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信系统、移动站以及基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系统、移动站以及基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03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842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1433.5
申请日:2012-03-16
复审请求人:富士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绍芹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黄慧
国际分类号:H04W56/00,H04W7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包括该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1433.5,名称为“无线通信系统、移动站以及基站”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富士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3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 TA group handling,Sharp,3GPP TSG-RAN WG2#77,R2-120218,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4年09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308段(即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站,其使用多个小区与移动站进行无线通信,该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该基站具有:
发送部,其发送第1控制信号和第2控制信号,其中,该第1控制信号包括第1字段和第2字段,该第1字段包括第1信息,该第1信息表示使所述移动站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该第2字段存储有确定所述多个小区组中的所述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该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以及
控制部,其对所述第1控制信号和所述第2控制信号的发送进行控制,
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所述第3信息,
使所述移动站以使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的所述第2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
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
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的方式进行动作。
2. 一种移动站,其使用多个小区进行无线通信,该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该移动站具有:
接收部,其接收从基站发送的第1控制信号和从所述基站发送的第2控制信号,其中,该第1控制信号包括第1字段和第2字段,该第1字段包括第1信息,该第1信息表示使所述移动站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该第2字段存储有确定所述多个小区组中的所述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以及
控制部,在所述第2控制信号中包括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的第3信息的情况下,该控制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所述第2信息,利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通过所述第2信息指定的小区组的所述发送时机,在所述第3信息不包括在所述第2控制信号内的情况下,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通过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所述发送时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站,其中,
所述第2控制信号是使所述移动站设定无线参数的控制信号。
4. 一种无线通信系统,其使用多个小区进行无线通信,该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该无线通信系统具有:
基站,其发送第1控制信号和第2控制信号,其中,该第1控制信号包括第1字段和第2字段,该第1字段包括第1信息,该第1信息表示使移动站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该第2字段存储有确定所述多个小区组中的所述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2字段中,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使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的所述第2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2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的方式进行动作;以及
移动站,其接收所述第1控制信号和所述第2控制信号,且在所述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时,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所述第2信息,利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通过所述第2信息指定的所述小区组的发送时机,在所述第3信息不包括在所述第2控制信号内的情况下,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通过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所述发送时机。
5. 一种无线通信方法,包括:
从使用多个小区与移动站进行无线通信的基站发送第1控制信号和第2控制信号,其中,该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该第1控制信号包括第1字段和第2字段,该第1字段包括第1信息,该第1信息表示使所述移动站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该第2字段存储有确定所述多个小区组中的所述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该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以及
所述基站对所述第1控制信号和所述第2控制信号的发送进行控制,
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所述第3信息,
使所述移动站以使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的所述第2 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
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
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的方式进行动作。”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基站包括发送部和控制部分别执行发送信号和控制信号的功能;(2)基站使用多个小区与移动站进行无线通信,而对比文件1是与UE进行无线通信;(3)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的方式进行动作。区别特征(1)和(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2、4和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2、4和5中增加了特征“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第1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当Rel-11的UE配置有未明确分配TAG-ID的SCell时,视为TAC-ID为“0”,这仅仅相应于本申请的将TAG识别符设定为“0”的部分,而不存在此后的对保留位R的判断及处理过程,进而也不存在此时的最终结果,即忽略保留位R而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TA的结构。对比文件1的结构仅涉及本申请的基本结构的一部分,而不涉及其要点,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暗示与本申请的要点相关的任何内容,因此体现了上述要点的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站,其使用多个小区与移动站进行无线通信,该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该基站具有:
发送部,其发送第1控制信号和第2控制信号,其中,该第1控制信号包括第1字段和第2字段,该第1字段包括第1信息,该第1信息表示使所述移动站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该第2字段存储有确定所述多个小区组中的所述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该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以及
控制部,其对所述第1控制信号和所述第2控制信号的发送进行控制,
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所述第3信息,
使所述移动站以使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的所述第2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
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
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而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第1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
2. 一种移动站,其使用多个小区进行无线通信,该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该移动站具有:
接收部,其接收从基站发送的第1控制信号和从所述基站发送的第2控制信号,其中,该第1控制信号包括第1字段和第2字段,该第1字段包括第1信息,该第1信息表示使所述移动站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该第2字段存储有确定所述多个小区组中的所述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以及
控制部,在所述第2控制信号中包括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的第3信息的情况下,该控制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所述第2信息,利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通过所述第2信息指定的小区组的所述发送时机,在所述第3信息不包括在所述第2控制信号内的情况下,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第1信息,通过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所述发 送时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站,其中,
所述第2控制信号是使所述移动站设定无线参数的控制信号。
4. 一种无线通信系统,其使用多个小区进行无线通信,该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该无线通信系统具有:
基站,其发送第1控制信号和第2控制信号,其中,该第1控制信号包括第1字段和第2字段,该第1字段包括第1信息,该第1信息表示使移动站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该第2字段存储有确定所述多个小区组中的所述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2字段中,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使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的所述第2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2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而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第1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以及
移动站,其接收所述第1控制信号和所述第2控制信号,且在所述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时,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所述第2信息,利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通过所述第2信息指定的所述小区组的发送时机,在所述第3信息不包括在所述第2控制信号内的情况下,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通过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所述发送时机。
5. 一种无线通信方法,包括:
从使用多个小区与移动站进行无线通信的基站发送第1控制信号和第2控制信号,其中,该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该第1控制信号包括第1字段和第2字段,该第1字段包括第1信息,该第1信息表示使所述移动站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该第2字段存储有确定所述多个小区组中的所述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该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以及
所述基站对所述第1控制信号和所述第2控制信号的发送进行控制,
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所述第3信息,
使所述移动站以使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的所述第2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
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
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而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第1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利用RRC信令中是否有配置的TAG ID来表示TA命令MAC CE中两个保留位是否被重定义用于指示TA命令应用的TA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RRC信令中没有配置TAG ID的情况下,不去解析TA命令MAC CE的保留位,即,忽略TA命令MAC CE的保留位,对属于pTAG的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TA命令。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4年09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TA group handling,Sharp,3GPP TSG-RAN WG2#77,R2-120218,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eNB和UE,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3页):如图1所示,eNB使用多个小区与UE进行无线通信,UE在A点可使用1个TA组即包括PCell的pTAG执行载波聚合,在B点需要使用不包括PCell的TA组即sTAG执行载波聚合(可以直接毫无疑问地确定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如图2所示,现有的TA命令MAC-CE(即第1控制信号)中有2个保留位(即第2字段),在版本R11中,将上述2个保留位进行重定义以指示TA命令应用的TA组,其最多可指示4个TA组(2个保留位承载的信息即是确定多个小区组中的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后面的6个比特位(即第1字段)用于承载TA命令(即表示移动站调整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的第1信息)。Rel-10载波聚合只使用一个TA组,该TA组必须包括PCell(pTAG),因而不需要明确的映射将该PCell与该TA组相关联。不为Rel-11 UE的pTAG指定明确的TAG-ID以保持后向兼容,例如,在没有多TA配置的情况下执行载波聚合的Rel-11 UE可以遵守Rel-10规范。TA组与sTAG中的SCell上行链路由TAG-ID映射。当UE被分配了没有明确TAG-ID的SCell时,UE认为该SCell属于pTAG,并且UE可以认为pTAG的TAG-ID被分配了默认值“0”。RRC信令(即第2控制信号)再次使用TAG-ID以指示TA命令应用的TA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发送部,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控制部,其对所述第1控制信号和所述第2控制信号的发送进行控制,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使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的所述第2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而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第1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站和基站如何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多TA情形下如何处理TA组,其提出的是一种TA组处理方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3页):将现有的TAC MAC-CE(即第一控制信号)中的2个保留位进行重定义以指示TAC应用的TA组。