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69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1F2634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7330.7
申请日:2015-07-13
复审请求人:北京品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渊
合议组组长:王晓渊
参审员:孙薇薇
国际分类号:A61N1/372,A61N1/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7330.7,名称为“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品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740765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内容涉及一种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蓝牙通信天线和体内蓝牙通信模块、蓝牙通信天线和体外蓝牙通信模块,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则是一种无线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体内植入装置的无线通信天线和电路板内集成的体内无线通信模块、体外控制装置的无线通信天线和电路板内集成的体外无线通信模块;以及所述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的通信模块具体工作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远距离通信以及如何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对比文件2(CN104202299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则公开了一种基于蓝牙的身份认证系统和上述通信模块的部分工作步骤;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以及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体内植入装置,其包括一电路板、一蓝牙通信天线及一电池,所述电池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蓝牙通信天线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电路板内集成有以下功能模块:一体内蓝牙通信模块、一体内微控制器模块、以及一体内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模块,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和所述体内微控制器模块均与该体内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模块电连接,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与该体内微控制器模块电连接,所述体内蓝牙通信天线与所述电路板内的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电连接;
一体外控制装置,其包括一电路板、一蓝牙通信天线及一电池,所述电池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蓝牙通信天线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电路板内集成有以下功能模块:一体蓝牙外通信模块、一体外微控制器模块、以及一体外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模块,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和所述体外微控制器模块均与该体外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模块电连接,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与该体外微控制器模块电连接,所述体外蓝牙通信天线与所述电路板内的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电连接;
所述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直接通过蓝牙进行通信,所述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的通信模块的工作方式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0: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处于休眠状态;
步骤S11:所述体内微控制器模块在设定的循环周期T内,定时唤醒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并将其设为数据接收状态;
步骤S12:判断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是否收到来自所述体外控制装置的授权的广播信号,如果是进入步骤S13,如果否则返回步骤S10;
步骤S13: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向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建立连接;
步骤S14:按照设定的控制协议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进行通信;
步骤S15:完成一次通信后或者超时后,则所述体内植入装置返回步骤S1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体内植 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之间的通信频率范围为2400兆赫兹~2485兆赫兹。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为集成蓝牙功能的商用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其他手持设备或自制带蓝牙通信功能的嵌入式手持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体内植入装置进一步包括一外壳、一与该外壳连接的顶盖,所述外壳具有一密封腔,所述电路板及电池均设置于该外壳的密封腔内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为钛金属外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休眠-侦听的循环周期T为5-10秒。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直接通过蓝牙进行通信”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体内植入装置中的无线通信模块与体外控制装置中的无线通信模块之间的通信方式是直接通过蓝牙进行通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向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的令牌设备验证特征码之后需要通过广播的方式与用户设备建立蓝牙链接,而本申请则是体内植入装置通过体内蓝牙通信模块直接向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增强了安全性与可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直接通过无线进行通信”,虽然并未公开蓝牙通信,但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2)“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向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并未涉及广播方式还是直接连接方式)这一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4记载了所述认证令牌设备判断广播包数据匹配后主动发起蓝牙连接请求,所述认证令牌设备不被动接受蓝牙连接请求,相当于认证令牌设备的蓝牙通信模块向用户设备的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与用户设备建立连接;(3)采用定时休眠-侦听的方式自动触发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