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余电处理方法和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96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665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53496.8
申请日:2015-05-1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德惠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孙烨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3496.8,名称为“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余电处理方法和空调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5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4199525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对比文件4(CN104427732A,公开日为2015年3月1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113118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余电检测单元和余电收集单元,所述余电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元器件上的余电,所述余电收集单元根据所述余电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收集余电;
所述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还包括净化单元,所述净化单元电连接至所述余电收集单元,并利用所述余电收集单元供电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还包括电量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余电收集单元收集的电量,所述电量检测单元包括第一触发器,所述第一触发器在所述余电收集单元收集的电量大于第一设定值时触发所述余电收集单元启动所述净化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还包括环境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工作环境状况,并在工作环境状况差于设定条件时触发所述余电收集单元和所述净化单元工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余电处理装置还包括市电供应单元,所述市电供应单元在所述余电收集单元对所述净化单元的供电不足时向所述净化单元供电,或所述市电供应单元与所述余电收集单元一同对所述净化单元供电。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量检测单元还包括第二触发器,所述第二触发器在检测到所述余电收集单元收集的电量小于第二设定值时触发所述余电收集单元停止对所述净化单元供电。
6. 一种元器件余电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元器件表面的余电;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收集元器件上的余电;
检测工作环境状况,当工作环境状况差于设定条件时,利用余电收集电量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收集元器件上的余电的步骤包括:
当元器件外表面的电压值超过安全电压时,收集元器件上的余电;
当元器件外表面的电压值在安全电压以内时,不收集元器件上的余电。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余电处理方法还包括:
检测余电收集电量,在余电收集电量大于第一设定值时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并在余电收集电量小于第二设定值时停止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其中第二设定值小于第一设定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当余电收集电量不足以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时,引入市电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
10.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未给出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现有技术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对元器件上的余电进行检测和收集,避免元器件上积聚大量余电,因此可以避免元器件由于环境潮湿而造成的短路现象,对元器件形成有效保护,同时可以避免操作人员触摸元器件时被电到,提高元器件操作的安全性,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078411A,公开日为2013年5月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本复审通知书中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未引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针对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意见陈述不予回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和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本申请的设计初衷是由于机组关机后,蓄电元器件表面存在余电,会造成短路和触电问题。余电即残余电压,通常只有具有储电能力的元器件(例如电容、电感)才存在余电问题。蓄电元器件存在残余电压将使得整个元器件通体都带电,当操作人员接触其表面时则容易被电,元器件也因为带电而导致其表面容易积聚灰尘,遇潮湿天气发生短路。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元器件表面的余电”的说法实际上就是指元器件的余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源收集装置,其通过空调本身的空调电源模块将断电后还存于PFC电容(即一种元器件)上的电荷(即余电)经由连接器转换给外置的蓄能模块,然后对负载提供电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所不同的仅仅是没有提及余电检测单元以及负载为净化单元,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于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能收集元器件的余电,因此对比文件2也可以达到本申请的避免元器件由于环境潮湿造成短路现象以及避免操作人员触摸元器件时被电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不具有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源收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7]、[0019]段,图1):包括空调电源模块、连接器、蓄能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余电收集单元)和负载,连接器一端与空调电源模块连接,另一端与蓄能模块连接;蓄能模块连接负载,空调电源模块包括PFC电容(电容为一种元器件),空调电源模块用于将断电后存在于PFC电容上的电荷(即余电)经连接器转换到蓄能模块;蓄能模块为负载提供电能,蓄能模块设于空调电源模块外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还包括余电检测单元和净化单元,余电收集单元根据余电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收集余电,净化单元利用余电收集单元供电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
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收集余电前先检测余电以及将余电用于净化单元。
