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有害微生物的方法及其阻隔形成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抑制有害微生物的方法及其阻隔形成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87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3875
优先权日:2011-04-19
申请(专利)号:201280030293.7
申请日:2012-04-17
复审请求人:ARMS制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珂
合议组组长:刘萍
参审员:陈龙飞
国际分类号:A61K31/736,A61K31/047,A61K31/155,A61P31/02,A61P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首先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0293.7,名称为“抑制有害微生物的方法及其阻隔形成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ARMS制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4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4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4段(即第1-47页),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2项。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3(US4657758A,公开日为1987年04月14日)公开了一种牙齿漱口水,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限定了组合物的pH值为4-7。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选择适当的pH值范围,而且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可以看出,本申请也可以采取漱口水的形式,其pH值并不都是7以下,只要满足“与要处理的粘膜相容”即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组分来调整其pH,其pH值调整的范围也属于常规的调整范围。说明书未证明所述pH值的选择使组合物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13,16-19,21-52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4-15,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3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阻隔形成组合物,其包括:
糖胶;
保湿剂;和
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
约0.01%≤C≤约0.4%;
约4.5%≤H≤约65%;和
0.050%<>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溶液,所述组合物的pH为4-7;
其中,C为糖胶,H为保湿剂,和A为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在治疗有效剂量下对于人体消耗是安全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当应用到人粘膜时形成平均厚度约0.001mm至约0.2mm的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当应用于哺乳动物粘膜时,基于体内试验具有约2小时至约6小时的抗微生物杀灭或静态活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选自由双胍类、二双胍类、聚六亚甲基双胍类、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组成的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约0.06%≤A≤约0.1%。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以组合物总重量计为0.05%至1%的抗微生物剂含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糖胶具有总负电荷。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的 pH为6-8。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糖胶为多糖。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糖胶为选自由黄原胶、瓜尔胶、阿拉伯树胶、西黄蓍胶、刺梧桐胶、刺槐豆胶、角豆树胶和果胶组成的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保湿剂为多元醇。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保湿剂为选自由甘油、山梨糖醇、木糖醇、丙二醇、聚乙二醇及其混合物组成的组。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水中的Rf值为0至约0.25。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为非亲水性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当应用于哺乳动物粘膜时会阻断具有数均直径为30nm以上的微生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括牙齿美白和脱敏剂。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括纤维寡糖、氮卓斯汀、硅类油和硝酸钾。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当施用于哺乳动物的粘膜时,能够有效防止微生物接触所述阻隔组合物下部的粘膜持续至少6小时。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由糖胶、保湿剂、抗微生物剂和
水、共聚维酮、其它润滑剂、对羟基苯甲酸酯、香味剂、防腐剂、缓冲剂或羧甲基纤维素的一种以上组成。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A为约0.1以下。
22. 一种阻隔形成组合物,其包括:
糖胶;
保湿剂;和
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
约0.01%≤C≤约0.4%;和
