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76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570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0947.0
申请日:2016-06-08
复审请求人:李川 徐永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穆飞鹏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姚宇鹯
国际分类号:A61F2/54,A61F2/58,A61L27/04,A61L2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0947.0、名称为“一种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川、徐永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6352560B1,公告日为2002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5078621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3:US5133761A,公开日为1992年07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包括关节套(1)和关节轴(2),所述关节套(1)设置柱形槽与关节轴(2)旋转配合,所述关节套(1)垂直与柱形槽轴线方向上以及关节轴(2)上垂直轴线方向上分别设置连接杆(3),所述连接杆(3)上设置倒钩刺(4);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设置,柱形槽口的一侧口延伸设置限位档拨(12),限位档拨(12)对关节轴(2)的连接杆(3)进行限位,使关节轴(2)的连接杆(3)与关节套(1)的连接杆(3)之间最大角度为10°,柱形槽口上没有设置限位挡板(12)的一侧,关节轴(2)的连接杆(3)相对关节套(1)的连接杆(3)的活动夹角达到-90°;或者,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设置为对称结构,所述柱形槽内沿径向设置限位槽(11),所述关节轴(2)的柱面上垂直设置限位销(21),所述限位销(21)与限位槽(11)滑移限位配合,通过限位槽(11)和限位销(21)之间的限位配合,两根连接杆(3)之间的夹角范围为-90°~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关节套(1)和关节轴(2)表面设置热解碳涂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连接杆(3)设置为锥形杆,其锥度为0°~5°,所述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度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朝向与连接杆(3)的尖端方向之间的夹角呈钝角。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连接杆(3)和倒钩刺(4)为记忆合金制成,所述连接杆(3)上设置有刺槽(41)。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与连接杆(3)的夹角设置为150°~170°。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的长度设置1~3mm。”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关节套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设置;技术方案2:关节套的柱形槽口两侧设置为对称结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连接杆上设置倒钩刺;(2)连接杆设置在关节套的与柱形槽轴线垂直方向上以及关节轴的垂直轴线方向上;(3)通过限位挡拨使得关节轴与关节套的连接杆之间的活动夹角范围为-90°到10°。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倒刺状结构来加固连接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活动范围为-90°~10°,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3)。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连接杆设置在关节套的与柱形槽轴线垂直方向上以及关节轴的垂直轴线方向上;(2)所述连接杆上设置倒钩刺;(3)与限位槽配合以实现限位功能的是限位销,而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球头突出部分。该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其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倒刺状结构来加固连接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做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权利要求1和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即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设置为对称结构,所述柱形槽内沿径向设置限位槽(11),所述关节轴(2)的柱面上垂直设置限位销(21),所述限位销(21)与限位槽(11)滑移限位配合,通过限位槽(11)和限位销(21)之间的限位配合,两根连接杆(3)之间的夹角范围为-90°~10°”,将删除后的上述技术特征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连接杆(3)设置为锥形杆,其锥度为0°~5°,