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半导体纳米晶体的太阳能电池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15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5391
优先权日:2009-12-15
申请(专利)号:201510302973.5
申请日:2010-12-15
复审请求人:LG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光军
合议组组长:武建刚
参审员:曹毓涵
国际分类号:H01L31/05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2973.5,发明名称为“使用半导体纳米晶体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010625042.6、发明名称为“使用半导体纳米晶体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LG电子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6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以及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模块,该太阳能电池模块包括:太阳能电池,所述太阳能电池包括光电转换层;多个透明层,所述多个透明层在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表面上,其中,所述多个透明层的最上层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表面通过利用金属氧化物或有机化合物而改进,其中,所述多个透明层包括:填充层,所述填充层在所述太阳能电池上;刚性透明基板,所述刚性透明基板在所述填充层上;以及透明树脂膜,所述透明树脂膜在所述刚性透明基板上;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包括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以及另一透明树脂膜,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在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之间,其中,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其中,所有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表面的上面,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将波长为大约350nm至500nm的入射光转换成波长为大约600nm至630nm的发射光,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直径在大约1nm至100nm的范围内,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量在重量上为相对于包含了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最外层的重量的大约1%至10%,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具有核-壳结构,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相同或是不同,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被涂覆有长链的烷基、磷酸盐和树脂中的一种,其中,所述填充层直接与所述太阳能电池和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接触,并且其中,与所述太阳能电池隔开的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与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直接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包括多个层,并且所述多个层的最上层包括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其中所述刚性透明基板是玻璃基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是有机树脂膜或氟化物树脂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是从包括IV族元素、IIA-VIB族化合物、IIIA-VB族化合物和IIIB-VB族化合物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晶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其中所述填充层由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制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其中所述光电转换层包括第一导电类型的半导体基板;以及射极层,该射极层掺杂有第二导电类型的杂质,并且设置在所述第一导电类型的半导体基板上,并且,所述太阳能电池还包括:第一电极,所述第一电极连接到所述射极层;以及第二电极,所述第二电极连接到所述第一导电类型的半导体基板。”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0095341A1,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114987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2日;
对比文件3:US2006/0169971A1,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3日;
对比文件4:“Incorporation of Luminescent Nanocrystals into Monodisperse Core-Shell Silica Microspheres”,Yinthai Chan et al.,Advanced Materials,Vol.16,No.23-24,Pages:2092-2097,公开日为2004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包含技术特征“半导体纳米晶体包括利用金属氧化物的改进表面和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不同”的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包括利用金属氧化物改进表面;另一透明树脂膜,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在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之间,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所有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面;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将波长为大约350nm至500nm的入射光转换成波长为大约600nm至630nm的发射光,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直径在大约1nm至100nm的范围内, 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量在重量上为相对于包含了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最外层的重量的大约1%至10%,并且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具有核-壳结构,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不同;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被涂覆有长链的烷基、磷酸盐和树脂中的一种,所述填充层直接与所述太阳能电池和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接触,并且与所述太阳能电池隔开的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与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直接接触。