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软硬结合板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68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718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77685.1
申请日:2015-04-15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爱升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春英
合议组组长:王丹
参审员:彭丽娟
国际分类号:H05K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7685.1,名称为“一种软硬结合板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爱升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4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4105349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695374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
对比文件3:CN203435229U,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4:CN103338599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软板层、粘结片和硬板层基板的具体制作工艺;(2)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在软板上有焊盘的情况下在焊盘上设置保护层的方法。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很容易得到的;并且对比文件1-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容易做到的,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软硬结合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制作软板:通过基材下料、图形转移、蚀刻、脱膜形成软板区,对软板区进行棕化处理,处理之后贴覆盖膜并层压覆盖膜形成初级软板,然后对该初级软板进行表面处理、二次棕化处理,形成软板;如果软板上有焊盘,则在焊盘上设置保护层;所述保护层由以下过程实现,将焊盘上刷一层隔离防水油,然后放入烘干机烘干,烘干条件如下,烘干机的烘干温度约在35-45℃,烘干时间为120s-240s;所述隔离防水油由硬脂酸、甲苯、丙酮以及十二水硫酸铝钾组成,首先将硬脂酸、甲苯、丙酮按照质量比为1:1.2:1.5进行混合,得到混合溶液,然后加入相对混合溶液质量10~20%的十二水硫酸铝钾而制成;
步骤2:制作粘接片:通过基材下料、钻孔形成初级粘结片,对初级粘结片的开盖区进行开窗,形成粘结片;
步骤3:制作硬板:通过基材下料、钻孔、图形转移形成硬板区,用粘接片将覆铜板区的硬板部分组装在一起,将组装好的覆铜板压在一起形成初级硬板,对初级硬板的开盖区进行开窗,形成硬板;硬板的开窗结构与粘接片的开窗结构相同;
步骤4:组装:按照顺序将步骤3已开窗好的硬板、步骤2已开窗好的粘接片以及步骤1的软板组装在一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硬结合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烘干机烘干温度在38℃,烘干时间150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硬结合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对初级粘结片的开盖区进行开窗,是通过铣边或冲切工艺进行开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硬结合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对初级硬板的开盖区进行开窗具体是通过铣边工艺实现,将开盖区用铣刀铣掉。”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如果软板上有焊盘,则在焊盘上设置保护层;所述保护层由以下过程实现,将焊盘上刷一层隔离防水油,然后放入烘干机烘干;所述隔离防水油由硬脂酸、甲苯、丙酮以及十二水硫酸铝钾组成,首先将硬脂酸、甲苯、丙酮按照质量比为1:1.2:1.5进行混合,得到混合溶液,然后加入相对混合溶液质量10-20%的十二水硫酸铝钾而制成”;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软板上有焊盘的情况下对焊盘进行保护。对比文件3公开的保护层与本申请中的保护层不同:(1)对比文件3的保护层是采用例如胶带的粘合物,而本申请是采用自制的隔离防水油;(2)采用胶带的粘合物将会耗费人力,因此推断对比文件3的保护层覆盖整个软板区域表面;(3)现有技术是通过胶带将整个软板区域覆盖以起到保护作用;(4)实现如下优点:防止软板柔性区的焊盘被污染腐蚀;隔离防水油实现的保护层不占厚度,防水效果好且易于实现。要获得本申请的目的需要:A对软板上的焊盘设置保护层;B焊盘上刷一层隔离防水油并烘干;C隔离防水油的组分和配比。驳回决定所提及的现有技术仅涉及A和C。C不是将化学领域中常规的隔离防水油拿来使用,而是通过大量的理论研究获得成分,然后再通过大量的实验获得配比以及制备过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第一,与驳回决定的理由相同,基于对比文件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第二,基于对比文件1、2、4,权利要求1-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2、4公开了软硬结合板的基本制作步骤,上述对比文件未公开在焊盘上设置隔离防水油作为保护层以及隔离防水油的组份和制备方法。