所述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度设置”补入权利要求1,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包括关节套(1)和关节轴(2),所述关节套(1)设置柱形槽与关节轴(2)旋转配合,所述关节套(1)垂直与柱形槽轴线方向上以及关节轴(2)上垂直轴线方向上分别设置连接杆(3),所述连接杆(3)上设置倒钩刺(4);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设置,柱形槽口的一侧口延伸设置限位档拨(12),限位档拨(12)对关节轴(2)的连接杆(3)进行限位,使关节轴(2)的连接杆(3)与关节套(1)的连接杆(3)之间最大角度为10°,柱形槽口上没有设置限位挡板(12)的一侧,关节轴(2)的连接杆(3)相对关节套(1)的连接杆(3)的活动夹角达到-90°;所述连接杆(3)设置为锥形杆,其锥度为0°~5°,所述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度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设置为对称结构,所述柱形槽内沿径向设置限位槽(11),所述关节轴(2)的柱面上垂直设置限位销(21),所述限位销(21)与限位槽(11)滑移限位配合,通过限位槽(11)和限位销(21)之间的限位配合,两根连接杆(3)之间的夹角范围为-90°~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关节套(1)和关节轴(2)表面设置热解碳涂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朝向与连接杆(3)的尖端方向之间的夹角呈钝角。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连接杆(3)和倒钩刺(4)为记忆合金制成,所述连接杆(3)上设置有刺槽(41)。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与连接杆(3)的夹角设置为150°~170°。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的长度设置1~3m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其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柱形槽口的一侧口延伸设置限位档拨以对关节轴的连接杆限位,使关节轴的连接杆与关节套的连接杆之间最大角度为10°,柱形槽口上没有设置限位挡板的一侧,关节轴的连接杆相对关节套的连接杆的活动夹角达到-90°。而对比文件1不涉及限位档拨结构,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中限位档拨作用不相同,且锥度为0°~5°的锥形杆与骨髓腔的适应性更好、与指骨的连接紧密。(2)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凸出部分导致与槽接触面更大、缺口侧边影响翻转,本申请的关节套、关节轴配合结构保证了连接稳固且不会影响长期使用效果,通过限位槽、限位销配合,关节轴在-90°~10°的范围翻转,同时还能避免关节轴移位,限位销为轴状结构,与限位槽的接触面小,降低了摩擦力,且限位销与限位槽之间会有适度间隙,降低摩擦力,关节轴在柱形槽口内具有适度的横向滑动间隙,与指关节的运动方式更接近,避免关节假体只能生硬的上下摆动。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具体涉及关节套的柱形槽口两侧为不对称设置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连接杆上设置倒钩刺;(2)限位档拨使关节轴的连接杆与关节套的连接杆之间的活动为10°到-90°;(3)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渡设置,锥度为0°~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而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为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包括不对称设置和对称结构的柱形槽口,因此权利要求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其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设置为对称结构代替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设置,所述柱形槽内沿径向设置限位槽(11),所述关节轴(2)的柱面上垂直设置限位销(21),所述限位销(21)与限位槽(11)滑移限位配合,通过限位槽(11)和限位销(21)之间的限位配合,两根连接杆(3)之间的夹角范围为-90°~10°。对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连接杆上设置倒钩刺;(2)限位销与限位槽滑移限位配合,即与限位槽配合实现限位功能的部件结构为限位销;(3)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渡设置,锥度为0°~5°。