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救生筏遥控释放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40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587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18647.4
申请日:2016-09-13
复审请求人:舟山市普陀丰科电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诚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刘安琦
国际分类号:B63B23/7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18647.4,名称为“救生筏遥控释放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舟山市普陀丰科电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1-6(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268387Y,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8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遥控释放装置为设置在钢丝绳与手动释放钩之间的电动锁,电动锁包括锁身和锁扣,锁身和锁扣分别与钢丝绳、手动释放钩连接,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两个电动推杆各配有一个锁扣,一个锁扣与钢丝绳连接,另一个锁扣与手动释放钩连接,遥控发射模块为一控多遥控模块。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救生筏遥控释放器,包括固定救生筏(1)的筏架(2)、钢丝绳(3)及静水压力释放器(4),钢丝绳(3)一端固定在筏架(2)上,另一端与静水压力释放器(4)上端的手动释放钩(5)相连,其特征在于:所述钢丝绳(3)与手动释放钩(5)之间设有电动锁(6),所述电动锁(6)包括锁身(61)与锁扣(62),所述锁身(61)、锁扣(62)分别与钢丝绳(3)、手动释放钩(5)连接;所述锁身(61)上设有可伸缩的电动推杆(63),所述电动推杆(63)具有伸出插接在锁扣(62)中时用于锁止的第一位置,以及收缩时使得锁扣(62)脱离的第二位置;还包括用于控制电动推杆(63)动作的控制器;
所述锁身(61)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63),两个电动推杆(63)各配有一个锁扣(62),所述一个锁扣(62)与钢丝绳(3)连接,另一个锁扣(62)与手动释放钩(5)连接;
所述电动锁(6)设遥控接收模块,所述控制器上对应设有遥控发射模块;
所述遥控发射模块为一控多遥控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救生筏遥控释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推杆(63)与控制器均由船用24V应急电源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救生筏遥控释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锁(6)配有30408不锈钢外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且上下两个电动推杆相互独立,即只要有一个电动推杆正常工作,救生筏就能正常释放,采用双保险,提高了救生筏释放的可靠性;由于采用一控多遥控模块,方便实现多个救生筏的同时释放、同一个锁身上两个电动推杆的同时释放,便于普通乘客的操作且进一步提高可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气控装置与钢丝绳、手动释放钩以及静水压力释放器采用串联连接,至于其遥控释放装置的连接位置在前还是在后并不影响其功能实现,其连接位置关系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当遥控电动锁串联在钢丝绳与手动释放钩之间时,根据安全应用装置的安全冗余设计思路,在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两个电动推杆各配有一个释放锁扣以实现双保险是一种常规的安全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遥控发射模块为多控一控制模块,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设为一控多控制模块控制释放多个救生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权利要求1中的释放器采用的是电动锁,电动锁设置在钢丝绳与手动释放钩之间,电动锁包括锁身和锁扣,锁身和锁扣分别与钢丝绳、手动释放钩连接,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两个电动推杆各配有一个锁扣,一个锁扣与钢丝绳连接,另一个锁扣与手动释放钩连接;②遥控发射模块为一控多遥控模块。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和2019年07月06日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两次意见陈述书内容相同,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且上下两个电动推杆相互独立,即只要有一个电动推杆正常工作,救生筏就能正常释放,采用双保险,提高了救生筏释放的可靠性;由于采用一控多遥控模块,方便实现多个救生筏的同时释放、同一个锁身上两个电动推杆的同时释放,便于普通乘客的操作且进一步提高可靠性;虽然设计冗余结构来提高可靠性、一个控制器对多个电动推杆的集中控制都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但通过遥控模块来同时释放两个电动推杆,属于两种方案的结合,其能确保上下两个电动推杆能起到作用,从而确保可靠性;而且一个锁身配两个电动推杆的结构也能方便实现集中控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救生筏遥控释放器,对比文件1(CN201268387Y)公开了一种救生筏遥控释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5页第2行以及图1-3):该释放装置包括固定救生筏2的筏架3、钢丝绳1以及静水压力释放器4,钢丝绳1一端固定在筏架上,另一端与静水压力释放器4上的手动释放钩相连,钢丝绳1和筏架之间还安装有气控装置5,所述气控装置5包括电磁阀56、气缸活塞511、定位销52,气缸活塞511带动定位销52(相当于可伸缩推杆)水平移动,通过定位销52的水平移动,使得钢丝绳11穿套在定位销52上并锁定在两定位块之间,从而将与钢丝绳套11相连的救生筏2锁定在筏架3上(即定位销水平移动过程中具有两个位置,一个位置用于锁止,另一个位置用于脱离);还包括用于控制定位销动作的电控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器);还包括控制按钮61-64(相当于本申请的遥控发射模块),当按下控制按钮后,气控装置5通过电磁阀56(相当于本申请的遥控接收模块)进行相应动作释放钢丝绳套,控制按钮61-64对电磁阀56进行控制(相当于本申请的多控一控制模块)。