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在外表面上具有三维突起的存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41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52303
优先权日:2013-03-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18667.2
申请日:2014-03-28
复审请求人:里默瓦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章鹏
合议组组长:彭燕
参审员:周宇
国际分类号:A45C5/02,A45C13/08,A45C1/06,A45C5/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特征是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8667.2,名称为“在外表面上具有三维突起的存储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里默瓦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9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4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7014804A1,公开日为2007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201175550Y,公告日为2009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存储装置,所述存储装置包括
-至少一个外表面(12,14,16),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外表面(12,14,16)具有在其上布置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0),所述三维突起从所述外表面(12)延伸,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为肋状,
其中
从外表面(12,14,16)延伸的所述三维突起(10)包括至少两个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从外表面(12,14,16)延伸的所述突起(10)由至少两个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打印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的层(1,2,3,4,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包括大于三个的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被打印在彼此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层(1,2,3,4,5)由包括硅树脂和/或陶瓷坯泥的材料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的与外表面(12,14,16)相邻的层(1)是最低层,并且所述突起(10)的与外表面(12,14,16)相距最远的层(5)是最顶层,所述层(1,2,3,4,5)具有不同的宽度并且最低层(1)比最顶层(5)宽。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互相叠置的层(1,2,3,4,5)的宽度(B1,B2,B3,B4,B5)从所述最低层(1)到所述最顶层(5)减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互相叠置 的层(1,2,3,4,5)的宽度(B1,B2,B3,B4,B5)从所述最低层(1)到所述最顶层(5)连续地减小。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层(1,2,3,4,5)通过胶版印刷或丝网印刷或以3D打印的方法被打印。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突起(10)被设置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突起(10)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以均匀分布定位。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肋状的突起(10)在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纵向上具有变化的高度,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中间区域比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边缘区域高。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各个层厚度(D1,D2,D3,D4,D5)在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纵向上是变化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10)的各个层(1,2,3,4,5)的颜色是变化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附加外层(20),所述附加外层(20)被配置在所述突起(10)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外层(20)也被配置在所述存储装置的外表面(12,14,16)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外层(20)包括通过热成型方法施加的、与布置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0)相适应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1)。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为包括两个主要表面和四个侧面的一件行李,所述主要表面中的至少一个包括肋状的突起(10),并且,所述肋状的突起(10)平行于所述主要表面的纵向延伸。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是一件行李或钱包。
21. 一种用于将至少一个突起(10)施加到存储装置的至少一个外表面(12,14,16)上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为肋状,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将第一层施加到存储装置的外壁的外表面,
-将第二层施加到所述第一层,用于形成三维突起。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为一件行李或者钱包。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第一层施加到存储装置的外壁的外表面的步骤中,所述施加为压印。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第二层施加到所述第一层,用于形成三维突起的步骤中,所述施加为压印。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
将附加层施加到所述第二层上。”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三维突起包括至少两个互相叠置并且相互连接的层。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的制作三维突起。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0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三维突起是施加到外表面上形成的:先将第一层施加到存储装置的外壁的外表面上,再将第二层施加到第一层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方便地制作三维突起。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25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里默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设置凸起2的目的为使得拍打时球的弹跳方向多变、游戏时运动量大、趣味性强,本申请的一种存储装置的表面上的三维突起可与外表面的生产独立地生产,而以这种方式,三维突起可以以一种简单和廉价的方式生产,同时三维突起的形状是可变的,以获得灵活多变的外观。此外,对比文件1的三维突起仅出于装饰织物层6并由此装饰行李箱1的目的而设置。因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启示。