工作是BLE4.0蓝牙协议中的常规手段,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并且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采用蓝牙通信天线和体内/外的蓝牙通信模块,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线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则采用体内植入装置的无线通信天线和电路板内集成的体内/外的无线通信模块;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的通信模块的工作方式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处于休眠状态;步骤S11:所述体内微控制器模块在设定的循环周期T内,定时唤醒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并将其设为数据接收状态;步骤S12:判断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是否收到来自所述体外控制装置的授权的广播信号,如果是进入步骤S13,如果否则返回步骤S10;步骤S13: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向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建立连接;步骤S14:按照设定的控制协议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进行通信;步骤S15:完成一次通信后或者超时后,则所述体内植入装置返回步骤S1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蓝牙实施体内外装置的远距离通信以及如何实现体内外通信装置的可靠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蓝牙的身份认证系统以及其中为了实现安全蓝牙通信所执行的蓝牙认证步骤。此外,采用定时休眠-侦听的方式自动触发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工作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步骤S13记载了“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向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其中“向”字作为介词时,表示动作的方向、对象等,此处的“向”字已表明上述发送动作具有指向性,即由动作的发出者“体内蓝牙通信模块”指向动作的接收者“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的记载得出“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的方式为定向连接而非广播连接。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令牌设备包括一个第二广播模块,用于广播蓝牙信号,若令牌设备接收到的特征码与令牌设备自身所植入的特征码一致,则该第二广播模块广播蓝牙信号,用以和用户设备建立蓝牙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令牌设备(复审意见认为相当于本案的体内设备)验证特征码之后需要通过广播的方式与用户设备(复审意见认为相当于本案的体外设备)建立蓝牙链接,这与权利要求1的“体内植入装置”通过“体内蓝牙通信模块”直接向“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与“体外控制装置”建立连接的方式不同;也就是说,即本案权利要求1中体内蓝牙通信模的蓝牙连接的对象是特定的,上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直接定向的向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的连接方式,更加增强了蓝牙连接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这在植入式医疗系统中尤为重要。(2)对比文件1并没有揭示权利要求1的“所述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直接通过蓝牙进行通信”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体内装置中的无线通信模块与体外装置中的无线通信模块在使用之前需要进行选择与设定,用户需要选择采用近距离通信模块还是远距离通信模块,而权利要求1中的体内装置和体外装置则是直接通过蓝牙进行通信。这里的“直接”指的是在时间尺度上的径直、不经过中间步骤。例如,若体内装置收到发送信息的命令,则体内装置运行方式是立即将待发送信息通过蓝牙发送出去;而对比文件1的体内装置收到发送命令后,接下来的步骤是选择与设定某一发送模块执行这一发送任务,而不是径直将待发送信息发送出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具体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以及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1:CN104740765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4202299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植入式医疗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111]段,及图1-4):
所述植入式医疗系统包括一体内植入装置和一体外控制装置(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体内植入装置”和“一体外控制装置”);
所述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均具有一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一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由此可见,所述系统是一种植入式医疗系统,相当于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
所述体内植入装置12包括(参见图2)一外壳120、一与该外壳120连接的顶盖122、一电路板12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电路板”)、一电磁感应耦合通信线圈126、一射频通信天线128(相当于公开了“一无线通信天线”)、以及一电池12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电池”),所述电池129与所述电路板124电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电池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射频通信天线128设置于该顶盖122内部且通过馈通连接器与密闭于外壳120内的电路板124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无线通信天线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电路板内集成有以下功能模块(参见图4):一体内第一通信天线、一体内第二通信天线、一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一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相当于公开了“一体内无线通信模块”)、一体内微控制器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体内微控制器模块”)、一体内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体内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模块”)以及其它体内功能模块,所述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体内微控制器模块以及其它体内功能模块均与该体内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体内无线通信模块和所述体内微控制器模块均与该体内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模块电连接”),所述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分别与该体内微控制器模块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体内无线通信模块与该体内微控制器模块电连接”),所述体内第一通信天线和体内第二通信天线分别与所述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体内无线通信天线与所述电路板内的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电连接”);