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实施方式,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做修改为:1、将权利要求1中的“垂直与”修改为:垂直于;2、与复审通知书中的假设评述一致,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设置为对称结构代替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设置,所述柱形槽内沿径向设置限位槽(11),所述关节轴(2)的柱面上垂直设置限位销(21),所述限位销(21)与限位槽(11)滑移限位配合,通过限位槽(11)和限位销(21)之间的限位配合,两根连接杆(3)之间的夹角范围为-90°~10°”,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包括关节套(1)和关节轴(2),所述关节套(1)设置柱形槽与关节轴(2)旋转配合,所述关节套(1)垂直于柱形槽轴线方向上以及关节轴(2)上垂直轴线方向上分别设置连接杆(3),所述连接杆(3)上设置倒钩刺(4);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设置,柱形槽口的一侧口延伸设置限位档拨(12),限位档拨(12)对关节轴(2)的连接杆(3)进行限位,使关节轴(2)的连接杆(3)与关节套(1)的连接杆(3)之间最大角度为10°,柱形槽口上没有设置限位挡板(12)的一侧,关节轴(2)的连接杆(3)相对关节套(1)的连接杆(3)的活动夹角达到-90°;所述连接杆(3)设置为锥形杆,其锥度为0°~5°,所述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度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设置为对称结构代替所述关节套(1)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设置,所述柱形槽内沿径向设置限位槽(11),所述关节轴(2)的柱面上垂直设置限位销(21),所述限位销(21)与限位槽(11)滑移限位配合,通过限位槽(11)和限位销(21)之间的限位配合,两根连接杆(3)之间的夹角范围为-90°~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关节套(1)和关节轴(2)表面设置热解碳涂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朝向与连接杆(3)的尖端方向之间的夹角呈钝角。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连接杆(3)和倒钩刺(4)为记忆合金制成,所述连接杆(3)上设置有刺槽(41)。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与连接杆(3)的夹角设置为150°~170°。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其特征是:所述倒钩刺(4)的长度设置1~3mm。”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具体涉及关节套的柱形槽口两侧为不对称设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指间关节假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栏第16-55行,第2栏第20行到第4栏第17行和附图1-6):其简单稳固并易于安装,包括第一构件14(相当于本申请的关节套)和第二构件16(相当于本申请关节轴),第一构件14的圆柱形阴插口20(相当于本申请的柱形槽)和第二构件16的圆柱形凸形构件40(相当于本申请关节轴)可旋转地连接,形成单轴关节,第一构件14、16分别包括杆15、17(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杆),由附图1-3可知,杆15与圆柱形阴插口20轴线方向基本垂直、杆17与圆柱形凸形构件40轴线方向基本垂直;根据附图3,相对于圆柱形阴插口20的竖直中心线方向,第二边缘34相对于第一边缘32延长了一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限位档拨,即限位挡板),使得第一构件14的圆柱形阴插口20的两侧为不对称设置,通过第二边缘34的延长部分提供了合理的弯曲量,该延长部分对圆柱形凸形构件40的杆17进行限位,使得杆17向第二边缘34方向的活动范围小于杆17向第一边缘32方向(相当于本申请柱形槽口上没有设置限位挡板的一侧)的活动范围;以及,杆15、17可由椎体60形成为锥形杆15b、17b(相当于本申请的锥形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连接杆上设置倒钩刺;(2)限位档拨使关节轴的连接杆与关节套的连接杆之间的活动为10°到-90°;(3)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渡设置,锥度为0°~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防滑;(2)仿生手指关节的活动范围;(3)提高与骨髓腔的适应性且便于植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倒刺的镍钛合金腕关节假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9],[0013]-[0015]段、附图1):包括固定在人体髓腔内的髓腔固定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杆),其上切割有多个翘片3,通过冰水处理,翘片3 被压平以方便将髓腔固定体1放置在人体髓腔内,将髓腔固定体1植入髓腔后,翘片3翘起,对髓腔侧壁产生撑开的压力,并呈现“倒刺”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倒钩刺),避免髓腔固定体1从髓腔内松脱,安装牢固。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防滑、并使安装连接牢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关节假体固定结构即连接杆上设置倒钩刺以实现牢固连接、防滑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关节假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0行到第4栏第36行,第5栏第3行到第7栏第45行、附图1-6):关节假体包括关节部分1和关节部分2,关节部分1具有头部5(相当于本申请的关节套),关节部分2具有圆柱形头部8(相当于本申请的关节轴),两个关节部分都包括杆3、4(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杆),且由附图1可知,杆3、4与轴线12基本垂直,根据附图6,杆向上延伸活动角度为10°,向下的弯曲的活动角度通常为90°,实现关节假体枢转活动的自由度且