(2)对比文件2的突起结构为先逐层贴合后再贴到外表面上,而本申请为先将第一层贴到外表面后再层层贴合,对比文件2的贴合顺序与本申请是顺序颠倒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5都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以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09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三维突起包括至少两个互相叠置并且相互连接的层,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第一层施加到存储装置的外壁的外表面,将第二层施加到所述第一层,用于形成三维突起,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0、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20,22-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行李箱外表面设置突起22的基础上,当面临如何使得突起的生产方式更简单灵活多变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层层压结构的凸起2,而这种通过多层层压形成凸起的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模具形成凸起的方式无疑要简单灵活,使用这种方式形成突起相较于针对不同规格的行李箱生产多套模具也更为廉价。虽然对比文件2的主题是保护一种球,且声称设置凸起2的目的使得拍打时球的弹跳方向多变、游戏时运动量大、趣味性强,然而,对比文件2中凸起2的设置也可以提高其基体抗压性能,凸起2的生产方式也可以带来使得凸起2能够独立生产的技术效果。
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制作三维突起时,也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简便、低成本的制造工艺来进行三维加工以获得任意需要的形状,例如采用3D打印技术来制造合适形状的部件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制造加工领域通用的加工成型技术,可参见百度百科中“3D打印”词条(https://baike.baidu.com/history/3D打印/34678766,创建日期为2012年10月08日),其中记载了“在3D打印时,软件通过电脑辅助设计技术(CAD)完成一系列数字切片,并将这些切片的信息传送到3D打印机上,后者会将连续的薄型层面堆叠起来,直到一个固态物体成型”。当采用3D打印技术来制造三维突起时,所打印出来的三维突起也自然就具有了彼此叠置相结合的层状结构。
(2)关于权利要求21中突起的叠置顺序,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层压机构形成方式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是先逐层贴合形成凸起后再将凸起贴到外表面上,而本申请为直接在外表面上由基层到层顶层层叠加形成凸起。然而,层的叠置顺序是由所要贴合的集体外表面形状决定的,当外表面为非平面或平面有明显的弧度时,例如,对比文件2的外表面为球面,直接在球体表面上逐层施加层结构较不方便,此时,选择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先逐层贴合形成突起再将该突起与外表面贴合的方式更为合理,当外表面为平面时,则直接在其外表面逐层施加层结构以形成突起结构更为方便,而在实际生产中,例如3D打印、快速成型等成型技术通常也是从一个平展面开始逐层施加的。因而这种设计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肋状突起以沿所述外表面行进的方式相互相邻平行地且彼此等距离地布置”,“布置有附加外层,所述外层被布置在所述存储装置的所述突起和所述外表面上”,以及“在所述突起的多个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空间”。删除了权利要求16。在原独立权利要求21中加入了以下特征:“将附加外层施加到所述第二层,以便在所述突起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空间”。将原权利要求25中的“将附加外层施加到所述第二层上”修改为“将附加外层施加到所述第二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重新进行编号,并相应地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共24项权利要求,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存储装置,所述存储装置包括
-至少一个外表面(12,14,16),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外表面(12,14,16)具有在其上布置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0),所述三维突起从所述外表面(12)延伸,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为肋状,
其中
从所述外表面(12,14,16)延伸的所述三维突起(10)包括至少两个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
所述肋状突起以沿所述外表面行进的方式相互相邻平行地且彼此等距离地布置,
布置有附加外层,所述外层被布置在所述存储装置的所述突起和所述外表面上,以及
在所述突起的多个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空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从外表面(12,14,16)延伸的所述突起(10)由至少两个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打印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的层(1,2,3,4,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包括大于三个的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被打印在彼此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层(1,2,3,4,5)由包括硅树脂和/或陶瓷坯泥的材料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的与外表面(12,14,16)相邻的层(1)是最低层,并且所述突起(10)的与外表面(12,14,16)相距最远的层(5)是最顶层,所述层(1,2,3,4,5)具有不同的宽度并且最低层(1)比最 顶层(5)宽。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互相叠置的层(1,2,3,4,5)的宽度(B1,B2,B3,B4,B5)从所述最低层(1)到所述最顶层(5)减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互相叠置的层(1,2,3,4,5)的宽度(B1,B2,B3,B4,B5)从所述最低层(1)到所述最顶层(5)连续地减小。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层(1,2,3,4,5)通过胶版印刷或丝网印刷或以3D打印的方法被打印。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突起(10)被设置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突起(10)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以均匀分布定位。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肋状的突起(10)在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纵向上具有变化的高度,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中间区域比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边缘区域高。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各个层厚度(D1,D2,D3,D4,D5)在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纵向上是变化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10)的各个层(1,2,3,4,5)的颜色是变化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外层(20)也被配置在所述存储装置的外表面(12,14,16)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外层(20)包括通过热成型方法施加的、与布置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0)相适应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1)。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为包括两个主要表面和四个侧面的一件行李,所述主要表面中的至少一个包括肋状的突起(10),并且,所述肋状的突起(10)平行于所述主要表面的纵向延伸。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是一件行李或钱包。
