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02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84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7615.8
申请日:2014-11-28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志伟
合议组组长:代云丽
参审员:张少鹏
国际分类号:G02B6/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7615.8,名称为“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414640U,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2854632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光纤阵列,包括由上、下基板夹置固定的若干条光纤;
透镜阵列,为一整体结构的透镜,包括若干个透镜单元;以及
透镜阵列套壳,为具有预设厚度的长方形框架,其两侧具有台阶状方形孔,两侧的台阶状方形孔通过连通孔相互连通,所述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分别从两侧插入相应的台阶状方形孔内,在该透镜阵列套壳的支撑和固定作用下,所述若干个透镜单元中的每一个透镜单元均通过连通孔与光纤阵列中的相应的光纤对准;
其中,所述每一个透镜单元与光纤阵列中相应的光纤的光轴重合;且透镜单元与相应光纤的间距与该透镜单元的焦距一致;所述光纤阵列、透镜阵列与透镜阵列套壳之间通过紫外固化胶粘接在一起;所述透镜阵列套壳中,所述连通孔为一个或者分别对应于不同光纤的多个,且连通孔内为空气或折射率介于光纤和透镜单元之间的匹配液;所述透镜阵列套壳的台阶状孔内壁有倒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的上表面具有V型槽阵列,所述若干条光纤中的每一条光纤嵌入该V型槽阵列中的一V型槽内,该光纤的截面同时有两点与该V型槽的侧壁接触,从而由该V型槽卡置定位。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基板和下基板的材料为硅或石英,所述若干条光纤、上基板和下基板通过紫外固化胶固定在一起。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阵列的材料为石英、聚合物或半导体,其通过注塑成型技术、光刻和微细加工技术或是3D打印技术制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阵列各透镜单元为球面或非球面设计,且所述透镜阵列的内侧端面与光纤阵列的内侧端面尺寸大小相同。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镜阵列套壳内部的连通孔的大小与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为间隙配合,其与透镜阵列套壳的外侧端面的间距等于透镜阵列的厚度,长度等于相应的透镜单元的焦距。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阵列套壳通过粘结的方式与外围部件固定;或
所述透镜阵列套壳外侧具有金属套壳,其通过焊接的方式与外围部件固定。”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透镜阵列套壳及其框架形状、两侧具有台阶状方形孔,以及各部件的间距设置、粘接方式、连通孔内的匹配液、台阶状孔内壁的倒角。对比文件2公开了涉及套筒的结构。而各部件的间距设置、粘接方法、连通孔内的匹配液、台阶状孔内壁的倒角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光纤阵列,包括由上、下基板夹置固定的若干条光纤;
透镜阵列,为一整体结构的透镜,包括若干个透镜单元;以及
透镜阵列套壳,为具有预设厚度的长方形框架,其两侧具有台阶状方形孔,两侧的台阶状方形孔通过连通孔相互连通,所述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分别从两侧插入相应的台阶状方形孔内,在该透镜阵列套壳的支撑和固定作用下,所述若干个透镜单元中的每一个透镜单元均通过连通孔与光纤阵列中的相应的光纤对准;
其中,所述每一个透镜单元与光纤阵列中相应的光纤的光轴重合;且透镜单元与相应光纤的间距与该透镜单元的焦距一致;所述光纤阵列、透镜阵列与透镜阵列套壳之间通过紫外固化胶粘接在一起;所述透镜阵列套壳中,所述连通孔为一个或者分别对应于不同光纤的多个,且连通孔内为空气或折射率介于光纤和透镜单元之间的匹配液;所述透镜阵列套壳的台阶状孔内壁有倒角;
所述透镜阵列套壳内部的连通孔的大小与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为间隙配合,其与透镜阵列套壳的外侧端面的间距等于透镜阵列的厚度,长度等于相应的透镜单元的焦距。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的上表面具有V型槽阵列,所述若干条光纤中的每一条光纤嵌入该V型槽阵列中的一V型槽内,该光纤的截面同时有两点与该V型槽的侧壁接触,从而由该V型槽卡置定位。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基板和下基板的材料为硅或石英,所述若干条光纤、上基板和下基板通过紫外固化胶固定在一起。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阵列的材料为石英、聚合物或半导体,其通过注塑成型技术、光刻和微细加工技术或是3D打印技术制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阵列各透镜单元为球面或非球面设计,且所述透镜阵列的内侧端面与光纤阵列的内侧端面尺寸大小相同。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镜阵列套壳通过粘结的方式与外围部件固定;或