所述体外控制装置14的通信模块包括(参见图3)一电路板14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电路板”)、一电磁感应耦合通信线圈146、一射频通信天线148(相当于公开了“一无线通信天线”)以及一电池14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电池”),所述电磁感应耦合通信线圈146和射频通信天线148都与该电路板144电连接,所述电路板144与该电池149电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电池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电磁感应耦合通信线圈146和射频通信天线148都与该电路板144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无线通信天线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电路板内集成有以下功能模块(参见图4):一体外第一通信天线、一体外第二通信天线、一体外第一无线通信模块、一体外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相当于公开了“一体外无线通信模块”)、一体外微控制器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体外微控制器模块”)、一体外电池及电源管理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体外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模块”)以及其它体外功能模块,所述体外第一无线通信模块、体外第二无线通信模块、体外微控制器模块以及其它体外功能模块均与该体外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体外无线通信模块和所述体外微控制器模块均与该体外电池及电源管理电路模块电连接”),所述体外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体外第二无线通信模块分别与该体外微控制器模块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体外无线通信模块与该体外微控制器模块电连接”),所述体外第一通信天线和体外第二通信天线分别与所述体外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体外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电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体外无线通信天线与所述电路板内的所述体外无线通信模块电连接”);
所述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均具有一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一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直接通过无线进行通信”);所述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和第二无线通信模块的工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20:开启该第一无线通信模块,使该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处于启用状态,而该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处于断电状态或者关闭状态;步骤S21:判断所述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是否收到通信指令,如果是进入步骤S22,如果否则返回步骤S20;步骤S22:执行所述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收到的通信指令并判断该通信指令是否为开启该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如果是进入步骤S23,如果否并返回步骤S21;步骤S23:关闭该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并判断所述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在一时间阈值内是否收到通信指令,如果是进入步骤S24,如果否则重新开启该体内第一无线通信模块、同时关闭该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并返回步骤S21;步骤S24:执行所述体内第二无线通信模块收到的通信指令并返回步骤S23。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采用蓝牙通信天线和体内/外的蓝牙通信模块,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线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则采用体内植入装置的无线通信天线和电路板内集成的体内/外的无线通信模块;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的通信模块的工作方式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处于休眠状态;步骤S11:所述体内微控制器模块在设定的循环周期T内,定时唤醒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并将其设为数据接收状态;步骤S12:判断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是否收到来自所述体外控制装置的授权的广播信号,如果是进入步骤S13,如果否则返回步骤S10;步骤S13: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向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建立连接;步骤S14:按照设定的控制协议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进行通信;步骤S15:完成一次通信后或者超时后,则所述体内植入装置返回步骤S1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蓝牙实施体内外装置的远距离通信以及如何实现体内外通信装置的可靠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蓝牙的身份认证系统(相当于公开了“一种蓝牙通信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108]段,及图1):包括:服务器、用户设备和认证令牌设备,一种基于蓝牙通讯的身份认证方法包括(相当于公开了“所述蓝牙通信系统的通信模块的工作方式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向认证令牌设备内植入特征码;步骤2:发放令牌设备时根据用户的信息和所述用户的认证令牌设备内的特征码得到绑定信息,并将绑定信息记录在服务器端;步骤3:所述用户的用户设备通过访问服务器端获取所述绑定信息中的特征码;步骤4:所述用户设备将所述特征码通过一定规则加密计算,将计算结果作为广播包数据的一部分,进行蓝牙信号广播;步骤5:所述认证令牌设备侦听蓝牙广播信号,并将侦听到的广播数据与自身特征码进行计算规则匹配,如匹配成功则主动与用户设备建立蓝牙链接,为所述用户设备提供身份认证;所述步骤5包括: 步骤5.1:所述认证令牌设备侦听蓝牙广播数据(相当于公开了“将蓝牙通信模块设为数据接收状态”);步骤5.2:所述认证令牌设备对侦听到的蓝牙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其中含特征码因子的加密处理结果,作为外部认证数据;步骤5.3:所述认证令牌设备根据自身特征码判断所述外部认证数据是否符合自身规则,若符合,则进入步骤5.4,若不一致,则返回步骤5.1(步骤5.2-5.4,相当于公开了“步骤S12:判断认证令牌设备的蓝牙通信模块是否收到来自用户设备的授权的广播信号,如果是进入步骤S13”);步骤5.4:所述认证令牌设备主动与所述用户设备建立蓝牙链路,为所述用户设备提供身份认证,所述认证令牌设备判断广播包数据匹配后主动发起蓝牙连接请求,所述认证令牌设备不被动接受蓝牙连接请求(相当于公开了“步骤S13:认证令牌设备的蓝牙通信模块向用户设备的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与用户设备建立连接;步骤S14:按照设定的控制协议与用户设备进行通信”)。