20. 一种用于将至少一个突起(10)施加到存储装置的至少一个外表面(12,14,16)上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为肋状,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将第一层施加到存储装置的外壁的外表面,
-将第二层施加到所述第一层,用于形成三维突起,以及
-将附加外层施加到所述第二层,以便在所述突起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空间。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为一件行李或者钱包。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第一层施加到存储装置的外壁的外表面的步骤中,所述施加为压印。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第二层施加到所述第一层,用于形成三维突起的步骤中,所述施加为压印。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
将附加层施加到所述第二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对比文件1中至少未公开本次修改文本中增加的“在所述突起的多个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空间”、“将附加层施加到所述第二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且不能由对比文件2得到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4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20中新加入的特征“在所述突起的多个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空间”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4中新加入的附加技术特征“将附加层施加到所述第二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关于申请人新加入的特征“所述肋状突起以沿所述外表面行进的方式相互相邻平行地且彼此等距离地布置”,从对比文件1的图1-2也可以看出其装饰件22所具有的肋状棱纹就是以沿所述外表面行进的方式相互相邻平行地且彼此等距离地布置,因此该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关于申请人新加入的特征“布置有附加外层,所述外层被布置在所述存储装置的所述突起和所述外表面上”,该特征已经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的第14项里进行了评述。因此,即使复审请求人再次修改权利要求克服了上述1-2所指出的缺陷,权利要求1-24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突起的多个层与所述附加外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空间”,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3-5和20-24,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共16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如下:
“1. 一种存储装置,所述存储装置包括
-至少一个外表面(12,14,16),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外表面(12,14,16)具有在其上布置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0),所述三维突起从所述外表面(12)延伸,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为肋状,
其中
从所述外表面(12,14,16)延伸的所述三维突起(10)包括至少两个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
所述肋状突起以沿所述外表面行进的方式相互相邻平行地且彼此等距离地布置,
布置有附加外层,所述外层被布置在所述存储装置的所述突起和所述外表面上,以及
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包括大于三个的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的层(1,2,3,4,5)被打印而成,所述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被打印在彼此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从外表面(12,14,16)延伸的所述突起(10)由至少两个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1,2,3,4,5)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层(1,2,3,4,5)由包括硅树脂和/或陶瓷坯泥的材料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的与外表面(12,14,16)相邻的层(1)是最低层,并且所述突起(10)的与外表面(12,14,16)相距最远的层(5)是最顶层,所述层(1,2,3,4,5)具有不同的宽度并且最低层(1)比最顶层(5)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互相叠置的层(1,2,3,4,5)的宽度(B1,B2,B3,B4,B5)从所述最低层(1)到所述最顶层(5)减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互相叠置的层(1,2,3,4,5)的宽度(B1,B2,B3,B4,B5)从所述最低层(1)到所述最顶层(5)连续地减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层(1,2,3,4,5)通过胶版印刷或丝网印刷或以3D打印的方法被打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突起(10)被设置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突起(10)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以均匀分布定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肋状的突起(10)在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纵向上具有变化的高度,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中间区域比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边缘区域高。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各个层厚度(D1,D2,D3,D4,D5)在所述肋状的突起(10)的纵向上是变化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10)的各个层(1,2,3,4,5)的颜色是变化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外层(20)也被配置在所述存储装置的外表面(12,14,16)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外层(20)包括通过热成型方法施加的、与布置在所述外表面(12,14,16)上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0)相适应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11)。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为包括两个主要表面和四个侧面的一件行李,所述主要表面中的至少一个包括肋状的突起(10),并且,所述肋状的突起(10)平行于所述主要表面的纵向延伸。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装置是一件行李或钱包。”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已知手提箱具有印制而成的肋,以这种方式,手提箱可以非常快速和简单地生产,从而提高了手提箱的设计灵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和2019年07月02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2019年07月02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以及2019年07月02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特征是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存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存放行李或物品的手提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3行-第11页最后一行、图1-6):行李箱1包括两个箱壳3、4,每个箱壳3、4包括薄柔性塑料片16,织物层6设置在箱壳3、4的外侧,在织物层6上还设置有多个装饰件22,装饰件22可以设置为凸起的肋状棱纹;装饰件22可以由织物层6在箱壳3、4过度拉伸来形成,或者缝制或模压在织物层6上。