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辊压装置及辊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45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846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3612.6
申请日:2016-09-23
复审请求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维佳
合议组组长:黄丹萍
参审员:薛霏
国际分类号:H01M10/058,H01M1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该区别并非简单文字变换、上位与下位概念之分或者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而是导致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3612.6,名称为“辊压装置及辊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图1-4,权利要求第1-10项、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辊压组件,
所述辊压组件包括第一压辊以及第二压辊,所述第一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一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一轴线段,所述第一轴线段为所述第一压辊的轴线,所述第二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二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二轴线段,所述第二轴线段为所述第二压辊的轴线,
所述第一轴线段的中点以及所述第二轴线段的中点之间的连线与所述第一轴线段以及所述第二轴线段均垂直,
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能够以所述连线为轴线相对转动,且使得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形成非零夹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辊能够被带动并以所述连线为轴线转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均能够被带动并且以所述连线为轴线分别朝不同方向转动。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送组件,所述输送组件能够将物料输入/输出所述辊压组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组件包括若干放卷机构以及若干收卷机构,所述放卷机构用于将物料放出并进入所述辊压组件,所述收卷机构用于将从所述辊压组件中输出的所述物料收卷。
6.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调隙组件,所述调隙组件与所述第一压辊连接且带动所述第一压辊向靠近/远离所述第二压辊的一侧平移。
7.一种辊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压方法所应用的辊压组件包括第一压辊以及第二压辊,所述第一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一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一轴线段,所述第一轴线段为所述第一压辊的轴线,所述第二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二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二轴线段,所述第二轴线段为所述第二压辊的轴线,所述第一轴线段的中点以及所述第二轴线段的中点之间的连线与所述第一轴线段以及所述第二轴线段均垂直,包括以下步骤:
a、在辊压过程中以所述连线为轴线,将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相对转动,使得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形成非零夹角。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辊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中,以所述连线为轴线转动所述第一压辊。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辊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中,以所述连线为轴线朝相反方向分别转动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辊压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分别转动相同的角度。”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03657788 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公开了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3、6-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附加技术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203574048U,公开日为2014年04月30日)公开,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0项权利要求)。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第一压辊以所述第一轴线段为轴转动”、“所述第二压辊以所述第二轴线段为轴转动”、“在辊压过程中”,权利要求7中补入特征“所述第一压辊以所述第一轴线段为轴转动”、“所述第二压辊以所述第二轴线段为轴转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两辊轴之间存在夹角,但并未记载该夹角是如何形成的;(2)对比文件1目的在于物料破碎的充分且不从端部掉落,如辊系设置能在辊压过程中转动轴线夹角角度则不能实现其目的,因此辊系设置为两辊轴交叉安装,辊压中不可变化角度;(3)本申请中,辊压过程中两压辊可以以连线112为轴转动,二者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效果不同,因此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辊压组件,所述辊压组件包括第一压辊以及第二压辊,所述第一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一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一轴线段,所述第一轴线段为所述第一压辊的轴线,所述第一压辊以所述第一轴线段为轴转动,所述第二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二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二轴线段,所述第二轴线段为所述第二压辊的轴线,所述第二压辊以第二轴线段为轴转动;
所述第一轴线段的中点以及所述第二轴线段的中点之间的连线与所述第一轴线段以及所述第二轴线段均垂直,
在辊压过程中,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能够以所述连线为轴线相对转动,且使得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形成非零夹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辊能够被带动并以所述连线为轴线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均能够被带动并且以所述连线为轴线分别朝不同方向转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送组件,所述输送组件能够将物料输入/输出所述辊压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组件包括若干放卷机构以及若干收卷机构,所述放卷机构用于将物料放出并进入所述辊压组件,所述收卷机构用于将从所述辊压组件中输出的所述物料收卷。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辊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调隙组件,所述调隙组件与所述第一压辊连接且带动所述第一压辊向靠近/远离所述第二压辊的一侧平移。
7. 一种辊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压方法所应用的辊压组件包括第一压辊以及第二压辊,所述第一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一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一轴线段,所述第一轴线段为所述第一压辊的轴线,所述第一压辊以所述第一轴线段为轴转动,所述第二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二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二轴线段,所述第二轴线段为所述第二压辊的轴线,所述第二压辊以第二轴线段为轴转动;
所述第一轴线段的中点以及所述第二轴线段的中点之间的连线与所述第一轴线段以及所述第二轴线段均垂直,包括以下步骤:
a、在辊压过程中以所述连线为轴线,将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相对转动,使得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形成非零夹角。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辊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中,以所述连线为轴线转动所述第一压辊。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辊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中,以所述连线为轴线朝相反方向分别转动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辊压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分别转动相同的角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辊压装置的应用领域,也没有限定辊的形状,且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辊压装置构思类似,可以预期其所能实现的目的;(2)对比文件1的第16段和34段均明确公开:“物料受到辊子相对旋转产生的轴向压力F1外,还受到辊子曲面结构与交叉放置产生的径向剪切力F2…”,明确公开了存在轴向和径向剪切力,可见,两个辊所在的横截面是可以发生相对错动;(3)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任何地方明确表明两个辊不能相互旋转,即使对比文件1中是两个辊被固定,但是根据实际辊压需求通过其他机械部件辅助其实现旋转也是常规改变。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2页,共10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该区别并非简单文字变换、上位与下位概念之分或者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而是导致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657788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03574048U,公开日为2014年04月30日。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辊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辊压机辊子和辊压机辊系(参见说明书第5-16段,第25-35段,图1-4),包括两个安装在相对设置的辊轴上的曲面辊子(相当于第一辊和第二辊),所述两个曲面辊子形状相同,均是两端粗,中间细的由两端向中间逐渐收缩且以辊子中垂线为对称轴左右对称的曲面辊子(则所述第一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一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一轴线段,所述第一轴线段为所述第一压辊的轴线,所述第二压辊具有从所述第二压辊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第二轴线段,所述第二轴线段为所述第二压辊的轴线),物料受两辊子相对旋转产生的轴向压力外和曲面结构与交叉放置产生的径向剪切力,破碎后粒度更小;所述两个曲面辊子的辊轴轴线为异面直线,夹角为5-10°,进一步的,所述两个曲面辊子辊轴轴线的夹角为 8°。
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辊压过程中,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能够以所述连线为轴线相对转动,且使得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形成非零夹角”,二者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
对比文件1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提升破碎效果、有效降低物料边缘效应,防止向辊子端面间隙落料。采用辊系中辊轴为非零夹角,曲面辊子实现上述效果。本申请目的是提高辊压后物料厚度一致性,并不追求辊压的粉碎效果和物料的保持,辊系夹角随物料发作用力可变,可以改善压力不均造成的辊子微变形,进而防止辊压物料厚度不均。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根据各自的目标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取得不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辊压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辊压过程中,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能够以所述连线为轴线相对转动,且使得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形成非零夹角,基于该区别,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物料经辊压后的厚度均匀一致性。
对比文件1公开两个曲面辊子的辊轴轴线为异面直线,夹角为5-10°,进一步限定该夹角为 8°,即两棍子的夹角在辊压工作过程中角度固定,不会以两压辊轴线中点连线为轴线发生相对转动。对比文件1为了提升破碎效果、有效降低物料 边缘效应,防止向辊子端面间隙落料,不仅曲面弧度不宜过大,且辊间距离也不能设定为随物料厚度发生变化,否则会导致轴向压力减小,破碎效果变差,且物料碎粒易掉落。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且无法给出相应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得以改进其辊系设置将辊轴夹角设定为辊压中可变。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辊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8-37段,图1-4),辊压机构(1),包括相对设置的压辊(101)和背辊(102),用于对极片(P)进行辊压,两个导向辊(2),导引并输送辊压机构(1)输出的极片(相当于输送组件)(P);张力辊(3),设置于两个导向辊(2)之间,用于调节从辊压机构(1) 上输出的并通过两个导向辊(2)的极片(P)的张力;以及收卷机构(4),将辊压后的且张力调整后的极片(P)进行收卷;展平机构(5),设置在极片(P)自辊压机构(1)引出至张力调整之 间的区域和/或极片(P)张力调整至收卷机构(4)之间的区域。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未提供任何相关启示。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相应的启示,同时该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在辊压过程中,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能够以所述连线为轴线相对转动,因此辊压物料时辊子中部和两端的辊缝趋于一致,取得了提高辊压后物料厚度均匀性的效果。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辊压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辊压过程中,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能够以所述连线为轴线相对转动,且使得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形成非零夹角,基于该区别,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物料经辊压后的厚度均匀一致性。
对比文件1公开两个曲面辊子的辊轴轴线为异面直线,夹角为5-10°,进一步限定该夹角为 8°,即两棍子的夹角在辊压工作过程中角度固定,不会以两压辊轴线中点连线为轴线发生相对转动。对比文件1为了提升破碎效果、有效降低物料 边缘效应,防止向辊子端面间隙落料,不仅曲面弧度不宜过大,且辊间距离也不能设定为随物料厚度发生变化,否则会导致轴向压力减小,破碎效果变差,且物料碎粒易掉落。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且无法给出相应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得以改进其辊系设置将辊轴夹角设定为辊压中可变。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辊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8-37段,图1-4),辊压机构(1),包括相对设置的压辊(101)和背辊(102),用于对极片(P)进行辊压,两个导向辊(2),导引并输送辊压机构(1)输出的极片(相当于输送组件)(P);张力辊(3),设置于两个导向辊(2)之间,用于调节从辊压机构(1) 上输出的并通过两个导向辊(2)的极片(P)的张力;以及收卷机构(4),将辊压后的且张力调整后的极片(P)进行收卷;展平机构(5),设置在极片(P)自辊压机构(1)引出至张力调整之 间的区域和/或极片(P)张力调整至收卷机构(4)之间的区域。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未提供任何相关启示。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相应的启示,同时该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在辊压过程中,所述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能够以所述连线为轴线相对转动,因此辊压物料时辊子中部和两端的辊缝趋于一致,取得了提高辊压后物料厚度均匀性的效果。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无法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8-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限定两个曲面辊子的辊轴轴线为异面直线,夹角为5-10°,并进一步限定为两个曲面辊子辊轴轴线的夹角为8°,该表述按照通常理解为固定角度,即安装完毕后辊系工作过程中该角度不变。
(2)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提升破碎效果、有效降低物料边缘效应,防止向辊子端面间隙落料。采用辊系中辊轴为非零夹角,曲面辊子实现上述效果。假设其中辊轴夹角在辊压过程中夹角随物料发生变化,即在辊压过程中在物料作用力作用下转动,两辊子表面间隙随之改变,作用于物料上的压力减小,不利于物料的破碎,并且间隙增大造成物料掉落可能性增大,与对比文件1的目的相悖。
(3)关于剪切力,对比文件1中在轴向压力之外还存在剪切力F2,该剪切力由于辊子曲面结构以及两辊子交叉放置而产生,并非由辊压过程中辊子轴线夹角变化引起,剪切力的存在不能说明第一压辊以及所述第二压辊能够以所述连线为轴线相对转动。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3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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