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13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95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43870.0
申请日:2014-11-1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马美红
参审员:杜婧子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43870.0,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2、15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8、1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558969 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101441882 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5页、说明书附图第1-22页;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I、关于单一性:(1)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2之间,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信息处理方法”、“显示区域”、“显示内容”、“部分内容”以及“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上述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2之间没有包含相同或相应的体现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明显不具备单一性。(2)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5之间,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显示区域”、“显示内容”、“部分内容”以及“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上述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5之间没有包含相同或相应的体现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明显不具备单一性。II、关于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所述目标属性表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差异度。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所述目标属性表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差异度。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显示区域中显示显示内容的第一部分内容和调节控件,其中,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
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
响应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以使得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部分内容,所述第二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相对位置关系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不同;
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所述第一指令不同;
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所述目标属性表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差异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第二指令包括:
解析所述操作数据,得到所述操作数据对应的第一操作参数和第二操作参数;
依据所述第一操作参数及所述第二操作参数,获取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调整值;
依据所述目标属性的调整值,生成所述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用于依据所述调整值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所述第一条件且满足所述第二条件时,同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及所述第二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和所述第二指令,包括:
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二部分内容的同时,改变所述显示内容中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与所述第二部分内容之间的各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所述目标属性表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其与所述第二部分内容之间的各部分内容各自的差异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执行所述第二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由所述第一部分内容开始,依次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之后的连续的多个部分内容执行所述第二指令,以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之后的连续的多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直到接收到结束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控件包括调节对象及调节范围,所述调节对象在所述调节范围内的位置调整能改变所述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且显示的部分内容和所述调节对象在所述调节范围内的相对位置匹配;
其中,所述第一条件为:操作体操作方向为第一方向,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调节对象在所述调节范围内的移动轨迹所在直线所呈夹角处于第一角度范围内;所述第二条件为:操作体操作方向为第二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调节对象在所述调节范围内的移动轨迹所在直线所呈夹角处于第二角度范围内;
相应的,在所述操作数据中的操作体操作方向为所述第一方向时,执行所述第一指令,在所述操作数据中的操作体操作方向为所述第二方向时,执行所述第二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控件包括调节对象及调节范围,所述调节对象在所述调节范围内的位置调整能改变所述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且显示的部分内容和所述调节对象在所述调节范围内的相对位置匹配;
其中,所述第一条件为操作体操作起点和操作终点两者均处于所述调节范围,所述第二条件为操作体操作起点和操作终点其中之一处于所述调节范围;
相应的,在所述操作数据中的操作起点和操作终点两者均处于所述调节范围时,执行第一指令;在所述操作数据中的操作起点和操作终点其中之一处于所述调节范围时,执行第二指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的过程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调节控件上显示第一标记曲线,所述第一标记曲线与所述操作数据对应的操作体操作轨迹相对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执行第二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调节控件上显示第二标记曲线,所述第二标记曲线上的每个标记点在所述调节控件上的显示位置与相应标记点对应的部分内容在所述显示内容中的相对位置相对应,各个所述标记点在其各自位置上的显示属性值分别与其各自位置上对应的所述显示内容中已显示的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相对应。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进行存储,得到属性值集合,所述属性值集合中的各个属性值在所述显示内容的调节控件上具有对应位置,且各个所述属性值的对应位置对应于该属性值对应的部分内容相对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以使得在接收到针对所述显示内容的显示指令时,在所述显示内容的调节控件上显示第三标记曲线,所述第三标记曲线中的各个标记点分别在所述调节控件上具有显示位置,各个所述标记点的显示属性值与所述属性值集合该标记点显示位置对应的属性值相对应。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设备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进行存储,得到属性值集合;
将所述属性值集合向与所述第一设备相连的第二设备进行发送。
12.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所述结果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每个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的执行数据;
依据所述执行数据,生成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统计数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数据包括: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被改变的目标属性的多个值;
相应的,依据所述执行数据,生成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统计数据,包括:
依据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被改变的目标属性的多个值,获取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被改变目标属性的值的次数;
依据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被改变的目标属性的多个值,获取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被改变的目标属性的值的累加值。
