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和检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和检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17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52668
优先权日:2014-03-25
申请(专利)号:201510131966.3
申请日:2015-03-25
复审请求人:克朗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宇鹯
合议组组长:关键
参审员:殷华宇
国际分类号:G01N21/9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或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1966.3、名称为“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和检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25日,申请人为克朗斯股份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2月0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04108A,公开日:2011年04月06日;
对比文件2:DE102012100987B3,公开日:2013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3:FR2882148A1,公开日:2006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4:WO2013/144359A2,公开日:2013年10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对容器(2)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1),所述检查装置具有用于输送所述容器的输送线(3),以及 两个拍摄单元(4、5),所述拍摄单元分别包括摄像机(41、51)、镜柜(42、52)以及相对于所述摄像机和所述镜柜对置地布置在所述输送线(3)旁的、具有光出射板(43a、53a)的光屏(43、53), 其特征在于, 两个光屏(43、53)的光出射板(43a、53a)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输送线(3)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R)对置地布置,并且 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以扩散的方式散射的状态与透明的状态之间能电动转换地构造,以便使所述光出射板一方面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能够使得容器(2)的多个侧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0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为了转换,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包括液晶层或PDLC(Polymer Dispersed Liquid Crystal)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其中一个拍摄单元(4)的光屏(43)的照明光路的至少一部分与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成像光路(54)是交叠和/或折叠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查装置(4),其中,所述拍摄单元(4)的照明光路和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成像光路(54)在所 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镜柜(52)之内是交叠和/或折叠的。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查装置(4),其中,所述拍摄单元(4)的光源(43d、43e)是直接布置在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摄像机(51)旁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查装置(6),其中,所述光源(43e)构造为围绕所述摄像机(51)的物镜的环形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5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10. 用于对容器(2)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方法, 其中,所述容器(2)利用输送线(3)在检查之前、期间和/或之后进行输送, 其中,所述容器(2)借助两个拍摄单元(4、5)被透视,所述拍摄单元分别带有具有光出射板(43a、53a)的光屏(43、53),并且借助在所述输送线(3)旁对置地布置的镜柜(42、52)和摄像机(41、51)被拍摄。 其特征在于, 两个拍摄单元(4、5)的拍摄通过将两个平行于输送线(3)地延伸的光出射板(43a、53a)在透明的状态与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之间进行电动转换地从横向于输送方向(R)的对置的方向(l4、l5)来实现, 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一方面在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在透明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使得容器(2) 的多个侧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横向于所述输送方向(R)地基本上在相同的输送位置上实现两次拍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0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5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检查带标签容器的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柜以及相对于所述摄像机和所述镜柜对置地布置在所述输送线旁的、具有光出射板的光屏,两个光屏的光出射板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输送线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R)对置地布置,并且所述光出射板在以扩散的方式散射的状态与透明的状态之间能电动转换地构造。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镜柜中集成了反射镜相机以及含有液晶可以在透明盒不透明状态切换的、电动转换地构造板(即光屏),当成像时,成像的摄像机切换为非透明状态,而其他摄像机切换为透明状态,并且作用相同:都是光出射板在散射与透明状态之间转换实现成像检测。