所述透镜阵列套壳外侧具有金属套壳,其通过焊接的方式与外围部件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如何通过设置透镜阵列套壳提高光纤阵列的耦合效率和光学容差的任何相关启示。2)本申请透镜阵列套壳与对比文件2套筒的作用是不同的:本申请仅仅将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对准根本解决不了本申请所要解决提高光纤阵列的耦合效率这一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2只要求准直透镜通过连通孔与激光器对准且保证了同心度。而对比文件1通过在定位销的支撑和固定对准作用下,若干个透镜单元中的每一个透镜单元均通过定位销与光纤阵列中的相应的光纤对准,已经达到对准的技术效果了,没有任何动机再与对比文件2准直透镜通过连通孔与激光器实现对准这一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4月29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依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透镜阵列套壳及其框架形状、两侧具有台阶状方形孔,以及各部件的间距设置、粘接方式、连通孔内的匹配液、台阶状孔内壁的倒角、间隙配合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涉及套筒的结构。而框架形状及其两侧具有台阶状方形孔,以及各部件的间距设置、粘接方式、连通孔内的匹配液、台阶状孔内壁的倒角、间隙配合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采用定位销进行对准,不同于本申请所采用的透镜阵列套壳。2)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对进入光纤阵列的光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可通过设置透镜阵列套壳,并使每一个透镜单元与光纤阵列中相应的光纤的间距与透镜单元的焦距一致,来提高光纤阵列的耦合效率,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1采用定位销将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对准,其结构稳定性和耦合对准效果一般。而对比文件2采用了套筒结构,其结构稳定性和耦合对准效果更佳,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两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为了稳固地实现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的高效耦合与对准,不难想到可以放弃对比文件1中定位销的对准方式而采用对比文件2中套筒的对准方式,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修改文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纤阵列模块中的耦合组件(参见其说明书第30,80-82,87段,图4-5C),其中该光纤阵列模块包括一光学连接器插芯19和一耦合组件,该光学连接器插芯19两端均设有定位销,其中一端定位销20用以同半导体光学微封装结构OSAB03相连接。光纤阵列21从设有定位销20的端面上引出,该光纤阵列21包括从光学连接器插芯19内部引出的裸光纤阵列及裹套于其上的光学连接器裸光纤套管19A,该裸光纤阵列伸出光学连接器裸光纤套管19A的部分为前端裸光纤阵列21A。耦合组件包括至少一如图4B所示的带槽基片单片11,该带槽基片单片11表面设有槽体阵列,该槽体阵列包括第一槽体阵列15A及同其相接的第二槽体阵列15B。该第一槽体阵列15A为采用半导体湿法刻蚀技术刻蚀出均匀排列的多通道光纤自组装槽体阵列,该槽体阵列单槽内径与前端裸光纤阵列21A的直径(直径125微米)相匹配。使用时,前端不带有聚合物包层的光纤阵列21(一般为12根)卡嵌于带槽基片单片11上表面的槽体阵列内,前端裸光纤阵列21A设置于第一槽体阵列15A内、前端裸带状光纤21A断面同第二端面18B齐平。第一实施例的耦合组件采用了结构同带槽基片单片11相同的带槽基片前片11A和带槽基片后片11B,光纤阵列21通过前述方式卡嵌固定于带槽基片后片11B内之后,盖板带槽基片前片11A通过同样方式覆盖于光纤阵列21和定位销20上方并使用黏合剂进一步固定,则带槽基片前片11A和带槽基片后片11B形成阵列槽体,咬合固定光纤阵列21,构成光纤阵列模块(参见说明书第80段)。第二实施例的耦合组件采用了通孔阵列基片12(参见说明书第81段)。