约4.5%≤H≤约65%;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溶液,所述组合物在治疗有效剂量下对于人体消耗是安全的,所述组合物的pH为4-7;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水中的Rf值为0至约0.25。
23. 一种粘膜阻隔形成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包括:
混合和加热:
糖胶;
保湿剂;和
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
约0.01%≤C≤约0.4%;
约4.5%≤H≤约65%;和
0.050%<>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溶液,所述组合物在治疗有效剂量下对于人体消耗是安全的,所述组合物的pH为4-7;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任一项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通过以下方法阻断、中和或杀死微生物的产品中的用途,所述微生物在哺乳动物遇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之前或过程中导致哺乳动物中的传染病,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污染的环境或物品,其中所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为已知或预期会被 有害的病毒、真菌或细菌微生物污染;
在所述哺乳动物遇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之前或过程中,将治疗有效量的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施用于哺乳动物粘膜上;
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粘膜上提供抑制微生物接触粘膜的阻隔。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粘膜上提供能够杀死与粘膜接触的空气传播的微生物的阻隔。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具有抗微生物杀灭或静态活性。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所述阻隔防止微生物接触所述阻隔下部的粘膜持续约6小时以上,或基于体内试验具有持续约2至约6小时的抗微生物杀灭或静态活性。
28.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所述阻隔抑制微生物接触粘膜持续约24小时以上,或基于体外PAE试验具有持续约16至约24小时以上的抗微生物杀灭或静态活性。
29.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所述阻隔抑制微生物接触粘膜持续大于6小时至约24小时,或基于体外PAE试验具有持续大于6至约24小时的抗微生物杀灭或静态活性。
30.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包括胶质和保湿剂。
31.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包括抗微生物剂。
32.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粘膜为口腔粘膜或咽粘膜。
33.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粘膜为鼻粘膜。
34.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施用漱口剂形式的所述组合物以接触哺乳动物的口腔粘膜或口咽粘膜;和
接着由哺乳动物口腔的接触而排出所述组合物。
3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喷施到哺乳动物的口 或鼻孔内。
3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摄取至少部分治疗有效量的所述组合物。
3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污染的环境选自由公共交通工具、公众聚集地、和含有已知或预期生病的人的房间或车辆组成的组。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公共交通工具选自飞机、公交车和出租车;公共聚集地选自医生办公室、医院、学校、幼儿园、教堂、旅馆或饭店。
39.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物品为选自由食品、液体、器皿、饮料容器和用具、儿童使用的物品、医疗设施、或牙科装置组成的组。
40.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微生物为:念珠菌属(Candida),肺炎菌(pneumonia)、MRS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鲍曼不动杆菌(acinetobacter bumanii)、血链球菌(streptococcus sanguis)、口腔链球菌(S.oralis)、轻型链球菌(S.mitis)、唾液链球菌(S.salivarius)、格氏链球菌(S.gordonii)、伴放线菌聚集菌(aggregatibacter actinomycetemcomitans)、具核梭杆菌(Fusobacterium nucleatum)、克柔氏念珠菌(C.krusei)、热带念珠菌(C.tropicalis)、光滑念珠菌(C.glabrata)、引起上呼吸道感染的微生物、HIV、单纯疱疹、HPV、EBV、感冒病毒和流感病毒。
41.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微生物具有的平均直径为约30nm以上。
42.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估计会遇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的时间,在遇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的估计时间之前约24小时以下,施用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
43.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哺乳动物为免疫功能低下的。
44.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
约0.01%≤C≤约0.4%;
约7%≤H≤约65%;和
0.050%<>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其中C为糖胶;H为保湿剂;和A为抗微生物剂。
4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能够有效预防或抑制传染病。
46. 一种阻断、中和或杀死致传染病的微生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污染的物品或环境,其中所述污染的物品或环境为已知或预期会被有害的病毒、真菌或细菌微生物污染;