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释放器采用的是电动锁,电动锁设置在钢丝绳与手动释放钩之间,电动锁包括锁身和锁扣,锁身和锁扣分别与钢丝绳、手动释放钩连接,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两个电动推杆各配有一个锁扣,一个锁扣与钢丝绳连接,另一个锁扣与手动释放钩连接;②遥控发射模块为一控多遥控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遥控释放装置的结构形式、连接方式以进一步提高救生筏释放的可靠性;如何设置遥控发射模块的控制模式以实现集中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的虽然是一种电磁阀气控装置,但其实质还是一种电控锁,通过气缸活塞511带动定位销52水平移动实现钢丝绳的锁合,从而达到释放目的,本申请仅仅是采用了另一种常规的电动锁具机构,采用包括锁身、锁扣和电动推杆的电动锁具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电磁阀锁扣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需求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气控装置与钢丝绳、手动释放钩以及静水压力释放器采用串联连接的技术内容,同样实现了在保留原有救生筏释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遥控释放功能的技术目的,至于其遥控释放装置的连接位置在前还是在后并不影响其功能实现,其连接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当遥控电动锁串联在钢丝绳与手动释放钩之间时,根据安全应用装置的安全冗余设计思路,将遥控释放器设置为双释放方式,在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两个电动推杆各配有一个锁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显而易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遥控发射模块为多控一控制模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需要达成的控制目的(即是实现一个控制器对多个救生筏的集中控制,还是使一个救生筏能受到多个控制器的控制),将遥控发射模块设为一控多控制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采用船用应急电源为遥控释放器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船舶上安装该释放器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电动锁配备30408不锈钢外壳是一种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且上下两个电动推杆相互独立,即只要有一个电动推杆正常工作,救生筏就能正常释放,采用双保险,提高了救生筏释放的可靠性;由于采用一控多遥控模块,方便实现多个救生筏的同时释放、同一个锁身上两个电动推杆的同时释放,便于普通乘客的操作且进一步提高可靠性;虽然设计冗余结构来提高可靠性、一个控制器对多个电动推杆的集中控制都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但通过遥控模块来同时释放两个电动推杆,属于两种方案的结合,其能确保上下两个电动推杆能起到作用,从而确保可靠性;而且一个锁身配两个电动推杆的结构也能方便实现集中控制。
合议组认为:
(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可靠性而设计冗余结构,其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控锁与静水压力释放器串联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可靠性,可以容易地想到再设置一级电控锁与静水压力释放器串联,即设置两个电动推杆锁定机构,即所谓的双保险,其所产生的提高救生筏释放可靠性的技术效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可以预期;而使锁身的上下端均设有电动推杆,两个电动推杆各配有一个锁扣是本领域中设置双锁定锁具机构时的一种常规设计。
(2)如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遥控发射模块为多控一控制模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需要达成的控制目的来设置控制器,即是实现一个控制器对多个救生筏的集中控制,还是使一个救生筏能受到多个控制器的控制,也就是将遥控发射模块设为一控多控制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3)通过遥控模块来同时释放两个电动推杆,只是对救生筏释放的冗余安全设置的具体工作方式,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为保证可靠性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显而易见;事实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并未记载关于“通过遥控模块来同时释放两个电动推杆”的技术内容,只是记载了“遥控发射模块选用一控多遥控模块,实现多个救生筏释放”的技术内容。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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