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可氧化的活性物的微胶囊,和制备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可氧化的活性物的微胶囊,和制备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13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49537
优先权日:2012-04-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29714.9
申请日:2013-04-12
复审请求人:IDCAPS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羽
合议组组长:凌宇静
参审员:张志聪
国际分类号:A61K9/50,A23D9/00,A23L1/00,A23L1/0534,A23L1/0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9714.9,名称为“含有可氧化的活性物的微胶囊,和制备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IDCAPS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4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2段(即第1-3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6、图8(即第1-4,6页);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7A、图7B(即第5页);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微胶囊,由下述组成或含有下述:
●由可氧化的活性物(OA)组成或包含可氧化的活性物(OA)的核心,所述核心的外侧部分呈固体形式,和
●得自包囊试剂(EA)的水不溶性包衣,所述包衣围绕所述核心,
其中所述EA是水可溶的,或微胶囊,其中所述EA是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试剂,
条件是:
-所述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和
-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
-其中所述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和
-其中所述水可溶的EA选自一价阳离子的藻酸盐,尤其是Na 藻酸盐和K 藻酸盐;
-其中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EA试剂是紫胶。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微胶囊,其中使用用于诱导所述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进行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得自水可溶的EA的反应,
尤其是:
●微胶囊,其中所述用于诱导水不可溶性的手段是与所述EA化学反应的试剂,或者
●微胶囊,其中所述用于诱导水不可溶性的手段是酸、碱或缓冲剂,或者
●微胶囊,其中所述用于诱导水不可溶性的手段在于所述EA的干燥。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包衣使得,在所述微胶囊置于营养、化妆或药学上可接受的媒介中的情况下:
●所述OA不被所述媒介的要素降解,和
●所述媒介的要素不被所述OA降解。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包衣的质量的范围是所述微胶囊的总质量的3至50%,优选4至12%,更优选5至8%。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微胶囊尺寸的范围是1μm至3mm,优选20至500μm,更优选50至200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OA呈:
●结晶态,尤其是微胶囊,其中所述核心由结晶态OA组成或包含结晶态OA和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或
●无定形态,尤其是微胶囊,其中所述核心由无定形态OA组成或包含无定形态OA和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用于诱导水不可溶性的手段是盐,其中阳离子是二价金属阳离子,更特别地Ca2 或Mg2 ,所述盐尤其是CaCl2或MgCl2。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OA:
●选自包含下述的组:维生素B5,维生素B6,维生素B8,维生素B9,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K,维生素E和维生素C,尤其是天然维生素C,合成维生素C,或L-抗坏血酸的盐,更特别地L-抗坏血酸钠,L-抗坏血酸钙和L-抗坏血酸铁,或者
●选自包含下述的组:二羟基丙酮(DHA),富含ω3或ω6油,和可氧化的酶,尤其是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或
●包含维生素C,所述OA尤其是果汁,包含维生素C,尤其是橙汁,猕猴桃汁,酸果蔓汁或西印度樱桃汁,所述果汁是任选浓缩或干燥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OA是维生素C或包含维生素C和其中所述EA是水可溶的和选自一价阳离子的藻酸盐,尤其是Na 藻酸盐和K 藻酸盐,
尤其是微胶囊,其中所述OA是维生素C或包含维生素C,其中所述EA是水可溶的和选自一价阳离子的藻酸盐,尤其是Na 藻酸盐和K 藻酸盐,和其中所述用于诱导水不可溶性的手段是盐,其中阳离子是二价金属阳离子,尤其是Ca2 或Mg2 ,所述盐尤其是CaCl2或MgCl2。
10. 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о喷雾干燥由下述组成或包含下述的液体混合物:
●所述OA;
●任选所述EA;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以获得由所述OA组成的颗粒,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颗粒,所述颗粒的外侧部分呈固体形式,
о在所述颗粒上喷雾不溶的EA或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由所述OA组成的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
条件是:
-所述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
-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
-其中所述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和
-其中所述水可溶的EA选自一价阳离子的藻酸盐,尤其是Na 藻酸盐和K 藻酸盐;
-其中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EA试剂是紫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在所述喷雾干燥和喷雾步骤之后包括干燥所述微胶囊获得干燥微胶囊的步骤,所述喷雾干燥步骤,喷雾步骤和干燥步骤尤其是在喷雾干燥器中完成。
