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调模方法及轮胎硫化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调模方法及轮胎硫化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96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59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7209.5
申请日:2015-06-11
复审请求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文
合议组组长:陈秀娟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B29C35/00,B29C33/30,B29L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中披露,也不能由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也不能据此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7209.5,名称为“自动调模方法及轮胎硫化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6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6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5年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自动调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在硫化机的控制单元内设定标准模具高度值H,该标准模具高度值H是硫化机上一个固定高度位置到标准模具的上侧板的距离;(b)更轮胎换模具;(c)测量固定高度位置到更换后的轮胎模具的上侧板的实际高度值H1,并将实际高度值H1传输给控制单元;(d)H1与H比较,控制单元驱动加力油缸带动轮胎模具移动,如果H1>H,则加力油缸的活塞杆伸出,将轮胎模具往上移动(H1-H)的高度;如果H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调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滑动安装于摆杆上,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与摆杆之间设有紧固元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调模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d)中,所述加力油缸的活塞杆上设有一盲孔,所述盲孔位于所述加力油缸的无杆腔一侧,所述位移传感器安装于所述加力油缸的缸体上且伸入所述盲孔中,所述加力油缸的活塞杆上设有一感应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调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力油缸的活塞杆上设有一延伸部,所述延伸部滑动安装于所述加力油缸的缸体端盖上,所述感应环安装于所述延伸部。
5. 轮胎硫化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自动调模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203831643U,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 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轮胎硫化机调模装置,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发明调模时轮胎模具移动距离是通过以下步骤顺序来确定的:(a)在硫化机的控制单元内设定标准模具高度值H,该标准模具高度值H是硫化机上一个固定高度位置到标准模具的上侧板的距离;(b)更轮胎换模具;(c)测量固定高度位置到更换后的轮胎模具的上侧板的实际高度值H1,并将实际高度值H1传输给控制单元;(d)H1与H比较,移动的距离ΔH=|H-H1|;并限定了H1与H之间的不同大小关系对应的加力油缸的活塞杆的不同运动模式,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轮胎模具移动距离以及如何执行模具的移动;2)在步骤(a)中,使用测距装置进行高度测量,所述测距装置包括安装于硫化机的机架上的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上转动安装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摆杆,所述摆杆上安装有激光测距传感器,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连接所述控制单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CN201249532Y,公告日为2009年6月3日)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CN102416680A,公开日为2012年4月18日)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轮胎硫化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自动调模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之间的区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硫化机的上下模并非本申请的轮胎模具的上下模。对比文件1中是利用高度传感器测量模具本体下模底部距离底座的高度,而非轮胎模具本身的高度,而本发明是利用激光测距传感器测量不同高度的模具本体高度差,对比文件1的高度传感器是无法感应到轮胎模具本体高度是否发生变化的,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2)本申请“模具上侧板”是轮胎模具的一个部件,并不是 “模具上侧,并且模具上侧是板结构或者是其他结构”。3)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中均未提及本申请所限定的检测装置的具体设置。