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21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07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37632.1
申请日:2014-10-13
复审请求人:李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秀丽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赵晓玲
国际分类号:A61F13/42;A61F13/472;A61F13/496;A61F13/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37632.1、名称为“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3日,公开日期为2015年01月21日,申请人为李涛。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 5537095A,公开日期为1996年0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71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包括吸水垫片、可拆卸控制盒及至少一组检测装置,所述可拆卸控制盒设置有提醒装置,所述可拆卸控制盒可拆卸设置于所述吸水垫片;所述检测装置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提醒装置的信号输入端信号连接;
所述检测装置包括:
相互不相交铺设于吸水垫片的第一导电体及第二导电体;
用于给第一导电体提供电信号的电信号供给模块,所述电信号供给模块的电信号输出端与所述第一导电体电信号连接;以及
用于检测第二导电体电信号变化的检测模块,所述检测模块与所述第二导电体信号连接;
所述的至少一组检测装置,其第一导电体为第一导电丝,第二导电体为第二导电丝,所述第一导电丝及第二导电丝组成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为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为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
所述的检测装置有三组,分别为第一检测装置、第二检测装置及第三检测装置;
所述第一检测装置的第一导电体为第一导电丝A,所述第一检测装置的第二导电体为第二导电丝A,所述第一导电丝A及第二导电丝A组成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A为双“U”型轮廓走线结构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A为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所述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铺设于吸水垫片的中间部位;
所述第二检测装置的第一导电体为第一导电丝B,所述第二检测装置的第二导电体为第二导电丝B,所述第一导电丝B及第二导电丝B组成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B为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B为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所述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包裹于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外侧;
所述第三检测装置的第一导电体为第一导电丝C,所述第三检测装置的第二导电体为第二导电丝C,所述第一导电丝C及第二导电丝C组成第三双 “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C为第三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C为第三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所述第三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包裹于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外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拆卸控制盒包括上壳体、下壳体及磁铁锁件,所述上壳体及下壳体通过一铰链可转动连接,所述磁铁锁件包括一N极磁铁块及一S极磁铁块,所述N极磁铁块内置于所述上壳体,所述S极磁铁块内置于所述下壳体;
所述吸水垫片的一边缘设置有一标记可拆卸控制盒安装位的标记孔,所述可拆卸控制盒通过上壳体、下壳体及磁铁锁件夹持在所述吸水垫片的标记孔位置处;
所述电信号供给模块及检测模块设置于所述可拆卸控制盒的上壳体或下壳体;所述第一导电体可插拔式连接于所述电信号供给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装置设置有无线信号发射模块,所述提醒装置设置有无线信号接受模块,所述检测装置的无线信号发射模块与所述提醒装置的无线信号接受模块无线信号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垫片为尿不湿、防水垫或卫生巾。
5.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信号供给模块为一可充电锂电池。
6.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模块为电流检测模块或电压检测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提醒装置为音乐播放器或智能终端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无线信号发射模块和无线信号接受模块为蓝牙模块或WIFI模块。 ”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a、控制组件为控制盒的形式;b、第一检测装置中的第一导电丝A及第二导电丝A组成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A为双“U”型轮廓走线结构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A为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所述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铺设于吸水垫片的中间部位。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李涛(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于2018年09月07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适当地调整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包括吸水垫片、可拆卸控制盒及至少一组检测装置,所述可拆卸控制盒设置有提醒装置,所述可拆卸控制盒可拆卸设置于所述吸水垫片;所述检测装置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提醒装置的信号输入端信号连接;