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传送带旁设置的、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输送线地延伸的扩散光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4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方法,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1-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做修改为:(1)根据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将技术特征“两个拍摄单元(4、5)中的每个的镜柜(42、52)包括多个镜(42a-42g、52a-52g),以便在摄像机图像中从至少两个方向对容器(2)进行成像”补入权利要求1;(2)同样参考上述段落,将技术特征“在摄像机图像中从至少两个方向经由两个拍摄单元(4、5)中的每个的镜柜(42、52)的多个镜(42a-42g、52a-52g)对容器(2)进行成像”补入权利要求10。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对容器(2)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1),所述检查装置具有用于输送所述容器的输送线(3),以及 两个拍摄单元(4、5),所述拍摄单元分别包括摄像机(41、51)、镜柜(42、52)以及相对于所述摄像机和所述镜柜对置地布置在所述输送线(3)旁的、具有光出射板(43a、53a)的光屏(43、53), 其特征在于, 两个拍摄单元(4、5)中的每个拍摄单元的镜柜(42、52)包括多个镜(42a-42g、52a-52g),以便在摄像机图像中从至少两个方向对容器(2)进行成像, 两个光屏(43、53)的光出射板(43a、53a)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输送线(3)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R)对置地布置,并且 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以扩散的方式散射的状态与透明的状态之间能电动转换地构造,以便使所述光出射板一方面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能够使得容器(2)的多个侧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0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为了转换,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包括液晶层或PDLC(Polymer Dispersed Liquid Crystal)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其中一个拍摄单元(4)的光屏(43)的照明光路的至少一部分与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成像光路(54)是交叠和/或折叠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查装置(4),其中,所述拍摄单元(4)的照明光路和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成像光路(54)在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镜柜(52)之内是交叠和/或折叠的。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查装置(4),其中,所述拍摄单元(4)的光源(43d、43e)是直接布置在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摄像机(51)旁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查装置(6),其中,所述光源(43e)构造为围绕所述摄像机(51)的物镜的环形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5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10. 用于对容器(2)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方法, 其中,所述容器(2)利用输送线(3)在检查之前、期间和/或之后进行输送, 其中,所述容器(2)借助两个拍摄单元(4、5)被透视,所述拍摄单元分别带有具有光出射板(43a、53a)的光屏(43、53),并且借助在所述输送线(3)旁对置地布置的镜柜(42、52)和摄像机(41、51)被拍摄。 其特征在于, 在摄像机图像中从至少两个方向经由两个拍摄单元(4、5)中的每个拍摄单元的镜柜(42、52)的多个镜(42a-42g、52a-52g)对容器(2)进行成像, 两个拍摄单元(4、5)的拍摄通过将两个平行于输送线(3)地延 伸的光出射板(43a、53a)在透明的状态与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之间进行电动转换地从横向于输送方向(R)的对置的方向(l4、l5)来实现, 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一方面在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在透明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使得容器(2)的多个侧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横向于所述输送方向(R)地基本上在相同的输送位置上实现两次拍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0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5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假设“以便使所述光出射板一方面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没有在创造性方面受到质疑。其次,本申请新添加的特征,在一个摄像机图像中从至少两个方向经由镜柜的多个镜对容器进行成像,没有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中的任何一个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镜柜,光出射板,两个光屏(43、53)的光出射板(43a、53a)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输送线(3)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R)对置地布置,并且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以扩散的方式散射的状态与透明的状态之间能电动转换地构造,以便使所述光出射板一方面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利用所配属的镜柜都使得容器的多个侧穿过透明的板成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对容器进行透射检测的装置,板形光学构件10被布置在摄像机3和容器1之间,其可在透明状态和非透明状态之间切换,通过向光学元件10施加电压来进行切换,并且作用相同:拍摄单元的结构空间沿着输送线变得特别紧凑。