在所述物品遇到污染的环境之前或过程中和在所述物品遇到哺乳动物的粘膜之前或过程中,在所述物品上形成阻隔;
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所述物品上提供捕获和杀死微生物的阻隔,从而防止微生物与粘膜接触或引起感染;
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中包含:
约0.01%≤C≤0.4%;
约7%≤H≤约65%;和
0.050%<>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其中,C为糖胶,H为保湿剂,和A为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季铵组合物;
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是溶液。
47.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具有抗微生物杀灭或静态活性。
48.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所述阻隔防止微生物接触所述阻隔下部的粘膜持续约6小时以上,或具有通过体内试验测定的持续约2至约6小时的抗微生物杀灭或静态活性。
49. 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任一项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通过 以下方法阻断、杀死或中和微生物的产品中的用途,所述微生物在免疫低下的哺乳动物中致传染病,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哺乳动物粘膜中的破损区;
将治疗有效量的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施用于哺乳动物的至少粘膜破损区;
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所述粘膜的破损区上提供阻隔,从而有效抑制所述微生物与粘膜破损区接触。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施用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之前,确定污染的环境或物品,其中所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为已知或预期会被所述微生物污染。
5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被包裹在锭剂中,该锭剂具有包含阻隔形成组合物的液体中心。
52. 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任一项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通过以下方法阻断、中和或杀死微生物的产品中的用途,所述微生物通过哺乳动物的手-口或手-鼻接触进入到哺乳动物的口腔、鼻腔或咽腔,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哺乳动物的手与污染的物品或环境的接触;
其中所述污染的物品或环境为已知或预期会被有害病毒、真菌或细菌微生物污染;
在哺乳动物的手-口或手-鼻接触之前,将治疗有效量的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施用于哺乳动物的口腔粘膜、鼻粘膜、或咽粘膜;
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粘膜上提供阻隔,以便抑制所述微生物与所述粘膜接触,和中和或杀死所述微生物。”
申请人ARMS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8页52项),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权利要求5、11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合并到权利要求6和21中,对权利要求6和21中的季铵阳离子性物质、糖胶和保湿剂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他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3中对于pH值给出了相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其pH值进行调整,无法得到本发明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关于Rf值,对比文件中3所述的需求和本申请的需求并不相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相关教导,无需提供证据表明所述Rf值不属于常规选择。关于所述糖胶的总负电荷以及所述保湿剂具有的多元醇特性有助于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虽然实施例是在少数的配方基础上进行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这些保湿剂均能产生相似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关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6、21如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约0.06%≤A≤约0.1%,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其中所述糖胶为选自由黄原胶、瓜尔胶、阿拉伯树胶、西黄蓍胶、刺梧桐胶、刺槐豆胶、角豆树胶和果胶组成的组,其中所述保湿剂为选自由甘油、山梨糖醇、木糖醇、丙二醇、聚乙二醇及其混合物组成的组。”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其中A为约0.1以下,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其中所述糖胶为选自由黄原胶、瓜尔胶、阿拉伯树胶、西黄蓍胶、刺梧桐胶、刺槐豆胶、角豆树胶和果胶组成的组,其中所述保湿剂为选自由甘油、山梨糖醇、木糖醇、丙二醇、聚乙二醇及其混合物组成的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1)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得到本发明pH值范围的充分教导,且这种选择并未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中的pH值范围和本发明不同并不意味着存在反向教导。