然而,用于PCB及其焊盘的防水隔离层的三防漆是一种成熟的商业化产品,利用三防漆这类隔离防水油作为焊盘的保护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的,硬脂酸不溶于水,硬脂酸铝具有防水作用(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 生物分册 修订稿》,第75页,1975年12月31日),硬脂酸钾同样可用于防水剂(张云理等,《混凝土外加剂产品及应用手册 (第2版)》,第196-197页,1994年12月31日),将硬脂酸铝、十二水硫酸铝钾(明矾)与溶剂制成硬脂酸铝盐,作为防水浆是一种已经应用于生产上的工艺(政协浙江省苍南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苍南文史资料 第19辑 矾矿专辑》,第180页,2004年12月31日)。上述防水剂均可以实现良好的防水效果,且根据其组份特点可知其不会对电路板形成破坏、影响电路板的使用,将其应用到电路板的焊盘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甲苯和丙酮是常见的极性不同的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有限的试验后确定甲苯和丙酮的混合比例以提高硬脂酸、十二水硫酸铝钾及其反应产物的溶解度,并确定硬脂酸和十二水硫酸铝钾的比例。复审请求人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将焊盘的保护层限定为隔离防水油、防水胶带、防水胶层三种形式,并且在说明书中提到隔离防水油可以由现有的防水油实现(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为现有的防水油即为三防漆),也可采用自制的防水油实现。可见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在于在焊盘上设置保护层,而自制的防水油则仅是保护层的多种形式之一,并且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自制的防水油的防水性能优于其它形式的保护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认定其具有显著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软板层、粘结片和硬板层基板的具体制作工艺;(2)在软板上有焊盘的情况下在焊盘上设置保护层的方法。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选择的,所述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可选择的,且所述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1段,附图1)公开了焊盘111设置在软板区域11的主表面,保护层15覆盖焊盘111。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如何在软板上有焊盘的情况下对焊盘进行保护。并且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段)进一步公开了目前软板区域焊盘的保护层使用油墨印刷工艺形成。并且使用防水、防腐蚀、防污染等的三防油作为焊盘保护层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焊盘防水而使用防水油并通过印刷工艺施加于焊盘上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硬脂酸和十二水硫酸铝钾是常见的防水材料(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 生物分册 修订稿》,第75页,1975年12月31日;政协浙江省苍南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苍南文史资料 第19辑 矾矿专辑》,第180页,2004年12月31日),甲苯和丙酮是常用溶剂,使用这四种物质制备隔离防水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附图1)明确公开保护层未覆盖整个软板区域;(3)本申请原权利要求3-7,将焊盘的保护层限定为隔离防水油、防水胶带、防水胶层三种形式,并且在说明书中提到隔离防水油可以由现有的防水油实现(说明书第8段),可见使用防水油是现有技术;(4)使用三防油对焊盘进行防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用防水油也是现有技术,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自制的防水油的防水性能优于其它形式的保护层。此外如上所述根据本申请的记载(说明书第8段)可知使用防水油是现有技术;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A和B是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防水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已知的防水材料以及相应的常规溶剂并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适合的组分,且本申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保护层大于焊盘111,其用胶带粘合物即可容易的实现;本申请是仅在焊盘区域覆盖防水层,用胶带粘合物仅在焊盘区域覆盖防水层耗费人力且实现起来麻烦,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用防水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目前软板区域焊盘保护层形成是使用油墨印刷工艺,因此认为采用防水、防腐蚀、防污染的三防油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其实是误解。电子工业用的保护油墨在腐蚀过程中保护无需腐蚀的区域,腐蚀后再去除。本申请的隔离防水油是在执行上述过程之后的板子做好后增设的保护层,因为在实际制作时,软板柔性区的焊盘经常被污染而导致产品接触不良,为了对软板上的焊盘进行特殊防护而增设保护层;这与通过胶带将整个软板区域覆盖以起到保护作用(即对比文件3提出的做法)不同,本申请采用防水油的做法不是公知常识。(3)目前已有防水油,但本申请是针对焊盘的特殊环境制备了特制的防水油。本申请说明书第17-19段所记载的方法是在长期实际制作软硬结合板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首先,为了防止制作过程中因经过高温及化学药水侵蚀会有药水从槽孔渗透,药水进入后会使柔性区污染腐蚀导致产品不良,而在软板上的焊盘增设保护层;其次,针对焊盘的保护层,采用多次刷隔离防水油的做法;再次,针对隔离防水油,提供了一种隔离防水油制备方法。此外,隔离防水油的配方虽然简单,但其需要经过大量的劳动和实验才能获得。从对比文件3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要经历①想到采用隔离防水油(现有技术中还未出现)和②实现适合于软硬结合板和焊盘的隔离防水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105349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695374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
