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以自身卷绕、可以横向撕开且具有针织基材的工程用织物胶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65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39810
优先权日:2012-10-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57016.X
申请日:2013-10-29
复审请求人:科络普拉斯特弗里茨米勒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迟韶华
合议组组长:王中良
参审员:卢晗
国际分类号:C09J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7016.X,名称为“可以自身卷绕、可以横向撕开且具有针织基材的工程用织物胶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科络普拉斯特弗里茨米勒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9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8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程用织物胶带。对比文件1(US2004/0152384A1,公开日为2004年08月05日)公开了一种自身卷绕的粘合带(参见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32段,图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纬纱平行延伸,且被固定在针织物的线圈中。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US1661055A,公开日为1928年02月28日)公开了一种针织物(参见图53、54),其纬纱被固定在线圈中,且多条纬线相互平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提供另一种编织物的编织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供另一种基材织物的替代方案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0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对比文件1和/或2的教导容易想到的,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要求保护一种带状基材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状基材用于生产能够自身卷绕、可以横向撕开的工程用织物胶带,其中纱线3形成线圈,横向具有纬纱,基材的厚度为0.1-1mm,涂层的表面密度为20-150g/m2,权利要求6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纬纱平行延伸,且被固定在针织物的线圈中,基于与在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2-68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工程用织物胶带(1),其能够自身卷绕、可以横向撕开且具有带状基材(2),所述基材具有0.05mm~1.8mm范围内的厚度(D2)且由针织物(3)构成,所述针织物具有由纱线(4)形成的线圈(5),所述基材一面涂有压敏胶涂层(6),所述胶涂层以20g/m2~300g/m2范围内的表面密度直接涂覆到基材(2)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在横向(QR)包括相互平行延伸的纬纱(7),所述纬纱被固定在针织物(3)的线圈(5)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是一种经编织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纬纱(7)在经编织物中垂直于经向延伸。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是一种缝编织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具有DIN ISO 8188:2009-02规定的E9的机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具有DIN ISO 8188:2009-02规定的E18至E44范围内的机号。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表面密度在20~250g/m2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表面密度在40~120g/m2范围内。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厚度(D2)在0.2mm~1.5mm范围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厚度(D2)在0.5mm~1.0mm范围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抗撕裂强度至少为15N/cm。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抗撕裂强度在15N/cm~120N/cm范围内。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抗撕裂强度在20N/cm~55N/cm范围内。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断裂伸长率不大于60%。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断裂伸长率在10%~50%范围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断裂伸长率在15%~25%范围内。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在施加负荷的时候如果在达到断裂伸长率之前解除负荷,则变形恢复少于施加负荷所达到的伸长率的50%。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在施加负荷的时候如果在达到断裂伸长率之前解除负荷,则变形恢复少于施加负荷所达到的伸长率的25%。
1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在施加负荷的时候如果在达到断裂伸长率之前解除负荷,则变形恢复少于施加负荷所达到的伸长率的10%。
2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胶涂层(6)由一种天然或合成的、含橡胶和/或硅树脂和/或丙烯酸酯的压敏粘合剂构成。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粘合剂是能够紫外交联的。
2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以20g/m2~300g/m2范围内的克重将胶涂层(6)涂覆在基材(2)上。
2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以40g/m2~120g/m2范围内的克重将胶涂层(6)涂覆在基材(2)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的厚度(D)在0.05mm~2.5mm的范围内。