无论是中性,还是和酸性漱口水都是本领域的常见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常规技术选择出本发明的pH值范围,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证实这种pH值的改变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关于Rf值,首先其是由特定组分及其含量本身所决定的,其次,在包含特定组分和含量后,如果希望进一步调整Rf值,来实现特定的亲水疏水性能以便施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3中已给出了使用特定表面活性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在添加特定表面活性剂后,体系亲水、疏水特性可得到改变,从而具备特定的Rf值。至于糖胶的总负电荷,所述多元醇,如前所述,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所具备的特定性能,其能够产生的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证实上述Rf值、糖胶、多元醇的选择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5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8页50项)和作为参考文献的附件1-2(复印件),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根据从属权利要求5的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22、23、4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22、44)中进一步将抗微生物剂限定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根据从属权利要求40的记载,进一步在权利要求24、49、5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47、50)中限定了微生物的种类,删除了权利要求5、40,并相应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指出:(1)对比文件3实施例2公开的是漱口水,其被吐出并不被消耗,因此,对比文件3的产品并不能被认为在治疗有效剂量下对人体消耗是安全的。(2)对比文件3记载pH值必须为碱性,至少为7.5,在对比文件3清楚给出了远离中性或酸性pH值的相反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除碳酸氢钠,没有动机修改参数。作为用于哺乳动物粘膜的组合物,pH值应保持稳定,以使其不对粘膜产生刺激,作为一种持久的屏障形成组合物,能够包裹粘膜长达数小时,此外,附件1显示某些抗微生物剂效果受pH值的影响。附件2表明季铵化合物抗微生物制剂也受pH显著的影响。(3)对于用途权利要求而言,本申请的用途和对比文件3的预防或改善斑块和牙菌斑相关的口腔疾病如牙龈炎和牙周炎等显著不同,本申请说明书第0067段明确记载:在一个实施方案中,本发明所述微生物不包括那些引起过敏反应或牙齿问题例如蛀牙(龋齿)等的微生物。在一个实施方案中,所述预防方法并不仅仅或者额外地预防牙齿问题或过敏反应,例如蛀牙(龋齿)、牙龈炎等。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微生物是引起全身性疾病的微生物,在许多情况下,在全身都会引起症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采用对比文件3的组合物来预防全身性疾病。综上,目前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附件1-2为:
附件1:Chawhki Boukarim等,“Preservatives in liquid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The Journal of Applied Research,Vol.9,No.1&2,2009,第14-17页,复印件;
附件2:Sotohy A.S. Mohamed, “Studying effect of pH on the antimycotic performance of some disinfectants by using quantitative suspension test”,Ass.Uvin.Bull. Eviron. Res.,Vol.7 No.1,2004年3月,第45-55页,复印件。
本次修改的权利要求1、21-23、44、47、50如下:
“1. 一种阻隔形成组合物,其包括:
糖胶;
保湿剂;和
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
约0.01%≤C≤约0.4%;
约4.5%≤H≤约65%;和
0.050%<>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溶液,所述组合物的pH为4-7;
其中,C为糖胶,H为保湿剂,和A为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在治疗有效剂量下对于人体消耗是安全的,
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21. 一种阻隔形成组合物,其包括:
糖胶;
保湿剂;和
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
约0.01%≤C≤约0.4%;和
约4.5%≤H≤约65%;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溶液,所述组合物在治疗有效剂量下对于人体消耗是安全的,所述组合物的pH为4-7;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水中的Rf值为0至约0.25,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22. 一种粘膜阻隔形成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包括:
混合和加热:
糖胶;
保湿剂;和
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组合物满足下述要求:
约0.01%≤C≤约0.4%;
约4.5%≤H≤约65%;和
0.050%<>
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溶液,所述组合物在治疗有效剂量下对于人体消耗是安全的,所述组合物的pH为4-7;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2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1任一项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通过以下方法阻断、中和或杀死微生物的产品中的用途,所述微生物在哺乳动物遇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之前或过程中导致哺乳动物中的传染病,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污染的环境或物品,其中所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为已知或预期会被有害的病毒、真菌或细菌微生物污染;
