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分析呼吸气体的设备、配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分析呼吸气体的设备、配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11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59880
优先权日:2012-02-17
申请(专利)号:201310051409.1
申请日:2013-02-17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桂林
合议组组长:郑其蔚
参审员:崔文昊
国际分类号:A61B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51409.1,名称为“用于分析呼吸气体的设备、配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17日,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6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772315 A,公开日期为2006年05月17日;
对比文件2:US4907166 A,公开日期为1990年03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7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设备,所述呼吸气体包括具有不同阶段的呼吸循环,液体粒子连续地或取决于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不时地递送到所述呼吸气体中,所述设备包括:
气体样品供应器,其用于调节来自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供应;
气体分析仪,其用于接收由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调节的气体样品并且用于测量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特性;以及
处理单元,其用于接收信号,所述信号指示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和所述液体粒子的递送正时中的一个,所述处理单元适合于基于由所述处理单元接收的信号控制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以限制液体粒子与所述气体样品一起朝向所述气体分析仪的进入;
其中,由所述处理单元控制的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吸入期间减小样品流率或甚至暂停气体样品供应以限制液体粒子的进入,从而避免液体粒子对于气所述体分析仪的负面影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使液体成分与所述气体样品分离的、在所述气体分析仪上游的液体分离器,所述气体分析仪适合于测量所述气体样品特性,其为对象的呼吸速率和所述呼吸气体的至少一种成分的浓度中的一个,并且还包括样品流量传感器以指示样品气体流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所述处理单元的控制下减小样品流率,以限制液体粒子与所述气体样品一起朝向所述气体分析仪的进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所述样品流中的所述液体粒子的浓度和量中的一个增大时在所述处理单元的控制下减小样品流率,并且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所述样品流中的所述液体粒子的浓度和量中的一个减小时增大样品流率。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所述样品流中的所述液体粒子的浓度和量中的一个增大时暂停朝向所述气体分析仪的样品流,并且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所述样品流中的所述液体粒子的浓度和量中的一个减小时重新开始样品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为从所述呼吸气体抽取气体样品的泵。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包括阀和泵,所述阀位于所述气体分析仪和所述泵中的一个的上游,所述阀适合于限制液体粒子与由所述泵抽取的所述气体样品一起朝向所述气体分析仪的进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适合于基于指示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的所述信号控制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所述阶段为吸入、呼出和所述吸入与所述呼出之间的时间段中的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于吸入期间不暂停样品流的情况下,与在呼出期间的平均供应速率相比,在吸入期间使样品流率减小至少40%、更具体地至少50%或更加具体地至少7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由所述处理单元控制的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呼出期间增大样品流率或重新开始来自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供应以供应气体样品。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由所述处理单元控制的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其适合于在呼出期间增大样品流率或重新开始来自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供应以供应气体样品—适合于在关于呼出开始的预定延时之后这样做。
12. 一种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配置,所述呼吸气体包括具有不同阶段的呼吸循环,所述配置包括:
气道适配器,其能够操作地连接于所述呼吸管道用于传送所述呼吸气体,并且所述适配器设置有用于气体样品的样品输出连接器,所述气体样品适合于在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中的至少一个期间被从所述呼吸气体沿取样管供应;
液体供应器,其用于将液体粒子从液体物质连续地或不时地递送到所述呼吸气体中;
气体样品供应器,其用于调节来自所述呼吸气体的沿所述取样管的气体样品供应;
气体分析仪,其用于接收由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调节的所述气体样品,并且用于测量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特性;
指示器,其用于提供信号,所述信号指示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和所述液体供应器的递送正时中的一个;以及
处理单元,其用于从所述指示器接收所述信号,所述处理单元适合于基于所述接收的信号控制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以限制液体粒子与所述气体样品一起朝向所述气体分析仪的进入;
