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73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82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04983.1
申请日:2017-05-03
复审请求人:应日兴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丛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吴小霞
国际分类号:B65H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04983.1,名称为“一种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应日兴,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3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0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515875U, 公告日为2012年11月07日;
对比文件2:CN205983143U, 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3:CN205011124U, 公告日为2016年02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所述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包括大轴、切断轴、送布轴以及胶枪横动轴,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使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大轴、切断轴、送布轴以及胶枪横动轴即能分别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所述控制系统包括大轴电机变频器、切断轴电机变频器、送布轴电机变频器、胶枪横动轴驱动器、大轴电机、切断轴减速电机、送布轴减速电机、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和控制器;
通过可编程逻辑器实现对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轴统一控制,使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轴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实现同步联动加工功能;
控制器的大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大轴电机变频器控制大轴电机变频,大轴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大轴动作,大轴电机直接与大轴连接;
控制器的牵压辊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切断轴电机变频器控制切断轴减速电机变频,切断轴减速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切断轴动作,切断轴减速电机直接与切断轴连接;
控制器的送布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送布轴电机变频器控制送布轴减速电机变频,送布轴减速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送布轴动作,送布轴减速电机直接与送布轴连接;
控制器的胶枪横动轴驱动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胶枪横动轴驱动器控制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的工作状态,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胶枪横动轴动作,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直接与胶枪横动轴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采用PLC机或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实现。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轴电机、牵伸轴减速电机和送布轴减速电机均为四极电机。”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用敷料制备装置的电控系统(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包括切断轴,本申请装置包括的是胶枪横动轴,所述控制系统使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大轴、切断轴、送布轴以及胶枪横动轴既能分别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所述控制系统还包括大轴电机变频器、切断轴电机变频器、送布轴电机变频器、胶枪横动轴驱动器、大轴电机、切断轴减速电机、送布轴减速电机、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控制器的大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大轴电机变频器控制大轴电机变频,大轴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大轴动作,大轴电机直接与大轴连接;控制器的牵压辊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切断轴电机变频器控制切断轴减速电机变频,切断轴减速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切断轴动作,切断轴减速电机直接与切断轴连接;控制器的送布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送布轴电机变频器控制送布轴减速电机变频,送布轴减速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送布轴动作,送布轴减速电机直接与送布轴连接;控制器的胶枪横动轴驱动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胶枪横动轴驱动器控制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的工作状态,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胶枪横动轴动作,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直接与胶枪横动轴连接;通过可编程逻辑器实现对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轴统一控制,使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轴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实现同步联动加工功能”。然而,在上述区别特征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电机同步控制装置,其实质是一种无轴驱动技术,并公开了技术特征“通过可编程逻辑器PLC实现对装置的各个辊统一控制,使得装置各辊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实现同步联动功能,多电机同步控制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系统)使驱动辊1-4(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大轴、切断轴、送布轴以及胶枪横动轴)既能分别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参见说明书第15段),多电机同步控制装置包括1-4号变频器(分别对应于本申请大轴电机变频器、切断轴电机变频器、送布轴电机变频器、胶枪横动轴驱动器)、1-4号交流感应电机(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大轴电机、切断轴减速电机、送布轴减速电机、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和PLC控制器(公开了本申请的控制器);PLC控制器的1号电机变频控制信号(对应于本申请的大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1号电机变频器(对应于大轴电机变频器)控制1号交流感应电机(对应于本申请的大轴电机)变频,1号交流感应电机用于驱动该装置的的驱动辊1(对应于本申请的大轴)动作;PLC控制器的2号电机变频控制信号(对应于本申请的牵压辊(实际为切断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2号电机变频器(对应于切断轴电机变频器)控制2号交流感应电机(对应于切断轴减速电机)变频,2号交流感应电机用于驱动该装置的驱动辊2(对应于本申请的切断轴)动作;PLC控制器的3号电机变频控制信号(对应于本申请的送布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3号电机变频器(对应于本申请的送布轴电机变频器)控制3号交流感应电机(对应于本申请的送布轴减速电机)变频,3号交流感应电机用于驱动该装置的驱动辊3(对应于本申请的本申请的送布轴)动作”;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疗制造领域玻纤布喷胶模组,并公开了技术特征“采用伺服电机驱动喷胶头的横向移动,实现喷胶头的精准定位”;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控制器采用PLC机或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实现”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哪一部分特征?,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仅声称:本专利符合授权条件,并未给出其他陈述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第[0032]段记载,通过PLC(公开了本申请的可编程逻辑器)实现对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模块的统一控制,使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模块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实现同步联动加工功能。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各个模块,没有公开控制系统控制各装置的转动轴。对比文件1公开了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包括大轴,切断模块的切断轴,送布模块的送布轴。(2)本申请公开的是无轴传动技术,不是申请人认为的“有轴传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个轴,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轴传动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机用于驱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个轴。对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结合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包括大轴,切断模块的切断轴,送布模块的送布轴。对于轴的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通常有具有传统传动机构(例如一根主轴通过齿轮传动、链轮传动等带动其他各个分轴的各自转动的)的有轴传动,还有通过控制总线对安装在各个轴上的伺服电机进行同步控制的无轴传动(无主轴的传动)。在面对采用何种驱动结构驱动各个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更为先进的传动技术,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轴传动技术,通过PLC控制各个电机对各个模块进行驱动,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无轴传动技术驱动各个模块中的驱动电机同步运转用于提高工作效率的教导,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轴传动技术应用在对比文件1的医疗设备上,用于驱动医疗设备上的各个轴。