12. 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0至11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о喷雾干燥由下述组成或包含下述的液体混合物:
●所述OA;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以获得由所述OA组成的颗粒,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颗粒,和
о在所述颗粒上喷雾水不溶的EA,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由所述OA组成的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或
о喷雾干燥由下述组成或包含下述的液体混合物:
●所述OA;
●水可溶的EA;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以获得包含所述OA、所述EA和任选所述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颗粒,和
о在所述颗粒上喷雾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包含所述OA、所述EA和任选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
13. 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在颗粒上喷雾不溶的EA或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水不可溶性的手段,所述颗粒由所述OA组成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由所述OA组成的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方法,包括在装置中在颗粒上喷雾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的步骤,所述颗粒包含:
●所述OA,
●水可溶的EA,和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
尤其是:
方法,其中所述颗粒获得如下:用所述水可溶的EA和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包衣所述固态OA,或者
方法,其中所述颗粒在喷雾干燥器中通过共喷雾均匀水溶液获得,所述水溶液包含:
●所述水可溶的EA,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和所述OA呈固态,所述用于诱导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的所述喷雾尤其是在用来获得所述颗粒的喷雾干燥器中进行。
15. 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食品组合物,条件是所述食品组合物不是发酵的乳品食品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微胶囊。对比文件2(CN101742988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壳层的微胶囊,其包含初级微胶囊的团聚体和负载物质,每个单独的初级微胶囊具有初级壳层,其中所述负载物质被所述初级壳层包封,其中所述团聚体被外壳层包封,并且限定其中所述初级壳层、外壳层、或者它们两者包含的具体物质,进一步限定所述初级壳层、或者外壳层、或者初级壳层和外壳层两者包含的具体材料,可在所公开微胶囊中使用的初级壳层和/或外壳层材料的一种具体类型是鱼明胶或者猪明胶(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4]段)。如本申请所公开,微胶囊可具有含其他组合物的一个或多个壳层,以改进微胶囊的不渗透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对包衣和核心物进行了限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的微胶囊。而包囊试剂的溶解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需要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且限定为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试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EA的功效及用途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负载物质可为想要微胶囊化的任何物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核心物质可以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所述包衣可以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所述的核心可以不由磷脂组成或者不包含磷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包层可能为藻酸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一价阳离子的藻酸盐,尤其是Na 藻酸盐和K 藻酸盐。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EA试剂可能为鱼明胶或者猪明胶等胶体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用紫胶进行常规替换,且能够合理预期其具有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性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所述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9的产品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0对喷雾干燥包含的液体混合物及包囊条件进行了限定。但喷雾干燥制备微胶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包囊条件能够基于常规实验选择确定。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微胶囊食品组合物,如上所述,在其引用的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5对微胶囊食品组合物的类型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为了保持微胶囊食品组合物的稳定及维持微胶囊食品组合物的保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不用发酵的乳品食品组合物来制备微胶囊食品组合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IDCAPS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5页13项),所做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删除EA是藻酸盐的方案;限定OA是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在权利要求2中删除并列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0中做出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删除权利要求8-9,重新调整修改后的各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微胶囊的方法易于发生负载物质会溶剂化并且会保持分散在水溶液中;在过滤获得微胶囊之后,会损失绝大多数负载物质。