2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具有每厘米2~20范围内的横列数。
2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具有每厘米4~18范围内的横列数。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 (2)具有每厘米2~20范围内的纵列数。
2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具有每厘米3~15范围内的纵列数。
2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的纱线(4)和/或者基材(2)的纬纱(7)由聚酯纤维构成。
3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的纱线(4)和/或者基材(2)的纬纱(7)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构成。
3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的纱线(4)和/或者基材(2)的纬纱(7)由聚酰胺(PA)、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丙烯酸酯(PAK)、聚丙烯腈(PAN)、粘胶纤维或者棉花纤维构成。
3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的纱线(4)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和聚酰胺(PA)构成的合成纤维的混合纤维纱。
3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由双纱或多纱系统(4a,4b)构成。
3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的纱线(4)的支数在大约20dtex~167dtex范围内。
3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的纱线(4)的支数在30~100dtex范围内。
3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的纱线(4)的支数在小于84dtex的范围内。
3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的纱线(4)的支数在40~80dtex范围内。
3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的支数在50dtex~1100dtex范围内。
3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的支数在76dtex~800dtex范围内。
4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 (7)的支数在110dtex~600dtex范围内。
4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由一种平滑纱构成,或者经过变形和/或者交缠处理。
4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由短纤维纱或者长丝纱构成。
4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由单丝纱构成。
4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嵌入针织物(3)的每个横列和/或者纵列之中。
4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有两根或者多根纬纱(7)穿过一定数量的线圈(5),或穿过针织物(3)的每个线圈(5)。
4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的密度在每厘米5~100根纤维的范围内之内。
4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N 1939检验,所述胶带(1)在钢上的粘着力在2.0N/cm~15N/cm范围内,并且在胶带背面上的粘着力在2.0N/cm~15.0N/cm范围内。
4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N 1939检验,所述胶带(1)在钢上的粘着力在4.0N/cm~10N/cm范围内,并且在胶带背面上的粘着力在3.0N/cm~8.0N/cm范围内。
4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DIN53 887在100Pa试验压力下检验,所述基材(2)的透气率在50l/m2s~6000l/m2s范围内。
5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DIN53 887在100Pa试验压力下检验,所述基材(2)的透气率在100l/m2s~4000l/m2s范围内。
5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LV 312检验,所述胶带(1)的消声值至少为等级B。
5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LV 312检验,所述胶带(1)的消声值为等级C。
5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LV 312 检验,所述胶带(1)的耐磨强度至少为等级B。
5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LV 312检验,所述胶带(1)的耐磨强度为等级C或D。
5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lmendorf检验,所述胶带(1)的撕裂强度在2000mN~30000mN范围内。
5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lmendorf检验,所述胶带(1)的撕裂强度在2000mN~10000mN范围内,以实现手撕性能。
5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lmendorf检验,所述胶带(1)的撕裂强度在3000mN~8000mN范围内,以实现手撕性能。
5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在单面、双反面、双面这些基本类型的基本组织构成的针织物(3)中结合运用开口或闭口编链、经平垫纱、两针经平垫纱、三针垫纱、四针垫纱、经缎垫纱或者两针针前垫纱这些基本垫纱方式中的至少一种垫纱方式,或者结合运用以此得出的编链和经缎织,形成开口线圈(5)和/或者是闭口线圈(5)。
5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不会抽丝。
6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中的纬纱(7)至少局部作为部分衬纬在基材(2)的宽度(B)的一部分(B1)范围内延伸,并且/或者至少局部作为全幅衬纬在基材(2)的全部宽度(B)范围内延伸,其中,所述纬纱(7)平行于横列(5a)或者与其呈斜向,或者作为交叉衬纬交替变换方向与横列(5a)呈斜向延伸。
61. 带状基材(2)用于生产能够自身卷绕、可以横向撕开的工程用织物胶带(1)的应用,所述带状基材由具有由纱线(4)形成的线圈(5)的针织物(3)构成并且在横向(QR)包括相互平行延伸的纬纱(7),所述纬纱固定在针织物(3)的线圈(5)中,其中,所述基材具有0.05mm~1.8mm范围内的厚度(D2),并且在一面涂有压敏胶涂层(6),所述胶涂层以20g/m2~300g/m2范围内的表面密度直接涂覆在基材(2)上。