14.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内容显示单元,用于在显示区域中显示显示内容的第一部分内容和调节控件,其中,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互位置关系;
操作采集单元,用于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
操作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时,触发第一执行单元,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触发第二执行单元;
第一执行单元,用于执行第一指令,以使得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部分内容,所述第二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相对位置关系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不同;
第二执行单元,用于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所述第一指令不同;
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所述目标属性表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差异度。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所述结果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每个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的执行数据;
数据统计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执行数据,生成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统计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对一调节控件的不同操作实现不同的操作效果,对比文件1是沿进度条执行手势操作,该操作并非对进度条执行而是在进度条外执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没有给出任何与“基于对一调节控件的不同操作,实现不同的操作效果”相关的内容。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任何与“调节控件”、“基于对调节控件的操作,实现对目标属性值的调节”、“基于对一调节控件的不同操作,实现不同的操作效果”相关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应用对比文件2的“当输入的矢量信息为近纵轴信息时,执行亮度调节”相关的内容,将导致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在手势操作为第一方向的操作时,根据已有步进速度实现显示进度调节;在手势操作为第二方向的操作时,对已有步进速度进行增大调整后实现显示进度调节”技术效果。(2)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中手势操作为第一和第二方式时,都是对显示进度的调节,不能同时实现显示进度调节和区别于显示进度调节的目标属性值调节。(3)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任何与“调节控件”,“基于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指定第二指令”相关的内容。(4)对于权利要求6,其提及调节控件包括调节对象和调节范围,操作体操作方向为特定第一方向时执行第一指令,操作体操作方向为特定第二方向时执行第二指令,两个指令分别实现显示进度调节和区别于显示进度调节的目标属性值调节。对比文件1中手势操作为第一和第二方向时,实现的都是显示进度调节,没有公开任何与“操作体操作方向为第一方向时执行显示进度调节,操作体操作方向为第二方向时执行区别于显示进度调节的目标属性值调节”相关的内容。(5)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与“操作体操作起点和操作终点两者均处于调节范围时执行显示进度调节,操作体操作起点和操作终点其中之一处于调节范围时执行区别于显示进度调节的目标属性值调节”相关的内容。(6)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仅公开显示直线,该直线并不是在调节控件上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采用与“在调节控件上显示标记曲线以提示用户其操作手势对应的操作结果”相关的技术手段。(7)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2、15之间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包括“第二指令”,该第二指令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2、15之间具备单一性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在执行第一指令时实现的是对显示进度的调节,在执行第二指令时实现的是步进速度的调节,公开了第一指令不同于第二指令。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其操作是在控件上还是在控件外执行的,而对比文件1中调节操作是针对进度条的操作,因而公开了“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进度条(即调节控件)进行调节操作,不同的是权利要求1的第二指令是针对内容的目标属性的调节,对比文件1的第二指令是调节步进速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对视频播放控制时,第一指令改变进度,第二指令改变亮度,而“亮度”属于一种内容的差异度的属性,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所述目标属性表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差异度”。其次,对于权利要求8,在调节控件上显示标记曲线与操作数据对应的操作体操作轨迹相对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提示用户操作结果的技术手段,比如在圆形进度条上操作改变进度时,进度条会以曲线显示改变后的进度情况。最后,权利要求12和15中未对“第二指令”是何种指令进行具体限定,无法得出申请人所陈述的有关“第二指令用于实现不同于显示进度调节的效果”的内容。权利要求12和15记载的“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所表达的技术实质是在显示内容上执行一个指令,其属于公知常识,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2、15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I、权利要求1-11、12-13和15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仅在于:显示区域中显示显示内容,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1与权利要求12-13、权利要求15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II、权利要求1-3、5-8、1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针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所述第一指令不同,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所述目标属性表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差异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5-8、11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启示,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的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12、14-15,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14中的特征“所述目标属性表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差异度”,并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在独立权利要求12、15中增加特征“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14-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显示区域中显示显示内容的第一部分内容和调节控件,其中,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
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
响应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以使得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部分内容,所述第二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相对位置关系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不同;
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所述第一指令不同;
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
“12.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所述结果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每个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的执行数据;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
依据所述执行数据,生成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统计数据。”
“14.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内容显示单元,用于在显示区域中显示显示内容的第一部分内容和调节控件,其中,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互位置关系;
操作采集单元,用于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
操作响应单元,用于响应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时,触发第一执行单元,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触发第二执行单元;