由所述处理单元控制的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在吸入期间减小样品流率或甚至暂停气体样品供应以限制液体粒子的进入,从而避免液体粒子对于气所述体分析仪的负面影响。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配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用于使液体成分与所述气体样品分离的、在所述气体分析仪上游的液体分离器,所述气体分析仪测量的所述气体样品特性为对象的呼吸速率和所述呼吸气体的至少一种成分的浓度中的一个,并且所述气体分析仪适合于为所述处理单元提供指示所述气体样品特性的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配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呼吸机,其能够操作地连接于所述气道适配器用于协助所述对象的呼吸功能。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配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供应器为适合于将液体形式的药品递送到所述呼吸气体中的雾化器和适合于将水蒸气递送到所述呼吸气体中的加湿器中的一个。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配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为用于供应气体样品并用于调节通往所述气体分析仪的气体样品供应的泵,并且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间歇地或连续地供应所述气体样品,并且如果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合于连续地供应所述气体样品,则供应速率适合于:与在呼出期间的供应速率相比,在吸入期间减小至少40%、更具体地至少50%或更加具体地至少70%。”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液体粒子可以连续地递送到呼吸气体中。2)处理单元基于接收到的信号控制气体样品供应器,以限制液体粒子与气体样品一起朝向气体分析仪的进入,该信号指示呼吸循环的阶段和液体粒子的递送正时中的一个;处理单元控制的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适于在吸入期间减小样品流率或甚至暂停气体样品供应以限制液体粒子的进入,从而避免液体粒子对于所述分析仪的负面影响。针对区别1),雾化药物连续地递送到呼吸气体是本领域常用的雾化方式。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喷雾期间关闭分析仪,喷雾完成之后再监测呼吸气体的各种参数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2)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基本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13-16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通用电气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12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2如下:
“1. 一种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设备,所述呼吸气体包括具有不同阶段的呼吸循环,液体粒子连续地或取决于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不时地递送到所述呼吸气体中,所述设备包括:
气体样品供应器,其用于调节来自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供应;
气体分析仪,其用于接收由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调节的气体样品并且用于测量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特性;以及
处理单元,配置成:
接收信号,所述信号指示所述呼吸循环中的对象呼吸的当前阶段;
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一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吸入阶段;
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二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呼出阶段,其中第一样品流率大于第二样品流率。
12. 一种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配置,所述呼吸气体包括具有不同阶段的呼吸循环,所述配置包括:
气道适配器,其能够操作地连接于所述呼吸管道用于传送所述呼吸气体,并且所述适配器设置有用于气体样品的样品输出连接器,所述气体样品适合于在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中的至少一个期间被从所述呼吸气体沿取样管供应;
液体供应器,其用于将液体粒子从液体物质连续地或不时地递送到所述呼吸气体中;
气体样品供应器,其用于调节来自所述呼吸气体的沿所述取样管的气体样品供应;
气体分析仪,其用于接收由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调节的所述气体样品,并且用于测量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特性;
指示器,其用于提供信号,所述信号指示所述呼吸循环中的对象呼吸的当前阶段以及
处理单元,配置成:
接收指示当前阶段的信号;
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一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吸入阶段;
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二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呼出阶段,其中第一样品流率大于第二样品流率。”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气体样品供应根据呼吸循环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的方案仅是在喷雾治疗过程开始后一段时间(如15分钟)再启用监测设备获得测量结果,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如何进行气体取样,也未公开气体样品供应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中记载了“第一样品流率大于第二样品流率”,而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样品供应器在吸入阶段的样品流率小于呼出阶段的样品流率,即第一样品流率小于第二样品流率,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1、12依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克服修改超范围缺陷,即修改为“第一样品流率小于第二样品流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液体粒子还可以连续地递送到呼吸气体中,2)处理器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一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吸入阶段,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二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呼出阶段,其中第一样品流率小于第二样品流率。