而在本发明实施例9中,SOD未溶剂化,紫胶构成的包衣直接喷雾在固体SOD表面,SOD不会损失。此外,在对比文件2中,用来包衣负载物质的物质主要是能够胶凝的物质。对比文件2实施例中所用的包衣(脱乙酸壳多糖和明胶)是熟知的胶凝化组分。两种化合物均在很低浓度具有很高粘度(脱乙酰壳多糖:文献1表2线1-4;明胶:文献2图2b)。而紫胶粘度甚至在高浓度仍保持较低(在30%质量比,粘度约7cP,比明胶低100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去采用对比文件2中没有提及的并且特性与其中所用化合物不同的化合物。此外,如果从对比文件2出发,为了能够用紫胶包衣固体SOD,则需在中性或碱性溶液中分散和溶剂化含有SOD的粉末;在该溶剂化之后,调节pH以实现紫胶的不可溶性。但SOD在酸性溶液中变性。紫胶的不可溶性导致酶的变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用紫胶包衣SOD。进一步,复审请求人提供如下附件证明紫胶与脱乙酞壳多糖/明胶的包衣特性不同:
附件1:Chitosan gel containing polymeric nanocapsules: a new formulation for vaginal drug delivery,Luzia A Frank et al,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anomedicine, 2014:9,英文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 SPINNAABILITY, MORPHOLOGY AND MECHANICAL PROPERTIES OF GELATINS WITH DIFFERENT BLOOM INDEX,E. Niehues et al,Brazilian Journal of Chemical Engineering,Vol. 34,No. 01,pp 253-261,January, March,2017,英文复印件,共11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微胶囊,由下述组成或含有下述:
●由可氧化的活性物(OA)组成或包含可氧化的活性物(OA)的核心,所述核心的外侧部分呈固体形式,和
●得自包囊试剂(EA)的水不溶性包衣,所述包衣围绕所述核心,
其中所述EA是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试剂,
条件是:
-所述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
-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
-其中所述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和
-其中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EA试剂是紫胶;
-其中所述OA是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微胶囊,其中使用用于诱导所述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进行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得自水可溶的EA的反应,
尤其是:
●微胶囊,其中所述用于诱导水不可溶性的手段是酸、碱或缓冲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包衣使得,在所述微胶囊置于营养、化妆或药学上可接受的媒介中的情况下:
●所述OA不被所述媒介的要素降解,和
●所述媒介的要素不被所述OA降解。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包衣的质量的范围是所述微胶囊的总质量的3至50%,优选4至12%,更优选5至8%。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微胶囊尺寸的范围是1μm至3mm,优选20至500μm,更优选50至200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OA呈:
●结晶态,尤其是微胶囊,其中所述核心由结晶态OA组成或包含结晶态OA和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或
●无定形态,尤其是微胶囊,其中所述核心由无定形态OA组成或包含无定形态OA和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的微胶囊,其中所述用于诱导水不可溶性的手段是盐,其中阳离子是二价金属阳离子,更特别地Ca2 或Mg2 ,所述盐尤其是CaCl2或MgCl2。
8. 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о喷雾干燥由下述组成或包含下述的液体混合物:
●所述OA;
●任选所述EA;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以获得由所述OA组成的颗粒,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颗粒,所述颗粒的外侧部分呈固体形式,
о在所述颗粒上喷雾不溶的EA或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由所述OA组成的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
条件是:
-所述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
-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
-其中所述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和
-其中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EA试剂是紫胶;
-其中所述OA是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在所述喷雾干燥和喷雾步骤之后包括干燥所述微胶囊获得干燥微胶囊的步骤,所述喷雾干燥步骤,喷雾步骤和干燥步骤尤其是在喷雾干燥器中完成。
10. 制备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о喷雾干燥由下述组成或包含下述的液体混合物:
●所述OA;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以获得由所述OA组成的颗粒,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颗粒,和
о在所述颗粒上喷雾水不溶的EA,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由所述OA组成的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或
о喷雾干燥由下述组成或包含下述的液体混合物:
●所述OA;