权利要求1的其余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2)表面改进的物质是有机化合物,和/或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4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或者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相同,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是1.5至2.0,并且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小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模块,该太阳能电池模块包括:太阳能电池,所述太阳能电池包括光电转换层;多个透明层,所述多个透明层在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表面上,其中,所述多个透明层的最上层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表面通过利用金属氧化物或有机化合物而改进,其中,所述多个透明层包括:填充层,所述填充层在所述太阳能电池上;刚性透明基板,所述刚性透明基板在所述填充层上;以及透明树脂膜,所述透明树脂膜在所述刚性透明基板上;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包括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以及另一透明树脂膜,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在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之间,其中,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其中,所有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表面的上面,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相同,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是1.5至2.0,并且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小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将波长为大约350nm至500nm的入射光转换成波长为大约600nm至630nm的发射光,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直径在大约1nm至100nm的范围内,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量在重量上为相对于包含了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最外层的重量的大约1%至10%,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具有核-壳结构,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相同或是不同,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被涂覆有长链的烷基、磷酸盐和树脂中的一种,其中,所述填充层直接与所述太阳能电池和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接触,并且其中,与所述太阳能电池隔开的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与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直接接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太阳能电池-填充层-第一透明树脂膜(具有纳米半导体粒子)-刚性透明基板-第二透明树脂膜(具有纳米半导体粒子)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结构,且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为1.5至2.0,并且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小于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对比文件1和2仅公开了一个转换层,基于对比文件1和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想到对太阳能电池上面的不同的转换层的折射率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和2中所包括的转换材料是彼此不同的,所以很难像本申请一样通过根据成分材料控制半导体纳米晶体的大小和混合率来使得折射率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的特征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的范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相同,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是1.5至2.0,并且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小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修改超出了母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所增加的特征删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太阳能电池-填充层-透明基板-透明聚合物膜(具有纳米半导体转换粒子)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结构,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太阳能电池-填充层-透明树脂膜(具有荧光转换粒子)-刚性透明基板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结构,在两者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结构;另外,在本领域中为提高由上层至下层的入射光的入射率,对各层的折射率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控制相邻层之间的折射率使下层折射率大于上层折射率以使由下层到上层的出射光形成全反射从而降低出射率以提高光的入射率,即相邻层之间下层折射率大于上层折射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不同的转换层的折射率进行控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是1.5至2.0,并且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小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折射率”删除。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模块,该太阳能电池模块包括:太阳能电池,所述太阳能电池包括光电转换层;多个透明层,所述多个透明层在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表面上,其中,所述多个透明层的最上层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表面通过利用金属氧化物或有机化合物而改进,其中,所述多个透明层包括:填充层,所述填充层在所述太阳能电池上;刚性透明基板,所述刚性透明基板在所述填充层上;以及透明树脂膜,所述透明树脂膜在所述刚性透明基板上;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包括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以及另一透明树脂膜,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在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之间,其中,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其中,所有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表面的上面,其中,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相同,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将波长为大约350nm至500nm的入射光转换成波长为大约600nm至630nm的发射光,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直径在大约1nm至100nm的范围内,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量在重量上为相对于包含了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最外层的重量的大约1%至10%,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具有核-壳结构,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相同或是不同,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被涂覆有长链的烷基、磷酸盐和树脂中的一种,其中,所述填充层直接与所述太阳能电池和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接触,并且其中,与所述太阳能电池隔开的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与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直接接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别仅公开了一个转换层,基于对比文件1和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想到对太阳能电池上面的不同的转换层的折射率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和2中所包括的转换材料是彼此不同的,所以很难像本申请一样通过根据成分材料控制半导体纳米晶体的大小和混合率来使得折射率不同。