对比文件3:CN203435229U,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4:CN103338599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其中,对比文件4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软硬结合板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2、12-19段)公开了一种软硬结合板制作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为了避免传统的前开盖软硬结合板工艺所产生的弊端,提出一种软硬结合板的制作工艺,包括以下步骤:(1)软板层工序,该步骤为常规制作流程,包括覆盖膜压合的步骤;(2)粘结片工序,包括在开盖区冲出开口的步骤,使成品露出软板;(3)硬板层基板处理工序,包括在开盖区冲出开口的步骤,常规前开盖流程;(4)压板工序,按照硬板层基板、粘结片、软板层、粘结片、硬板层基板排列顺序,进行压合。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软板层、粘结片和硬板层基板的具体制作工艺;(2)在软板上有焊盘的情况下在焊盘上设置保护层的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作软板层、粘结片和硬板层基板并对软板进行保护,以及如何对焊盘进行保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5-29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加工刚挠结合印制板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1)挠性内层的制作包括下料、内层图形制作(包括图形转移、蚀刻、脱膜)、覆盖膜快压等,整板混合层压前对挠性内层表面进行喷砂处理;(2)半固化片的制作包括下料、钻定位孔和铆接孔,挠性部位开窗等;(3)刚性内层薄片的制作包括下料、钻定位孔和铆接孔、内层图形制作、挠性部位开窗等。可见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制作软板层、粘结片和硬板层基板。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段)公开了一种软硬结合板的加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对带保护膜的软板进行棕化处理和等离子清洗处理。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在覆盖膜表面形成有机薄膜,增加铜层表面的粗糙度并进行保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提高软板与覆盖膜之间的结合力以及对软板的保护效果,在贴合并层压覆盖膜前对软板区进行棕化处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根据电路板的结构设计,在制作硬板时用粘接片将覆铜板区的硬板部分组装在一起,将组装好的覆铜板压在一起形成初级硬板,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1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软硬结合电路板保护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焊盘111设置在软板区域11的主表面,保护层15覆盖焊盘11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保护层覆盖软板上的焊盘以对其进行保护,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护软板上的焊盘的。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3段)还公开了目前软板区域焊盘的保护层形成是使用油墨印刷工艺。并且使用防水、防腐蚀、防污染等的三防油作为焊盘保护层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焊盘防水而使用防水油通过印刷工艺施加于焊盘上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硬脂酸和十二水硫酸铝钾是常见的防水材料,甲苯和丙酮是常用溶剂,使用这四种物质制备隔离防水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防水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选择适合组分,例如硬脂酸、甲苯、丙酮按照质量比为1:1.2:1.5进行混合,得到混合溶液后加入相对混合溶液质量10~20%的十二水硫酸铝钾从而制得隔离防水油,并且上述具体组分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先刷油再进行烘干属于印刷工艺的常见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防水油的组成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适合的烘干温度和时间,例如35-45摄氏度,120s-240s,并且上述参数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先刷油再进行烘干属于印刷工艺的常见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防水油的组成选择烘干温度和时间,例如烘干温度为38℃、烘干时间150s,并且上述参数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半固化片,铣床对挠性部位进行铣型开窗(参见说明书第38段);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粘接片开盖区对应处提前冲出开口。可见权利要求3的铣边和冲切两种工艺分别被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7段)公开了对刚性内层薄片,铣床对挠性部位进行铣型开窗。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指出:
(1)对比文件3的保护层大于焊盘111,其用胶带粘合物即可容易的实现;本申请是仅在焊盘区域覆盖防水层,用胶带粘合物仅在焊盘区域覆盖防水层耗费人力且实现起来麻烦,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用防水层。
(2)对比文件3公开了目前软板区域焊盘保护层形成是使用油墨印刷工艺,因此认为采用防水、防腐蚀、防污染的三防油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其实是误解。电子工业用的保护油墨在腐蚀过程中保护无需腐蚀的区域,腐蚀后再去除。本申请的隔离防水油是在执行上述过程之后的板子做好后增设的保护层,因为在实际制作时,软板柔性区的焊盘经常被污染而导致产品接触不良,为了对软板上的焊盘进行特殊防护而增设保护层;这与通过胶带将整个软板区域覆盖以起到保护作用(即对比文件3提出的做法)不同,本申请采用防水油的做法不是公知常识。
(3)目前已有防水油,但本申请是针对焊盘的特殊环境制备了特制的防水油。本申请说明书第17-19段所记载的方法是在长期实际制作软硬结合板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首先,为了防止制作过程中因经过高温及化学药水侵蚀会有药水从槽孔渗透,药水进入后会使柔性区污染腐蚀导致产品不良,而在软板上的焊盘增设保护层;其次,针对焊盘的保护层,采用多次刷隔离防水油的做法;再次,针对隔离防水油,提供了一种隔离防水油制备方法。此外,隔离防水油的配方虽然简单,但其需要经过大量的劳动和实验才能获得。从对比文件3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要经历①想到采用隔离防水油(现有技术中还未出现)和②实现适合于软硬结合板和焊盘的隔离防水油。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的是“如果软板上有焊盘,则在焊盘上设置保护层”,并未限定保护层和焊盘之间的大小关系,即并未限定仅在焊盘区域覆盖防水层。并且本申请说明书第17段提及“该防护层可以是通过防水胶带实现”和“该保护层的面积不小于焊盘的面积”,可见本申请并不要求保护层仅形成在焊盘上,并且可以使用防水胶带。
(2)对比文件3作为现有技术公开了目前软板区域焊盘保护层形成是使用油墨印刷工艺。但是并不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而得出“采用防水、防腐蚀、防污染等的三防油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而是不论电子工业用的保护油墨在腐蚀过程后是否被去除,采用防水、防腐蚀、防污染等的三防油对焊盘进行保护本身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不存在误解。并且本申请为了防止制作过程中因经过高温及化学药水侵蚀会有药水从槽孔渗透,药水进入后会使柔性区污染腐蚀导致产品不良而增设保护层。即本申请在形成保护层后,还需要进行包括高温及化学药水侵蚀过程的制作工艺。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21段,附图1)公开了焊盘111设置在软板区域11的主表面,保护层15覆盖焊盘111,由此防止电镀过程中酸碱溶液对软板区域焊盘的侵蚀。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在软板焊盘上施加保护层来抵御侵蚀的技术启示;并且采用防水、防腐蚀、防污染等的三防油对焊盘进行保护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为了焊盘防水而使用防水油并通过印刷工艺施加于焊盘上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3)首先,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21段,附图1)公开了焊盘111设置在软板区域11的主表面,保护层15覆盖焊盘111,由此防止电镀过程中酸碱溶液对软板区域焊盘的侵蚀。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在软板焊盘上施加保护层来抵御侵蚀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段)进一步公开了目前软板区域焊盘的保护层使用油墨印刷工艺形成。并且使用防水、防腐蚀、防污染等的三防油作为焊盘保护层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再次,本申请说明书第17段提及“该防护层可以是通过防水胶带实现”以及说明书18段提及“隔离防水油可以由现有的防水油实现,也可以采用自制的防水油实现”,可见防水胶带、现有的防水油、自制的防水油均是可选择的;虽然说明书18段提及“本实施例还提供一种优选的隔离防水油的制备方案”,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未给出任何数据说明优选的隔离防水油相较于上述防水胶带、现有的防水油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自制的防水油的防水性能优于其它形式的保护层。并且硬脂酸不溶于水以及十二水硫酸铝钾用作防水浆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 生物分册 修订稿》,第75页,1975年12月31日;政协浙江省苍南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苍南文史资料 第19辑 矾矿专辑》,第180页,2004年12月31日),甲苯和丙酮是常用溶剂,使用这四种物质制备隔离防水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见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想到采用隔离防水油,并且为了实现防水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已知的防水材料以及相应的常规溶剂并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适合的组分,且本申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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