(3)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生物医疗领域,并且是医药耗材的处理设备,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伺服电机驱动喷胶头横向移动”,因此,在对胶枪进行定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伺服电机驱动喷胶头横向移动的技术方案,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辅料喷涂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PLC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得到如下技术方案:“控制器的胶枪横动轴驱动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胶枪横动轴驱动器控制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的工作状态,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胶枪横动轴动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切断轴,对比文件1为横切刀53的偏心杆;本申请为胶枪横动轴,对比文件1为辅料喷涂系统;(2)大轴、切断轴、送布轴以及胶枪横动轴的各轴控制运动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没有针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予以具体说明其符合授权条件的理由。同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将权利要求1-3合并为一个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2-3。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只声称“根据复审通知书,修改权利要求书”,没有陈述任何其他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所述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包括大轴、切断轴、送布轴以及胶枪横动轴,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使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大轴、切断轴、送布轴以及胶枪横动轴即能分别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所述控制系统包括大轴电机变频器、切断轴电机变频器、送布轴电机变频器、胶枪横动轴驱动器、大轴电机、切断轴减速电机、送布轴减速电机、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和控制器;通过可编程逻辑器实现对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轴统一控制,使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轴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实现同步联动加工功能;控制器的大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大轴电机变频器控制大轴电机变频,大轴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大轴动作,大轴电机直接与大轴连接;控制器的牵压辊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切断轴电机变频器控制切断轴减速电机变频,切断轴减速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切断轴动作,切断轴减速电机直接与切断轴连接;控制器的送布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送布轴电机变频器控制送布轴减速电机变频,送布轴减速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送布轴动作,送布轴减速电机直接与送布轴连接;控制器的胶枪横动轴驱动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胶枪横动轴驱动器控制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的工作状态,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胶枪横动轴动作,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直接与胶枪横动轴连接;所述控制器采用PLC机或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实现;所述大轴电机、牵伸轴减速电机和送布轴减速电机均为四极电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0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即第1-19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CN202515875U)公开了一种医用敷料制备装置的电控系统,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0]-[0042]段及附图1-4):该装置包括底材胀紧轴(相当于本申请的大轴)(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横切刀53的偏心杆(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转速方向相反的牵引轮52(相当于本申请的送布轴)(参见附图1牵引轮,上下两个牵引轮对滚输送条材,其转速方向相反)以及采用热熔胶喷涂机的辅料喷涂系统,控制系统,控制系统控制医用敷料制备装置的底材胀紧轴、横切刀53的偏心杆、牵引轮52以及采用热熔胶喷涂机的辅料喷涂系统配合联动运转,控制系统包括主控单元(公开了本申请的控制器),控制器采用PLC机(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为切断轴,对比文件1为横切刀53的偏心杆;本申请为胶枪横动轴,对比文件1为辅料喷涂系统;
(2)大轴、切断轴、送布轴以及胶枪横动轴的各轴控制运动方式:所述控制系统包括大轴电机变频器、切断轴电机变频器、送布轴电机变频器、胶枪横动轴驱动器、大轴电机、切断轴减速电机、送布轴减速电机、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和控制器;通过可编程逻辑器实现对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轴统一控制,使医用耗材制备装置各轴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实现同步联动加工功能;控制器的大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大轴电机变频器控制大轴电机变频,大轴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大轴动作,大轴电机直接与大轴连接;控制器的牵压辊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切断轴电机变频器控制切断轴减速电机变频,切断轴减速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切断轴动作,切断轴减速电机直接与切断轴连接;控制器的送布轴电机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送布轴电机变频器控制送布轴减速电机变频,送布轴减速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送布轴动作,送布轴减速电机直接与送布轴连接;控制器的胶枪横动轴驱动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胶枪横动轴驱动器控制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的工作状态,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用于驱动医用耗材制备装置的胶枪横动轴动作,胶枪横动轴减速伺服电机直接与胶枪横动轴连接;控制器采用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实现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所述大轴电机、牵伸轴减速电机和送布轴减速电机均为四极电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各工作模块的自动化程度以提高生产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切断轴和横切刀的偏心杆都是用于将条带切断的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横切刀的偏心杆的基础上,选择和横切刀的偏心杆具有同样作用的切断轴用于将条带切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胶枪横动轴和辅料喷涂系统都是用于在条带状物上涂料的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辅料喷涂系统的基础上,选择和辅料喷涂系统具有同样作用的胶枪横动轴用于在条带状物上涂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205983143U)公开了一种多电机同步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2]-[0015]段及附图1-2):所述Profibus-DP通讯现场控制总线(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系统)包括1号变频器至N号变频器、多个交流感应电机5、驱动辊1至驱动辊N和现场PLC;通过现场PLC(相当于本申请的可编程逻辑器)实现对装置的驱动辊1至驱动辊N的统一控制,使得装置驱动辊1至驱动辊N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实现同步联动加工功能;现场PLC的变频控制信号输出端通过1号变频器至N号变频器分别控制多个交流感应电机5变频,多个交流感应电机5用于驱动驱动辊1至驱动辊N动作,多个交流感应电机5直接与驱动辊1至驱动辊N分别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系统,可以通过多个变频器分别控制多个电机再控制对应的多个驱动辊,实现了多个驱动辊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各驱动辊即各工作模块的自动化程度以提高生产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的大轴、切断轴(从本申请说明书的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牵压辊应该为切断轴)、送布轴和胶枪横动轴及其对应的电机、变频器、驱动辊,但是其控制运动方式是一样的,都是通过多个变频器分别控制多个电机再控制对应的多个驱动辊,实现了多个驱动辊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控制多个驱动辊自主传动又能同步联动运转的问题时,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将对比文件2的多电机同步控制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控制器采用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实现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将电机设置为四极电机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书中只声称“根据复审通知书,修改权利要求书”,没有从专利法律法规角度陈述任何实质性的意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没有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涉及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予以具体说明其符合授权条件的理由。同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可参见上文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