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像采集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55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771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26058.3
申请日:2017-06-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志
合议组组长:马桂丽
参审员:张冰青
国际分类号:H04N13/00;H04N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26058.3,名称为“一种图像采集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其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79741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第一处理器;(2)计算深度,并融合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所述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计算深度,并融合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所述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第二处理器,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中目标对象的深度,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输出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及对应所述深度图像信号的原始图像信号或者基于所述原始图像信号控制输出显示原始图像。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图像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感光单元阵列层,设置有多个感光单元,每个所述感光单元包括以特定距离对称设置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和第二感光子单元;其中,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一子阵列;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二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二子阵列;
第一处理器,用于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一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一图像信号;
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二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二图像信号;
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计算深度,并融合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所述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器包括:
数字信号处理器,用于对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输出的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进行预处理并输出;
所述深度计算单元,连接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用于根据各像素点在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的成像位置差异、与到成像平面的距离的反比例关系计算相应像素点的深度,将各像素点的深度以及在第一图像信号、第二图像信号的颜色信息融合,形成所述深度图像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同步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所述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全部感光子单元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原始图像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信号放大器,连接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用于对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输出 的模拟信号类型的图像信号进行放大;
增益控制器,连接所述信号放大器,用于对放大后的图像信号进行增益控制;
模数转换器,连接所述增益控制器,用于将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输出的图像信号进行模数转换,按照预定位宽输出至所述第一处理器进行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图像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输出接口,连接所述第一处理器,用于根据先入先出的方式,将传输至所述输出接口的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和/或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输出至所述图像采集装置外部的处理单元。
6.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一个图像采集装置,包括:设置有多个感光单元的感光单元阵列层,每个所述感光单元包括以特定距离对称设置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和第二感光子单元;其中,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一子阵列;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二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二子阵列;
所述图像采集装置,用于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一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一图像信号;
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二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二图像信号;
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计算深度,并融合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所述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
输出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及对应所述深度图像信号的原始图像信号;
第二处理器,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中目标对象的深度,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
或者,基于所述原始图像信号控制输出显示原始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处理器,还用于识别出所述深度图像信号中目标对象的深度;
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中位于对应所述深度的焦平面以外的成像区域,进行 模糊化处理。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还用于对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输出的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进行预处理;
以及,根据各像素点在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的成像位置差异、与到成像平面的距离的反比例关系计算相应像素点的深度,将各像素点的深度以及在第一图像信号、第二图像信号的颜色信息融合,形成所述深度图像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还用于同步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所述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全部感光子单元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所述原始图像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还用于对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输出的模拟信号类型的图像信号进行放大,对放大后的图像信号进行增益控制,并将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输出的图像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得到预定位宽的数字图像信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同步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所述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全部感光子单元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原始图像信号”。在原权利要求6中加入特征“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还用于同步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所述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全部感光子单元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所述原始图像信号”和“同步”,并相应的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和9。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分别刷新第一和第二子阵列得到两个图像信号,并根据其计算视差进而得到深度的;而对比文件1只是计算了视差,并没有得到深度,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本申请的不需要添加专门的景深芯片来进行景深计算的技术问题;(2)本申请可以同步刷新两个阵列得到原始图像,也就是说本申请可以同时呈现深度图像和原始图像,而对比文件1虽然能够得到合成图像,但是其并没有将两个光电转换单元作为整体来得到原始图像,深度图像信号和原始图像信号为同步输出也可以同步呈现深度图像和原始图像;(3)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基于同一处理器,在分别刷新形成深度图像的同时,同步刷新两个感光单元得到原始图像,使得这两种图像信号没有延时。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0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还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输出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图像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感光单元阵列层,设置有多个感光单元,每个所述感光单元包括以特定距离对称设置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和第二感光子单元;其中,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一子阵列;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二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二子阵列;
第一处理器,用于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一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一图像信号;
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二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二图像信号;
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计算深度,并融合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所述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
所述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同步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所述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全部感光子单元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原始图像信号;
所述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
“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一个图像采集装置,包括:设置有多个感光单元的感光单元阵列层,每个所述感光单元包括以特定距离对称设置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和第二感光子单元;其中,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一子阵列;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二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二子阵列;
所述图像采集装置,用于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一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一图像信号;
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二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二图像信号;
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计算深度,并融合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所述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