(2)对比文件1图5采用两个向下转换层514和514’,用于增加光电转换效率,本申请权利要求1关于半导体纳米晶体的转换波长、直径、含量的特征导致即便在省略514’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对比文件1中的514’的作用;即使结合对比文件1和2,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也是光谱集中层位于太阳能电池的前表面和后表面,对比文件2中的涂层7位于石英玻璃和EVA层之间,其也不能改变光谱集中层位于太阳能电池的前表面和后表面的技术特征。(3)“相对于其中包含了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所述至少一层的重量,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量在重量上为1%至10%”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该层中包含的半导体纳米晶体的量起到在层中包含足够量的半导体纳米晶体,且不会过度地起到遮挡的作用。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已经将权利要求1中的与折射率有关的特征删除,因此有关折射率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2)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两者结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中“所有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太阳能电池的上面”,即便考虑对比文件1的图3和图5公开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基础上省去太阳能电池下的光谱集中层,也容易得到“所有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太阳能电池的上面”。(3)在确定光转换材料在光转换层中含量时,希望达到好的转换效率和高透光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容易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或有限的试验,确定合适的光转换材料的含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结构包括:(1)太阳能电池-填充层-第一透明树脂膜(具有半导体纳米晶体)-刚性透明基板-第二透明树脂膜(具有半导体纳米晶体),以及(2)第一透明树脂膜和第二透明树脂膜将紫外线或蓝光(约350nm至500nm的波长)转换为红光(约600nm至630nm的波长)并发射该红光。对比文件1-2公开的太阳能模块结构仅具有设置在前表面上的一个光转换层,其没有公开或教导具有设置在前表面上的多个光转换层的结构。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在于通过转换和发射没有到达太阳能电池模块(因为930nm的波长被大气吸收)的波长(930nm)来增加效率,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在于吸收红光(700nm)以发射可见光(400nm-700nm),因此,对比文件1和2中所吸收的波长和发射的波长的范围彼此不同。两者结合不能达到对比文件2的将红光转换为可见光的发明目的,也不能达到对比文件1的转换红光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以及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9/0095341A1,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114987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2日;
对比文件3:US2006/0169971A1,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3日;
对比文件4:“Incorporation of Luminescent Nanocrystals into Monodisperse Core-Shell Silica Microspheres”,Yinthai Chan et al.,Advanced Materials,Vol.16,No.23-24,Pages:2092-2097,公开日为2004年12月17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模块。对于限定了特征“半导体纳米晶体的表面通过利用金属氧化物而改进”和“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不同”的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模块,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0064]段,图1-6)以下技术特征:太阳能电池模块包括:太阳能电池,所述太阳能电池包括光电转换层,封装层206,基板层208,光谱集中层214三层(相当于多个透明层)形成在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表面上,光谱集中层214位于多个透明层的最上层,其包括荧光材料,荧光材料可以是磷化铟纳米颗粒(相当于半导体纳米晶体);封装层206(相当于填充层)在太阳能电池上,基板层208(必然为透明基板)在封装层206上,光谱集中层214位于基板层208上,光谱集中层214为薄膜结构,其可以是磷化铟半导体纳米颗粒分散在稳定的聚合物(相当于透明聚合物膜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或无机玻璃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可以作为下转换材料将短波长的入射光转换成长波长的发射光。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与上述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透明基板为刚性透明基板,透明聚合物膜具体为透明树脂膜,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表面通过利用金属氧化物而改进;另一透明树脂膜,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在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之间,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所有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面,所述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与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相同;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将波长为大约350nm至500nm的入射光转换成波长为大约600nm至630nm的发射光,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直径在大约1nm至100nm的范围内, 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量在重量上为相对于包含了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最外层的重量的大约1%至10%,其中,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具有核-壳结构,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不同;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被涂覆有长链的烷基、磷酸盐和树脂中的一种,所述填充层直接与所述太阳能电池和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接触,并且与所述太阳能电池隔开的所述另一透明树脂膜与所述填充层和所述刚性透明基板直接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和处理半导体纳米晶体以提高光电转换效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行-倒数第3行,图1)以下技术特征:结合图1及其相关描述可知,EVA膜4(即填充层)形成在太阳能电池片3的上下两面,石英玻璃1(即刚性透明基板)形成在EVA膜4上,在石英玻璃1和EVA膜4之间为具有上转换材料的涂层7,该具有上转换材料的涂层7包含荧光粉和丙烯酸漆(相当于另一透明树脂膜);EVA膜4直接与太阳能电池片3和具有上转换材料的涂层7接触,并且通过EVA膜4与太阳能电池片3隔开的具有上转换材料的涂层7与EVA膜4和石英玻璃1直接接触。