序列帧,并根据VR显示器(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的特性,对2D画面进行处理和预变形;
c.这些2D序列帧被视频编码器压缩成视频流,并通过流媒体服务器进行发布;
d.个人集成控制器从流媒体服务器中获取视频流,解码为2D序列帧,并通过VR显示器呈现给用户;
e.用户通过手中的操作外设作出交互动作,这些操作由个人集成控制器采集并发送至VR终端服务器,VR内容渲染模块在收到交互动作后,会实时调整渲染内容,进而将交互动作的效果通过VR画面反应给用户;
f.当用户的头部运动时,VR显示器内置的多轴陀螺仪同样会采集用户的头部动作,并通过个人集成控制器发送至VR终端服务器,VR内容渲染模块在得到用户的头部动作信息后,同样会实时调整渲染内容,并通过b~e的工作步骤,将实时渲染画面呈现给用户。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得VR终端服务器渲染预设虚拟场景的压缩文件;解压压缩文件;输出解压得到的序列帧图像,以呈现预设虚拟场景。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压缩文件具体为第二电子设备渲染的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当前帧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解压所述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时,重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并增大刷新频率;输出解压得到的当前帧图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提高虚拟场景呈现过程的实时性和显示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
首先,本申请为了解决虚拟现实设备的硬件成本较高,且呈现虚拟场景的过程比较慢的问题,通过采用逐帧处理的方式,在第二电子设备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渲染并压缩后,将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进一步地,在第一电子设备解压该压缩文件时,重置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从而使当前时刻变为图像输出时刻,使得第一电子设备无需等待下一个输出周期,能够立刻输出解压得到的当前帧图像,保证了第一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出与第二电子设备的图像渲染同步,提高了图像传输效率以及预设虚拟场景的显示效果。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首先,在第二电子设备中,以帧为单位进行压缩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进行解压输出,提高了图像处理和输出的同步性和实时性;其次,在逐帧处理的基础上,在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压缩文件并解压时,进一步的逐帧调整第一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使得解压缩的当前帧图像能够及时输出进行显示,而无需等待下一个输出周期,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图像处理和输出的同步性和实时性。而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目前已有的虚拟现实设备与家庭娱乐应用仍有较大的差距的问题,采用在VR终端服务器以帧的序列为单位,进行序列帧的压缩和发送,并且在VR显示器中,即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对序列帧进行解压以输出显示。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以帧为单位逐帧进行压缩发送和解压输出的技术手段,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处理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逐帧进行压缩发送和解压输出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逐帧实时调整电子设备的刷新频率。
其次,本申请中,当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由此可知,本申请的第二电子设备是具有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因此,若不及时截取渲染的该当前帧图像,则该当前帧图像将会从显示内存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从而导致第一电子设备无法获得该当前帧图像。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记载,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VR终端服务器具备显示屏或显示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VR终端服务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采用上述当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的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改进的动机和技术启示。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动机和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上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提高图像处理和输出的同步性和实时性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5-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庭虚拟现实娱乐系统,及采用上述的家庭虚拟现实娱乐系统的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57]段,图1-2):
当用户向VR终端服务器(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发起一个VR内容观赏请求后,VR终端服务器会为这个用户的请求开启一个服务进程;
a.根据用户的服务请求,这个服务进程会通过VR终端服务器会首先向前端服务器请求响应的VR数据,或从本地存贮中寻找匹配的数据推送至VR内容渲染模块;
b.这个服务进程会驱动VR内容渲染模块开始工作,将3D内容渲染成2D序列帧,并根据VR显示器(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的特性,对2D画面进行处理和预变形;
c.这些2D序列帧被视频编码器压缩成视频流,并通过流媒体服务器进行发布;
d.个人集成控制器从流媒体服务器中获取视频流,解码为2D序列帧,并通过VR显示器呈现给用户;
e.用户通过手中的操作外设作出交互动作,这些操作由个人集成控制器采集并发送至VR终端服务器,VR内容渲染模块在收到交互动作后,会实时调整渲染内容,进而将交互动作的效果通过VR画面反应给用户;
f.当用户的头部运动时,VR显示器内置的多轴陀螺仪同样会采集用户的头部动作,并通过个人集成控制器发送至VR终端服务器,VR内容渲染模块在得到用户的头部动作信息后,同样会实时调整渲染内容,并通过b~e的工作步骤,将实时渲染画面呈现给用户。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得VR终端服务器渲染预设虚拟场景的压缩文件;解压压缩文件;输出解压得到的序列帧图像,以呈现预设虚拟场景。
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压缩文件具体为第二电子设备渲染的预设虚拟场景的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当前帧图像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提高虚拟场景呈现过程的实时性和显示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
首先,本申请为了解决虚拟现实设备的硬件成本较高,且呈现虚拟场景的过程比较慢的问题,通过采用逐帧处理的方式,在第二电子设备对预设虚拟场景进行逐帧渲染并压缩后,将当前帧图像的压缩文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以用于呈现预设的虚拟场景;其次,本申请中当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存接收到所述当前帧图像时,为免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所述当前帧图像而截取的当前帧图像,由此可知,本申请的第二电子设备是具有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也就是说,权利要求5的方案中,首先,在第二电子设备中,以帧为单位进行压缩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进行解压输出,提高了图像处理和输出的同步性和实时性;其次,由于本申请的第二电子设备是具有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若不及时截取渲染的该当前帧图像,该当前帧图像将会从显示内存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输出,从而导致第一电子设备无法获得该当前帧图像。因而本申请中,通过监测第二电子设备对预设虚拟场景的渲染过程,及时截取显示内存接收到的当前帧图像以确保能够将其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而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目前已有的虚拟现实设备与家庭娱乐应用仍有较大的差距的问题,采用在VR终端服务器以帧的序列为单位,进行序列帧的压缩和发送,并且在VR显示器中,即第一电子设备,通过对序列帧进行解压以输出显示,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以帧为单位逐帧进行压缩发送以用于输出呈现的技术手段,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记载,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VR终端服务器是不具备显示功能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VR终端服务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逐帧进行处理并采用上述截取当前帧图像的相关技术特征对其进行改进的动机和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动机和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上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提高图像处理和输出的同步性和实时性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9直接或间接引用于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9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10-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2是与权利要求1、3-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3-4的评述中相应的理由,权利要求10-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13-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是与权利要求5-6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5-6的评述中相应的理由,权利要求13-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驳回决定的理由及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应当结合其具体的应用环境和应用场景,判断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而言:
首先,结合本申请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可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中的第二电子设备具体为具有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因而具有需要截取显示内存接收到的当前帧图像以避免其无法发送至第一电子设备的需求,反观对比文件1,其用于渲染序列帧的设备为VR终端服务器,结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可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有显示屏或显示功能的VR终端服务器,因而其并不存在具有显示内存以及截取显示内存中接收到的帧图像的需求和改进的启示。其次,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中,以帧为单位,对其进行压缩、截取、发送和呈现的步骤是相互关联的,能够保证并提高在虚拟现实在呈现的过程中实时性和交互性。并且由上文中针对权利要求1和5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具有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动机和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上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留待后续审查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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