第一执行单元,用于执行第一指令,以使得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部分内容,所述第二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相对位置关系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不同;
第二执行单元,用于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所述第一指令不同;
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所述结果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每个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的执行数据;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
数据统计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执行数据,生成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统计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本申请通过用户针对调节控件做出的操作,可以获得用户对视频中某些局部内容的主观观点,可以赋予视频中某些局部内容的推荐指数、精彩程度值或关注程度值,实现了用户对视频中精彩片段的标记。而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上述内容。此外,对比文件1中具有进度条,对比文件2不允许设置进度条,也没有涉及能够使用户对视频片段输入自己主观观点的技术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给出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2)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没有在进度条上显示针对进度条操作的轨迹曲线的直接记载。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现有技术中的在浏览器上使用手势实现页面的前进或后退时,页面上显示用户的触摸轨迹曲线,其不涉及视频中针对调节控件的操作,并且也没有明确给出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3)对于权利要求12,从后台角度来说,其是统计显示内容的各个部分内容中被不同的用户赋予的推荐指数、精彩程度值或关注程度值。而对比文件2中播放控制信息用于控制多媒体播放,包括亮度调节控制、音量调节控制。从后台角度来说,统计这些信息对用户来说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4)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2、15之间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包括“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上述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2、15之间具备单一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针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以执行第一指令的基础上,还包括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是否满足第二条件进行判断,并在针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还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所述第一指令不同,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体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构成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虽然有部分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相应,但仅仅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特定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特定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与独立权利要求1在技术上互不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有单一性。(2)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的数据接收单元和数据统计单元与独立权利要求12中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一种电子设备也不存在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二者在技术上也互不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而也不具有单一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独立权利要求12、15中的特征“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修改为“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调节控件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并增加特征“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第二指令与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的第一指令不同”、“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的内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15的内容如下:
“12、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调节控件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结果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每个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的执行数据;所述第二指令与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的第一指令不同,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的内容;
依据所述执行数据,生成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统计数据。”
“15、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调节控件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结果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每个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的执行数据;所述第二指令与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的第一指令不同,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的内容;
数据统计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执行数据,生成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统计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5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特定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2、15之间具有单一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5页、说明书附图第1-22页;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558969 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101441882 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7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节播放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134]-[0153]段,附图6A),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附图6A中示出了位于上部的当前播放文件和位于下部的进度条(相当于:在显示区域中显示显示内容的第一部分内容和调节控件,其中,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