在所述哺乳动物遇到污染的环境或物品之前或过程中,将治疗有效量的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施用于哺乳动物粘膜上;
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粘膜上提供抑制微生物接触粘膜的阻隔,
其中所述微生物为:念珠菌属(Candida),肺炎菌(pneumonia)、MRS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鲍曼不动杆菌(acinetobacter bumanii)、血链球菌(streptococcus sanguis)、口腔链球菌(S.oralis)、轻型链球菌(S.mitis)、唾液链球菌(S.salivarius)、格氏链球菌(S.gordonii)、伴放线菌聚集菌(aggregatibacter actinomycetemcomitans)、具核梭杆菌(Fusobacterium nucleatum)、克柔氏念珠菌(C.krusei)、热带念珠菌(C.tropicalis)、光滑念珠菌(C.glabrata)、引起上呼吸道感染的微生物、HIV、单纯疱疹、HPV、EBV、感冒病毒和流感病毒。
44. 一种阻断、中和或杀死致传染病的微生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污染的物品或环境,其中所述污染的物品或环境为已知或预期会被有害的病毒、真菌或细菌微生物污染;
在所述物品遇到污染的环境之前或过程中和在所述物品遇到哺乳动物的粘膜之前或过程中,在所述物品上形成阻隔;
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所述物品上提供捕获和杀死微生物的阻隔,从而防止微生物与粘膜接触或引起感染;
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中包含:
约0.01%≤C≤0.4%;
约7%≤H≤约65%;和
0.050%<>
其中,所有百分数是以组合物总重量计;
其中,C为糖胶,H为保湿剂,和A为抗微生物剂;
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剂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其中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是溶液。
4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1任一项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通过以下方法阻断、杀死或中和微生物的产品中的用途,所述微生物在免疫低下的哺乳动物中致传染病,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哺乳动物粘膜中的破损区;
将治疗有效量的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施用于哺乳动物的至少粘膜破损区;
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所述粘膜的破损区上提供阻隔,从而有效抑制所述微生物与粘膜破损区接触,
其中所述微生物为:念珠菌属(Candida),肺炎菌(pneumonia)、MRS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鲍曼不动杆菌(acinetobacter bumanii)、血链球菌(streptococcus sanguis)、口腔链球菌(S.oralis)、轻型链球菌(S.mitis)、唾液链球菌(S.salivarius)、格氏链球菌(S.gordonii)、伴放线菌聚集菌(aggregatibacter actinomycetemcomitans)、具核梭杆菌(Fusobacterium nucleatum)、克柔氏念珠菌(C.krusei)、热带念珠菌(C.tropicalis)、光滑念珠菌(C.glabrata)、引起上呼吸道感染的微生物、HIV、单纯疱疹、HPV、EBV、感冒病毒和流感病毒。
50. 根据权利要求1至21任一项所述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通过以下方法阻断、中和或杀死微生物的产品中的用途,所述微生物通过哺乳动物的手-口或手-鼻接触进入到哺乳动物的口腔、鼻腔或咽腔,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哺乳动物的手与污染的物品或环境的接触;
其中所述污染的物品或环境为已知或预期会被有害病毒、真菌或细菌微生物污染;
在哺乳动物的手-口或手-鼻接触之前,将治疗有效量的所述阻隔形成组 合物施用于哺乳动物的口腔粘膜、鼻粘膜、或咽粘膜;
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粘膜上提供阻隔,以便抑制所述微生物与所述粘膜接触,和中和或杀死所述微生物,
其中所述微生物为:念珠菌属(Candida),肺炎菌(pneumonia)、MRS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鲍曼不动杆菌(acinetobacter bumanii)、血链球菌(streptococcus sanguis)、口腔链球菌(S.oralis)、轻型链球菌(S.mitis)、唾液链球菌(S.salivarius)、格氏链球菌(S.gordonii)、伴放线菌聚集菌(aggregatibacter actinomycetemcomitans)、具核梭杆菌(Fusobacterium nucleatum)、克柔氏念珠菌(C.krusei)、热带念珠菌(C.tropicalis)、光滑念珠菌(C.glabrata)、引起上呼吸道感染的微生物、HIV、单纯疱疹、HPV、EBV、感冒病毒和流感病毒。”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页50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4段(即第1-47页),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首先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阻隔形成组合物。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牙齿漱口水,其中包括15.5%甘油、72.82%水、0.03%黄原胶和0.2%水杨酸钠等,漱口水的pH为7.7;实施例2中记载了在4名患者每次刷牙前使用前述(实施例1)产品的漱口水,结果显示,在测试期间,漱口水有效降低牙斑面积,牙龈炎症(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实施例1-2)。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前述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3中所述牙齿漱口水属于组合物溶液,其中的黄原胶属于糖胶,甘油属于保湿剂,水杨酸钠属于抗微生物剂,其含量则落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数值范围内。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是一种阻隔形成组合物,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产品的功效包括用于漱口从而去除牙菌斑,消除由所述微生物引发的口腔疾病,并具有对牙龈和相关组织愈合和降低刺激的功效(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栏第12-45行,实施例2,说明书第3栏第14-21行),实际上同样是通过阻隔微生物传播而起到预防微生物导致的各种疾病,因此,单纯从阻隔的作用来看,二者的作用并无实质不同,无法区分开来;另外,从对比文件3实施例2来看,也可以确认该产品在治疗有效剂量下对人体消耗是安全的。
