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靶向扩增和测序的非侵入性胎儿基因组筛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22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42125
优先权日:2007-07-23
申请(专利)号:201410052009.7
申请日:2008-07-23
复审请求人:香港中文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慧
合议组组长:邢维玲
参审员:李娟娟
国际分类号:C12Q1/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2009.7,名称为“利用靶向扩增和测序的非侵入性胎儿基因组筛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香港中文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7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7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5日以权利要求1-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2月1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17页,以及2017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通过分析母体血液样品确定胎儿非整倍性存在或不存在的计算机系统,所述母体血液样品包括胎儿和母体的无细胞基因组DNA,其中所述母体血液样品是血浆或血清,所述计算机系统包括:
接收获自扩增的DNA测序的序列标签的装置,所述扩增的DNA获自母体血液样品中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扩增和母体血液样品中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扩增;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一数目的装置;
确定来自所述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二数目的装置;以及
比较序列标签的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还包括进行母体血液样品中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扩增和母体血液样品中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扩增的装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DNA的扩增包括纳升聚合酶链式反应(PCR)、乳液PCR、polony PCR和滚动循环扩增中的至少一种。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DNA的扩增使用正向引物和反向引物来扩增来自特异性靶基因座的DNA。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比较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包括:
确定所述生物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
利用所述部分浓度来确定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之间差别的截止值,以表明所述第一染色体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确定所述生物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包括定量获得所述母体血液样品的所述女性个体与所述胎儿之间的多态性差异的装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定量的装置包括:
鉴定所述女性个体是纯合而所述胎儿是杂合的靶多态性位点的装置;以及
比较所述靶多态性位点处胎儿特异性等位基因的量与所述靶多态性位点处共同等位基因的量,以确定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所述共同等位基因不是胎儿特异性的。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确定所述生物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包括:
比较第一基因座处表现出胎儿特异性甲基化方式的DNA分子的量与所述第一基因座处DNA分子的总量的装置。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的装置包括: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中的每一个的序列标签的数目的装置;以及
进行所述数目的加和的装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还包括:
在计算加和之前修正所述数目的装置。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的 装置包括:
将所述序列标签与人基因组进行比对的装置;以及
计数与所述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比对的序列标签的数目的装置。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比较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相对于所述第二数目的比例的装置;以及
将所述比例与参考值比较,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
13. 确定怀有胎儿的女性个体的生物样品中胎儿非整倍性存在或缺失的计算机系统,所述生物样品包括来自所述女性个体和来自所述胎儿的无细胞基因组DNA,其中所述生物样品是血浆或血清,所述计算机系统包括:
接收获自富集的样品中的DNA分子测序的序列标签的装置,所述富集的样品获自生物样品中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富集和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富集;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一数目的装置;
确定来自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二数目的装置;
基于比较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和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中的至少一对是种内同源的。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还包括进行生物样品中 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富集和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富集的装置。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生物样品的富集利用基于杂交的技术。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生物样品的富集扩增了来自所述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的DNA。
18.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的装置包括:
将所述序列标签与人基因组进行比对的装置;以及
计数与所述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中的一个比对的序列标签的数目的装置。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的装置包括: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中的每一个的序列标签的各自数目的装置;以及
进行所述各自数目的加和的装置。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还包括:
在计算加和之前修正所述各自数目的装置。
21.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测序包括连接。
22.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基于比较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包括: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的参数的装置,其中所述参数包括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之间的比率;以及
将所述参数与一个或多个截止值比较,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分类的装置。
23.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基于比较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包括:
确定所述生物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
利用所述部分浓度来确定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之间差别的截止值,以表明所述第一染色体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确定所述生物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包括定量所述女性个体和所述胎儿之间的多态性差异的装置。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定量的装置包括:
鉴定所述女性个体是纯合而所述胎儿是杂合的靶多态性位点的装置;以及
比较所述靶多态性位点处胎儿特异性等位基因的量与所述靶多态性位点处共同等位基因的量,以确定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所述共同等位基因不是胎儿特异性的。
26.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胎儿是男性,并且其中确定所述生物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包括:
确定Y染色体DNA浓度的装置。
27.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确定所述生物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包括:
比较第一基因座处表现出胎儿特异性甲基化方式的DNA分子的量与所述第一基因座处DNA分子的总量的装置。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源自胎儿的DNA分子是高度甲基化的,而源自母体的DNA分子是低甲基化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5/0221341A1,公开日期:2005年10月06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使用母体血液样品,并限定相应的计算机系统和其各部分装置,并利用序列标签进行检测。然而母体血液中包含部分的胎儿DNA是本领域的常规知识,无创诊断也是产前诊断发展的普遍需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母体血液作为检测样品,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利用相关计算机系统以方便实施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检测方法中的方法步骤想到由相应的实施各个方法步骤的装置构成的计算机系统,利用序列标签来检测序列的数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3-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香港中文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28项)。相对于驳回决定的文本,所作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和13中增加限定“不同于所述第一染色体的”。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利用母体血浆或血清,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多种优势,审查员没有例举文献证明需要使用无细胞基因组DNA来进行产前诊断;2)利用母体DNA和胎儿DNA混合物来分析增加了鉴定胎儿非整倍性的复杂性,效果不可预期,选择有效的截止值不是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中的扩增是随机的,没有特异性针对任何靶基因座;4)对比文件1中参考基因组来自不同细胞,不同样品,而权利要求1中为来自同一样品的两个染色体。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3如下:
“1. 通过分析母体血液样品确定胎儿非整倍性存在或不存在的计算机系统,所述母体血液样品包括胎儿和母体的无细胞基因组DNA,其中所述母体血液样品是血浆或血清,所述计算机系统包括:
接收获自扩增的DNA测序的序列标签的装置,所述扩增的DNA获自母体血液样品中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扩增和母体血液样品中不同于所述第一染色体的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扩增;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一数目的装置;
确定来自所述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二数目的装置;以及
比较序列标签的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
“13. 确定怀有胎儿的女性个体的生物样品中胎儿非整倍性存在或缺失的计算机系统,所述生物样品包括来自所述女性个体和来自所述胎儿的无细胞基因组DNA,其中所述生物样品是血浆或血清,所述计算机系统包括:
接收获自富集的样品中的DNA分子测序的序列标签的装置,所述富集的样品获自生物样品中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富集和不同于所述第一染色体的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富集;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一数目的装置;
确定来自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二数目的装置;
基于比较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计算机系统和其各部分装置,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方法步骤;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扩增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和扩增不同于所述第一染色体的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再比较二者的序列标签的数目以确定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针对区别1),利用相关计算机系统以方便实施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检测方法中的方法步骤想到将相应的实施各个方法步骤的装置构成计算机系统。针对区别2),本领域公知,对于染色体非整倍体,例如21三体的胎儿,通常是第21号染色体比正常多一条,共47条染色体,正常人是46条染色体,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方法容易推知对于21三体胎儿而言,其随机片段映射到第21号染色体的数量应当比其余染色体多,从而容易想到诊断21三体胎儿时可以采用映射到第21号染色体的数量作为检测组,而其他常染色体作为参考组,将两者进行比较。而且基于随机引物的扩增片段能够映射染色体的数量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某染色体上特异性靶基因座的扩增产物也能映射该染色体的数量。