如所述第一实施例和第二实施例,还可以在定位销20耦合组件末端进一步设置包一个微透镜阵列基片13。图5C为在第二实施例基础上附带了一带微透镜阵列的光纤阵列模块。该实施例中,该微透镜阵列基片13表面设有微透镜阵列22以及与通孔阵列基片12位置大小相匹配的贯穿微透镜阵列基片13本体的定位销插孔16,该微透镜阵列基片13的透镜阵列22的位置同通孔阵列基片12的位置相匹配,以便前端裸光纤阵列21A插入。微透镜阵列22通过定位销20与光纤阵列21以及VCSEL阵列04和PD阵列05自动对准(参见说明书第82段)。上述高精度的光学对准结构实现了无源自动对准耦合(参见说明书第30段)。
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光纤阵列21包括由带槽基片前片11A和带槽基片后片11B夹置固定的若干条光纤,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光纤阵列;对比文件1中的微透镜阵列基片13为一整体结构的透镜,包括微透镜阵列2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透镜阵列;对比文件1中的微透镜阵列22包含的多个微透镜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若干个透镜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微透镜阵列22通过定位销20与光纤阵列21自动对准,也就是说若干个透镜单元中的每一个透镜单元均与光纤阵列中的相应的光纤对准,每一个透镜单元与光纤阵列中相应的光纤的光轴重合。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透镜阵列套壳,为具有预设厚度的长方形框架,其两侧具有台阶状方形孔,两侧的台阶状方形孔通过连通孔相互连通,所述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分别从两侧插入相应的台阶状方形孔内,在该透镜阵列套壳的支撑和固定作用下,所述若干个透镜单元中的每一个透镜单元均通过连通孔与光纤阵列中的相应的光纤对准;透镜单元与相应光纤的间距与该透镜单元的焦距一致;所述光纤阵列、透镜阵列与透镜阵列套壳之间通过紫外固化胶粘接在一起;所述透镜阵列套壳中,所述连通孔为一个或者分别对应于不同光纤的多个,且连通孔内为空气或折射率介于光纤和透镜单元之间的匹配液;所述透镜阵列套壳的台阶状孔内壁有倒角;所述透镜阵列套壳内部的连通孔的大小与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为间隙配合,其与透镜阵列套壳的外侧端面的间距等于透镜阵列的厚度,长度等于相应的透镜单元的焦距。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固地实现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的高效耦合与对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光源准直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8-34段,图1-10),其主要用于装配激光光源(激光器)和准直透镜,以获得出射光为平行光或近似平行光的光源单体。该装置包括一内套筒1和一外套筒2,内套筒1的高度小于外套筒2的高度,其两端均缩于外套筒2的内部。如图3、4,外套筒2的一端贯通,具有第一敞口21,另一端设有一向内延伸的第一凸缘22,该第一凸缘22与第一敞口21的中心轴重合。如图5、6,内套筒1靠近第一敞口21的一端具有第二敞口11,而另一端设有一向内延伸的第二凸缘12。其中,第一凸缘22和第二凸缘12上下抵接,并且,第二凸缘12相对第一凸缘22向内凸出一定宽度,使第一凸缘22和第二凸缘12形成一台阶结构。另外,由于内套筒1和外套筒2的敞口端的端面具有高度差,同样形成了一台阶结构。进一步参考图1、2,该装置的使用方法如下:通过第一凸缘22和第二凸缘12构成的台阶结构固定准直透镜3,通过内套筒1和外套筒2的第一敞口端和第二敞口端构成的台阶结构固定激光器4(参见说明书第28-29段)。
按照上述方法安装好激光器4和准直透镜3后,激光器4的基板42与内套筒1的敞口端的端面相贴合,准直透镜3的下表面与内套筒1的第二凸缘12的上表面相贴合,因此,激光器4与准直透镜3之间的距离仅由内套筒1的高度决定。激光器4与外套筒2的第一敞口21共轴,准直透镜3与外套筒2的第一凸缘22共轴,而第一敞口21和第一凸缘22的中心轴是重合的,因此保证了激光器4与准直透镜3的中心轴重合,进而保证了激光器4与准直透镜3的同心度(参见说明书第31段)。
外套筒2和内套筒1的形状相同,且优选为圆柱形套筒,进而,第一凸缘22和第二凸缘12优选为圆环形凸缘。这种圆柱形套筒和圆环形凸缘较适用于使用比较广泛的圆形的激光器和准直透镜。当然,内、外套筒和第一、第二凸缘的形状主要根据预装配的激光器和准直透镜的形状设计(参见说明书第34段)。
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内套筒1和外套筒2一起装配固定激光器4和准直透镜3,可以视为一个整体,整体上为具有预设厚度的框架,整体上对应本申请中的透镜阵列套壳;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凸缘22和第二凸缘12形成的台阶结构孔用于固定准直透镜3,对应本申请中透镜阵列侧的台阶状孔;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敞口端21和第二敞口端11构成的台阶结构孔用于固定激光器4,对应本申请中光纤阵列侧的台阶状孔;对比文件2中的两台阶孔之间通过连通孔相互连通,该连通孔为一个且其内为空气,对应本申请中的连通孔,结合图2可知:该连通孔与外套筒2的外侧端面的间距为准直透镜3的厚度;对比文件2中,在内套筒1和外套筒2的支撑和固定作用下,激光器4与准直透镜3通过连通孔对准。