62. 根据权利要求61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1)具有权利要求2~60任一项中特征部分的特征。
63. 根据权利要求61或62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作为基材(2)使用的是借助梳栉和成圈机件系统生产的基材,该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单针床和针芯床、握持片床、具有脱圈板的脱圈沉降片床、一个或两个地梳、设计成导纱针或沉降片型式的衬经梳、和衬纬沉降片床,或者是借助包括至少一个单针床和针芯床、复合沉降片床、一个、两个或三个地梳以及衬纬沉降片床构成的系统生产的基材,其中,生产所述的基材(2)作为具有开口和/或者闭口线圈(5)的缝编织物。
64. 根据权利要求61或62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作为基材(2)使用的是不使用橡胶弹性或者弹性体线和/或者纱(4)制成的基材,其中,所述基材(2)在不洗涤、没有热定型和/或者没有压延的情况下生产。
65. 根据权利要求64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没有胶涂层(6)的底涂层。
66. 根据权利要求64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在不洗涤纺纱油剂的情况下生产。
67. 权利要求61或62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使用辊涂法或者使用喷涂法将压敏胶涂层(6)涂覆在基材(2)上。
68. 权利要求61或62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以直接涂层、接触涂层或者是无压力的间接涂层方式,将压敏胶涂层(6)涂覆在基材(2)上。”
申请人科络普拉斯特弗里茨米勒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基材(2)在横向(QR)包括……”修改为“所述基材包括在横向(QR)……”,并将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具有……E9的机号”修改为“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具有……E9-E44范围内的机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取得的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段记载的内容不能被认为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的胶带基材包括在横向相互平行延伸的纬纱,所述纬纱被固定在针织物的线圈中,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的问题,说明书表1和表2也显示了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优异技术效果,其中表2记载的V2信息即为对比文件1胶带的信息。(3)对比文件2未暗示可将所述织物用于胶带基材,从而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方案并预期取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下称复审请求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工程用织物胶带(1),其能够自身卷绕、可以横向撕开且具有带状基材(2),所述基材具有0.05mm~1.8mm范围内的厚度(D2)且由针织物(3)构成,所述针织物具有由纱线(4)形成的线圈(5),所述基材一面涂有压敏胶涂层(6),所述胶涂层以20g/m2~300g/m2范围内的表面密度直接涂覆到基材(2)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包括在横向(QR)相互平行延伸的纬纱(7),所述纬纱被固定在针织物(3)的线圈(5)中。
……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具有DIN ISO 8188:2009-02规定的E9至E44范围内的机号。
……(省略部分与驳回文本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段提出了所属领域对手撕胶带的性能要求,而第12段公开了本申请的可手撕性,其性能应满足所属领域对手撕胶带的性能要求。本申请表2中使用V1、V2与结构1-3对比。本申请并没有记载V1、V2是根据对比文件1制备的,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其胶带的名称为Coroplast 8551、Coroplast 847X,因此不能确定Coroplast 847X就是对比文件1的胶带,表2并不能证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性能差别。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编织方法的不同,根据该区别确定的本申请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另一种基材织物的编织方法的替代方案,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文本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程用织物胶带(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缠绕胶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0001段、第0012段-第2页第0014段、说明书第3页第0032段和图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纬纱平行延伸,且被固定在针织物的线圈中,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上述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获得织物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从而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即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针织物线圈中横向平行地穿入纬纱以保持线圈位置稳定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针织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3-6行、第3栏第22-31行和图53-54),其采用所述针织机能够获得基本不拉伸的织物。具体地说,所述织物可具有图54所示的结构。在图54中,a为独立经纱链,b为在织物全部宽度方向延伸的连续纬纱。通过该结构,当织物被修整时,独立的经纱链通过纬纱保持在一起,纬纱防止了织物的横向拉伸。