而具体设置两个光屏的光出射板基本上平行于输送线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对置地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透光检测装置对容器进行侧面检测时的灵活设计,选择镜柜并使得容器的多个侧穿过透明的板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4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容器(2)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方法,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镜柜,带有具有光出射板的光屏,两个拍摄单元(4、5)的拍摄通过将两个平行于输送线(3)地延伸的光出射板(43a、53a)在透明的状态与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之间进行电动转换地从横向于输送方向(R)的对置的方向(l4、l5)来实现,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一方面在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在透明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利用所配属的镜柜都使得容器的多个侧穿过透明的板成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传送带2上,容器1沿箭头方向传送,板形光学构件10被布置在摄像机3和容器1之间,其可在透明状态和非透明状态之间切换,通过向光学元件10施加电压来进行切换,并且作用相同:拍摄单元的结构空间沿着输送线变得特别紧凑。而具体设置两个光屏的光出射板基本上平行于输送线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对置地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透光检测装置对容器进行侧面检测时的灵活设计,选择镜柜并使得容器的多个侧穿过透明的板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11-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能够使得容器(2)的多个侧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修改为“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能够使得容器(2)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其中,所述至少三个子区域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来成像,并且不同的子区域的成像路径彼此不平行”,将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使得容器(2)的多个侧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修改为“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使得容器(2)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其中,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对所述至少三个子区域成像,并且不同的子区域的成像路径彼此不平行地延伸”,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对容器(2)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1),所述检查装置具有用于输送所述容器的输送线(3),以及 两个拍摄单元(4、5),所述拍摄单元分别包括摄像机(41、51)、镜柜(42、52)以及相对于所述摄像机和所述镜柜对置地布置在所述输送线(3)旁的、具有光出射板(43a、53a)的光屏(43、53), 其特征在于, 两个拍摄单元(4、5)中的每个拍摄单元的镜柜(42、52)包括多个镜(42a-42g、52a-52g),以便在摄像机图像中从至少两个方向对容器(2)进行成像, 两个光屏(43、53)的光出射板(43a、53a)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输送线(3)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R)对置地布置,并且 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以扩散的方式散射的状态与透明的状态之间能电动转换地构造,以便使所述光出射板一方面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能够使得容器(2)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其中,所述至少三个子区域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来成像,并且不同的子区域的成像路径彼此不平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0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为了转换,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包括液晶层或PDLC(Polymer Dispersed Liquid Crystal)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其中一个 拍摄单元(4)的光屏(43)的照明光路的至少一部分与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成像光路(54)是交叠和/或折叠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查装置(4),其中,所述拍摄单元(4)的照明光路和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成像光路(54)在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镜柜(52)之内是交叠和/或折叠的。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检查装置(4),其中,所述拍摄单元(4)的光源(43d、43e)是直接布置在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5)的摄像机(51)旁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查装置(6),其中,所述光源(43e)构造为围绕所述摄像机(51)的物镜的环形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5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查装置(1),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