如图6A所示,沿进度条由左向右水平方向上具有手势操作6000(相当于: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起始触摸点为6002,手势操作6000从6002点向6004点运动的方向为第一方向。终端检测到该手势操作6000的第一方向后,根据已有步进速度对播放进度向前调节(相当于:响应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以使得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部分内容,所述第二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相对位置关系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不同)。同时终端继续检测手势操作6000的运动。一种情况下,6004点到6006点的方向为第二方向。当检测到手势操作6000由6004点向垂直方向的6006点的运动时,获取转向点坐标与最近一次检测到的坐标,转向点为6004点,最近一次检测到的坐标为6006点,根据转向点6004坐标与6006坐标间的距离,对已有步进速度进行增大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步进速度和步进与播放混合调节操作的方向对播放进度进行调节。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针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以执行第一指令的基础上,还包括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是否满足第二条件进行判断,并在针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还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所述第一指令不同,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允许用户基于调节控件进行显示内容调整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基于调节控件来丰富用户的操作内容,改善用户体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4页):现有技术中,在使用触摸屏时,显示设备上的模拟按钮会占用显示空间,影响显示效果,并且用户在对多媒体播放进行控制时,需要两步操作,用户操作流程复杂,故提供一种多媒体播放控制方法,获取用户通过触摸模块输入的一个具有方向信息和长度信息的矢量信息,根据矢量信息获取播放控制信息,根据播放控制信息进行播放控制。触摸屏上沿X轴方向的矢量信息为横轴信息,沿二四象限角平分线方向的矢量信息为近纵轴信息,横轴信息标识快进或快退信息,近纵轴信息表示亮度调节信息,从第二象限到第四象限表示亮度变亮,从第四象限到第二象限表示亮度变暗,长度信息对应亮度调节的变化量,可以设置亮度的变化量与矢量信息的长度成正比。进而,对比文件2获得了节省显示空间同时简化多媒体播放控制操作的效果。可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能够通过触摸模块输入不同方向和长度的矢量信息,以实现对多媒体的不同播放控制,包括进度控制和亮度控制等,但是,对比文件2中上述多种触摸输入是为了解决模拟按钮占用空间太大影响显示效果的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其方案是在不设置模拟按钮(进度条)场景下实现的,并且对比文件2具体的技术方案中也没有涉及能够使用户对视频片段输入自己主观观点的技术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是涉及对进度条进行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本身也不存在将其披露的无模拟按键(进度条)场景下的指令操作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动机。
此外,在本领域中,针对调节控件,能够进行播放进度调节的操作的基础上,还能够发出另一不同的控制指令,以实现对内容的属性值的改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针对调节控件进行多种指令操作,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的内容,以及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内容的目标属性,例如用户的推荐指数、内容的精彩程度、关注程度等,能够获得丰富用户的操作内容,提高用户操作的便利性,改善用户体验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8、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的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如果两项权利要求之间相同的特征属于特定技术特征,则上述两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备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节播放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134]-[0153]段,附图6A),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附图6A中示出了位于上部的当前播放文件和位于下部的进度条(相当于:在显示区域中显示显示内容的第一部分内容和调节控件,其中,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
如图6A所示,沿进度条由左向右水平方向上具有手势操作6000(相当于:采集针对所述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起始触摸点为6002,手势操作6000从6002点向6004点运动的方向为第一方向。终端检测到该手势操作6000的第一方向后,根据已有步进速度对播放进度向前调节(相当于:响应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以使得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部分内容,所述第二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二相对位置关系与所述第一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不同)。同时终端继续检测手势操作6000的运动。一种情况下,6004点到6006点的方向为第二方向。当检测到手势操作6000由6004点向垂直方向的6006点的运动时,获取转向点坐标与最近一次检测到的坐标,转向点为6004点,最近一次检测到的坐标为6006点,根据转向点6004坐标与6006坐标间的距离,对已有步进速度进行增大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步进速度和步进与播放混合调节操作的方向对播放进度进行调节。
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针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满足第一条件以执行第一指令的基础上,还包括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是否满足第二条件进行判断,并在针对调节控件的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还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所述第一指令不同,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第一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允许用户基于调节控件进行显示内容调整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基于调节控件来丰富用户的操作内容,改善用户体验。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体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构成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包括:接收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调节控件的多个操作的结果数据,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结果数据包括针对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每个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的执行数据;所述第二指令与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的第一指令不同,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的内容;依据所述执行数据,生成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统计数据。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与独立权利要求1之间存在的相同的技术特征是:针对显示区域中所显示的显示内容的调节控件的多个操作,所述调节控件至少用于改变所述显示区域所显示的部分内容与所述显示内容的相对位置关系;针对所述显示内容中每个部分内容的每个操作数据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与满足第一条件时执行的第一指令不同,所述第二指令用于改变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其中,所述第二指令所改变的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目标属性的值为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推荐指数、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认为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精彩程度值或所述操作数据的用户对所述每个部分内容的关注程度值;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的内容。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与独立权利要求1之间具备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两者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而具有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的数据接收单元和数据统计单元与独立权利要求12中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一种电子设备也存在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两者在技术上也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而也具有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4、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明确了第二指令的具体内容,从而其技术方案能够针对调节控件进行多种指令操作,可以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的内容,同时也可以改变显示区域所显示内容的目标属性,例如用户的推荐指数、内容的精彩程度、关注程度等,极大的丰富了用户的操作内容,提高用户操作的便利性,改善用户体验,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此外,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2、15中明确了第二指令的具体内容,也明确了其与第一指令不同,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12、15之间也已经具备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单一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缺陷,由后续程序进行处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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