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确定怀有胎儿的女性个体的生物样品中胎儿非整倍性存在或缺失的计算机系统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2,14-2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14-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5页26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所作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5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和12,将权利要求6、8、13、15、16、23、24、26、27中的“生物样品”改为“母体血液样品”,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装置都是母体血液样品所特有的,对比文件1集中在分析相对于参考细胞的测试细胞不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使用包含胎儿和母体无细胞基因组DNA的母体血液样品。虽然胎儿DNA存在于母体血浆自1997年就是已知的,但据此并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对母体血浆进行测序,从而检测胎儿的非整倍性,否则在1997年至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间的10年内必然存在启示,但相关记录并不存在,可见这样做是非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是比较两种细胞的同一染色体的分布,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使用不同的染色体。3)对比文件1使用随机扩增,而本申请采用特异性扩增,对于胎儿非整倍性的检测具有更好的精度。4)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用于确定截止值的测试细胞的任何测量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设定可变的截止值。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通过分析母体血液样品确定胎儿非整倍性存在或不存在的计算机系统,所述母体血液样品包括胎儿和母体的无细胞基因组DNA,其中所述母体血液样品是来自怀有胎儿的女性个体的血浆或血清,所述计算机系统包括:
接收获自扩增的DNA测序的序列标签的装置,所述扩增的DNA获自母体血液样品中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扩增和母体血液样品中不同于所述第一染色体的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DNA的扩增;
确定来自所述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一数目的装置;
确定来自所述至少一条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的序列标签的第二数目的装置;以及
比较序列标签的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其中比较所述第一数目和所述第二数目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相对于所述第二数目的比例的装置;
确定所述母体血液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
利用所述部分浓度来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相对于所述第二数目的比例的截止值,以表明所述第一染色体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和
将所述比例与所述截止值比较,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5页26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2月1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17页,以及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通过分析母体血液样品确定胎儿非整倍性存在或不存在的计算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随机片段法产生基因组DNA片段库进行细胞染色体核型分析的方法,确定每个至少20碱基对片段的DNA序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测序的标签数据),将片段映射到生物体基因组支架上,比较片段相对于参考基因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染色体)的分布,将映射到给定窗口的序列的数量与该物种的细胞的正常基因组核型的存在数量相比较,数量上的不同表明异常核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段)。映射到基因组支架是指所述序列沿着每条染色体排列,检测细胞贡献(即染色体的映射密度)定义为可映射到给定染色体存在位置的数量,该可映射到位置上的数量通过观察窗口的尺寸和染色体长度限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段)。染色体异常包括非整倍体、多倍体,染色体异常可能与病理状态存在相关联(如唐氏综合症21三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9段)。该基于序列的核型分析方法可用于产前诊断,诊断胎儿时的样品可来自羊水采集或绒膜绒毛采样(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2段)。该基于序列的核型分析方法可用于确定非整倍体,例如,如果一条或多条常染色体在检测的真核细胞中的存在与参考真核细胞的比在1.5或更大或小于0.75(相当于比较第一数目和第二数目值),则表明存在非整倍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3段),DNA可通过PCR扩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8段)。权利要求1虽然还限定了分析母体血液样品,然而该特征限定的是分析样品,对计算机系统的组成和结构没有影响,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公知母体血浆中存在胎儿DNA片段,可用于胎儿非整倍体的产前筛查(参见公知证据1:陆国辉主编,《临床遗传咨询》,第119页,公开日期:2007年03月31日)。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计算机系统和其各部分装置,包括接收第一和第二染色体序列标签的装置、确定第一和第二染色体序列标签数目的装置、以及比较第一和第二染色体标签数目以确定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装置,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方法步骤;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扩增第一染色体的第一特异性靶基因座,和扩增不同于所述第一染色体的第二染色体的第二特异性靶基因座,再比较二者的序列标签的数目以确定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其包括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相对于所述第二数目的比例,确定所述母体血液样品中胎儿DNA的部分浓度,并利用所述部分浓度来确定所述第一数目相对于所述第二数目的比例的截止值,以及将所述比例与所述截止值比较,以确定所述第一染色体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确定是否存在胎儿非整倍性的系统。
