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拍照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04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790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94577.7
申请日:2017-02-21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燕浓
合议组组长:于洪蕊
参审员:陈俊茹
国际分类号:H04M1/725,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94577.7,名称为“一种拍照的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7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O3533247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拍照的方法,应用于第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建立与第二移动终端的网络连接;
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能够实时接收并显示所述拍摄场景,第一移动终端实时接收并显示第二移动终端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所述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接收第一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拍照指令,并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与第二移动终端的网络连接的步骤,包括:
建立无线局域网络;
接收并通过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接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的网络连接认证请求,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建立网络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通过所述网络连接,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
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并进入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
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网络连接模块,用于建立与第二移动终端的网络连接;
传输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能够实时接收并显示所述拍摄场景;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指令;
第一拍照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第四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拍照指令;
第二拍照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网络连接,接收并显示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
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连接模块包括:
网络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无线局域网络;
网络连接单元,用于接收并通过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接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的网络连接认证请求,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建立网络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网络连接,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
模式切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并触发所述传输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 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的是第一移动终端既可以接受自身的拍摄指令也可以接受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来的拍照指令,通过两个终端拍照获取到满意照片的几率增大,进而减少拍照次数,并且该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拍照时通过一个终端提供的显示画面来指导其他人进行拍照,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是针对一个用户两个终端自拍的场景,拍摄时仅有用户自己决定要不要拍摄,第一移动终端只能接受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来的拍照指令进行拍照不存在指导其他人拍照的启示;(2)权利要求1中第二移动终端也可将其获得的图像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第一移动终端用户进行姿态调整并给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拍照指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两个终端都是供一个用户使用,一个用户同时只能查看一个终端上的取景图像,其中必然只能有一个为用户提供拍摄取景的功能,而另一个为用户显示取景并执行拍照控制功能,即完成一次拍摄过程中该两个终端是不能进行角色互换的。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相同,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1的自拍方法存在没有第一移动终端用户导致不能实时调整第一移动终端的拍摄角度的缺陷,为了克服该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常用的自拍和找人拍摄的现有拍照方法中得到启示,有动机想到找人,即第一终端用户进行拍摄,而在具有第一终端用户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大获取到满意照片的几率,进而减少拍照次数,可以想到让第一移动终端还接收第一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拍照指令,并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另外,当具有第一移动终端用户时,可以实现拍照时通过第一移动终端提供的显示画面来指导第一移动终端用户进行拍照;(2)因为本申请涉及的移动终端仅包括一个显示界面,所以在一次拍摄过程中,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两个终端也都是供一个用户使用,即一个为用户提供拍摄取景的功能,而另一个为用户显示取景并执行拍照控制功能,即权利要求1完成一次拍摄过程中该两个终端也是不能进行角色互换的,只有切换到另一次拍摄过程中时,才能进行角色互换,具体的,在第一移动终端用户替第二移动终端用户拍照时,第一移动终端为第二移动终端用户提供拍摄取景的功能,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二移动终端用户显示取景并执行拍照控制功能,而在第二移动终端用户替第一移动终端用户拍照时,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用户提供拍摄取景的功能,而第一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用户显示取景并执行拍照控制功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将“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能够实时接收并显示所述拍摄场景”修改为“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能够实时接收并显示模式切换之后的拍摄场景”,将“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之后”修改为“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模式切换之后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之后”;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到独立权利要求4中,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可以根据用户的拍摄需要进行模式调整,并且通过对端传输的图像能够实现指导他人进行拍摄的目的,另外,本申请中执行拍摄的终端即可以接受本终端发送的拍摄指令也可以接受对方终端发送的拍摄指令,即有两个发送拍摄指令的终端,采用该技术手段可以增加拍取满意照片的几率;而对比文件1是自拍且无需他人帮忙,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在一次拍摄过程中发送拍摄指令的终端只有一个,对比文件1采用两个终端就是为了实现在不需要他人帮忙的情况下实现自拍,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找他人帮忙拍照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寻找他人帮忙,更不会进一步想到设置两个终端均可发送拍照指令,以增大获取满意照片的概率。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拍照的方法,应用于第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建立与第二移动终端的网络连接;
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能够实时接收并显示模式切换之后的拍摄场景,第一移动终端实时接收并显示第二移动终端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所述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模式切换之后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接收第一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拍照指令,并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与第二移动终端的网络连接的步骤,包括:
建立无线局域网络;
接收并通过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接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的网络连接认证请求,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建立网络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通过所述网络连接,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
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并进入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
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网络连接模块,用于建立与第二移动终端的网络连接;
传输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能够实时接收并显示所述拍摄场景;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指令;
第一拍照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第四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拍照指令;
第二拍照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网络连接,接收并显示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
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网络连接,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
模式切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并触发所述传输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连接模块包括:
网络建立单元,用于建立无线局域网络;
网络连接单元,用于接收并通过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接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的网络连接认证请求,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建立网络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7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33247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拍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拍方法(相当于拍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6-0095段,图1-2):本公开实施例中通过两部移动终端来实现高质量的自拍,其中一部作为第二终端(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用来拍摄,另一部作为第一终端(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用来控制第二终端进行拍摄操作,第二终端与第一终端之间建立无线通信连接(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建立与第二移动终端的网络连接),以传输图像数据以及控制指令;第二终端通过位于本地的自拍镜头获取取景图像,将获得的取景图像通过无线通信连接实时传输至第一终端,此时第二终端的自拍镜头正对自拍者,第二终端的屏幕显示自拍镜头的取景图像,第一终端的屏幕正对自拍者,并且实时显示第二终端的自拍镜头获取的取景图像,以便于自拍者通过第一终端的屏幕观察取景图像(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能够实时接收并显示拍摄场景);自拍者通过第一终端的屏幕观察第二终端的自拍镜头的取景图像,对观察到的取景图像满意时,会通过对“拍摄”按钮的选择或点击操作或者其他手势操作来触发第一终端向第二终端发出拍摄指令,第二终端通过无线通信连接接收到第一终端的拍摄指令(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指令);第二终端根据收到的拍摄指令,触发自拍镜头的拍摄操作,从而完成本次自拍(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移动终端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第一移动终端、第二移动终端显示的是模式切换之后的拍摄场景;(2)第一移动终端还接收第一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拍照指令,并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第一移动终端实时接收并显示第二移动终端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第一移动终端更好的拍摄第二移动终端用户,以及如何实现第一移动终端用户和第二移动终端用户之间的互拍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终端与第一终端之间建立无线通信连接,以传输图像数据以及控制指令”,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移动终端可以向第一移动终端发送控制指令,而拍照模式切换指令是常用的控制指令,因此,第一移动终端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移动终端将显示的拍摄场景发送给第二移动终端进行显示的基础上,当第一移动终端切换拍照模式之后,第一移动终端、第二移动终端显示的是模式切换之后的拍摄场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使用移动终端的后置摄像头进行拍照时,可以使用支架固定移动终端进行自拍,也可以找人进行拍摄,并且由于自拍时因为支架不能移动导致不能实时调整移动终端的拍摄角度,所以在有人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找人拍摄,而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拍方法,同样存在没有第一移动终端用户导致不能实时调整第一移动终端的拍摄角度的缺陷,因此,为了克服该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找人,即第一终端用户进行拍摄,而在具有第一终端用户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控制第一移动终端拍摄第二移动终端用户,提高拍摄到第二移动终端用户满意照片的几率,可以想到让第一移动终端还接收第一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拍照指令,并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并且现有技术中任何移动终端都具有接收用户指令进行拍照的功能,这是公知常识;另外,当具有第一移动终端用户时,为了实现第一移动终端用户和第二移动终端用户之间可以进行互拍照,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移动终端实时接收并显示第一移动终端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向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发送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的基础上,让第一移动终端实时接收并显示第二移动终端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仅仅是两移动终端之间的功能互换,这在技术上是容易实现的,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建立无线局域网络是建立移动终端之间网络连接的常用方式,而接收并通过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接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的网络连接认证请求,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建立网络连接是第二移动终端加入该无线局域网络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6段)“第二终端与第一终端之间建立无线通信连接,以传输图像数据以及控制指令”,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二移动终端可以向第一移动终端发送控制指令,而拍照模式切换指令是常用的控制指令,因此,第一移动终端通过所述网络连接,接收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拍照模式切换指令,根据所述拍照模式切换指令切换拍照模式,并进入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中预览显示界面上显示的拍摄场景实时传输至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实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均采用模块或单元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模块或单元完成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可以进行模式调整,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发送控制指令(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而模式切换指令是常用的控制指令,在对比文件1发送控制指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采用模式切换指令。其次,对比文件1中正是因为没有第一移动终端用户导致存在不能实时调整第一移动终端的拍摄角度,也不能实时指导第一移动终端进行拍摄等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才会有动机想到在有人的情况下,找人协助第一移动终端进行拍摄。最后,在具有第一终端用户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拍摄第二移动终端用户,提高拍摄到第二移动终端用户满意照片的几率,会想到让第一移动终端还接收第一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拍照指令进行拍照,并且现有技术中任何移动终端都具有接收用户指令进行拍照的功能,这是公知常识。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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