所述检测装置包括:
相互不相交铺设于吸水垫片的第一导电体及第二导电体;
用于给第一导电体提供电信号的电信号供给模块,所述电信号供给模块的电信号输出端与所述第一导电体电信号连接;以及
用于检测第二导电体电信号变化的检测模块,所述检测模块与所述第二导电体信号连接;
所述的至少一组检测装置,其第一导电体为第一导电丝,第二导电体为第二导电丝,所述第一导电丝及第二导电丝组成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为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为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
所述的检测装置有三组,分别为第一检测装置、第二检测装置及第三检测装置;
所述第一检测装置的第一导电体为第一导电丝A,所述第一检测装置的第二导电体为第二导电丝A,所述第一导电丝A及第二导电丝A组成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A为双“U”型轮廓走线结构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A为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所述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铺设于吸水垫片的中间部位;
所述第二检测装置的第一导电体为第一导电丝B,所述第二检测装置的第二导电体为第二导电丝B,所述第一导电丝B及第二导电丝B组成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B为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B为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所述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包裹于第一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外侧;
所述第三检测装置的第一导电体为第一导电丝C,所述第三检测装置的第二导电体为第二导电丝C,所述第一导电丝C及第二导电丝C组成第三双 “U”型轮廓结构走线,所述第一导电丝C为第三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内轮廓线,所述第二导电丝C为第三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所述第三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包裹于第二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外侧;
所述可拆卸控制盒包括上壳体、下壳体及磁铁锁件,所述上壳体及下壳体通过一铰链可转动连接,所述磁铁锁件包括一N极磁铁块及一S极磁铁块,所述N极磁铁块内置于所述上壳体,所述S极磁铁块内置于所述下壳体;
所述吸水垫片的一边缘设置有一标记可拆卸控制盒安装位的标记孔,所述可拆卸控制盒通过上壳体、下壳体及磁铁锁件夹持在所述吸水垫片的标记孔位置处;
所述电信号供给模块及检测模块设置于所述可拆卸控制盒的上壳体或下壳体;所述第一导电体可插拔式连接于所述电信号供给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装置设置有无线信号发射模块,所述提醒装置设置有无线信号接受模块,所述检测装置的无线信号发射模块与所述提醒装置的无线信号接受模块无线信号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垫片为尿不湿、防水垫或卫生巾。
4.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信号供给模块为一可充电锂电池。
5.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模块为电流检测模块或电压检测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提醒装置为音乐播放器或智能终端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其特征在于: 无线信号发射模块和无线信号接受模块为蓝牙模块或WIFI模块。 ”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认为: 1)本申请的控制盒是可拆卸的,其拆卸的结构是根据与吸收垫的结构来适应的,且该拆卸结构的控制盒未被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任何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该拆卸结构使得该控制盒可以循环多次使用,达到了节约成本的目的;2)对于双U型轮廓结构,本申请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通过尿液湿润区域判断尿量大小的智能吸收垫,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U型轮廓结构,并且对比文件2需要在吸收垫上平行布置多组检测丝,并通过电路及处理器相结合,才能准确判断尿湿情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 