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学习内燃机的喷射阀的最小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69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39456
优先权日:2011-12-08
申请(专利)号:201280060559.2
申请日:2012-11-13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亚妮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赵鹏
国际分类号:F02D41/22(2006.01);F02D41/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上述修改的内容既没有记载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中,也无法根据中文译文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同时上述修改的内容也并未记载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那么上述修改超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0559.2,名称为“用于学习内燃机的喷射阀的最小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9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09/0164086A1 公开日:2009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1718230A公开日:2010年06月02日;
对比文件3:US 6192855B1公告日:2001年02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来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其中基于预先给定的、肯定不会引起喷射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在所述内燃机的多次的发动机惰性运行中和/或在其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步地在每次发动机惰性运行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而后将这种操控持续时间确定为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识别出带有燃烧的喷射,将曲轴传感器的当前所测量的转速信号与同一个曲轴传感器的在肯定没有进行喷射并且没有进行燃烧时所测量的转速信号进行比较。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对所述转速信号进行比较,使用求差方法和/或对所述转速信号的相应的转速梯度的测评和/或对转速模型的比较。
4. 按权利要求2或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作为用于当前待测量的转速信号的测量窗口来选择一种曲轴范围,在所述曲轴范围内能预料喷射器的转速变化。
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惰性运行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根据用于所述内燃机的切断信号,用有规律地切断在所述喷射器的有规律的喷射顺序中处于待学习的喷射器之前的喷射器的喷射。
6.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
7.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确定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保存在所述机动车的控制器存储器中。
8.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识别带有燃烧的喷射,作为待测量的转速信号的替代方案或者补充方案使用燃烧室压力传感器。
9. 用于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装置,所述装置具有一些机构,这些机构基于预先给定的肯定不会引起喷射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在所述内燃机的多次的发动机惰性运行中和/或在其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步地在每次发动机惰性运行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带有出现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并且而后能将这种操控持续时间确定为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
10. 用于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其中基于一种预先给定的引起带有燃烧的喷射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在多次的发动机惰性运行中逐步地在每次发动机惰性运行中降低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操控持续时间,在所述操控持续时间中刚好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停止,其中而后将最后一次达到的操控持续时间确定为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所述最后一次达到的操控持续时间刚好还没有出现喷射停止。
11.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以下方式接近于待确定的、最小的操控持续时间:基于所述预先给定的、肯定不会引起带有燃烧的喷射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在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渐地在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渐地以预先给定的数目的增量来提高所述操控持续时间,并且一旦达到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则在接下来的发动机惰性运行中以一定数目的、在量方面分别比相应的增量小的减量降低如此确定的操控持续时间,直至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停止,其中而后将最后一次达到的、刚好还没有引起喷射停止的操控持续时间确定为最小的操控持续时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针对“…多次的发动机惰性运行中….”的方案: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基于一种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可识别的燃料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或“多次的发动机惰性运行和在其连续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的方案: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基于一种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可识别的燃料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2)该学习控制还可以在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和3的启示下可以获得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针对“…多次的发动机惰性运行中….”的方案: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基于一种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可识别的燃料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或“多次的发动机惰性运行和在其连续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的方案: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基于一种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可识别的燃料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2)该学习控制还可以在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基于一种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基于可识别的燃料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来确认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和3的启示下可以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9、10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删除了权利要求6,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惰性运行”修改为“停止过程”,调整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将说明书中的“推进”修改为“滑行”。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发动机的停止过程或启动过程只需很短的时间,这个时间不足以学习最小值。因此,本申请提出要在多个停止过程或启动过程中学习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本申请通过将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学习从内燃机滑行阶段转移到发动机停止过程和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缺陷。