虽然对比文件2中装配的是激光器和准直透镜,不同于本申请中的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但对比文件2也是要实现两者的高效对准,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提高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之间的对准耦合效率及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稳固地实现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的高效耦合与对准,容易想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微透镜阵列22和光纤阵列21之间设置对比文件2的套筒结构,从而稳固地实现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的高效耦合与对准。至于透镜阵列套壳的框架形状以及其两侧孔的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设置为长方形框架,其两侧具有方形孔,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示,但势必要求其透镜与相应光纤的间距与透镜焦距一致,这样才能使平行光进出光纤从而提高光在激光器/探测器经透镜进出光纤的耦合效率、实现无源自动对准耦合。在对比文件2中,虽然没有明示,但势必要求其连通孔的长度等于相应透镜的焦距,这样才能使激光器4发出的激光经准直透镜3后形成准直光。
为了便于固定光纤阵列、透镜阵列与透镜阵列套壳而将以上三者之间通过紫外固化胶粘接在一起、为了实现多根光纤与多个透镜单元的一一对应而将透镜阵列套壳的连通孔设置为分别对应于不同光纤的多个、为了减少折射率差异造成的光损失而使连通孔内填充折射率介于光纤和透镜单元之间的匹配液;为了便于在透镜阵列套壳中嵌入安装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而在透镜阵列套壳的台阶状孔内壁设置有倒角以及将透镜阵列套壳内部的连通孔的大小与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设置为间隙配合,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
1)根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知,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设置透镜阵列套壳提高光纤阵列的耦合效率。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设置定位销提高光纤阵列的耦合效率,两者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如何通过设置透镜阵列套壳提高光纤阵列的耦合效率的任何相关启示。
2)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设置透镜的作用是使阵列激光器发出的光能高效地耦合进入光纤阵列;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激光光源准直装置,设置透镜的作用是用于实现准直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设置的透镜并不能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任何有关使聚焦后的光耦合进入光纤阵列。
而且,现有技术中对于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的设计都没有采用本申请增加透镜阵列套壳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也不涉及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增加透镜阵列套壳来提高耦合效率。在对光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有多种应用领域,如何将通过套壳提高耦合效率应用于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这一技术领域,是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3)本申请通过设置套壳,可以在套壳内部的连通孔中填充折射率介于光纤和透镜单元之间的匹配液。由于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套壳,对比文件2装置为激光光源准直装置,并非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对比文件2也不需要在套壳中填充匹配液。因此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的高效耦合与对准,最终用于提高半导体激光器阵列与光纤阵列的耦合效率(参见其说明书第2-3段的背景技术部分)。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光纤阵列与有源光信号处理器件的无源自动对准耦合,附带的微透镜阵列也位于光纤阵列21与有源光信号处理器件VCSEL阵列04和PD阵列05之间,因此也实现了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的自动对准和高效耦合。因此,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采用定位销进行对准,不同于本申请所采用的透镜阵列套壳。