对比文件1的图2-3中示出了织物层6设置在薄柔性塑料片16上。装饰件22和织物层6可形成为向外支撑的肋骨形式。装饰件22可以被冲压或插入到织物层中来形成。从对比文件1的图1-2也可以看出其装饰件22所具有的肋状棱纹就是以沿所述外表面行进的方式相互相邻平行地且彼此等距离地布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行李箱就是一存储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箱壳3,4上的薄柔性塑料片16就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外表面;装饰件22凸起而形成的肋状棱纹就相应于三维突起,该肋状棱纹也是从壳体外面延伸并沿所述外表面行进的方式相互相邻平行地且彼此等距离地布置形成为肋状。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包括大于三个的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2)所述至少一个突起(10)的层被打印而成,所述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被打印在彼此上;(3)布置有附加外层,所述外层被布置在所述存储装置的所述突起和所述外表面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的制作三维突起和使存储装置更美观。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表面布有凸起的球,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至最后1段,附图1-3):凸起2可以是用皮革、或橡胶或塑料单层材料与球体1表面紧密贴合,也可以采取多层层压结构,相同或不同材料逐层紧密贴合后再与球体1表面紧密贴合,凸起2就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三维突起,其可以呈半球形、圆柱状、条块状。虽然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为球体,然而,对比文件2也是在一腔体外表面设置三维突起,并通过多个层紧密贴合层压以形成突起的技术方案,而这样的技术方案形成凸起必然可以带来比模具一体成型设置凸起更为方便的技术效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互相叠置并连接的层数,至于设置大于三层仅属于常规选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上述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令对比文件1中的三维突起包括至少三个互相叠置并且相互连接的层以形成肋状突起。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打印属于各种技术领域中一种非常常规的制作方式,如现有技术中常见的3D打印,为了更方便且快捷的制作突起,采用打印的方式形成突起是很容易想到和做到的,而互相叠置并且互相连接的层是打印在彼此上是打印的常规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多个层叠置组成的突起,而将其用于行李箱等存储装置上时,层压结构在外观上较不美观,在此基础上,面临如何使层压结构的肋状突起更加美观的问题时,在突起上再设置一个附加外层也是很容易想到和做到的。至于将附加外层也配置在存储装置的外表面上仅属于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凸起2可以采取多层层压结构,相同或不同材料逐层紧密贴合后再与球体1表面紧密贴合,凸起2可以呈半球形、圆柱状、条块状。当凸起2为半球形或条块状时,逐层紧密贴合并与球体表面紧密贴合,可见凸起2为从外表面延伸的层层叠压形成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需要选择制作存储装置的层的材料,而硅树脂和/或陶瓷坯泥是制作存储装置的常规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突起形状设置为对比文件1的肋状突起,并将该肋状突起的制作方式采用对比文件2层压结构时,则靠近外表面的层即为最宽的层,远离外表面的层为最窄的层。并且这种由低到高逐级缩写的层状结构,即常见的金字塔结构,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结构稳定,便于加工制造的结构,由此,将至少一个突起的与外表面相邻的层设置为最低层,并且突起的与外表面相距最远的层设置为最顶层,层具有不同的宽度并且最低层比最顶层宽仅属于常见的层叠设置的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和6分别对权利要求4和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突起形状为肋状时,将多个互相叠置的层的宽度从最低层到最顶层减小或连续减小仅属于常规的选择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胶版印刷、丝网印刷、3D打印的方式属于立体结构制作领域的常规的制作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多个层通过胶版印刷、丝网印刷、3D打印的方式打印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9分别对权利要求1、8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出处同上):突起22在外表面上均匀分布定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突起形状设置为对比文件1的肋状突起,并将该肋状突起的制作方式采用对比文件2层压结构时,为了使层形成的突起为肋状,将多个层叠置组成的肋状突起设置成在纵向上具有变化的高度仅属于一种常规的选择设置方式,而将中间区域的高度设置成比边缘高也仅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将肋状突起的各个层的厚度根据突起的形状设置成在纵向上是变化的仅属于一种常规的选择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使存储装置更加美观,将突起的各个层的颜色设置成是变化的也属于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多个层叠置组成的突起,而将其用于行李箱等存储装置上时,带有层压结构的存储装置在外观上较不美观,在此基础上,面临如何使存储装置更加美观的问题时,将附加外层也配置在存储装置的外表面上仅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当令附加外层设置在突起和外表面上时,令附加外层上也包括与外表面上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相适应的至少一个三维突起是很容易想到和做到的,至于通过热成型法施加包括三维突起的附加外层仅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出处同上):行李箱包括两个主要表面和四个侧面,主要表面中包括的多个肋状棱纹也是从壳体外面平行于主要表面纵向延伸并形成为肋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存储装置为存储行李的行李箱。另外,钱包也属于常见的存储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在现有技术中,利用打印特别是3D打印来制作多层结构,是各种技术领域都非常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即在任何行业,包括例如手提箱制造业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制作三维突起时,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简便、低成本的制造工艺来进行三维加工以获得任意需要的形状,从而可以容易想到采用3D打印技术来制造合适形状的部件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制造加工领域通用的加工成型技术,这是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难度的,并且可参见百度百科中“3D打印”词条(https://baike.baidu.com/history/3D打印/34678766,创建日期为2012年10月08日),其中记载了“在3D打印时,软件通过电脑辅助设计技术(CAD)完成一系列数字切片,并将这些切片的信息传送到3D打印机上,后者会将连续的薄型层面堆叠起来,直到一个固态物体成型”。因而这种设计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6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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