防止向上过度延伸,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仿生手指关节活动方式设置使关节轴的连接杆与关节套的连接杆之间的活动为10°到-90°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设置对比文件3中杆17向第二边缘34方向的活动范围和杆17向第一边缘32方向的活动范围,来仿生关节活动,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第一边缘32延长部分调节关节弯曲量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得到限位档拨/延长部分使关节轴的连接杆与关节套的连接杆之间的活动为10°到-90°,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指间关节假体具有锥形杆15b、17b,从而为提高与骨髓腔的适应性且在置换时方便操作,设置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渡设置且锥度为0°~5°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请求保护的是连接稳固的高耐磨指间关节假体,具体涉及关节套的柱形槽口两侧为对称设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关节假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0行到第4栏第36行,第5栏第3行到第7栏第45行、附图1-6):关节假体包括关节部分1和关节部分2,关节部分1具有头部5(相当于本申请的关节套),关节部分2具有圆柱形头部8(相当于本申请的关节轴),头部5设置圆柱形插口6(相当于本申请的柱形槽)与圆柱形头部8配合执行旋转运动,两个关节部分都包括已知的杆3、4(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杆),且由附图1可知,杆3、4与轴线12基本垂直;根据附图1、2、5可知,圆柱形插口6为基本对称结构,并且圆柱形插口6中心沿径向设有凹槽7,与其对应的,在圆柱形头部8的柱面上垂直延伸有加厚凸出部分9,圆柱形插口6的径向边缘的下侧设有切口17,切口17能够容纳支撑臂10,加厚凸出部分9容纳在凹槽7中以在凹槽7内转动(相当于本申请的滑移配合),使得关节部分2相对于关节部分1的旋转,在向上方向旋转角度为25°,向下旋转角度为125°,即凹槽7对关节假体的旋转角度进行了限位,即凹槽实现了限位功能,并且具体的,根据附图6,杆向上延伸活动角度为10°,向下的弯曲的活动角度通常为90°,相当于两根杆之间的夹角范围为-90°到10°,以实现关节假体枢转活动的自由度且防止向上过度延伸。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连接杆上设置倒钩刺;(2)限位销与限位槽滑移限位配合,即与限位槽配合实现限位功能的部件结构为限位销;(3)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渡设置,锥度为0°~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防滑;(2)降低摩擦;(3)提高与骨髓腔的适应性且便于植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倒刺的镍钛合金腕关节假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9],[0013]-[0015]段、附图1):包括固定在人体髓腔内的髓腔固定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杆),其上切割有多个翘片3,通过冰水处理,翘片3 被压平以方便将髓腔固定体1放置在人体髓腔内,将髓腔固定体1植入髓腔后,翘片3翘起,对髓腔侧壁产生撑开的压力,并呈现“倒刺”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倒钩刺),避免髓腔固定体1从髓腔内松脱,安装牢固,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防滑、安装连接牢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关节假体固定结构即连接杆上设置倒钩刺以实现牢固连接、防滑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凹槽能够实现限位功能、凸出部分在凹槽内转动,而对于凸出部分的具体形式,采用销与槽的配合实现预定范围内的移动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那么为了减小接触面、降低摩擦,采用销作为凸出部分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加厚凸出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实施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指间关节假体具有锥形杆15b、17b,从而为提高与骨髓腔的适应性且植入置换时方便操作,设置锥形杆的尖端圆滑过渡设置且锥度为0°~5°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4-31行):圆柱形阴插口20与圆柱形凸形构件40之间作用的表面44、46经过碳化硅的化学反应处理,以实现耐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行):为了改善彼此相对移动的关节假体部件的接触表面处的摩擦性能,在接触的圆柱形插口6和圆柱形头部8表面涂有合适的涂层材料。