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针织物的线圈中横向平行穿入纬纱以保持线圈位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解决如何获得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的技术问题时,根据该教导很容易想到在针织物线圈中横向平衡穿入纬纱以保持经向线圈位置稳定,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0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对比文件1和/或2的教导容易想到的,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要求保护一种带状基材的应用,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纬纱平行延伸,且被固定在针织物的线圈中。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的复审意见中指出的相同理由,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获得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本不拉伸的织物,所述织物可具有独立经纱链,和在织物全部宽度方向延伸的连续纬纱。通过该结构,当织物被修整时,独立的经纱链通过纬纱保持在一起,纬纱防止了织物的横向拉伸。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针织物的线圈中横向平行穿入纬纱以保持线圈位置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61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2-68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相对于复审请求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针织物(3)的线圈和垫纱和系统组合方式、纱线支数、粘着力、消声值和耐磨强度的特征,删除权利要求2、33-34、39、51-53、58和删除权利要求47中关于胶带背面上的粘着力特征,并相应的对各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61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V2胶带(市场上称作Coroplast 847 X)是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制作的,应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垫纱和系统组合方式、纱线支数关系和胶带背面的粘着力,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胶带在耐磨性、消声性、撕裂强度和粘着力方面均具有更优的效果,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给出在对比文件1中应用上述区别特征并实现本发明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此外,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三份证明文件(证明文件1-3),其中证明文件1和2为复审请求人的相关胶带产品目录,用于说明V2胶带与对比文件1胶带的关系,证明文件3是本申请的欧洲专利EP2941464B1文本,用于说明本申请的同族专利申请在欧洲和德国的审理情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工程用织物胶带(1),其能够自身卷绕、可以横向撕开且具有带状基材(2),所述基材具有0.05mm~1.8mm范围内的厚度(D2)且由针织物(3)构成,所述针织物具有由纱线(4)形成的线圈(5),所述基材一面涂有压敏胶涂层(6),所述胶涂层以20g/m2~300g/m2范围内的表面密度直接涂覆到基材(2)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包括在横向(QR)相互平行延伸的纬纱(7),所述纬纱被固定在针织物(3)的线圈(5)中,
其中,在针织物(3)中形成开口线圈(5)和/或者是闭口线圈(5),并且其中存在经编基本垫纱方式和双纱或多纱系统的组合,或者存在开口或闭口编链的基本垫纱方式与经平垫纱、两针经平垫纱、三针垫纱、经缎垫纱或两针针前垫纱这些基本垫纱方式之一的组合,
其中,所述针织物(3)的纱线(4)的支数在大约20dtex~167dtex范围内,所述纬纱(7)的支数在76dtex~800dtex范围内,并且纬纱(7)具有比针织物的纱线(4)更高的支数,以及,
根据EN 1939检验,所述胶带(1)在胶带背面上的粘着力在2.0N/cm~15.0N/cm范围内,
根据LV 312检验,所述胶带(1)具有至少为等级B的消声值和至少为等级B的耐磨强度中的至少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纬纱(7)在经编织物中垂直于经向延伸。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是一种缝编织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具有DIN ISO 8188:2009-02规定的E9至E44范围内的机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具有DIN ISO 8188:2009-02规定的E18至E44范围内的机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表面密度在20~250g/m2范围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表面密度在40~120g/m2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厚 度(D2)在0.2mm~1.5mm范围内。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厚度(D2)在0.5mm~1.0mm范围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抗撕裂强度至少为15N/c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抗撕裂强度在15N/cm~120N/cm范围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抗撕裂强度在20N/cm~55N/cm范围内。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断裂伸长率不大于60%。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断裂伸长率在10%~50%范围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纵向断裂伸长率在15%~25%范围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在施加负荷的时候如果在达到断裂伸长率之前解除负荷,则变形恢复少于施加负荷所达到的伸长率的50%。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在施加负荷的时候如果在达到断裂伸长率之前解除负荷,则变形恢复少于施加负荷所达到的伸长率的25%。
1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在施加负荷的时候如果在达到断裂伸长率之前解除负荷,则变形恢复少于施加负荷所达到的伸长率的10%。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胶涂层(6)由一种天然或合成的、含橡胶和/或硅树脂和/或丙烯酸酯的压敏粘合剂构成。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粘合剂是能够紫外交联的。
