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85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489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94692.1
申请日:2015-09-18
复审请求人:孙月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吴文英
参审员:王亦然
国际分类号:C12M1/42,C12M1/36,C12M1/34,C12Q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4692.1,名称为“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孙月。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8日,公开日为 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可分为两个技术方案: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技术方案1)和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的方法(技术方案2),技术方案2实质是技术方案1涉及仪器的使用方法。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CN1174326 A ,公开时间为1998年02月25日)公开了一种检测弓形虫病的仪器及方法,它是利用红外线、电磁波所具有的能量来击破细胞膜,在不杀死弓形虫的情况下将弓形虫体从细胞内剥离出来,再在显微镜下加以识别;所述仪器是由红外线发射管(1)、电位器(2)、定时器( 3)串联后安在箱体(7)内构成的。红外线发射管(1)、电位器(2)、定时器(3)采用串联方式联结,并按附图所示的方式安装在箱体(7) 内,检测时将作好的病理切片放在切片放置口(5)上,通过定时器( 3),控制时间,通过电位器(2)控制功率,同时用显微境观察既可。根据图1所示的原理,也可将红外线发射管(1)换成其它波源发生装置,将定时器(3)、电位器(2)换成其他种类具有相同功能的电器元件,实现相同的目的。对比文件1与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包括控制模块及与其相连接的按键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以及变压稳定模块。基于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结构的弓形虫检测设备。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作好的病理切片放在切片放置口(5)上,通过定时器(3),控制时间,通过电位器(2)控制功率,同时用显微境观察既可。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方便对操作参数进行控制和观察,设置按键模块和显示模块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些具有一定能量的波如红外线、电磁波(特定波长)可以打破细胞膜又不会杀死弓形虫。具体步骤是将制好的病理切片放在波源一定距离内,并控制波源的强度和时间,到细胞膜被打破为止,同时通过显微镜可观察到有动感的弓形虫体。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对波源进行控制,设置变压稳定模块和报警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做到的;为实现系统集成,将上述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属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弓形虫病方法,在技术方案1涉及的仪器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技术方案2涉及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及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载有病原体的病理切片用具有能量的电磁波进行照射,从而将病原体从细胞内剥离出来并加以识别;具体包括:控制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的电磁波发生模块、定时器模块、按键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以及变压稳定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的弓形虫检测设备,而对比文件只是通过红外线和电磁波来剥离出弓形虫,并没有阐述具体的步骤。(2)本申请的仪器根据不同的波长将细胞内的病原微生物分到不同区域,从而将病原微生物从细胞中分离出来,而对比文件只是能够检测到弓形虫,功能比较单一。(3)本申请中的结构特征和连接方式与对比文件有明显的区别,本发明是一种模块化的系统,对比文件只是简单的仪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涉及仪器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仪器还包括控制模块及与其相连接的按键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以及变压稳定模块。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作好的病理切片放在切片放置口(5)上,通过定时器(3),控制时间,通过电位器(2)控制功率,同时用显微境观察既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方便对操作参数进行控制和观察,设置按键模块、显示模块和控制模块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实践发现,一些具有一定能量的波如红外线、电磁波(特定波长)可以打破细胞膜又不会杀死弓形虫。具体步骤是将制好的病理切片放在波源一定距离内,并控制波源的强度和时间,到细胞膜被打破为止,同时通过显微镜可观察到有动感的弓形虫体(参见说明书第1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对波源进行控制,设置变压稳定模块和报警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实现系统集成,将按键模块、显示模块、变压稳定模块和报警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还包括了控制模块及与其相连接的按键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以及变压稳定模块。如技术方案1的评述,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言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3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重申了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部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第1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及方法,其主题包括了产品和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中存在两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为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技术方案2为一种分离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的仪器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弓形虫病的方法和仪器,它是利用红外线、电磁波所具有的能量来击破细胞膜,在不至于杀死弓形虫的情况下来将弓形虫体从细胞内剥离出来,再在显微镜下观察其病理切片,所述仪器是由红外线发射管(1)、电位器(2)、定时器(3)串联后安在箱体(7)内构成的。图中:1.红外线发射管,2.电位器,3.定时器,4.交流电源,5.切片放置口,6.刻度盘,7.箱体。在图1中,红外线发射管(1)、电位器(2)、定时器(3)采用串联方式联结,并按附图所示的方式安装在箱体(7) 内,检测时将作好的病理切片放在切片放置口(5)上,通过定时器(3),控制时间,通过电位器(2)控制功率,同时用显微境观察既可。根据图1所示的原理,可将红外线发射管(1)换成其它波源发生装置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定时器(3)、电位器(2)也可换成其他种类具有相同功能的电器元件以实现相同的目的(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仪器还包括控制模块及与其相连接的按键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以及变压稳定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便于操作的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分离设备。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作好的病理切片放在切片放置口(5)上,通过定时器(3),控制时间,通过电位器(2)控制功率,同时用显微境观察即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方便对操作参数进行控制和观察,在其基础上进一步设置按键模块、显示模块和控制模块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实践发现,一些具有一定能量的波如红外线、电磁波(特定波长)可以打破细胞膜又不会杀死弓形虫。具体步骤是将制好的病理切片放在波源一定距离内,并控制波源的强度和时间,到细胞膜被打破为止,同时通过显微镜可观察到有动感的弓形虫体(参见说明书第1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对波源进行控制,设置变压稳定模块和报警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实现系统集成,将按键模块、显示模块、变压稳定模块和报警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还包括了控制模块及与其相连接的按键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以及变压稳定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便于操作的细胞内寄生病原微生物分离方法。
如技术方案1的评述,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言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一种能够检测弓形虫病的方法及仪器,它是利用红外线、电磁波所具有的能量,来击破细胞膜而又不至于杀死弓形虫的方法,来将弓形虫体从细胞内剥离出来,再在显微镜下加以识别;通过实践发现,一些具有一定能量的波如红外线、电磁波(特定波长)可以打破细胞膜又不会杀死弓形虫。具体步骤是将制好的病理切片放在波源一定距离内,并控制波源的强度和时间,到细胞膜被打破为止,同时通过显微镜可观察到有动感的弓形虫体。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应用电磁波照射病理切片来分离寄生虫并观察的具体步骤。(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定时器控制时间,通过电位器控制功率,以及控制波源的强度和时间的内容,根据对比文件1所具有的这些需求,采用本领域已知的技术手段,设置相应的按键模块、显示模块、变压稳定模块和报警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为实现系统集成,将各功能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未能克服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