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包括可拆卸控制盒,所述可拆卸控制盒可拆卸设置于所述吸水垫片,提醒装置设置于可拆卸控制盒内,所述可拆卸控制盒包括上壳体、下壳体及磁铁锁件,所述上壳体及下壳体通过一铰链可转动连接,所述磁铁锁件包括一N极磁铁块及一S极磁铁块,所述N极磁铁块内置于所述上壳体,所述S极磁铁块内置于所述下壳体;所述吸水垫片的一边缘设置有一标记可拆卸控制盒安装位的标记孔,所述可拆卸控制盒通过上壳体、下壳体及磁铁锁件夹持在所述吸水垫片的标记孔位置处;所述电信号供给模块及检测模块设置于所述可拆卸控制盒的上壳体或下壳体;2)本申请中的三组检测装置中,每两根导电体组成一组对应一个检测装置,而对比文件2是每相邻的两根吸收垫导体都可以组成一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2)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可拆卸结构,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将检测装置与吸收垫可拆卸连接以节约成本的技术启示;2)首先,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双U型轮廓结构,各导电体从吸收垫的中心向两侧依次设置,并且两两之间同样起到包围作用,当尿液从中间向周围漫延时,双U型轮廓结构设置于尿液向周边漫延的路径上;其次,对比文件2中将吸收垫从中间向两侧分成多个区域,通过与电路及处理器相结合,能够准确判断各区域的尿湿情况,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吸收垫设置于病床上,其面积较大,为了准确测量,相应设置的导电体也较多;而本申请设置的导电体较少,结构简单,但准确性也相应地下降,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不需要准确检测或者吸收垫面积较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导电体组成的检测区域,并不是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上进行结构简化, 1)对比文件2的检测装置主要应用于病床,需要将导体平铺于床面,因为根据人体躺于床面位置的不同,尿液排泄位置不同,难以保证尿液是从吸收垫的正中心位置向周边漫延,所以应用场景不同,其结构也是不相同的;2)对比文件2中明确了每个导体的两端都有触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的导体布置并不是U型结构;3)本申请技术方案记载的检测装置为三组,分别为第一检测装置、第二检测装置及第三检测装置,但并不是仅限定检测装置为三组,如果在特殊的场景,需要更高的精确度,完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检测装置的数量,按照在吸收垫上从中心向外的方式多组设置。而且基于实际应用,本申请的结构简单,生产成本低,检测效果良好,基于该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测装置,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经过合议,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6月11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2017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申请日2014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失禁检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行-第8栏第15行、图1-7),包括吸收垫12、处理器44、信号解码器43、LED驱动器41等部件,吸收垫12可以包括顶片层20、中间层21和底片层22,多个导体15a-e,15f/g 以及15h-l粘结于底片层22上,夹子14将吸收垫12通过导线13连接到床上的电子元件,导体15a-e,15f/g 以及15h-l可以为金属丝;夹子14包括上下夹子半部30和31,一对扭转弹簧35将夹子半部30和31保持在正常夹紧状态;十五个触针 36a-n连接到上半部分31,每个触针分别电连接并通过引线13,吸收垫12通过引线13连接到多路复用器/多路分解器 40和夹子检查LED驱动器41。多路复用器/多路分解器40接收来自信号注入电路42的驱动信号和来自通信和控制处理器44的电路选择信号,多路复用器/多路分用器40将失禁信号发送到信号解码器43,信号解码器43又将信号发送到通信和控制处理器44。处理器44可以向护士呼叫中继器45发送信号以进行护士呼叫,向内部通信信号46发送信号以产生护士警报LO信号,或者发送到LED驱动器47以在床脚踏板处产生LED信号。
检测过程中,处理器44将电路选择信号发送到多路复用器/多路分用器40,最初通过触点16b将信号从信号注入电路42施加到吸收垫导体15b。然后分别通过触点16a和16c检查吸收垫导体15a和15c的信号存在(吸收垫12的导体15b的连续性)。通过首先将吸收垫导体15a连接到信号解码器43来完成该检查,信号解码器43然后向处理器44发信号通知是否存在连续性,然后重复吸收垫导体15c的处理。然后,多路复用器/多路分用器40基于所检查的两个电路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将失禁信号发送到信号解码器43。如果吸收垫12被润湿使得湿润的垫完成例如导体15a和15b之间的电路,则当电压施加到对应于导体15b和触点16b的夹子销36a-o时,电流将流过导体如图15b所示,通过导体15a和触点16a穿过湿润的吸收垫12,并通过对应于导体15a和触点16a的夹子销36a-o返回多路复用器 40。 因此,信号解码器43将向处理器44发信号通知在导体15a和15b之间检测到至少直径为2.5英寸的湿润区域。
通过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导体15a-e,15f/g 以及15h-l相互不相交铺设于吸收垫12内;处理器44将电路选择信号发送到多路复用器/多路分用器40,通过触点16b将信号从信号注入电路42施加到吸收垫导体15b,然后分别通过触点16a和16c检查吸收垫导体15a和15c的信号存在,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给第一导体提供电信号的电信号供给模块和用于检测第二导电体电信号变化的检测模块,上述电信号供给模块、检测模块与吸收垫导体15a-e,15f/g 以及15h-l组成检测装置;相邻的两根吸收垫导体之间可以根据尿湿与否改变该两者之间的信号导通状况,例如吸收垫导体15b和15c,对应于本申请中第一导体和第二导体;相邻的两根吸收垫导体组成双“U”型轮廓(参见附图2),其中靠近中心的吸收垫导体为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内轮廓线,靠近两端的另一根为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例如吸收垫导体15b位于吸收垫导体15a的轮廓线以内,是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内轮廓线,吸收垫导体15a为双“U”型轮廓结构走线的外轮廓线;在对比文件2中,检测装置由中心向两侧分为多组,例如吸收垫导体15e与15d形成第一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检测装置,收垫导体15d与15c形成第二组包裹于第一组的外侧,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检测装置,吸收垫导体15c与15d形成第三组包裹于第二组的外侧,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检测装置。