2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以20g/m2~300g/m2范围内的克重将胶涂层(6)涂覆在基材(2)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以40g/m2~120g/m2范围内的克重将胶涂层(6)涂覆在基材(2)上。
2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的厚度(D)在0.05mm~2.5mm的范围内。
2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具有每厘米2~20范围内的横列数。
2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具有每厘米4~18范围内的横列数。
2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具有每厘米2~20范围内的纵列数。
2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具有每厘米3~15范围内的纵列数。
2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的纱线(4)和/或者基材(2)的纬纱(7)由聚酯纤维构成。
2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的纱线(4)和/或者基材(2)的纬纱(7)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构成。
3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的纱线(4)和/或者基材(2)的纬纱(7)由聚酰胺(PA)、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丙烯酸酯(PAK)、聚丙烯腈(PAN)、粘胶纤维或者棉花纤维构成。
3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的针织物(3)的纱线(4)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和聚酰胺(PA)构成的合成纤维的混合纤维纱。
3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的纱线(4)的支数在30~100dtex范围内。
3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的纱线(4)的支数在小于84dtex的范围内。
3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的纱线(4)的支数在40~80dtex范围内。
3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的支数在50dtex~1100dtex范围内。
3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的支数在110dtex~600dtex范围内。
3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由一种平滑纱构成,或者经过变形和/或者交缠处理。
3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由短纤维纱或者长丝纱构成。
3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由单丝纱构成。
4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嵌入针织物(3)的每个横列和/或者纵列之中。
4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有两根或者多根纬纱(7)穿过一定数量的线圈(5),或穿过针织物(3)的每个线圈(5)。
4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纬纱(7)的密度在每厘米5~100根纤维的范围内之内。
4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N 1939检验,所述胶带(1)在钢上的粘着力在2.0N/cm~15N/cm范围内。
4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N 1939检验,所述胶带(1)在钢上的粘着力在4.0N/cm~10N/cm范围内,并且在胶带背面上的粘着力在3.0N/cm~8.0N/cm范围内。
4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DIN 53 887在100Pa试验压力下检验,所述基材(2)的透气率在50l/m2s~6000l/m2s范围内。
4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DIN 53 887在100Pa试验压力下检验,所述基材(2)的透气率在100l/m2s~4000l/m2s范围内。
4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LV 312检验,所述胶带(1)的消声值为等级C。
4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LV 312检验,所述胶带(1)的耐磨强度为等级C或D。
4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lmendorf检 验,所述胶带(1)的撕裂强度在2000mN~30000mN范围内。
5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lmendorf检验,所述胶带(1)的撕裂强度在2000mN~10000mN范围内,以实现手撕性能。
5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根据Elmendorf检验,所述胶带(1)的撕裂强度在3000mN~8000mN范围内,以实现手撕性能。
5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不会抽丝。
5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胶带(1),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织物(3)中的纬纱(7)至少局部作为部分衬纬在基材(2)的宽度(B)的一部分(B1)范围内延伸,并且/或者至少局部作为全幅衬纬在基材(2)的全部宽度(B)范围内延伸,其中,所述纬纱(7)平行于横列(5a)或者与其呈斜向,或者作为交叉衬纬交替变换方向与横列(5a)呈斜向延伸。
54. 带状基材(2)用于生产能够自身卷绕、可以横向撕开的工程用织物胶带(1)(1)的应用,所述带状基材由具有由纱线(4)形成的线圈(5)的针织物(3)构成并且在横向(QR)包括相互平行延伸的纬纱(7),所述纬纱固定在针织物(3)的线圈(5)中,其中,所述基材具有0.05mm~1.8mm范围内的厚度(D2),并且在一面涂有压敏胶涂层(6),所述胶涂层以20g/m2~300g/m2范围内的表面密度直接涂覆在基材(2)上。
55. 根据权利要求54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带(1)具有权利要求1~53任一项中特征部分的特征。