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雾化液体对气体分析的影响并更好地分析呼出气体。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喷雾器18将雾化药物输入到患者导管的气体流中,在供药周期期间,间歇的雾化药物输送与呼吸循环同步发生,而将雾化药物连续地递送到呼吸气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雾化给药方式。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喷雾器、呼吸器、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集成在一个系统中,三者的控制单元可以双向通信,由此也可以集成为由一个处理器或控制单元对三者协同控制。此外由对比文件1可知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是取决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又取决于呼吸循环的阶段,因此也可以得出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也与呼吸循环的阶段有关;再由呼吸气体参数可包括呼气末CO2、CO2产生量、呼气末O2和O2消耗量中的一个或多个,因此在呼吸循环的呼出阶段进行测量能够更有效地反映气体样品特性,从而容易得出在呼出阶段气体供应流率大于吸入阶段气体供应流率以便于更好地进行呼出气体特性分析,同时也最小化了雾化药物对气体分析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基本相同,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13-16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喷雾治疗过程开始后一段时间(如15分钟)再启用监测设备获得测量结果”仅是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呼吸气体监测设备的启动和监测方式的若干选择中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11-30行记载了“有很多可选的可以想象的方法…,例如,呼吸器24可与喷雾器18和监测器20集成在一起,其中:…”。首先,这是在记载的“通过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来在步骤56启动呼吸测量控制,并在步骤58中获得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参数”之外的其他可能的方法,其次,在这些“可选的可以想象的方法”也列出了四种可能的启动和监测方式。对比文件1并非仅给出“在喷雾治疗过程开始后一段时间(如15分钟)再启用监测设备获得测量结果”的方案。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由呼吸器和显示器的控制单元27确定患者呼吸循环的阶段后,由呼吸器自动获得控制参数并确定喷雾器的执行时间和时滞时间,然后控制喷雾器供药,并基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启动呼吸测量控制以获得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参数,给出了“气体样品供应根据呼吸循环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的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12中的“第一样品流率大于第二样品流率”修改为“第一样品流率小于第二样品流率”。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2如下:
“1. 一种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设备,所述呼吸气体包括具有不同阶段的呼吸循环,液体粒子连续地或取决于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不时地递送到所述呼吸气体中,所述设备包括:
气体样品供应器,其用于调节来自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供应;
气体分析仪,其用于接收由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调节的气体样品并且用于测量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特性;以及
处理单元,配置成:
接收信号,所述信号指示所述呼吸循环中的对象呼吸的当前阶段;
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一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吸入阶段;
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二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呼出阶段,其中第一样品流率小于第二样品流率。
12. 一种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配置,所述呼吸气体包括具有不同阶段的呼吸循环,所述配置包括:
气道适配器,其能够操作地连接于所述呼吸管道用于传送所述呼吸气体,并且所述适配器设置有用于气体样品的样品输出连接器,所述气体样品适合于在所述呼吸循环的阶段中的至少一个期间被从所述呼吸气体沿取样管供应;
液体供应器,其用于将液体粒子从液体物质连续地或不时地递送到所述呼吸气体中;
气体样品供应器,其用于调节来自所述呼吸气体的沿所述取样管的气体样品供应;
气体分析仪,其用于接收由所述气体样品供应器调节的所述气体样品,并且用于测量所述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特性;
指示器,其用于提供信号,所述信号指示所述呼吸循环中的对象呼吸的当前阶段以及
处理单元,配置成:
接收指示当前阶段的信号;
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一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吸入阶段;