10. 用于对容器(2)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方法, 其中,所述容器(2)利用输送线(3)在检查之前、期间和/或之后进行输送, 其中,所述容器(2)借助两个拍摄单元(4、5)被透视,所述拍摄单元分别带有具有光出射板(43a、53a)的光屏(43、53),并且借助在所述输送线(3)旁对置地布置的镜柜(42、52)和摄像机(41、51)被拍摄。 其特征在于, 在摄像机图像中从至少两个方向经由两个拍摄单元(4、5)中的每个拍摄单元的镜柜(42、52)的多个镜(42a-42g、52a-52g)对容器 (2)进行成像, 两个拍摄单元(4、5)的拍摄通过将两个平行于输送线(3)地延伸的光出射板(43a、53a)在透明的状态与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之间进行电动转换地从横向于输送方向(R)的对置的方向(l4、l5)来实现, 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一方面在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在透明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使得容器(2)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其中,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对所述至少三个子区域成像,并且不同的子区域的成像路径彼此不平行地延伸。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横向于所述输送方向(R)地基本上在相同的输送位置上实现两次拍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0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5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检查方法,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0ms至1ms的范围中进行转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或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下列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8]段、附图1-2):检查装置具有用于输送容器3的传送带2(即输送线),在传送带2的两侧,两个摄像机5布置成一个在另一个顶部并实质上关于传送带2轴向对称,摄像机5指向镜子L2和R2,基本上垂直布置的镜子L2与另一个基本上垂直布置的镜子L1一起形成了左成像侧光路L,而相应布置的镜子R1和R2形成了右成像侧光路R(相当于从至少两个方向对容器进行成像),相对于摄像机和镜子对置地布置在传送带旁的光屏,两侧的摄像机及其各自对应的多个镜子和光屏构成两个拍摄单元,每个摄像机利用所配属的多个镜子都能够使得容器的多个侧的光透射成像,光路L、R对应被检容器的两个检测区域,这两个检测区域可以定义为子区域,这两个检测区域构成被检容器的一个侧,不同的两个检测区域的成像路径彼此不平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镜柜,光出射板,两个光屏(43、53)的光出射板(43a、53a)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输送线(3)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R)对置地布置,并且所述光出射板(43a、53a)在以扩散的方式散射的状态与透明的状态之间能电动转换地构造,以便使所述光出射板一方面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能够使得容器(2)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其中,所述至少三个子区域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来成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拍摄单元的结构空间沿着输送线变得特别紧凑。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1]段、附图1-3):一种对容器进行透射检测的装置,在传送带2上,容器1沿箭头方向传送,四个成像器3a,3b,3c,3d围绕中心检查位置布置,板形光学构件10(相当于光出射板)被布置在摄像机3和容器1之间,其可在透明状态和非透明(不透明或半透明的)状态之间切换,通过向光学元件10施加电压来进行切换,具体地,将至少一个板形光学元件10切换到非透明状态,相应的元件10成为相对的相机3的背景光源,例如,元件10a成为光源,并且图像拾取器3b以透射光的方式拾取图像,这时元件10b为透明状态,替代地或另外地,元件10c可以成为光源并且成像器3d捕获图像,元件10b和成像器3a或元件10d和成像器3c的组合是可能的(相当于光出射板在以扩散的方式散射的状态与透明的状态之间能电动转换地构造,以便使所述光出射板一方面对于相应的光屏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来说用作透明的板),并且作用相同:拍摄单元的结构空间沿着输送线变得特别紧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散射/透明状态切换的光出射板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实现透光检测,而具体设置两个光屏的光出射板基本上平行于输送线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对置地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透光检测装置对容器进行侧面检测时的灵活设计,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摄像机分别通过多个镜子实现被检容器一侧的两个检测区域检测并且检测光路不平行,而具体地选择每个摄像机利用所配属的镜柜都能够使得容器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至少三个子区域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来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检测装置结构更加紧凑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电压施加到可切换玻璃10的电极时,可切换玻璃10在几毫秒内变得透明(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出射板包括液晶层,而选择PDLC(Polymer Dispersed Liquid Crystal)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机3a、3b分别与3c、3d的成像光路交叉,而选择一个拍摄单元的光屏的照明光路的至少一部分与另外的拍摄单元的成像光路是折叠和/或折叠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机3a、3b分别与3c、3d的成像光路交叉,而选择拍摄单元的照明光路和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的成像光路在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的镜柜之内是交叠和/或折叠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拍摄单元的光源是直接布置在所述另外的拍摄单元的摄像机旁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摄像机镜头前围绕设置的环形光源(参见说明书第2页末段,第12页第12-14行,附图1、4),并且作用相同:都是光照均匀、成像清晰,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电压施加到可切换玻璃10的电极时,可切换玻璃10在几毫秒内变得透明(