针对区别特征1),利用相关计算机系统以方便实施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检测方法中的方法步骤想到将相应的实施各个方法步骤的装置构成计算机系统。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染色体非整倍体,例如21三体的胎儿,通常是第21号染色体比正常多一条,共47条染色体,正常人是46条染色体,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方法容易推知对于21三体胎儿而言,其随机片段映射到第21号染色体的数量应当比其余染色体多,从而容易想到诊断21三体胎儿时可以采用映射到第21号染色体的数量作为检测组,而其他常染色体作为参考组,将两者进行比较。而且基于随机引物的扩增片段能够映射染色体的数量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某染色体上特异性靶基因座的扩增产物也能映射该染色体的数量。由于靶基因座并非是胎儿特异性的,即胎儿DNA和母体DNA都作为模板进行了扩增,因而通过靶基因扩增所映射的第21号染色体较之其他染色体更多的数量是来自胎儿的DNA所做的贡献,其取决于所分析的母体血清中胎儿DNA所占的比例。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测定胎儿DNA的占比,对靶基因扩增所映射的染色体数目的检测结果进行校准,确定截止值。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确定怀有胎儿的女性个体的生物样品中胎儿非整倍性存在或缺失的计算机系统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12-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1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
权利要求2具体限定了还包括扩增的装置,权利要求3-4,19具体限定了扩增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利用PCR扩增DNA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配置相应的扩增装置,而且具体的DNA扩增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
权利要求5-7,20-26具体限定了还包括确定胎儿DNA的部分浓度的装置,以及利用该部分浓度来确定截止值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母体血浆中不但含有胎儿DNA,还含有母体DNA,对于染色体非整倍体性妊娠,例如21三体的胎儿,其通常是第21号染色体比正常多一条,共47条染色体,而正常人是46条染色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方法容易推知,对于第21号染色体的靶基因座进行扩增所映射的数量比对其他染色体的靶基因座进行扩增所映射的数量多。由于靶基因座并非是胎儿特异性的,即胎儿DNA和母体DNA都作为模板进行了扩增,因而通过靶基因扩增所映射的第21号染色体较之其他染色体更多的数量是来自胎儿的DNA所做的贡献,其取决于所分析的母体血清中胎儿DNA所占的比例。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测定胎儿DNA的占比,对靶基因扩增所映射的染色体数目的检测结果进行校准,确定截止值。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实验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具体的检测胎儿DNA的方法,如通过胎儿特异性的多态性位点、甲基化位点等进行检测,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权利要求8-10,13-18具体限定了确定数目装置、数目加和装置、修正数目装置、比对装置和比较装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随机片段法产生基因组DNA片段库映射到一条或多条染色体存在位置的数量来反映所述一条或多条染色体数量,因而根据这些方法步骤,将相应的实施各个步骤的装置,如确定数目装置、数目加和装置、修正数目装置、比对装置和比较装置构成计算机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
权利要求12具体限定了特异性靶基因座是种内同源的,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实验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靶基因座进行检测。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12-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计算机系统,其所分析的样品的选择对所述计算机系统的组成和结构没有影响,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且,陆国辉主编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也公开了母体血浆中存在胎儿DNA片段,可用于胎儿非整倍体的产前筛查,还公开了怀21-三体儿的孕妇血浆胎儿DNA的浓度异常升高。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母体血浆进行测序,从而检测胎儿的非整倍性。而且现有技术中也已有多篇文献公开可对母体血浆进行测序,从而检测胎儿的非整倍性,如:参考文献1(Y M. Dennis Lo 等,PNAS, 第104卷,第32期,第13116-13121页,公开日期:2007年08月07日)第13117页至13118页跨页段公开了对于从孕妇个体获得的生物样品中的无细胞的核酸分子进行定量PCR,分析21号染色体上等位基因与参比染色体上等位基因的染色体剂量,并将该相对比值与整倍体胎儿孕妇进行比较来评估胎儿染色体的非整倍性。参考文献2(RAVINDER DHALLAN 等, THE LANCET,第369卷,第474-481页,公开日期:2007年02月10日)摘要公开了孕妇血液中来自13号和21号染色体的胎儿DNA比例有显著差异,提示存在怀有21号染色体三倍体胎儿,并且可以从孕妇血液中直接获得感兴趣的染色体的拷贝数,这种无创伤性产前检测是筛查测试的有用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随机片段法产生基因组DNA片段,再将片段映射到生物体基因组支架上,比较片段相对于参考基因组的分布,将映射到给定窗口的序列的数量与该物种的细胞的正常基因组核型的存在数量相比较,数量上的不同表明异常核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方法容易推知对于21三体胎儿而言,其随机片段映射到第21号染色体的数量应当比其余染色体多,从而容易想到诊断21三体胎儿时可以采用映射到第21号染色体的数量作为检测组,而其他常染色体作为参考组,将两者进行比较。3)通过随机测序进行序列拼接和染色体定位以确定染色体的含量、或通过染色体特异性靶基因座的扩增以确定染色体的含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随机引物的扩增片段能够映射染色体的数量的,对于随机引物中的每对特定引物对而言,其扩增的仍是某一特异性靶基因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某染色体上某特异性靶基因座的扩增产物也能映射该染色体的数量。4)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母体血浆中存在胎儿DNA片段,可用于胎儿非整倍体的产前筛查,还公开了怀21-三体儿的孕妇血浆胎儿DNA的浓度异常升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染色体非整倍体性妊娠,例如21三体的胎儿,其通常是第21号染色体比正常多一条,共47条染色体,而正常人是46条染色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方法容易推知,对于第21号染色体的靶基因座进行扩增所映射的数量比对其他染色体的靶基因座进行扩增所映射的数量多。由于靶基因座并非是胎儿特异性的,即胎儿DNA和母体DNA都作为模板进行了扩增,因而通过靶基因扩增所映射的第21号染色体较之其他染色体更多的数量是来自胎儿的DNA所做的贡献,其取决于所分析的母体血清中胎儿DNA所占的比例。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测定胎儿DNA的占比,对靶基因扩增所映射的染色体数目的检测结果进行校准,确定截止值。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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