56. 根据权利要求54或55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作为基材(2)使用的是借助梳栉和成圈机件系统生产的基材,该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单针床和针芯床、握持片床、具有脱圈板的脱圈沉降片床、一个或两个地梳、设计成导纱针或沉降片型式的衬经梳、和衬纬沉降片床,或者是借助包括至少一个单针床和针芯床、复合沉降片床、一个、两个或三个地梳以及衬纬沉降片床构成的系统生产的基材,其中,生产所述的基材(2)作为具有开口和/或者闭口线圈(5)的缝编织物。
57. 根据权利要求54或55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作为基材(2)使用的是不使用橡胶弹性或者弹性体线和/或者纱(4)制成的基材,其中,所述基材(2)在不洗涤、没有热定型和/或者没有压延的情况下生产。
58. 根据权利要求57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没有胶涂层 (6)的底涂层。
59. 根据权利要求57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2)在不洗涤纺纱油剂的情况下生产。
60. 权利要求54或55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使用辊涂法或者使用喷涂法将压敏胶涂层(6)涂覆在基材(2)上。
61. 权利要求54或55的基材(2)的应用,其特征在于,以直接涂层、接触涂层或者是无压力的间接涂层方式,将压敏胶涂层(6)涂覆在基材(2)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61项,具体修改之处详见案由部分)。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1项,2015年04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程用织物胶带(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自缠绕胶带,其包括由针织物构成的带状载体,且在一侧具有直接涂覆于载体上的压敏粘合剂涂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0001段)。所述胶带具有可手撕性,并可低成本方便地的制造。该胶带通过使用厚度为0.1-1.0mm,比重为40-200g/m2的载体,以及具有20-150g/m2克重的粘合剂涂层制备,从而不仅提供可手撕性,而且还可将粘合剂涂层在不使用底涂层的情况下直接涂覆在载体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0012段-第2页第0014段)。所述载体特别地为包括固定针脚结构的可手撕针织物,该结构为平纹编链/丝绒叠加的反向叠加双线体系(counter-lapped two-thread system plain pillar stitch/velvet lapping),左手线3形成丝绒结构,右手线4形成编链组织,且包含单针开口搭接(single-stitch open lap);所述针织物的纱线线密度为50dtex(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0031-0033段)。图2显示了所述针织物的结构,从图中可见右手线4与左手线3彼此呈垂直走向延伸(参见对比文件1图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纬纱平行延伸,且被固定在针织物的线圈中,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使用纬纱;(2)权利要求1对针织物垫纱方式、纬纱支数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将所述针织物的结构表述为平纹编链/丝绒叠加的反向叠加双线体系且包含单针开口搭接,针织物的纱线线密度为50dtex,未记载使用纬纱;(3)胶带背面粘着力和消声值与耐磨强度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未记载上述性能参数。
合议组查明,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提供一种可以用手撕开的胶带,予以实现的方式是使得基材在横向包括相互平行的纬纱,所述纬纱被固定在针织物的线圈中(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行和第7-8行)。本发明使用基材的针织物具有很多针织物的已知有利特征,其优点在横向穿入到基材中的纬纱共同作用下以协同方式更加显著;与已知手撕胶带相比,能沿着纬纱产生比较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在撕开时几乎不会出现散口起毛的撕开边以及材料变细现象,因为可通过固定在线圈中的纬纱使得线圈位置保持稳定(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2-18行)。其次,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所述针织物具有开口线圈和/或闭口线圈,其由双纱或多纱系统构成,机械稳定性高,与单纱系统相比,本发明所述胶带基材针织物即使有一根纱线受损,也不会立刻导致针织物过分破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23-26行);同时,本申请说明书在第6页第27行-第7页第4行记载了纱线支数的数值范围,以及纬纱具有比针织物纱线更高的支数,但未记载与该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再次,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视所用的纬纱而定,要么可以制作抗磨性高的材料,或者可以制作消声性能良好的材料,并在表2中给出了胶带背面粘着力、抗磨性和消声性的具体数据(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3-24行和表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未见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记载,且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基材结构看,相对于未采用上述特征的基材,通过采用双纱或多纱系统的针织物并在其中穿插纬纱的结构,应当能够起到保持线圈位置稳定和改善机械稳定性的基本效果。关于胶带背面粘着力、抗磨性和消声性,尽管本申请说明书附图的表2中给出了基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结构1-3相对于采用PET针织物基材V2的对比数据,但一方面作为对比方案V1和V2的胶带背面粘着力数据均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另一方面,虽然作为本申请方案的结构1-3在抗磨性和/或消声性上取得了相对更好的结果,但通过分析结构1-3与V2的组成可以发现,V2方案除未使用纬纱外,在基材重量、涂胶量和胶层厚度方面均与作为本申请方案的结构1-3存在差异,因此难以通过该对比数据得出在针织物基材中如果不使用本申请所述形式的纬纱则无法获得所述抗磨性或消声性的结论,进而难以认定仅采用针织物作为基材时无法获得与结构1-3相似的抗磨性或消声性,从而无法确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获得了抗磨性或消声性的改进。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获得织物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并改进基材的机械稳定性。