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而选择光出射板在0ms至5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电压施加到可切换玻璃10的电极时,可切换玻璃10在几毫秒内变得透明(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而选择光出射板在0ms至1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用于对容器(2)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对容器进行透射光检查的检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下列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8]段、附图1-2):用于输送容器3的传送带2(即输送线),容器利用传送带在检查之前、期间和/或之后进行输送,相对于摄像机和镜子对置地布置在传送带旁的光屏,两侧的摄像机及其各自对应的多个镜子和光屏构成两个拍摄单元,两个拍摄单元通过透射光拍摄容器进行检测,在传送带2的两侧,两个摄像机5布置成一个在另一个顶部并实质上关于传送带2轴向对称,摄像机5指向镜子L2和R2,基本上垂直布置的镜子L2与另一个基本上垂直布置的镜子L1一起形成了左成像侧光路L,而相应布置的镜子R1和R2形成了右成像侧光路R(相当于从至少两个方向对容器进行成像),在摄像机图像中从多个方向经由两个拍摄单元中的每个拍摄单元的多个镜对容器进行成像,每个摄像机利用所配属的镜子都使得容器的多个侧的光经过透射成像,光路L、R对应被检容器的两个检测区域,这两个检测区域可以定义为子区域,这两个检测区域构成被检容器的一个侧,不同的两个检测区域的成像路径彼此不平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镜柜,带有具有光出射板的光屏,两个拍摄单元(4、5)的拍摄通过将两个平行于输送线(3)地延伸的光出射板(43a、53a)在透明的状态与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之间进行电动转换地从横向于输送方向(R)的对置的方向(l4、l5)来实现,其中,所述光出射板(43a、53a)一方面在以扩散方式散射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光屏(43、53)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在透明的状态下对于相应的镜柜(42、52)来说用作透明的板,每个摄像机(41、51)利用所配属的镜柜(42、52)都使得容器(2)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其中,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对所述至少三个子区域成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拍摄单元的结构空间沿着输送线变得特别紧凑。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43]段、附图1-2):在传送带2上,容器1沿箭头方向传送,四个成像器3a,3b,3c,3d围绕中心检查位置布置,板形光学构件10(相当于光出射板)被布置在摄像机3和容器1之间,其可在透明状态和非透明(不透明或半透明的)状态之间切换之间,通过向光学元件10施加电压来进行切换,具体地,将至少一个板形光学元件10切换到非透明状态,相应的元件10成为相对的相机3的背景光源,例如,元件10a成为光源,并且图像拾取器3b以透射光的方式拾取图像,这时元件10b为透明状态,替代地或另外地,元件10c可以成为光源并且成像器3d捕获图像,元件10b和成像器3a或元件10d和成像器3c的组合是可能的(相当于光出射板在以扩散的方式散射的状态与透明的状态之间能电动转换地构造,以便使所述光出射板一方面对于相应的光屏来说用作以扩散方式发射的面,而另一方面来说用作透明的板),并且作用相同:拍摄单元的结构空间沿着输送线变得特别紧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散射/透明状态切换的光出射板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实现透光检测,而具体设置两个光屏的光出射板基本上平行于输送线地延伸,并且横向于输送方向对置地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透光检测装置对容器进行侧面检测时的灵活设计,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摄像机分别通过多个镜子实现被检容器一侧的两个检测区域检测并且检测光路不平行,而具体地选择每个摄像机利用所配属的镜柜都使得容器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对所述至少三个子区域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检测装置结构更加紧凑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横向于所述输送方向(R)地基本上在相同的输送位置上实现两次拍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电压施加到可切换玻璃10的电极时,可切换玻璃10在几毫秒内变得透明(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电压施加到可切换玻璃10的电极时,可切换玻璃10在几毫秒内变得透明(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而选择光出射板在0ms至5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电压施加到可切换玻璃10的电极时,可切换玻璃10在几毫秒内变得透明(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而选择光出射板在0ms至1ms的范围中能进行转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1的侧面划分为多个子区域,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这样做。更重要的是,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每个子区域应该具有其各自的成像路径,该路径应该来自多个镜。对比文件1也没有教导不同子区域的成像路径应当彼此不平行。这可以从对比文件1的图1和图2中看出。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摄像机分别通过多个镜子形成L、R两个彼此不平行的检测光路,实现被检容器一侧的两个检测区域检测,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被检容器一侧的不同区域进行检测的技术启示,而为了对被检容器一侧进行更全面细致的检测,将被检容器一侧分为三个不同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两个摄像机对L、R光路分别成像,而为了整体检测装置的结构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采用一个摄像机实现同侧的不同区域成像,这是检测领域很常见的成像方式,同时,对比文件3中的多个摄像头在传送带的同侧对容器进行不同区域的成像。因此具体地选择每个摄像机利用所配属的镜柜都使得容器的一个侧的至少三个子区域穿过所述透明的板成像,分别通过一个成像路径经由多个镜对所述至少三个子区域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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