●水可溶的EA;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以获得包含所述OA、所述EA和任选所述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颗粒,和
о在所述颗粒上喷雾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包含所述OA、所述EA和任选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
11. 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在颗粒上喷雾不溶的EA或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水不可溶性的手段,所述颗粒由所述OA组成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由所述OA组成的或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包括在装置中在颗粒上喷雾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的步骤,所述颗粒包含:
●所述OA,
●水可溶的EA,和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包含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的核心,
尤其是:
方法,其中所述颗粒获得如下:用所述水可溶的EA和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包衣所述固态OA,或者
方法,其中所述颗粒在喷雾干燥器中通过共喷雾均匀水溶液获得,所述水溶液包含:
●所述水可溶的EA,
●任选至少一种选自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和乳化剂的额外要素;
和所述OA呈固态,所述用于诱导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的所述喷雾尤其是在用来获得所述颗粒的喷雾干燥器中进行。
13. 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食品组合物,条件是所述食品组合物不是发酵的乳品食品组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紫胶与脱乙酰壳多糖/明胶的包衣特性不同。复审请求人提供的2篇文献仅能说明脱乙酰壳多糖、明胶与紫胶胶凝时粘度不同,不能说明紫胶与脱乙酰壳多糖、明胶的包衣特性不同。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紫胶在稀溶液中呈分子状态,在浓溶液中发生聚集作用,表现出较大的粘度,紫胶易溶于碱的水溶液中,如果碱量低于溶液的需求量,会生成乳化液,它的稳定程度取决于碱的含量和制备方法,当紫胶溶液中阳离子浓度增加到一定程度时,紫胶会沉淀,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凝胶功能要求,常规选用紫胶,且能够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针对SOD在酸性溶液中变性。本申请没有记载SOD在酸性溶液中变性,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相关内容,不能说明紫胶的不可溶性导致超氧化物歧化酶的变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微胶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壳层的微胶囊,含初级微胶囊的团聚体和负载物质,每个单独的初级微胶囊具有初级壳层,其中所述负载物质被所述初级壳层包封,其中所述团聚体被外壳层包封,并且其中限定所述初级壳层、外壳层、或者它们两者包含的具体物质(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4]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将包衣衣料具体限定为紫胶,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将核心物具体限定为超氧化物歧化酶,以及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并且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得采用特定材料包衣的、其目的在于易于氧化的活性物质核心不被氧化的微胶囊。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负载物质的氧化可引起稳定性和感官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公开了壳层得到改进的微胶囊(参见说明书第3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微胶囊的核心可以为可氧化的活性物,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都是使易于氧化的活性物质核心不被氧化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具体选择可氧化的活性物质如超氧化物歧化酶作为微胶囊核心。对于包衣衣料紫胶,本领域公知,紫胶不溶于水,用作包衣材料和微胶囊材料(参见罗明生等主编,《中国药用辅料》,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04月第1版,第925-926页,公开日为2006年04月30日),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如前所述的多种包衣材料如B型明胶、多磷酸盐、阿拉伯胶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用紫胶进行常规替换。而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以及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令人信服的实验证据表明上述活性物质和包衣材料的选择和替换能够给产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证据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壳层的微胶囊,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过程中的记载。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7任一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8对喷雾干燥包含的液体混合物以及由此获得的颗粒、微胶囊的制备方法进行了限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如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壳层的微胶囊,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过程中的记载。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7任一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1具体限定了微胶囊的制备方法。而如对权利要求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制备方法为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食品组合物。