从而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即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针织物线圈中横向平行地穿入纬纱以保持线圈位置稳定以及采用双纱或多纱系统改进织物机械稳定性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针织机,采用所述针织机能够获得基本不拉伸的织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3-6行)。具体地说,所述织物可具有图54所示的结构。在图54中,a为独立经纱链,b为在织物全部宽度方向延伸的连续纬纱。通过该结构,当织物被修整时,独立的经纱链通过纬纱保持在一起,纬纱防止了织物的横向拉伸(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22-31行和图53-54)。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针织物的线圈中横向平行穿入纬纱以保持线圈位置的教导。在此基础上,为了增强针织物的机械强度,而采用多纱系统增加纱线强度应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尽管对比文件2中未记载纬纱与经纱的支数关系,但考虑到一方面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纬纱支数高于针织物纱线支数的效果;另一方面,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为了改善针织物线圈稳定性而在对比文件1的针织物基材中引入纬纱时,必然需要从纬纱支数高于、等于和低于针织物纱线支数的三种方案中选择一种,那么从有利于针织物线圈手撕性的角度考虑,选择采用纬纱支数高于针织物纱线支数的方案应当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合议组认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解决如何获得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并改进基材的机械稳定性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2的该教导很容易想到在针织物线圈中横向平衡穿入纬纱以保持经向线圈位置稳定,以及通过采用多纱系统代替单纱改善机械强度,从而得到具有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和组成以及由该结构和组成所决定的粘着力、消声性和耐磨强度的胶带。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6-15、19-22和28-34分别对针织物种类、表面密度和厚度以及胶带的纵向撕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和胶层做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文指出的,对比文件1的结构为双线体系,左手线3形成丝绒结构,右手线4形成编链组织;图2显示了所述针织物的结构,从图中可见右手线4与左手线3彼此呈垂直走向延伸,以及所述胶带厚度为0.1-1.0mm,基材的粘合剂涂层具有20-150g/m2克重,并具体公开了粘合剂的克重为70g/m2的方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表1)。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胶带的纵向破裂强度为15-70N/cm,并可为约45N/cm(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0024段,第3页表1);载体的断裂伸长率低于60%,特别优选在10-25%范围内(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0023段);所述压敏粘合剂可以是丙烯酸酯粘合剂,特别是可UV交联的丙烯酸酯粘合剂、合成和天然橡胶粘合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0016段);所述胶带的载体可包括聚酯纱线,优选包括PET以及其它合成纱线,如聚酰胺或聚丙烯腈,或合成纤维的混合纤维纱线,优选PET/PA(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0015段);纱线的线密度为50dtex(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0033段)。可见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0-41、53对所述纬纱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2的图54中可以看出,其纬纱垂直于径向延伸,纬纱穿过每个线圈,与经纱成斜向,作为衬纬在宽度方向延伸。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16-18、23、35-39和42-52分别对针织物机号、变形恢复、胶带厚度、纬纱支数和密度以及胶带的机械性能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载体的机械性能要求要求调整编织物机号,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载体厚度、粘合剂涂层比重等的基础上得出胶带的合理厚度,根据线密度以及编织类型适当调整纬纱的支数以及密度等应当是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1、2已经公开了经平垫纱和闭口编链,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上述编织方式进行合理调整,从而得到不会抽丝的编织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纬纱的类型以及处理方式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2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基材中每厘米的横列数和纵列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织物G的横列数为每厘米21±1,纵列数为每厘米12±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0033段)。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采用每厘米横列数为4-18的基材,但考虑到其中已经公开了与之横列数非常接近的每厘米横列数为20的基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视需要适当调整基材的横列数,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4要求保护一种带状基材的应用。如上文中详细论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缠绕胶带,其包括由针织物构成的带状载体,且在一侧具有直接涂覆于载体上的压敏粘合剂涂层。所述胶带具有可手撕性,并可低成本方便地的制造。该胶带通过使用厚度为0.1-1.0mm,比重为40-200g/m2的载体,以及具有20-150g/m2克重的粘合剂涂层制备。权利要求5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纬纱平行延伸,且被固定在针织物的线圈中。