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还用于同步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所述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全部感光子单元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所述原始图像信号;
同步输出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及对应所述深度图像信号的原始图像信号;
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还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输出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
第二处理器,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中目标对象的深度,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
或者,基于所述原始图像信号控制输出显示原始图像。”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申请基于一个第一处理器或者一个图像采集装置,可分别得到用于合成深度图像的第一图像信号、第二图像信号,以及原始图像信号,从而在图像采集装置的设计成本上,可以减少硬件、大大降低设计成本。更重要的是,本申请中,还能根据该处理器或者该图像采集装置,基于深度图像信号对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具有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2)在本申请中,获取第一图像信号和第二图像信号,一是为了基于第一图像信号和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计算深度;二是还需利用第一图像信号和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深度进行融合,得到深度图像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直接输出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是为了基于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的中的各像素相加,生成合成图像,从而为后续基于左眼图像/右眼图像与合成图像的位置偏移量计算视差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只是为了获取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中的各像素点的信息,因而,对比文件1中是没有动机需要获得图像信号的。(3)在申请中,是根据第一图像信号、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计算深度,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左眼图像/右眼图像相对于所属生成的合成图像的位置偏移量计算视差量。可知,本申请中计算深度和对比文件1中计算视差量的方法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前者相当于是根据左眼、右眼图像的信号计算深度,而后者是根据左眼图像与合成图像或者右眼图像与合成图像计算视差量。因而,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上述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79741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采集装置,对比文件1(CN103797415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摄像设备(相当于“一种图像采集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59段及图1-3):摄像元件100包括像素阵列101,像素阵列中的每一个像素设置左侧PD203和右侧PD204(相当于“感光单元阵列层,设置有多个感光单元,每个所述感光单元包括以特定距离对称设置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和第二感光子单元”); PD301L、PD302L、PD303L和PD304L各自对应于图2A所示的PD203(相当于“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一子阵列”);PD301R、PD302R、PD303R和PD304R各自对应于图2A所示的PD204(相当于“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二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二子阵列”);所述第一光电转换单元用于通过对穿过摄像光学系统的出射光瞳的区域的光束进行光电转换来输出左眼图像(相当于“用于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一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光电转换单元用于通过对穿过所述出射光瞳的与所述区域不同的区域的光束进行光电转换来输出右眼图像(相当于“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二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二图像信号”);视差映射生成电路514以合成图像的位置为基准来计算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之间的位置偏移量作为视差量(相当于“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图像采集装置中还包括第一处理器;第一处理器根据所述视差计算深度,并融合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所述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所述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同步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所述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全部感光子单元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原始图像信号;所述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
由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仅仅公开了分别刷新第一光电转换单元和第二光电转换单元从而获得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并根据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中的各像素进行相加来生成合成图像,基于左眼图像/右眼图像与合成图像的位置偏移量计算视差量,并基于输出合成图像和视差量来生成反映被摄物体的右眼图像和左眼图像,从而实现立体图像再现。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获取原始图像信号(权利要求1中是同步刷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第二子阵列从而获得原始图像信号),获取深度图像信号以及基于深度图像信号对原始图像进行处理得到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的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图像采集装置实现图像深度处理并获得具有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根据第一和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来计算深度,并融合第一图像信号、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在通过刷新两个感光单元阵列获得原始图像信号,最后基于深度图像信号对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由于对比文件1计算视差从而获得用于立体图像再现的左右眼图像,而不需要获得深度信息、深度图像信号,从而获得具有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已经获得能够进行立体显示的图像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在获得左右眼图像的视差以后继续进行计算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以及获得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等处理,因此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关于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另外,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如下: 本申请通过仅采用一个图像采集装置实现图像深度处理并获得具有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实现简单、成本低。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CN 103797415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摄像设备及其控制方法(即“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个图像采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59段):由图2B可以看出,该装置包括多个光电转换单元(203和204)(即“设置有多个感光单元的感光单元阵列层”);针对一个像素设置左侧PD203和右侧PD204的例子(即“每个所述感光单元包括以特定距离对称设置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和第二感光子单元”); PD301L、PD302L、PD303L和PD304L各自对应于图2A所示的PD203(即“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一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一子阵列”)。此外,PD301R、PD302R、PD303R和PD304R各自对应于图2A所示的PD204(即“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中的第二感光子单元形成第二子阵列”);所述第一光电转换单元用于通过对穿过摄像光学系统的出射光瞳的区域的光束进行光电转换来输出左眼图像(即“所述图像采集装置,用于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一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光电转换单元用于通过对穿过所述出射光瞳的与所述区域不同的区域的光束进行光电转换来输出右眼图像(即“刷新所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二子阵列,得到所述第二子阵列感应环境中光线形成的第二图像信号”);视差映射生成电路514用作用于执行以下处理的视差计算单元。视差映射生成电路514以合成图像的位置为基准来计算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之间的位置偏移量作为视差量(即“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
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图像采集装置计算深度,并融合所述第一图像信号、所述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所述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同步输出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及对应所述深度图像信号的原始图像信号;所述图像采集装置,还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输出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第二处理器,用于基于所述深度图像信号中目标对象的深度,对所述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或者基于所述原始图像信号控制输出显示原始图像。
由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仅仅公开了分别刷新第一光电转换单元和第二光电转换单元从而获得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并根据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中的各像素进行相加来生成合成图像,基于左眼图像/右眼图像与合成图像的位置偏移量计算视差量,并基于输出合成图像和视差量来生成反映被摄物体的右眼图像和左眼图像,从而实现立体图像再现。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获取原始图像信号(权利要求5中是同步刷新感光单元阵列层的第一子阵列和第二子阵列从而获得原始图像信号),获取深度图像信号以及基于深度图像信号对原始图像进行处理得到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的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图像采集装置实现图像深度处理并获得具有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采用根据第一和第二图像信号中成像的视差来计算深度,并融合第一图像信号、第二图像信号以及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在通过刷新两个感光单元阵列获得原始图像信号,最后基于深度图像信号对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由于对比文件1计算视差从而获得用于立体图像再现的左右眼图像,而不需要获得深度信息、深度图像信号,从而获得具有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已经获得能够进行立体显示的图像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在获得左右眼图像的视差以后继续进行计算深度、形成深度图像信号以及获得具备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信息等处理,因此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关于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另外,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如下:本申请通过仅采用一个图像采集装置实现图像深度处理并获得具有虚实对比需求的图像,实现简单、成本低。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和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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