而热解碳材料是本领域常见的减磨材料,因此为了提高圆柱形插口6和圆柱形头部8相对转动时的耐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热解碳作为涂层材料,其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附图1):翘片3与髓腔固定体1远离关节的一端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钝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或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5]段和附图1):关节假体均由记忆合金制成,即其上翘片3也为记忆合金制成,且翘片3下方具有槽,能够使得翘片3在不使用时压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1或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和附图1):翘片3与记忆合金片一侧之间的夹角为30-40°,可见其互补角的角度范围为140-150°。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角度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或4的从属权利要求。倒钩刺的长度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在合适范围内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一侧借助限位档拨的限位,使关节轴的连接杆相对于关节套的连接杆上扬最大角度为10°,另一侧则可以使关节轴的连接杆相对于关节套的连接杆向下范围,活动夹角达到-90°;借助上扬角,克服瘢痕组织的占位、支撑,保证手指能够伸直;以及通过限位档拨,满足控制连接杆转动角度的需求,且避免了周围组织与关节套、关节轴结合缝的直接接触,降低了恢复过程中背侧伸指肌腱的磨损,减少植入处的炎症反应、骨质丢失等不良反应,对于创伤愈合有利,当彻底恢复后,也不会因为过度用指造成周围组织的再度伤害,限位档拨不仅起到连接杆上翻限位作用,而且对于连接杆形成很好的扶持作用,假体植入后能够很好地避免连接杆横向扭动,保证了关节连接稳固。对此,对比文件3、1与其结构不同,对比文件3中第一、第二边缘的限制使杆不能达到向下处于垂直状态,向上只能处于水平状态,对比文件1不涉及与限位档拨类似的结构,向下的翻转角度不同,根据对比文件1-3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利用权利要求1指间关节假体结构克服瘢痕组织占位。(2)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通过限位槽、限位销配合,关节轴在-90°~10°的范围翻转,同时还能避免关节轴移位;限位销为轴状结构,与限位槽的接触面小,降低了摩擦力;而且限位销与限位槽之间会具有适度间隙,不仅降低摩擦力,而且关节轴在柱形槽口内具有适度的横向滑动间隙,与指关节的运动方式更接近,避免关节假体只能生硬的上下摆动,可见通过限位销与限位槽滑移限位配合不仅实现了关节套、关节轴的稳固配合,而且利用限位作用控制两根连接杆之间的夹角范围为-90°~10°,从而克服瘢痕组织占位,这是对比文件1不能预期的。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查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2栏第21行到第4栏第17行和附图1-6)指间关节假体具有圆柱形阴插口20,其相当于本申请的柱形槽,圆柱形阴插口20的第二边缘34和第一边缘32是不对称设置的,第二边缘34比第一边缘32延长了一些,这段延长的部分使得杆17向第二边缘34方向的活动角范围小于杆17向第一边缘32方向的活动角范围,即其对圆柱形凸形构件40的杆17的活动范围进行了限位,因此上述延长的部分与本申请的限位档拨在位置设置、功能作用上均相同,并且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杆向上延伸活动角度为10°、向下的弯曲的活动角度通常为90°(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5行到第7栏第11行和附图1-6),为获得接近真实关节的活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设置对比文件3中杆17向第二边缘34、第一边缘32方向的活动角范围,即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通过限位档拨/延长部分使关节轴的连接杆与关节套的连接杆之间的活动为10°到-90°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以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1的基础上实现指间关节假体转动角度的控制、避免周围组织与关节假体直接接触而减少磨损和不良反应、连接稳固也是能够预料到的技术效果,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杆向上延伸活动角度为10°,实现了关节部分2相对于关节部分1的旋转在向上方向旋转角度为10°,从而该角度能够提供瘢痕组织的占位、支撑,保证手指能够伸直。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柱形槽口两侧不对称,一侧借助限位档拨的限位,使关节轴的连接杆相对于关节套的连接杆上扬最大角度为10°,另一侧则可以使关节轴的连接杆相对于关节套的连接杆向下范围,活动夹角达到-90°”被对比文件3、1公开,且其未导致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 对比文件1公开了凹槽能够实现限位功能、凸出部分在凹槽内转动,即通过凹槽和凸出部分的配合达到有限范围内的移动,而对于凸出部分的具体形式,用销代替对比文件1的加厚凸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凸出部分的结构选择时,为了减小接触面、降低摩擦而容易想到的实施方式,并且由于假体是植入人体中的,人体的各个关节本身不会像机械部件严密配合,而是关节与关节之间需要一定的间隙,因此为更加接近人体本身的功能和性质,设计适当的滑动间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倒刺”结构避免了髓腔固定体从髓腔内松脱,实现了安装牢固,对比文件1中杆向上延伸活动角度为10°,向下的弯曲的活动角度通常为90°,从而-90°~10°的角度能够克服瘢痕组织的占位。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