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3对包含微胶囊的食品组合物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微胶囊可以为食品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为了保持微胶囊食品组合物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不用发酵的乳品食品组合物来制备微胶囊食品组合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5页13项),所做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由可氧化的活性物(OA)组成或包含可氧化的活性物(OA)的核心”修改为“由可氧化的活性物(OA)组成或包含可氧化的活性物(OA)的单一核心”,将“得自包囊试剂(EA)的水不溶性包衣”修改为“得自包囊试剂(EA)的单一水不溶性包衣”。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涉及具有多层的微胶囊,认为“单核微胶囊的一个问题在于其容易破裂。因此,其他人员曾试图提高微胶囊壁的厚度,目的是增加这类微胶囊的强度和/或不渗透性。但是,这一举措可导致微胶囊负载能力的降低”,并且提出三种解决方式:用蜡、糖和蛋白处理微胶囊以便阻断初始微胶囊壳的孔(如第0035段)。这些胶囊能够从而视为多层胶囊。使得具有单一包衣的单一核心微胶囊团聚,并且用第二包衣包围所述团聚体(如第0036段)包含两层包衣的单一核心微胶囊(如第0036段)。鉴于对比文件2描述的破裂可能性和对比文件2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即多层胶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制备单一核心微胶囊具有单一包衣。2)SOD在酸性条件下不稳定。紫胶的特性是在中性或碱性水溶液中的高溶解度和在酸性水溶液中的不可溶性。为了能够用紫胶包衣固体SOD,对比文件2鼓励在中性或碱性溶液中分散和溶解含有SOD的粉末并调节pH以实现紫胶的不可溶性。为了实现该不可溶性,在此期间pH应调节至酸性条件,基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紫胶作为SOD的包衣。3)紫胶是酸性聚合物,其结构包含羧酸官能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包含酸性官能团的紫胶充当制囊酸不稳定的化合物比如SOD的包衣物质。相反,在参考对比文件2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倾向使用对比文件2中描述的非酸性的包衣物质。并且再次利用本申请的实施例9证明,对比文件2的有利包囊化合物明胶并不能够用于本申请的方法当中,其并不能实现包囊。基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并且使用喷雾干燥,希望制备微胶囊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明胶但无法成功。而本申请能够采用紫胶喷雾干燥包囊SOD而不损失SOD活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进一步,复审请求人以附件形式提供供应商NIPRO ENZYMES的SOD说明页,证明SOD在pH 6.0-9.0下稳定,而在pH 6.0以下不稳定。
附件3:SUPEROXIDE DISMUTASE(SOD),NIPRO ENZYMES,英文复印件,共4页。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微胶囊,由下述组成或含有下述:
●由可氧化的活性物(OA)组成或包含可氧化的活性物(OA)的单一核心,所述核心的外侧部分呈固体形式,和
●得自包囊试剂(EA)的单一水不溶性包衣,所述包衣围绕所述核心,
其中所述EA是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试剂,
条件是:
-所述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
-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
-其中所述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和
-其中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EA试剂是紫胶;
-其中所述OA是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5页1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2段(即第1-3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6、图8(即第1-4,6页);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7A、图7B(即第5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微胶囊,由下述组成或含有下述:●由可氧化的活性物(OA)组成或包含可氧化的活性物(OA)的单一核心,所述核心的外侧部分呈固体形式,和●得自包囊试剂(EA)的单一水不溶性包衣,所述包衣围绕所述核心,其中所述EA是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试剂,条件是:-所述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其中所述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和-其中水溶解度为pH依赖性的EA试剂是紫胶;-其中所述OA是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壳层的微胶囊,含初级微胶囊的团聚体和负载物质,每个单独的初级微胶囊具有初级壳层,其中所述负载物质被所述初级壳层包封,其中所述团聚体被外壳层包封,并且其中所述初级壳层、外壳层、或者它们两者包含有含氨基酸、蛋白质、糖、蜡或其结合的一种或多种组合物的残基。所述初级壳层、或者外壳层、或者初级壳层和外壳层两者包含B型明胶、多磷酸盐、阿拉伯胶、藻酸盐、脱乙酰壳多糖、角叉菜聚糖、果胶、低甲氧基果胶、淀粉、改性淀粉、a-乳清蛋白、β-乳清蛋白、卵清蛋白、聚脱水山梨糖醇、麦芽糖糊精、环糊精、纤维素、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甲基纤维素、乳蛋白、乳清蛋白、大豆蛋白、苔芸蛋白、白蛋白、犹太明胶、非犹太明胶、伊斯兰明胶、非伊斯兰明胶;以及在所公开的胶囊中,负载物质可为想要微胶囊化的任何物质,在许多实例中,合适的负载物质在水性混合物中并不完全溶解,负载物质可为固体、疏水性液体、或者固体和疏水性液体的混合物,另外,负载物质可包括质生物活性物、营养素例如营养补充剂、调味物质、多不饱和脂肪酸如ω-3脂肪酸、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类固醇、微量元素和/或蛋白质等,包括它们的混合物和结合物,在其它实施例中,负载物质可包括微生物油、海藻油、真菌油等(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6]、[0044]、[0063]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微胶囊,包含核心和包衣层,以及核心的外侧部分呈固体形式,包衣围绕所述核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将包衣衣料具体限定为紫胶,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将核心物具体限定为超氧化物歧化酶,以及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并且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且核心为单一核心,包衣层为单一包衣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得采用特定材料包衣的、其目的在于易于氧化的活性物质单一核心且具有单一包衣层而不被氧化的微胶囊。