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的pH值为4-7;②抗微生物剂为季铵阳离子性物质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本申请说明书提供了实施例1-215,分别记载了相应细胞的培养、组合物的制备,组合物的性能测试例如单层创伤修复实验(将具体细胞培养物暴露于盐水稀释的本发明组合物中,而后洗去组合物,继而层覆细胞培养物,进行孵育,以细胞生长和迁移获得的融合单层代表创伤修复效果)、细胞毒性试验(促进组织损伤或细胞坏死方面的效果)、EHOM损伤的副作用、对细胞结构的影响、抵抗各种微生物感染的功效、持久性以及使用体外滤器嵌件对黄原胶和甘油组成的组合物测定的细菌或真菌培养阻隔或抑制效果等。但是,上述实验均为体外实验,并未将组合物制备成专门用于阻隔微生物的产品,从说明书整体来看,其所希望证实的效果是通过阻隔组合物在形成的阻隔中将微生物捕获,而后被抗微生物活性成分杀死(参见说明书第56段);而且从本申请说明书来看,本发明的产品形式同样可以是漱口水(参见说明书第72、77段),所述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漱口水产品等同样可以预期的。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并未证实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而,说明书也未证实对于所述pH值的选择相比其他pH取得何种技术效果(如可参见说明书第0021-0053段,第0115至第0334段,图1-33),也同样并未证实季铵阳离子性物质相比水杨酸钠或其他常规抗微生物剂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组成接近的相同用途产品。
鉴于pH4-7是常见的人体生理可接受的口腔pH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来调整所述口腔组合物的pH得到pH4-7的范围;而在口腔组合物中使用抗微生物剂同样是常规技术手段,诸多具体种类的季铵阳离子性物质属于口腔组合物中常用的抗微生物剂;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任何试验数据证明所述pH值的选择以及抗微生物剂种类的选择使组合物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中未被对比文件3的上述点值所公开的各组分为其他含量的技术方案,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具体点值可以显而易见概括得出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形成的膜厚度。由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黄原胶是一种源自微生物的一种胞外多糖,具较好的增稠作用、乳化、成膜性等,可见黄原胶的成膜性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可参见刘钟栋主编,《食品添加剂》,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6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组合物的具体组成,能确认该组合物因包含黄原胶而可以在口腔内成膜,至于其成膜厚度则是由组分及其含量本身所决定的,且可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的抗微生物活性,对于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上述限定并没有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的改变,且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其抗微生物效果,因此基于和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抗微生物剂的具体种类,所限定的各种抗微生物剂均为常规抗微生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为了有效抑制口腔微生物的滋生和传播,容易想到选择其它常规抗微生物剂如双胍类、二双胍类、聚六亚甲基双胍类物质或季铵阳离子性物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中A组分的含量范围,并限定了抗微生物剂、糖胶、保湿剂的具体种类。权利要求6-12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抗微生物剂的含量、糖胶特征、pH值范围、糖胶及保湿剂的种类。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落入上述限定种类内的具体含量、抗微生物剂、糖胶、保湿剂,对比文件3发明详述部分还公开了其他种类的保湿剂如山梨糖醇、丙二醇,其他种类的抗菌剂如苯甲酸钠、乙醇、乙醇/水、水杨酸钠、氯化苯甲酰、N-烷基吡啶氯化物等,针对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的具体组分而言,瓜尔胶、阿拉伯树胶……果胶等均为常见大分子物质,和黄原胶具有类似功效;木糖醇、聚乙二醇等则为常见溶剂和保湿剂,和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甘油、山梨糖醇、丙二醇具有类似功效;季铵阳离子性物质也是常规的抗微生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的组合物组分及含量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常规试验选择其它类似物质。包括黄原胶在内的大分子多糖类增稠剂本身的结构组成决定了具有总负电荷,为其固有属性。且从说明书来看,以上附加限定均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14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在水中的Rf值以及组合物是非亲水性的。根据说明书第0109段、第326-334段所定义,所述Rf值表征的是组合物的亲水疏水性,对于所述组合物的亲水、疏水性,其实质上仅由组合物的成分和含量决定,基于应用性能的考虑,调整其亲水、疏水性即调整Rf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物用途,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调整各组分的含量,或保持基本组分及含量不变的前提下添加表面活性剂等)即可实现的,对比文件3中也已经教导了组合物中可含有表面活性剂(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4-5)。