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通信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所属技术领域,包括蓝牙、射频、远红外等在内的无线通信技术都是公知的,而蓝牙通信能够满足相对远距离的无线通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由此,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的一种无线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体内植入装置包括无线通信天线和电路板内集成的体内无线通信模块,体外控制装置包括无线通信天线和电路板内集成的体外无线通信模块的基础上,为了进行远距离通信并且提高设备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蓝牙通信系统的通信模块的工作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体内植入装置的无线通信天线和电路板内集成的体内无线通信模块具体为蓝牙通信天线和体内蓝牙通信模块,体外控制装置的无线通信天线和电路板内集成的体外无线通信模块具体为蓝牙通信天线和体外蓝牙通信模块,以此形成一种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使得蓝牙通信植入式医疗系统的通信模块的工作方式包括,将体内蓝牙通信模块设为数据接状态,步骤S12:判断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是否收到来自所述体外控制装置的授权的广播信号,如果是进入步骤S13;步骤S13: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向所述体外蓝牙通信模块发送连接请求,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建立连接;步骤S14:按照设定的控制协议与所述体外控制装置进行通信。在此基础之上,为了方便设置体内蓝牙通信模块为数据接收状态并且节省能源(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此类无线通信装置的使用情形中的固有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定时休眠-侦听的方式自动触发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工作,即首先执行步骤S10: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处于休眠状态,然后执行步骤S11:所述体内微控制器模块在设定的循环周期T内,定时唤醒所述体内蓝牙通信模块,并将其设为数据接收状态,在步骤S12中若体内蓝牙通信模块没有收到来自所述体外控制装置的授权的广播信号,则返回步骤S10,在步骤S14后执行步骤S15完成一次通信后或者超时后,则体内植入装置返回步骤S10,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具体限定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之间的通信频率范围为2400兆赫兹~2485兆赫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情形所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111]段,及图1-4):所述体外控制装置14包括一主机140以及一与该主机140连接的编程头142,所述主机140与编程头142可以为分体结构,其间通过一电缆143有线连接传送数据或通过蓝牙等无线方式传送数据,所述主机140与编程头142也可以集成到一体,所述主机140可以由商用移动终端,如PDA、Pad、笔记本电脑等,和MICS频段通信模块组成,所述主机140也可以为自带MICS 频段通信功能的嵌入式手持装置(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体外控制装置为集成无线功能的商用平板电脑、其它手持设备或自制带无线通信功能的嵌入式手持装置”)。此外,具体限定无线通信为蓝牙通信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另外,采用智能手机作为体外控制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111]段,及图1-4):所述体内植入装置12包括一外壳120(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一外壳”)、一与该外壳120连接的顶盖122(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一与该外壳连接的顶盖”)、一电路板124、一电磁感应耦合通信线圈126、一射频通信天线128、以及一电池129,所述外壳120具有一密封腔(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所述外壳具有一密封腔”),所述电路板124、电磁感应耦合通信线圈126以及电池129均设置于该外壳120的密封腔内部(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所述电路板及电池均设置于该外壳的密封腔内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111]段,及图1-4):所述外壳120为钛金属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所述外壳为钛金属外壳”)。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具体限定休眠-侦听的循环周期T为5-10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情形所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根据通信领域对于“广播(broadcast)”的定义,其是指主机之间发送方针对所有接收方的通信方式,其结果是所有接收方主机都能够接收到发送方主机所发送的信息;通信领域与之相关的概念还有“单播(unicast)”和“组播/多播(multicast)”,它们分别指“一对一”和“一对多(但并非全部)”的通信方式;它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通信接收方设备的数量而并不涉及数据通信的指向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广播/组播/单播通信都是从发送方设备向(一个或多个)接收方进行的数据通信,在数据通信的“指向性”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非确定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令牌设备通过广播的方式与用户设备建立蓝牙链接的方式,仅是表明其中的通信是针对所有作为通信接收方的用户设备,并不涉及其中数据通信的指向性。而根据蓝牙连接的机制,如果上述令牌设备最终与某个用户设备成功建立了蓝牙连接,此用户设备也必然是符合相应条件的特定用户设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蓝牙连接的对象也是特定的。
(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所述体内植入装置和体外控制装置直接通过无线进行通信”(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段和图1)。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提到的“体内装置收到发送命令后,接下来的步骤是选择与设定某一发送模块执行这一发送任务”这是通信设备为了实现数据通信进行的必要内部操作,并不构成否认其“直接”传输的理由。实际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确定数据传输的目的地是数据通信的固有准备操作。此外,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指的是在时间尺度上的径直、不经过中间步骤,就权利要求1当前所记载的内容而言,并未体现出其中的“直接”与对比文件1中的“直接”存在任何技术区别。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至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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