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负载物质的氧化可引起稳定性和感官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公开了壳层得到改进的微胶囊(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微胶囊的核心可以为可氧化的活性物,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都是使易于氧化的活性物质核心不被氧化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具体选择可氧化的活性物质如超氧化物歧化酶作为微胶囊核心。对于包衣衣料紫胶,本领域公知,紫胶不溶于水,用作包衣材料和微胶囊材料(参见罗明生等主编,《中国药用辅料》,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04月第1版,第925-926页,公开日为2006年04月30日),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如前所述的多种包衣材料如B型明胶、多磷酸盐、阿拉伯胶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用紫胶进行常规替换。而所述包衣不包含崩解剂,尤其是淀粉羟乙酸钠;以及核心不由金属氧化物组成或不包含金属氧化物、核心不由磷脂组成或不包含磷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在单一核心基础上的单一包衣层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无论是单一核心、多核心,还是单一包衣或多层包衣,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微胶囊制剂技术,而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对于单一核心和单一包衣也仅仅是将其列为一种有利的实施方案并且对于含义进行了限定,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中将其列为一种特定的实施方式(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6]段),并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并没有令人信服的实验数据表明采用单一包衣的单一核心微胶囊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选择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诱导水不可溶性的反应手段进行了限定。如上所述,公知常识证据中记载了紫胶不溶于水,而用酸、碱、缓冲剂来诱导紫胶溶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包衣的功能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本文公开的微胶囊通常兼具结构强度、不渗透性和高的有效负载。本申请公开了含初级微胶囊团聚体和负载物质的微胶囊,每个单独的初级微胶囊具有一个初级壳层,其中所述负载物质被所述初级壳层包封,并且所述团聚体被一个外壳层包封(参见说明书第35-36段)。在此基础上,包衣使得微胶囊置于营养、化妆或药学上可接受的媒介中时,核心可氧化的活性物不被媒介的要素降解,媒介的要素也不被可氧化的活性物降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微胶囊时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包衣的质量范围进行了限定,如上所述,在微胶囊活性物质和包衣材料确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包衣的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包衣的质量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对微胶囊的尺寸范围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所述微胶囊的初级壳层的平均直径可为约40nm至约10um或约0.1um至约5um的平均直径(参见说明书第48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通过常规实验确定相应的微胶囊尺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分别限定了可氧化活性物的状态,结晶态与无定型态是可氧化活性物的常见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其性质常规选定一种作为核心;核心中是否添加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乳化剂中的至少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核心的不同性质及需要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诱导水不溶性的手段进行了限定,如上所述,公知常识证据中记载了紫胶不溶于水,而用金属盐诱导水不可溶性的紫胶溶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选择二价金属阳离子,Ca2 或Mg2 ,尤其是CaCl2或MgCl2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壳层的微胶囊,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过程中的记载。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7任一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8对喷雾干燥包含的液体混合物以及由此获得的颗粒、微胶囊的制备方法进行了限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负载物质可含有其它组分例如抗氧化剂、乳化剂等,包括它们的任一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87段)。