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二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呼出阶段,其中第一样品流率小于第二样品流率。”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图3中,喷雾器在一部分呼气周期和一部分吸气周期中进行供药,因此喷雾器的供药在呼气周期和吸气周期均在进行。2)、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如何将雾化药物更有效地输入到患者,本申请的目的是防止雾化药物对气体分析仪的不利影响。独立权利要求1、12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呼吸周期调账样品流率以最小化雾化药物对气体分析的影响,对比文件1没有意图解决类似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最后一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并且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喷雾器、呼吸器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的集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行至第8页第13行,图2-4):呼吸器和显示器24通过导管12向患者提供换气支持,喷雾器18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各自与患者导管12通信,喷雾器18将雾化药物输入到患者导管的气体流中,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测量呼吸气体流;呼吸器和显示器24的控制单元27、喷雾器18的控制单元29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的控制单元25三者之间均可双向通信;呼吸器和显示器24的控制单元27,在换气支持期间,确定患者呼吸循环的各阶段,呼吸循环压力波形包括高压周期即吸气周期31和低压周期即呼气周期32,由此用于自动确定控制参数,控制参数包括用于确定输送给患者的雾化药物治疗的输送执行时间和同步时滞的各种参数;在供药周期期间,间歇的雾化药物输送与呼吸循环同步发生,如药物输送执行时间34和同步时滞36所定义的(参见图3),由此使得喷雾器进行药物输送的间歇周期与对患者的气体输送最佳匹配;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的控制单元25,通过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来在步骤56启动呼吸测量控制,并在步骤58中获得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参数,呼吸气体参数可包括呼气末CO2、CO2产生量、呼气末O2和O2消耗量中的一个或多个。
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喷雾器喷出的药物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液体粒子,其取决于呼吸循环的阶段来递送到呼吸气体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的控制单元25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气体样品供应器,控制单元25通过通信得到的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来启动呼吸测量对应权利要求1中调节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供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气体分析仪,接收由控制单元25调节的气体样品并测量气体样品特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呼吸器和显示器24的控制单元27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在换气支持期间确定患者呼吸循环的各阶段对应权利要求1中接收指示呼吸循环中的对象呼吸的当前阶段的信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设备与对比文件1中的喷雾器、呼吸器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的集成系统相比,区别在于:1)液体粒子还可以连续地递送到呼吸气体中,2)处理器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一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吸入阶段,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二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呼出阶段,其中第一样品流率小于第二样品流率。由此可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雾化液体对气体分析的影响并更好地分析呼出气体。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喷雾器18将雾化药物输入到患者导管的气体流中,在供药周期期间,间歇的雾化药物输送与呼吸循环同步发生,而将雾化药物连续地递送到呼吸气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雾化给药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喷雾器、呼吸器、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集成在一个系统中,三者的控制单元可以双向通信,由此也可以集成为由一个处理器或控制单元对三者协同控制。其次,在由呼吸器和显示器的控制单元27确定患者呼吸循环的阶段后,由呼吸器自动获得控制参数并确定喷雾器的执行时间和时滞时间,然后控制喷雾器供药,并基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启动呼吸测量控制以获得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参数,由此可以推出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是取决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又取决于呼吸循环的阶段,因此也可以得出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也与呼吸循环的阶段有关;再由呼吸气体参数可包括呼气末CO2、CO2产生量、呼气末O2和O2消耗量中的一个或多个,因此在呼吸循环的呼出阶段进行测量能够更有效地反映气体样品特性,从而容易得出在呼出阶段气体供应流率大于吸入阶段气体供应流率以便于更好地进行呼出气体特性分析,同时也最小化了雾化药物对气体分析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尽管从对比文件1的图3中看出药物输送执行时间发生在一部分呼气周期和一部分吸气周期,但通过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分析可知,在供药周期期间,间歇的雾化输送与呼吸循环同步发生,供药周期与呼吸周期未完全对应的原因在于存在“同步时滞”。如果供药周期与呼吸周期完全对应,则由于患者管路等因素引起的“时滞”,实际上在吸气周期开始时,药物还未到达吸入气流中;而对比文件1中正是考虑到这点,在呼气周期末端便开始供药,由此恰好在吸气周期开始时药物到达吸入气流,这恰恰是为了药物输送与呼吸周期实质上的同步,取得了相比供药周期与呼吸周期完全对应来说更好的效果。