在夹子14打开时,吸收垫导体15a-e,15f/g以及15h-l可以通过触点16a-16l与夹子14上触针 36a-n连接,或者抽出,因此吸收垫导体15a-e,15f/g以及15h-l可插拔式连接于电信号供给模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包括可拆卸控制盒,所述可拆卸控制盒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吸水垫片,提醒装置设置于可拆卸控制盒内,所述可拆卸控制盒包括上壳体、下壳体及磁铁锁件,所述上壳体及下壳体通过一铰链可转动连接,所述磁铁锁件包括一N极磁铁块及一S极磁铁块,所述N极磁铁块内置于所述上壳体,所述S极磁铁块内置于所述下壳体;所述吸水垫片的一边缘设置有一标记可拆卸控制盒安装位的标记孔,所述可拆卸控制盒通过上壳体、下壳体及磁铁锁件夹持在所述吸水垫片的标记孔位置处;所述电信号供给模块及检测模块设置于所述可拆卸控制盒的上壳体或下壳体;2)本申请中的三组检测装置中,每两根导电体组成一组对应一个检测装置,而对比文件2是每相邻的两根吸收垫导体都可以组成一组。由此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吸收垫的便携性;简化检测装置的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中,将组成检测装置的电子模块以及提醒装置设置于控制盒壳体中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控制盒与吸收垫的连接形式,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夹子14的形式,将检测装置与吸收垫可拆卸地夹持到吸收垫上(参见同上),而本申请中的控制盒也是通过夹持的方式将上下壳体夹持在吸水垫上,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利用磁铁正负极吸引来将上下两部分固定,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扭转弹簧来固定,然而上述两种方式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夹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选择,而为了将导体与检测装置准确连接,在吸收垫上设置标记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各相邻导线可以组成检测区域,从而可以覆盖到吸收垫的大部分区域,因此检测结构复杂,但是覆盖的区域也多,检测区域划分更细化,从而检测的准确度更高,本申请中每两根导电体组成检测区域,结构简化、但是其检测功能也相应减弱,这种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 一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提醒功能的智能吸收垫,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所述吸收垫的应用场景,而对比文件2中失禁检测装置中包括的吸收垫12,同样为一种智能吸收垫,并且其布线方式同样为U型轮廓结构走线;另一方面,即便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应用于人体的吸收垫,与对比文件2的应用场景不同,但是对于吸收垫来说,不同应用场景,其对应的排尿位置和尿液扩散方式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排尿位置和尿液扩散特点设置走线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申请“U”型结构指的是检测装置的两根导电丝组成“U”型轮廓结构走线,与导体的触点没有关系,因此对比文件2中每个导体的两端是否有触点与导体布置是否是“U”型结构没有关系,并且根据本复审决定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中相邻的两根吸收垫导体组成双“U”型轮廓;3)首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已经限定了检测装置为三组;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检测装置由中心向两侧分为多组,以此来提高测量的精确度,因此检测装置数量的多少并不能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2中吸收垫导体的设置也是由中心向两侧分为多组,能够实现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检测装置的信号传送方式进行了限定,然而无线信号发射接收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信号传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选择和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吸收垫12是用于床上的吸收垫(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0-50行)。而在此基础上,将其用于卫生巾、尿不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电源形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段)的检测手段是检测到电压,即为电压检测模块。而在此基础上,设置电流检测模块替代电压检测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将提醒装置设置为智能终端设备或音乐播放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提醒装置的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无线信号发射模块和无线信号接收模式进行了限定,然而蓝牙模块、WIFI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无线信号发送、接收模块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