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基板背面的透明树脂膜以提高光转换效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基板背面和填充层之间设置包含波长转换功能的半导体纳米晶体的另一透明树脂膜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透明基板改进为刚性透明基板,透明聚合物膜改进为透明树脂膜。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与另一透明树脂膜的成分材料相同或不同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采用的常规选择,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应用于太阳能电池的下转换材料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0043]-[0046]段)以下技术特征:位于太阳能电池的透明导电玻璃衬底11的表面的下转换膜,该下转换膜吸收高能量光并将其转换为低能量光,其包含量子点化合物,量子点化合物具有CdSe/ZnS或CdS/ZnS的核-壳结构(相当于半导体纳米晶体,核和壳的材料不同),量子点的平均直径为1.0-10nm(落入数值范围1nm至100nm的范围内),量子点化合物吸收紫外光,发射可见光。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应用于太阳能电池的具有下转换功能的半导体纳米晶体。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荧光纳米晶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正文第1-4段)以下技术特征:将半导体体纳米晶体CdSe/ZnS或CdS/ZnS置于氧化硅的微球壳中,通过硅化过程能够得到扩宽的和高陷光发光。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对半导体体纳米晶体进行表面硅化改性形成硅保护壳起到保护纳米晶体成分的作用。即对比文件3和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具体应用需要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或有限的试验,确定合适的半导体纳米晶体含量为“相对于包含了所述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最外层的重量的大约1%至10%”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将波长为大约350nm至500nm的入射光进行转换,转换成低能量的波长大约600 nm至630 nm的范围的红外光被太阳能电池吸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合适的半导体纳米晶体而将波长为大约350nm至500nm的入射光转换成波长为大约600nm至630nm的发射光;通过表面活性剂或偶联剂等对纳米颗粒的表面进行涂覆进行表面改性或修饰以改善其分散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有长链的烷基、磷酸盐和树脂中的一种是本领域惯用的表面活性剂或偶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试验具体情况选择具有长链的烷基、磷酸盐和树脂中的一种对半导体纳米晶的表面进行涂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位于基板层上表面的下转换光谱集中层214的磷化铟纳米颗粒位于太阳能电池的上面”(图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位于石英玻璃1下表面的具有上转换材料的涂层7位于太阳能电池片3的上面”(图1),在上述两者结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中“所有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太阳能电池的上面”; 或者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位于基板层上表面的下转换光谱集中层314或514的磷化铟纳米颗粒位于太阳能电池的上面和上转换光谱集中层314’或下转换光谱集中层514’位于太阳能电池的下面”(图3、5),权利要求1中“所有半导体纳米晶体位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的上面”相对于对比文件1图3、5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仅仅是省去太阳能电池背面的上转换光谱集中层或下转换光谱集中层,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其相应的功能也消失。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的表面改进物质是有机化合物和/或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相同的其它并列技术方案,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用的有机化合物对半导体纳米晶体进行表面改进,以保护纳米晶体的成分不被破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半导体纳米晶体的核和壳的材料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0064]段,图1-6)以下技术特征:半导体纳米颗粒为磷化铟(相当于IIIA-VA)。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行-倒数第3行,图1)以下技术特征:刚性透明基板是石英玻璃(相当于玻璃基板),EVA膜4(即填充层由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制成),上转换涂层7包含荧光粉和丙烯酸漆(相当于有机树脂膜)。透明树脂膜包括多个层且多个层的最上层包括半导体纳米晶体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透明树脂膜选择氟化物树脂膜,以及半导体纳米晶体是从包括 IV族元素、IIA-VIB族化合物、IIIA-VB族化合物和IIIB-VB族化合物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晶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太阳能电池的光电转换层包括第一导电类型的半导体基板,掺杂有第二导电类型的杂质并且设置在所述第一导电类型的半导体基板上的射极层,连接到所述射极层的第一电极,以及连接到所述半导体基板的第二电极,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太阳能电池-填充层-透明基板-透明聚合物膜(具有纳米半导体转换粒子)”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结构,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具有“太阳能电池-填充层-透明树脂膜(具有荧光转换粒子)-刚性透明基板”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结构,在两者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结构。能量上转换和能量下转换是本领域中两种公知的转换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能量转换的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能量上转换材料替换为能量下转换材料或将能量下转换材料替换为能量上转换材料,具体的转换频率或波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合理设定的。因而对比文件1和2中所吸收的波长和发射的波长的范围彼此不同并不影响两者在结构上进行结合,结合后两能量转换层的具体的能量转换方向和转换波长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合理设定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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