4)对比文件1并未获取到模具需要移动的高度值,尽管PLC可以控制油缸提升高度,但是具体需要升多高,自动反馈没有比较值,反馈过去也不知道是起升高了还是低了。5)对比文件2中位移传感器测出的厚度差并不是调整移动模具的距离,还需对该厚度差与齿距G及其余数M进行计算,实际上调整的距离是余数M的距离;而本申请获取移动距离ΔH直接进行调整即可,故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不存在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5日以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复审费为由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请求书,并同时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硫化机下模底部的高度传感器能够感应到轮胎模具的高度改变。2)“模具上侧板”确实是模具的结构部件。3)测量方式分别为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皆为测量领域的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自动调模方案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模具高度测量手段的常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而测距装置包括安装于硫化机的机架上的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上转动安装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摆杆,所述摆杆上安装有激光测距传感器,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连接所述存储控制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4)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高度传感器不仅具备检测功能,还具备自动反馈处理功能。5)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根据位移传感器检测的数据,判断夹持件上的齿是否与对应的螺纹段齿咬合或偏差,亦即夹持件是否可咬合对应的螺纹段,而后根据检测结果利用单动活塞和开合模油缸对活动壁以及夹持机构的进行轴向位置调整,以达到消除厚度差的影响”,从而得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c)通过位移传感器51测量更换后的模具的实际厚度值T1与标准模具厚度T的厚度差作为移动距离,具体为ΔT=|T-T1|,然后调整移动模具相应的距离”。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确定调模所需移动距离的步骤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5年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中披露,也不能由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也不能据此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调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轮胎硫化机调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一种轮胎硫化机调模装置,包括机架1以及硫化机上模2和下模3,所述机架1的底座4上设有驱动下模3沿机架1上、下运动的油缸5以及驱动上模2沿机架1上、下运动的开合模油缸6,该油缸5即可用于锁模又可用于调模,所述底座4上还设置有感应下模3高度的高度传感器7。更换轮胎硫化模具,调整模具高度时采用自动调模,通过高度传感器7来确定模具高度,在具体实施时,可采用PLC(即控制单元)控制油缸5(即加力油缸)的位置,无需人工调整,时间很短,只要几分钟,省时省力,所以控制设置比较简单。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本发明调模时轮胎模具移动距离是通过以下步骤顺序来确定的:(a)在硫化机的控制单元内设定标准模具高度值H,该标准模具高度值H是硫化机上一个固定高度位置到标准模具的上侧板的距离;(b)更轮胎换模具;(c)测量固定高度位置到更换后的轮胎模具的上侧板的实际高度值H1,并将实际高度值H1传输给控制单元;(d)H1与H比较,移动的距离ΔH=|H-H1|;并具体限定了分别在H1H或 H1=H的情形下所对应的各种加力油缸活塞杆运动模式; 2)在步骤(a)中,使用测距装置进行高度测量,所述测距装置包括安装于硫化机的机架上的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上转动安装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摆杆,所述摆杆上安装有激光测距传感器,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连接所述控制单元。基于上述区别对发明整体上所起到的作用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更换轮胎模具后自动完成模具高度调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成型机的调模机构,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5页倒数第1-2段,第6页第1-3段和图1-13):在成型机出示装机时,通常会在固定壁31和活动壁32的相向面安装具有预设厚度的标准模具33。在需要更换模具时,必须将活动壁32推离,卸下在用模具33,并如附图7所示,换装一新的模具33’。如附图6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调模流程是:先执行流程61,如附图 8所示在各夹持件45处于张开状态下,使活动壁32上的各容室321充满液压油,将单动活塞41向左推出到底,夹持件45也随之左移,将位移传感器52归零。然后进行流程62,如附图9所示,往右移动活动壁32直到两新模具33’闭合,通过位移传感器51测量出两新模具33’与标准模具33的厚度差,并求出该厚度差等于多少倍的齿距G及其余数M,当M=0时执行流程63,直接进行夹持;当M≠0时,执行流程64,依据厚度差,先后调整活动壁32相对于固定壁31与夹持件45的位置,使夹持件45恰可对应夹持螺纹段21。