2)针对光耦合进入光纤阵列,如前面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微透镜阵列22通过定位销20与光纤阵列21自动对准。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的高效耦合与对准。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设置两套筒来固定激光器和准直透镜、以使光源发出的激光准直并提高激光器到准直透镜的对准和耦合效率的技术启示,这与本申请对进入光纤阵列的光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对比文件1的微透镜阵列22和光纤阵列21之间设置对比文件2的套筒结构,即设置透镜阵列套壳来提高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之间的对准和耦合效率。也就是说,将通过套壳提高耦合效率应用于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激光光源准直装置,两技术方案都是为了实现光学元件与透镜的对准与高效耦合,最终目的也都是减少光在两光学元件之间传递的光损失,即提高耦合效率。因此两者所属技术领域相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对于如何将通过套壳提高耦合效率应用于透镜光纤阵列耦合件给出了技术启示,不存在技术障碍。
3)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之间设置透镜阵列套壳,并将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分别从两侧插入透镜阵列套壳。此时,为了减少折射率差异造成的光损失而在连通孔内填充折射率介于光纤和透镜单元之间的匹配液,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发明点主要涉及通过透镜阵列套壳实现光纤阵列和透镜阵列的高效耦合与对准,如前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已经可以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和2而获得,因此在连通孔内填充折射率介于光纤和透镜单元之间的匹配液仅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改进,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下基板的上表面具有V型槽阵列,所述若干条光纤中的每一条光纤嵌入该V型槽阵列中的一V型槽内,该光纤的截面同时有两点与该V型槽的侧壁接触,从而由该V型槽卡置定位”,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槽基片11上的槽体阵列的单槽横截面(即下基板的上表面)可以为V型(参见说明书第87段)。光纤阵列21卡嵌固定于带槽基片后片11B内(参见说明书第80段)。为了更稳固地卡置上述光纤,该光纤的截面必然同时有两点与V型槽的侧壁接触,从而由该V型槽卡置定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上基板和下基板的材料为硅或石英,所述若干条光纤、上基板和下基板通过紫外固化胶固定在一起”,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有基片材料(OSAB02、光纤阵列模块基片11A/B或通孔阵列基片12)可以选择为硅或玻璃(SiO2即石英)(参见说明书第79段)。盖板带槽基片前片11A覆盖于光纤阵列21和定位销20上方并使用黏合剂进一步固定(参见说明书第80段)。而采用紫外固化胶固定光纤、上基板和下基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透镜阵列的材料为石英、聚合物或半导体,其通过注塑成型技术、光刻和微细加工技术或是3D打印技术制备”,上述透镜阵列的材料选择和制备方法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透镜阵列各透镜单元为球面或非球面设计,且所述透镜阵列的内侧端面与光纤阵列的内侧端面尺寸大小相同”,上述透镜单元的形状以及透镜阵列与光纤阵列的内侧端面尺寸设计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透镜阵列套壳通过粘结的方式与外围部件固定;或所述透镜阵列套壳外侧具有金属套壳,其通过焊接的方式与外围部件固定”,上述透镜阵列套壳与外围部件的固定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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