基于与上文评述指出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54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获得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本不拉伸的织物,所述织物可具有独立经纱链,和在织物全部宽度方向延伸的连续纬纱。通过该结构,当织物被修整时,独立的经纱链通过纬纱保持在一起,纬纱防止了织物的横向拉伸。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针织物的线圈中横向平行穿入纬纱以保持线圈位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解决如何获得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的技术问题时,根据该教导很容易想到在针织物线圈中横向平衡穿入纬纱以保持经向线圈位置稳定,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5将所述应用进一步限定为具有权利要求1-53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基于与上述对权利要求1-53中列举的相同理由,在权利要求5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61所述基材和胶层涂覆方法做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单缝开环的编织物(即开口线圈的缝编织物),且可以使用聚酯等非橡胶弹性或弹性体线制成,压敏粘合剂直接涂覆在载体上(直接涂覆法);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粘合剂可在不施加压力下涂覆,如淋涂,并也可使用间接涂布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0018-0021段)。尽管其中未明确记载基材和涂覆胶层的生产工艺细节,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基材生产条件和涂覆方法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6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关于本申请表2中记载的V2胶带与对比文件1方案的关系
经合议组核实,首先,从本申请申请文件的文字记载看,在本申请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V2胶带信息即为对比文件1胶带信息的文字表述;其次,从胶带的组成和性能看,通过将本申请表2中记载的V2胶带的组成与性能信息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公开的胶带信息对比,可以发现本申请说明书和表2中并未记载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公开的针织物基材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0032段-0033段),从而无法确认V2胶带的基材是否与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基材相同,进而难以根据其组成和性能信息确认V2胶带与对比文件1相对应;再次,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05月25日Coroplast Y 847 X产品技术信息,和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证明文件1和2,其中同样未记载该产品是基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得到的产品,且从其公开的技术数据看,尽管其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和2的性能接近,但并不完全一致,其断裂伸长率数据为30%,大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1和2中记载的25%和20%,也超出本申请表2中记载的V2胶带的断裂伸长率范围。因此,基于上述证明文件1、证明文件2、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V2的记载和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的内容,难以确认V2胶带与对比文件1胶带间存在对应关系,合议组无法依据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日后声称的“本申请记载的V2信息即为对比文件1胶带的信息”,认定V2胶带与对比文件1的胶带是相对应的,从而无法基于表2的数据,确认本申请的胶带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胶带在耐磨性、消声性、撕裂强度和粘着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更优的技术效果。
(2)关于对比文件1和2是否给出在对比文件1中应用上述区别特征并实现本申请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
如在上文中详细论述的,合议组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获得织物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并改进基材的机械稳定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针织机,采用所述针织机能够获得基本不拉伸的织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3-6行)。具体地说,所述织物可具有图54所示的结构。在图54中,a为独立经纱链,b为在织物全部宽度方向延伸的连续纬纱。通过该结构,当织物被修整时,独立的经纱链通过纬纱保持在一起,纬纱防止了织物的横向拉伸(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22-31行和图53-54)。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针织物的线圈中横向平行穿入纬纱以保持线圈位置的教导。在此基础上,为了增强织物的机械强度,而采用多纱系统增加纱线强度应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尽管对比文件2中未记载纬纱与经纱的支数关系,但考虑到一方面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纬纱支数高于针织物纱线支数的效果;另一方面,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为了改善针织物线圈稳定性而在对比文件1的针织物基材中引入纬纱时,必然需要从纬纱支数高于、等于和低于针织物纱线支数的三种方案中选择一种,那么从保证针织物线圈手撕性的角度考虑,选择采用纬纱支数高于针织物纱线支数的方案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解决如何获得整齐均匀的直线撕开边,避免撕开边散口起毛和材料变细现象并改进基材的机械稳定性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2的该教导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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