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根据位移传感器检测的数据,判断夹持件上的齿是否与对应的螺纹段齿咬合或偏差,亦即夹持件是否可咬合对应的螺纹段,而后根据检测结果利用单动活塞和和开合模油缸对活动壁以及夹持机构的进行轴向位置调整,以达到消除厚度差的影响。可见,对比文件2的位移传感器51测出的模具厚度差并不是直接用于调整移动模具的距离,而是需要对位移传感器51测出的厚度差与齿距G及其余数M进行计算,实际上调整的距离是余数M的距离以避免夹持件上的齿与对应的螺纹段齿出现偏差不能咬合,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测得的模具厚度差直接用作调整模具移动的距离,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轮胎硫化机快速更换胶囊中心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5和图1):所述上环升降水缸(9)的缸筒通过上法兰缸盖(8)与环座(2)连接,通过下法兰缸盖(11)连接底座(13 ),所述下法兰缸盖(11)底部装有定位上环升降高度的位移传感器(12)。对比文件3同样未公开通过测距装置获得模具本体更换时的高度变化值,并且根据高度变化值调整模具上侧板的高度位置,从而完成硫化机的自动调模,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调模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更换轮胎硫化模具;通过高度传感器7来确定模具高度;采用PLC(属于控制单元)驱动油缸5(即加力油缸)带动轮胎硫化模具移动。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根据位移传感器检测的数据,判断夹持件上的齿是否与对应的螺纹段齿咬合或偏差,亦即夹持件是否可咬合对应的螺纹段,而后根据检测结果利用单动活塞和开合模油缸对活动壁以及夹持机构的进行轴向位置调整,以达到消除厚度差的影响”,从而得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c)通过位移传感器51测量更换后的模具的实际厚度值T1与标准模具厚度T的厚度差作为移动距离,具体为ΔT=|T-T1|,然后调整移动模具相应的距离”。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确定调模所需移动距离的步骤的技术启示。因而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知,本申请轮胎模具的位置需要与硫化机配合,轮胎模具更换后由于外形尺寸的不同需要对模具高度进行上下调整,使模具的上侧板保持在特定的位置上。因此,本申请将硫化机上一个固定高度位置到标准模具的上侧板的距离设置为标准高度H,并测量固定高度位置到更换后的轮胎模具的上侧板的实际高度值H1,获取H1与H的高度差,通过控制单元驱动加力油缸带动轮胎模具移动进行相应模具上侧板的高度调整,完成模具更换后的自动调节。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记载了所述机架1在高度方向上的中部设置有销孔A(8),所述销孔A(8)内穿设有锁模插销9,所述上模2的上方固连有锁模横梁10,所述锁模横梁10的侧部设有可容所述锁模插销9插入的锁模孔11,在硫化模具合模到位到,将锁模插销9穿过销孔A(8)并插入锁模孔11中,锁紧上模1(参见说明书第12段、图1)。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硫化机合模时上模的位置是固定不变的,在更换不同高度尺寸的模具时,需要对下模底部距离底座的高度位置进行调整。下模底部距离底座的高度位置需要依据上模和下模构成的模具整体在高度上的尺寸变化来调整,具体方案是通过在底座4上设置有高度传感器7来感应下模3的高度,并用PLC控制油缸5的位置来实现下模高度位置的调整。显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测距装置获得模具本体更换时的高度变化值,并且根据所测得的高度变化值调整模具上侧板的高度位置。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通过位移传感器测出的模具厚度差,但并未公开“(c)通过位移传感器51测量更换后的模具的实际厚度值T1与标准模具厚度T的厚度差作为移动距离,具体为ΔT=|T-T1|,然后调整移动模具相应的距离”,根据对比文件2无法推导得出,将测得的模具厚度差直接用作调整模具移动的距离,即没有给出确定调模所需移动距离的步骤的技术启示。此外,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定位升降高度的位移传感器,但是对比文件3同样未公开通过测距装置获得模具本体更换时的高度变化值,并且根据高度变化值调整模具上侧板的高度位置,从而完成硫化机的自动调模,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涉及将通过测距装置获得的模具厚度差直接用作调整模具移动的距离,也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根据高度变化值调整模具上侧板的高度位置以实现硫化机的自动调模的技术启示,因而三者相应地也均不能获得在无需获知更换模具的尺寸的情况下,根据测距装置获得模具本体更换时的高度变化调整模具上侧板的高度位置,从而完成硫化机的自动调模的技术效果。同时,目前也没有任何卷内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依据现有证据,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所指出的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所指出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轮胎硫化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自动调模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之间的区别,基于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所指出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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