另外,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证明组合物在水中Rf值的选择能使组合物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和18均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的阻断效果。对于权利要求15、18所请求保护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上述限定并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的改变,且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各种具体微生物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可以选择确定权利要求15、18的技术方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和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17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不包含的成分,是否包含这些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对比文件3实施例2的具体产品中同样不包括上述成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的组成,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还在于组合物还包含共聚维酮、其它润滑剂、对羟基苯甲酸酯、羧甲基纤维素等组分。共聚维酮为人工合成高分子药用辅料,具有优异的粘结性、吸湿性、成膜性,常用于各种包衣和局部给药的喷雾剂中;口腔给药属于典型的局部给药类型;羧甲基纤维素则是天然来源的大分子多糖,具有优异的增稠、成膜、粘合、乳化和悬浮等作用,广泛用于食品、药品等技术领域,为了加强成膜及膜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进一步加入共聚维酮和/或羧甲基纤维素。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苯甲酸钠,将其替换为类似的对羟基苯甲酸酯是一种常规选择。至于其他润滑剂、香味剂、防腐剂、缓冲剂等组分,同样是结合常识即可选择加入的。且说明书并没有证实上述辅料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A即抗微生物剂的含量和糖胶、保湿剂的具体种类,基于前述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抗微生物剂的具体种类来确定该组分的具体用量,糖胶和保湿剂的具体种类也如前所述是结合常规选择即可确定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阻隔形成组合物。结合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其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pH值范围、抗微生物的具体种类和组合物在水中的Rf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即可选择得到的,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粘膜阻隔形成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所述组合物的具体组成是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显而易见即可得到的,至于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将各组分依次混合制备的过程,权利要求22限定的混合和加热属于常规制备手段,是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容易选择得出的。说明书也没有证实上述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和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21的组合物的用途,并限定了所阻隔的微生物的种类。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所述漱口水有效降低牙斑面积,牙龈炎症,对比文件3说明书中还指出抗菌剂水杨酸钠的加入有利于除去菌斑(说明书第5栏第42-47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漱口水使用的目的就是通过哺乳动物(例如人)遇到污染环境或物品前,将漱口水用于口腔粘膜,抑制口腔微生物的滋生和传播,从而防止哺乳动物口腔粘膜遭受微生物的感染,形成一定程度的阻断、杀死或中和微生物。而所预防和阻隔的具体微生物的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可以合理预期和选择的。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43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的使用效果,组合物包括的组分及其含量,施用部位,污染环境,物品,交通工具,微生物种类,施用组合物时机,哺乳动物免疫条件,组合物组分含量等。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使用漱口水包括糖胶、保湿剂和抗微生物剂,施用至哺乳动物口腔(至少摄取部分治疗有效量的组合物,还包括口咽粘膜)。虽然对比文件3在刷牙前使用漱口水,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漱口水包含抗微生物试剂,具有降低牙斑面积即意味着具有杀灭或阻隔微生物的作用,其阻隔或抑制微生物的时间属于常规的抗微生物试剂的作用时间。因此,所述使用效果是根据对比文件3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组合物包括的组分及其含量,如前评述权利要求1-21所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可以确定的。至于污染环境以及施用部位,污染环境、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接触物品等都会通过空气或接触手等部位皮肤等方式从而传播微生物至哺乳动物口咽。此外,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组合物是经口腔适用,但根据实际需求将其制备成适于皮肤、鼻内施用的组合物上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提供临床试验,未证实这种施用部位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述微生物也为常见的微生物感染种类,其平均直径也属于常见的感染微生物直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免疫功能低下的哺乳动物而施用所述组合物预防或抑制所述感染传染疾病。