RRC信令(即第2控制信号)再次使用TAG-ID以指示TAC应用的TA组。即对比文件1仅是对TA组进行处理,并不涉及移动站和基站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TAC,其仅公开了两种控制信号中均配置有TAG-ID,但并未公开这两种控制信号之间存在关系,即未公开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移动站的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进而也就不涉及通过发送给移动站的第2控制信号是否包括第3信息来控制移动站进行相应动作来使得移动站和基站可以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因而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且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移动站和基站可以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站,其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基站相对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eNB和UE,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3页):如图1所示,eNB使用多个小区与UE进行无线通信,UE在A点可使用1个TA组即包括PCell的pTAG执行载波聚合,在B点需要使用不包括PCell的TA组即sTAG执行载波聚合(可以直接毫无疑问地确定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如图2所示,现有的TA命令MAC-CE(即第1控制信号)中有2个保留位(即第2字段),在版本R11中,将上述2个保留位进行重定义以指示TA命令应用的TA组,其最多可指示4个TA组(2个保留位承载的信息即是确定多个小区组中的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后面的6个比特位(即第1字段)用于承载TA命令(即表示移动站调整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的第1信息)。Rel-10载波聚合只使用一个TA组,该TA组必须包括PCell(pTAG),因而不需要明确的映射将该PCell与该TA组相关联。不为Rel-11 UE的pTAG指定明确的TAG-ID以保持后向兼容,例如,在没有多TA配置的情况下执行载波聚合的Rel-11UE可以遵守Rel-10规范。TA组与sTAG中的SCell上行链路由TAG-ID映射。当UE被分配了没有明确TAG-ID的SCell时,UE认为该SCell属于pTAG,并且UE可以认为pTAG的TAG-ID被分配了默认值“0”。RRC信令(即第2控制信号)再次使用TAG-ID以指示TA命令应用的TA组。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接收部;控制部,在所述第2控制信号中包括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的第3信息的情况下,该控制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所述第2信息,利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基于通过所述第2信息指定的小区组的所述发送时机,在所述第3信息不包括在所述第2控制信号内的情况下,忽略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第1信息,通过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1字段取得的所述第1信息调整所述移动站的所述发送时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站和基站如何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在移动站中设置用于接收基站发送的信号的接收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多TA情形下如何处理TA组,其提出的是一种TA组处理方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3页):将现有的TAC MAC-CE(即第一控制信号)中的2个保留位进行重定义以指示TAC应用的TA组。RRC信令(即第2控制信号)再次使用TAG-ID以指示TAC应用的TA组。即对比文件1仅是对TA组进行处理,并不涉及移动站和基站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TAC,其仅公开了两种控制信号中均配置有TAG-ID,但并未公开这两种控制信号之间存在关系,即未公开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移动站的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进而也就不涉及通过发送给移动站的第2控制信号是否包括第3信息来控制移动站进行相应动作来使得移动站和基站可以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因而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且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独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移动站和基站可以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基于独立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系统,其包括基站和移动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eNB和UE,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3页):如图1所示,eNB使用多个小区与UE进行无线通信,UE在A点可使用1个TA组即包括PCell的pTAG执行载波聚合,在B点需要使用不包括PCell的TA组即sTAG执行载波聚合(可以直接毫无疑问地确定多个小区被进行了分组,从而具有多个小区组)。如图2所示,现有的TA命令MAC-CE(即第1控制信号)中有2个保留位(即第2字段),在版本R11中,将上述2个保留位进行重定义以指示TA命令应用的TA组,其最多可指示4个TA组(2个保留位承载的信息即是确定多个小区组中的一个以上小区组的第2信息),后面的6个比特位(即第1字段)用于承载TA命令(即表示移动站调整移动站的基于一个以上小区组的发送时机的调整量的第1信息)。Rel-10载波聚合只使用一个TA组,该TA组必须包括PCell(pTAG),因而不需要明确的映射将该PCell与该TA组相关联。不为Rel-11 UE的pTAG指定明确的TAG-ID以保持后向兼容,例如,在没有多TA配置的情况下执行载波聚合的Rel-11UE可以遵守Rel-10规范。TA组与sTAG中的SCell上行链路由TAG-ID映射。当UE被分配了没有明确TAG-ID的SCell时,UE认为该SCell属于pTAG,并且UE可以认为pTAG的TAG-ID被分配了默认值“0”。RRC信令(即第2控制信号)再次使用TAG-ID以指示TA命令应用的TA组。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2字段中,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使用从所述第1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取得的所述第2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通过发送给所述移动站的所述第2控制信号不包括所述第3信息,使所述移动站以忽略所述第2控制信号中的所述第2字段而在能够集中的所有小区组应用所述第1信息的方式进行动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站和基站如何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多TA情形下如何处理TA组,其提出的是一种TA组处理方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3页):将现有的TAC MAC-CE(即第一控制信号)中的2个保留位进行重定义以指示TAC应用的TA组。RRC信令(即第2控制信号)再次使用TAG-ID以指示TAC应用的TA组。即对比文件1仅是对TA组进行处理,并不涉及移动站和基站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TAC,其仅公开了两种控制信号中均配置有TAG-ID,但并未公开这两种控制信号之间存在关系,即未公开第2控制信号包括第3信息,该第3信息表示应用于移动站的第2信息是否设定在所述第1控制信号的所述第2字段中,进而也就不涉及通过发送给移动站的第2控制信号是否包括第3信息来控制移动站进行相应动作来使得移动站和基站可以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因而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且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独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移动站和基站可以在不共享版本号的情况下处理TAC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基站相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的可知,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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