2)、对比文件1中在与现有技术相关的图1中,提到了当喷雾器18将雾化药物输入到患者导管12时,必须手动停止气体监测设备20的操作(参见说明书第5页末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均已意识到需要减少雾化药物对气体分析仪和气体分析的不利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是将药物更有效地输入到患者,防止药物“绕回呼吸管路”,而且也通过供药周期的自动控制,通过在呼出阶段气体供应流率大于吸入阶段气体供应流率以便于更好地进行呼出气体特性分析,减少了雾化药物对气体分析仪和气体分析的不利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完全能够解决并有意图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呼吸气体检测设备监测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测量参数,呼吸气体测量参数可包括呼气末CO2、CO2产生量、呼气末O2和O2消耗量中的一个或多个(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10行),而测量呼吸力学参数中的呼吸速率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通道气体分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栏第11-21行和第16栏第36-54行):在气体分析仪的上游设置过滤器(相当于液体分离器)以过滤掉气体中的液体成分,防止其进入取样管,而且还包括流量传感器测量采样呼吸气流的流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首先,通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启动呼吸测量控制以获得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参数,从而以最有效率方式提供雾化药物,即给出了减少雾化药物进入气体分析仪的启示。其次,雾化粒子进入分析通道会影响分析结果并对分析仪具有负面影响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而通过减小样品的流率来限制粒子的进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5均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结合上文关于权利要求1和3的评述可知,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是取决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又取决于呼吸循环的阶段,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包括间断的药物输送执行时间(参见图3),即伴随有雾化药物浓度和量的增大和减小,基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启动呼吸气体测量控制以获得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参数,从而以最有效率方式提供雾化药物;再由呼吸气体参数可包括呼气末CO2、CO2产生量、呼气末O2和O2消耗量中的一个或多个,因此在呼吸循环的呼出阶段进行测量能够更有效地反映气体样品特性。由此在呼出阶段,此时喷雾器供药周期不处于执行时间,也是雾化液体粒子浓度和量减小时,启动呼吸气体测量,增大或启动气体样品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栏第1-7行,图4A):通过泵358从呼吸气流中抽取用于分析的样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15-18行和第14栏第1-7行,图4A):阀376和泵358,所述阀376位于气体分析仪和和所述泵358的上游,其用于控制流入取样管中的呼吸气流,所述泵358从呼吸气流中抽取用于分析的样品。由于进入取样管的气体流率直接影响进入气体分析仪的液体粒子的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阀也可以限制液体粒子与所述泵抽取的气体样品一起朝向所述气体分析仪的进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呼吸器和显示器24的控制单元27,在换气支持期间,确定患者呼吸循环的各阶段,呼吸循环压力波形包括高压周期即吸气周期31和低压周期即呼气周期32,由此用于自动确定控制参数并控制呼吸气体监测的启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4行至第7页第3行,图3-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给出了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与呼吸循环的阶段有关的启示,结合上文评述,在呼出阶段气体供应流率大于吸入阶段气体供应流率以便于更好地进行呼出气体特性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在吸入期间不暂停样品流的情况下,需要减小多少的样品流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靠常规的设计能力经过有限的试验可得出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0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给出了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与呼吸循环的阶段有关的启示,结合上文评述,在吸入期间减小气体样品流率或暂停气体样品供应,在呼出期间增大气体样品流率或重新开始气体样品供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10的进一步限定。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雾化药物输送时间与吸气周期的时滞(参见图3),即给出了呼吸循环与喷雾器供药周期具有一定时延的启示,结合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与呼吸循环的阶段有关的启示,由此呼吸气体测量与呼吸循环也具有一定时延是容易想到的。其次,呼吸的过程存在死体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使带有治疗药物的呼吸气体从患者的死体积中清空,在呼出开始之后设置一段时间的延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喷雾器、呼吸器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的集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行至第8页第13行,图2-4):呼吸器和显示器24通过导管12向患者提供换气支持,患者通过气体罩16接收气体,喷雾器18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各自与患者导管12通信,喷雾器18将雾化药物输入到患者导管的气体流中,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测量呼吸气体流;呼吸器和显示器24的控制单元27、喷雾器18的控制单元29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的控制单元25三者之间均可双向通信;呼吸器和显示器24的控制单元27,在换气支持期间,确定患者呼吸循环的各阶段,呼吸循环压力波形包括高压周期即吸气周期31和低压周期即呼气周期32,由此用于自动确定控制参数,控制参数包括用于确定输送给患者的雾化药物治疗的输送执行时间和同步时滞的各种参数;在供药周期期间,间歇的雾化药物输送与呼吸循环同步发生,如药物输送执行时间34和同步时滞36所定义的(参见图3),由此使得喷雾器进行药物输送的间歇周期与对患者的气体输送最佳匹配;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的控制单元25,通过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来在步骤56启动呼吸测量控制,并在步骤58中获得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参数,呼吸气体参数可包括呼气末CO2、CO2产生量、呼气末O2和O2消耗量中的一个或多个。