空调关机时,其中的元器件可能有不同大小的余电残留,因此为了应对余电大小不同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现有技术中的余电检测单元,先检测余电的大小,再根据余电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来收集余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2公开了蓄能模块为负载提供电能,负载为门铃、无线电话、无电源手电筒、音响、电子玩具、电热水瓶、助听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而净化单元也是一种常见的用电设备,因此将余电收集单元收集到的余电提供给净化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仅仅是多种用途中的一种选择,由此产生的效果也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蓄能模块包括蓄能模块检测升压电路(相当于本申请的电量检测单元),充电完成后(即收集的电量达到100%蓄电量)蓄能模块检测升压电路1进行滤波升压后为负载提供能源。在此基础上,在电量检测单元中设置第一触发器,在收集的电量大于第一设定值时触发余电收集单元启动净化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净化单元作为室内空气净化设备,在室内空气质量不佳时投入运行,在室内空气质量好的情况下,停止运行,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设置环境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工作环境状况,并在工作环境状况差于设定条件时触发余电收集单元和净化单元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净化单元作为室内空气净化设备,在室内空气质量差时需要投入运行,然而余电收集单元收集的电能不是随时存在,电量也不一定能满足净化单元的工作需要。因此,为了保证净化单元能够满足室内空气净化的需求,设置一市电供应单元,市电供应单元在余电收集单元对净化单元的供电不足时向净化单元供电,或市电供应单元与余电收集单元一同对净化单元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过度使用余电收集单元会对其造成损伤,同时净化单元的正常运行需要满足一定的工作电压,因此设置第二触发器,在检测到余电收集单元收集的电量小于第二设定值时触发余电收集单元停止对净化单元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 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元器件余电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源收集装置,相应公开了其能源收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7]、[0019]段,图1):包括空调电源模块、连接器、蓄能模块和负载,连接器一端与空调电源模块连接,另一端与蓄能模块连接;蓄能模块连接负载,空调电源模块包括PFC电容(电容为一种元器件),空调电源模块将断电后存在于PFC电容上的电荷(即余电)经连接器转换到蓄能模块(即收集元器件上的余电);蓄能模块为负载提供电能。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检测元器件表面的余电,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收集余电;检测工作环境状况,当工作环境状况差于设定条件时,利用余电收集电量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
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收集余电前先检测余电以及将余电用于净化单元。
空调关机时,其中的元器件可能有不同大小的余电残留,因此为了应对余电大小不同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检测余电的大小,再根据检测结果来收集余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2公开了蓄能模块为负载提供电能,而净化工作环境也需要用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收集到的余电用于净化工作环境。在工作环境状况差于设定条件时进行净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工作环境状况进行检测。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元器件聚集大量余电会造成元器件的损坏,同时也存在触电的危险,因此为了提高安全性以及避免余电的频繁收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电压值超过安全电压时收集余电,当电压值在安全电压以内时,不收集余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蓄能模块包括蓄能模块检测升压电路(相当于本申请的电量检测单元),充电完成后(即收集的电量达到100%蓄电量)蓄能模块检测升压电路1进行滤波升压后为负载提供能源,在此基础上,检测余电收集电量,在余电收集电量大于第一设定值时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过度使用余电收集单元会对其造成损伤,同时净化单元的正常运行需要满足一定的工作电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余电收集电量小于第二设定值时停止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为了满足净化需求,在余电收集电量不足以驱动净化单元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时引入市电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源收集装置,其包括空调电源模块(相当于公开了该能源收集装置用于空调)。由于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上文),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收集储能功能元器件内部的残余电压,本申请的元器件余电处理装置用于检测和收集元器件上的余电,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设计目的不同。本申请具有“减少因灰尘积聚可能引起的短路问题”的设计目的,包含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两个方面的技术手段,一个是通过收集转移余电,使灰尘环境下减少灰尘积聚,另一个是主动降低环境质量减少灰尘,两个方面的技术手段具有紧密关系,带来了解决所提出技术问题的效果加成。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本申请的设计初衷是由于当机组关机后,蓄电元器件表面存在余电,会造成短路和触电问题。蓄电元器件(例如电容、电感)的余电是蓄电元气件放电没有放完,残留下来的电量。蓄电元器件存在残余电压将使得整个元器件通体(包括表面)都带电,当操作人员接触其表面时则容易被电,元器件也因为带电而导致其表面容易积聚灰尘,遇潮湿天气发生短路。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元器件表面的余电”的说法实际上就是指元器件的余电,只不过触电和积聚灰尘是在元器件的表面体现出来的。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母线电容的能量收集装置,既可以快速的降低母线电容上残压”,说明书第[0015]和[0016]段记载“空调电源模块用于将断电后存在于PFC电容上的电荷经连接器转换到蓄能模块”,可见对比文件2的设计目的和本申请的一样,也是用于收集蓄电元器件的余电。
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净化单元用于清除元器件表面的灰尘,仅记载净化单元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对比文件2公开了收集的余电用于对负载提供电能,负载为门铃、无线电话、无电源手电筒、音响、电子玩具、电热水瓶、助听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而净化单元也是一种常见的用电设备,因此将余电收集单元收集到的余电提供给净化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仅仅是多种用途中的一种选择。并且,在元器件表面积聚灰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利用收集的余电提供给净化单元用于清除灰尘,由此产生的减少因灰尘积聚可能引起的短路问题的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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