干燥剂、成膜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功能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喷雾干燥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干燥方式,将液体混合物喷雾干燥,制得由OA组成的颗粒,或制得含有OA和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颗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通过在所述OA上喷雾不溶的EA,或诱导包含EA的水不可溶性手段获得具有水不溶性包衣的微胶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确定;包衣包裹制得的由OA组成的核心,或含有OA和EA和/或至少一种额外要素颗粒核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微胶囊包裹目的及功效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限定了对微胶囊进行干燥,通过喷雾干燥、喷雾步骤制得的微胶囊进行干燥获得干燥微胶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实验数据证明这些干燥技术手段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核心颗粒喷雾干燥的液体混合物中不含或含有EA。而核心液体混合物中是否含有E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核心物质的特点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选择水可溶的EA作为核心液体混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壳层的微胶囊,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过程中的记载。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7任一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1具体限定了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微胶囊的制备方法。而如对权利要求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制备方法为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在颗粒上喷雾用于诱导所述颗粒中包含的EA的水不可溶性的手段的步骤。而颗粒包括所述OA、水可溶的EA及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乳化剂中的至少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需要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所述水不溶性包衣围绕所述OA和所述EA和/或至少一种组成的核心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确定;颗粒可以通过水可溶的EA和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乳化剂中的至少一种包裹固态OA获得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颗粒在喷雾干燥器中通过共喷均匀水溶液获得是本领域常见的包衣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水溶液包括水可溶的EA,干燥剂、抗氧化剂、成膜剂、乳化剂中的至少一种,和固态OA是本领域的制微胶囊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确定;喷雾在喷雾干燥器中进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微胶囊的食品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壳层的微胶囊,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过程中的记载。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7任一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5对包含微胶囊的食品组合物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微胶囊食品组合物。微胶囊可以为食品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确定的;为了保持微胶囊食品组合物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不用发酵的乳品食品组合物来制备微胶囊食品组合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微胶囊包括多个技术方案,采用单一核心和单一包衣仅是本申请的一个具体选择的有利技术方案之一(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46]-[0048]段),而这种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针对所制备的微胶囊中包含的活性成分的具体情况采用单一核心和单一包衣,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障碍。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并没有令人信服的实验数据表明采用单一包衣的单一核心微胶囊相比其他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于采用包衣衣料紫胶和pH调节问题,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在实施例9中采用了紫胶包衣制备SOD微胶囊,但该实施例仅仅是描述微胶囊的制备步骤,包括称量、流化、喷雾等操作,并且测量了终产品的含水量和平均颗粒尺寸,在上述描述中既没有提及在采用紫胶作为包衣衣料的操作过程中如何进行pH范围的调节,也无法看出是否采用了单一核心和单一包衣。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如前所述的多种包衣材料如B型明胶、多磷酸盐、阿拉伯胶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用紫胶进行常规替换。复审请求人虽然提供了对比试验,但原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实施例9用紫胶获得的产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无法确认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对比实验中的实施例9获得的产品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试验无法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
进一步,关于SOD在酸性条件下不稳定以及本申请采用紫胶包衣的同时不损失SOD活性问题,本申请说明书在实施例9中记载“SOD活性的分析在水溶液中于pH 2.9和7.0进行。在pH 2.9未观察到SOD活性,尽管在pH 7.0获得超过95%的 SOD活性。”但上述实验结果是针对单一活性成分SOD测定的,无法判断其是否为采用实施例9制备方法得到的包衣后的微胶囊中的SOD测定的结果。因此,不能说明采用紫胶包衣微胶囊能够实现不损失SOD活性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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