将权利要求12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导管12和气体罩16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气道适配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导管12侧支连接向气体监测设备20的部分(参见图2)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气体取样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喷雾器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2液体供应器,其取决于呼吸循环的阶段来将雾化药物递送到呼吸气体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的控制单元25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气体样品供应器,控制单元25通过通信得到的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来启动呼吸测量对应权利要求12中调节呼吸气体的气体样品供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呼吸气体监测设备20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气体分析仪,接收由控制单元25调节的气体样品并测量气体样品特性;对比文件12公开的呼吸器和显示器24的控制单元27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在换气支持期间确定患者呼吸循环的各阶段对应权利要求12中接收指示呼吸循环中的对象呼吸的当前阶段的信号。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用于分析用于对象呼吸的沿呼吸管道流动的呼吸气体的配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喷雾器、呼吸器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的集成系统相比,区别在于:1)液体粒子还可以连续地递送到呼吸气体中,2)处理器控制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一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吸入阶段,所述样品供应器以第二样品流率将气体样品供应到气体分析仪以响应当前阶段为呼出阶段,其中第一样品流率小于第二样品流率。由此可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雾化液体对其他分析的影响并更好地分析呼出气体。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喷雾器18将雾化药物输入到患者导管的气体流中,在供药周期期间,间歇的雾化药物输送与呼吸循环同步发生,而将雾化药物连续地递送到呼吸气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雾化给药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喷雾器、呼吸器、和呼吸气体监测设备集成在一个系统中,三者的控制单元可以双向通信,由此也可以集成为由一个处理器或控制单元对三者协同控制。其次,在由呼吸器和显示器的控制单元27确定患者呼吸循环的阶段后,由呼吸器自动获得控制参数并确定喷雾器的执行时间和时滞时间,然后控制喷雾器供药,并基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启动呼吸测量控制以获得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参数,由此可以推出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是取决于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自动控制喷雾器供药周期又取决于呼吸循环的阶段,因此也可以得出呼吸气体测量的启动也与呼吸循环的阶段有关;再由呼吸气体参数可包括呼气末CO2、CO2产生量、呼气末O2和O2消耗量中的一个或多个,因此在呼吸循环的呼出阶段进行测量能够更有效地反映气体样品特性,从而容易得出在呼出阶段气体供应流率大于吸入阶段气体供应流率以便于更好地进行呼出气体特性分析,同时也最小化了雾化药物对气体分析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3是对权利要求12的进一步限定。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呼吸气体检测设备监测呼吸力学参数和/或呼吸气体测量参数,呼吸气体测量参数可包括呼气末CO2、CO2产生量、呼气末O2和O2消耗量中的一个或多个(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10行),而测量呼吸力学参数中的呼吸速率,气体分析仪为处理单元提供指示气体样品特性的信号也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通道气体分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栏第11-21行和第16栏第36-54行):在气体分析仪的上游设置过滤器(相当于液体分离器)以过滤掉气体中的液体成分,防止其进入取样管,而且还包括流量传感器测量采样呼吸气流的流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4是对权利要求1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呼吸器10与患者导管12相连向患者提供换气气流(参见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15是对权利要求1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喷雾器18将雾化药物输入到流经患者管路的吸入气体中(参见图2),而通过加湿器将水蒸气递送到呼吸气体中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从属权利要求16是对权利要求1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具体公开了通过泵358从呼吸气流中抽取用于分析的样品,而且通过阀376控制流入取样管中的呼吸气流,从而可以间歇地或连续地供应所述气体样品(参见其说明书第14栏第1-7行,图4A)。而结合上文评述,在呼出阶段气体供应流率大于吸入阶段气体供应流率以便于更好地进行呼出气体特性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在吸入期间不暂停样品流的情况下,需要减小多少的样品流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靠常规的设计能力经过有限的试验可得出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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