对比文件1和2完全都没有公开或建议在多个停止过程或启动过程中进行校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具有多个技术方案,新加入的特征是对其中涉及“启动过程实施学习”方案的进一步限定,针对在“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实施学习”方案未限定:A、针对在“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实施学习”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车辆处于电动行驶或需求喷油量为0等条件满足时执行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学习,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气缸没有被供给燃料来为车辆提供动力,而是处于滑行模式,电动行驶过程、减速停车过程、需求喷油量为0过程与内燃机停止过程有相同操作,都是无喷油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在内燃机停止过程中实行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学习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在多次内燃机停止过程中实行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学习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B、针对“启动过程中学习”和“停止过程和启动过程中学习”的方案:发动机启动过程和停止运行过程都是内燃机需求喷油量为0的无推进作用的阶段,此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该学习阶段设定在连续的内燃机启动过程中或内燃机启动阶段和停止过程中以扩展学习范围是完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在启动过程中,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是本技术领域非常常规的技术手段,同时在该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操作持续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独立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情况一致,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中限定了“在多次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学习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其后限定了“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起动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在发动机起动过程中执行停止过程中的学习,使得该权利要求不清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0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所述内燃机的多次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和/或在其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步地在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所述内燃机的多次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和/或在其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步地在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多次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逐步地在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中降低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刚好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停止的操控持续时间,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内燃机的多次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和/或在其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步地在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并不能体现出停止过程或启动过程时间很短不足以学习最小值,一次未学完下次接着学这个过程,上述技术特征仅是限定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不排除在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已完成学习这一结果。并且本申请的学习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没有实质的区别,仅是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停止过程或启动过程中,对于学习方法并未进行实质改进,而将上述方法用于停止过程或启动过程中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在逐步地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在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逐步地降低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调整了权利要求1、8、9中“逐步地”的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喷射器只喷射、不点火,而本申请通过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确定出喷射器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则喷射器点火,必须要供油,这刚好与对比文件1的加油零需求刚好是相反的。对比文件1在步骤78中禁止燃料流入燃料轨,在对比文件1的方法实施过程中是没有从外界的燃料源12供应燃料的,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喷射器不能点火,燃料不能燃烧。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不需要供油的情况下实施的方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获得在需要供油的情况下实施本申请的方法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步骤76选出的喷射器K并不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因为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喷射器是不需要点火的。此外,对比文件1也不是基于发动机位置来选择喷射器K的,而是基于发动机位置EP来确定是否处于发动机循环的开始(步骤82),以便确定是否给定喷射器K的接通时间值OT(步骤84)。(3)权利要求1、8、9中新加入的技术特征明确了本申请的方法不是在内燃机处于滑行阶段实施的,而对比文件1的方法正是在车辆处于加油零需求状态、即滑行运行状态下实施的。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12月06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说明书的修改文件,其中将说明书中出现的“推进”替换为“滑行”,上述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在逐步地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在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逐步地降低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的修改依据为前次修改超范围的说明书,因此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通知书在假定删除了超范围内容的基础上,评述了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需要通过喷射燃料来确定所有的喷射器的临界接通时间值,那么这些燃料的量是足够将所有喷射器的临界接通时间确认完毕的,无论是否燃烧,喷射的燃料量是不变的,因此,无法肯定地得出对比文件1的方法中喷射器不能点火,燃料不能燃烧。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监测各种燃烧参数来检测燃烧的开始,通过辨别燃烧参数状态的变化来确定最小脉冲宽度,其中对比文件2的图2所示的第一实施例中提到,此时汽缸没有被供给燃料,但是通过燃烧传感器30来检测喷入了燃料的汽缸内的燃烧参数状态,判断是否输送了足够量的燃料。由此可见,没有燃料供给同样可以通过燃烧来确定最小脉冲宽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可辨别的燃料喷射具体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辨别燃烧参数的方式来判断。(2)由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燃烧参数的变化来确定是否喷射了可引起燃烧的燃料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燃烧参数的变化来确认对比文件1中是否喷射了可辨别的燃料喷射量。因此,确认的下一个喷射器也是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对比文件1中,步骤80、82监测发动机位置信号EP并确定是否发动机循环开始,而发动机循环的开始通常对应于汽缸内相应活塞的上止点的位置,如果循环开始则开始进行接下来的步骤,当确定了临界接通时间后,选择新的喷射器循环回到步骤80,再次监测发动机位置信号EP并确定是否发动机循环开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喷射器,例如选择更靠近活塞上止点的汽缸的喷射器。因此当对比文件1的方法用于启动过程中时,可基于对停止的发动机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3)由于权利要求1、8、9的修改超范围,因此与超范围内容相关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用来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修改成“用来在允许切断内燃机的混合方案中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将权利要求8的主题名称由“用于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装置”修改成“用于在允许切断内燃机的混合方案中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装置”,将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由“用于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修改成“用于在允许切断内燃机的混合方案中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并且认为在说明书不超范围的情况下,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9的修改也不超范围,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替换页如下:
“1. 用来在允许切断内燃机的混合方案中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其中基于预先给定的、肯定不会引起喷射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在所述内燃机的多次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和/或在其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在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步地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而后将这种操控持续时间确定为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其中在逐步地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识别出带有燃烧的喷射,将曲轴传感器的当前所测量的转速信号与同一个曲轴传感器的在肯定没有进行喷射并且没有进行燃烧时所测量的转速信号进行比较。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对所述转速信号进行比较,使用求差方法和/或对所述转速信号的相应的转速梯度的测评和/或对转速模型的比较。
4. 按权利要求2或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作为用于当前待测量的转速信号的测量窗口来选择一种曲轴范围,在所述曲轴范围内能预料喷射器的转速变化。
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根据用于所述内燃机的切断信号,用有规律地切断在所述喷射器的有规律的喷射顺序中处于待学习的喷射器之前的喷射器的喷射。
6.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确定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保存在所述机动车的控制器存储器中。
7.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识别带有燃烧的喷射,作为待测量的转速信号的替代方案或者补充方案使用燃烧室压力传感器。
8. 用于在允许切断内燃机的混合方案中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装置,所述装置具有一些机构,这些机构基于预先给定的肯定不会引起喷射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在所述内燃机的多次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和/或在其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在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和/或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步地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带有出现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并且而后能将这种操控持续时间确定为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其中在逐步地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所述学习和所述确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
9. 用于在允许切断内燃机的混合方案中学习并且确定用于机动车的内燃机的至少一个喷射阀的喷射器所特有的最小电操控持续时间的方法,其中基于一种预先给定的引起带有燃烧的喷射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在多次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在每次发动机停止过程中逐步地降低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直至一种操控持续时间,在所述操控持续时间中刚好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停止,其中而后将最后一次达到的操控持续时间确定为最小的电操控持续时间,所述最后一次达到的操控持续时间刚好还没有出现喷射停止,其中在逐步地降低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其中在所述内燃机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实施所述方法的情况下,基于对停止的内燃机的位置识别来确定下一个可能的、能进行喷射和点火的喷射器,并且而后在这个喷射器上学习并且确定所述操控持续时间。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以下方式接近于待确定的、最小的操控持续时间:基于所述预先给定的、肯定不会引起带有燃烧的喷射的电操控持续时间,在多次的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渐地在每次发动机启动过程中逐渐地以预先给定的数目的增量来提高所述操控持续时间,并且一旦达到一种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的操控持续时间,则在接下来的发动机停止过程中以一定数目的、在量方面分别比相应的增量小的减量降低如此确定的操控持续时间,直至出现带有燃烧的喷射停止,其中而后将最后一次达到的、刚好还没有引起喷射停止的操控持续时间确定为最小的操控持续时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12月06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说明书的修改文件,其中将说明书中出现的“推进”替换为“滑行”,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说明书的上述修改是基于PCT原始公开的德文文件进行的。经核查,PCT原始公开的德文原文中对应的词为Verbrennungsmotorschub,其对应的中文译文为内燃机推力或者内燃机推进,而非内燃机滑行,因此上述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原始说明书第0004段公开:在“零流量校准”时求取操控持续时间或者说喷射持续时间,在该操控持续时间的情况下恰好发生一次燃料喷射或者恰好不再发生燃料喷射。“零流量校准”的优选的运行状态通常是内燃机滑行运行,在滑行运行中并不发生燃料喷射。原始说明书第[0004]段中的“内燃机推进阶段”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既然是要进行“零流量校准”,那么内燃机优选处在滑行运行中。因此,原申请文件中将“Verbrennnungsmotorschub”译为“内燃机推进阶段”是不对的,正确的译文应该是“内燃机滑行阶段”。(2)认为原始说明书第[0005]段中的“内燃机推进阶段”也是不对的,应该修改为“内燃机滑行阶段”。(3)复审请求人提供了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德汉科技大辞典》,其中2009年9月第1版第1485页右栏中对于“Schubbetrieb”的译文有两个:“推力运行工况,滑行运行工况”,这个德文词语本身的含义就不确定,因此要基于说明书或具体应用情况来选择采用哪一种译文。“Schubbetrieb”实际上就是“Verbrennnungsmotorschub”的一种简称。上述译文修改也可以从对比文件2找到修改基础。在对比文件2的美国同族申请文件中“滑行模式”对应的英文是“coasting”,而在本申请的美国同族申请中“Schubbetrieb”也是译为“coasting”,因此“Schubbetrieb”在本申请的范畴中应该理解为滑行运行而不是推进运行。
对此,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进行“零流量校准”的优选的运行状态通常是内燃机滑行运行,但是“优选”并非是唯一,复审请求人没有给出“零流量校准”只能在内燃机滑行阶段进行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内燃机推进阶段”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但是没有给出不合逻辑的理由,仅是给出了优选在内燃机滑行阶段的理由。因此,根据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无法排除其他的阶段也能够进行“零流量校准”的可能,即无法毫无疑义地得到上述内燃机推进阶段应当为内燃机滑行阶段。(2)复审请求人认为原始说明书第[0005]段中的“内燃机推进阶段”也是不对的,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理由。复审请求人仅陈述了对于混合驱动的现代车辆来说,不再存在内燃机滑行阶段,由于在这种内燃机中很少会出现滑行模式,因此该学习方法不再能够有效地结束,或者要在经过很长的时间之后才能有效地结束。这些陈述与“内燃机推进阶段”应该修改为“内燃机滑行阶段”并无关系。(3)本申请的原文为“Verbrennnungsmotorschub”,因此本申请修改的依据应当是“Verbrennnungsmotorschub”而非“Schubbetrieb”。复审请求人认为:“Schubbetrieb”实际上就是“Verbrennnungsmotorschub”的一种简称,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观点,因此合议组不认可上述观点。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关于“Schubbetrieb”在本申请的范畴中应该理解为滑行运行而不是推进运行的相关意见陈述也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无法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说明书中的“推进”替换为“滑行”是不超范围的,因此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仍然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中,仅对独立权利要求1、8、9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在三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允许切断内燃机的混合方案中”。对于前次复审通知书提及的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并未进行修改,即在权利要求1、8中仍然具有前次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其中在逐步地提高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在权利要求9中仍然具有前次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在逐步地降低所述电操控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内燃机不在滑行阶段中运行”。由于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仍然超范围,因此以上述说明书为修改依据的权利要求1、8、9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既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8、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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