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4-4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4请求保护一种阻断、中和或杀死致传染病的微生物的方法。权利要求44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4限定了抗微生物剂为季铵组合物;2)限定了方法包括:确定污染的物品或环境,其中所述污染的物品或环境为已知或预期会被有害的病毒、真菌或细菌微生物污染;在所述物品遇到污染的环境之前或过程中和在所述物品遇到哺乳动物的粘膜之前或过程中,在所述物品上形成阻隔;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在所述物品上提供捕获和杀死微生物的阻隔,从而防止微生物与粘膜接触或引起感染。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结合对权利要求1、4-5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季铵组合物作为抗微生物剂。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结合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可知,污染的环境以及污染的物品等都会通过空气或接触哺乳动物从而传播微生物至哺乳动物口咽,对比文件3漱口水使用的目的就是通过哺乳动物遇到污染环境或污染物品前,将漱口水用于口腔粘膜,防止哺乳动物口腔粘膜接触被微生物污染的物品或环境。因此形成一定程度的阻断、杀死或中和微生物。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选择能使组合物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5-46引用权利要求44,限定了阻隔形成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漱口水包含抗微生物剂,具有降低牙斑面积即意味着具有杀灭或阻隔微生物的作用,其阻隔或抑制微生物的时间属于常规的抗微生物试剂的作用时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9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阻隔形成组合物被包裹在锭剂中,该锭剂具有包含阻隔形成组合物的液体中心。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组合物是液体,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将其制备成包含液体的固体制剂形式以方便携带;并且对于口腔组合物而言,将其制成锭剂形式以在口腔内控制释放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7和50均引用权利要求1至21,权利要求48引用权利要求47,如前对权利要求1至21以及24-43的评述可知,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7、48和5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的产品对人体消耗的安全性和本申请并不存在实质区别。实际上,首先,安全性是由产品中具体组成成分决定的,在产品组成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二者的安全性不会存在实质区别。其次,安全性确实受到产品形式的影响,但从本申请说明书来看,本发明的产品形式同样可以是漱口水(例如可参见说明书第72、77、143、254段),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产品形式可以相同,剂量安全性上的要求和特性也是相同的,并不存在实质区别。再者,本申请说明书中自始至终并未进行动物或临床试验,并未对其摄入后安全性进行研究,并不能认为本发明的安全性和对比文件3存在本质差异。
(2)本发明和对比文件3的pH值确实存在差异,然而首先这种差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的选择,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针对这种差异进行研究并证实其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基于所述不同pH值,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一种组成接近的相同用途产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充足的动机对组合物的pH值进行调整来得到所述范围。对比文件3中的pH值范围和本发明不同并不意味着存在反向教导。无论是中性,还是酸性漱口水都是本领域的常见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常规技术选择出本发明的pH值范围,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证实这种pH值的改变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的漱口水作用部位和本申请可以相同,均可以是口腔粘膜,本申请的pH值范围和施用部位并无必然联系,而仅仅是一种常规选择;即使某些抗微生物剂作用效果如附件1-2所言受pH值影响,但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证实pH值和效果之间具有任何联系;实际上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制备组合物时并未控制和检测pH值,在使用时还要用盐水等进行稀释,从说明书不能看出pH值和组合物效果、用途之间有何关联。
(3)本申请权利要求的阻隔形成组合物实质上涵盖了对比文件3的产品类型和作用原理,进而,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排除了部分导致龋齿的微生物,但整体来看,二者均是通过利用抗微生物剂和糖胶等原料,均可以通过漱口、冲洗等方式来实现抵抗和降低口腔等部位微生物的效果,根据对比文件3,得到本申请所涵盖的口腔组合物或类似部位的冲洗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所预防的具体微生物种类差异并不会导致二者的用途产生本质区别。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并未提供动物或临床实验数据来证实本申请可以用于预防全身性疾病。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5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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