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89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71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84829.4
申请日:2013-07-0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东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罗崇举
国际分类号: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可以由其它对比文件得到技术启示,其它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84829.4,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72015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US2007133156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4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和/或所述第二吸附元件为可变磁性元件;其中,所述第一吸附元件与所述第二吸附元件间的第一磁吸附力为可变磁吸附力,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分离状态改变为连接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大于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为零。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它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本体;第一吸附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上;第二本体;第二吸附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上,其中,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和/或所述第二吸附元件为可变磁性元件;其中,所述第一吸附元件与所述第二吸附元件间的第一磁吸附力为可变磁吸附力;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分离状态改变为连接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大于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并且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为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具体为第一可变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吸附元件具体为第二可变磁性元件,其中,所述第一可变磁性元件包括:第一电磁铁内芯;第一线圈,所述第一线圈缠绕在所述第一电磁铁内芯上;所述第二可变磁性元件包括:第二电磁铁内芯;第二线圈,所述第二线圈缠绕在所述第二电磁铁内芯上;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上的第一控制开关和第一直流电源,所述第一直流电源通过所述第一控制开关与所述第一线圈连接;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上的第二控制开关和第二直流电源,所述第二直流电源通过所述第二控制开关与所述第二线圈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具体为第三可变磁性元件,所述第二吸附元件具体为第一不可变磁性元件,其中,所述第三可变磁性元件包括:第三电磁铁内芯;第三线圈,所述第三线圈缠绕在所述第三电磁铁内芯上;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上的第三控制开关和第三直流电源,所述第三直流电源通过所述第三控制开关与所述第三线圈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不可变磁性元件具体为:由铝镍钴磁钢制成的元件、由钐钴磁钢制成的元件、由铁氧体磁钢制成的元件或由钕铁硼磁钢制成的元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具体为第四可变磁性元件,其中,所述第四可变磁性元件包括:第四电磁铁内芯;第四线圈,所述第四线圈缠绕在所述第四电磁铁内芯;所述第二吸附元件为能被磁性元件吸引的材料制成的元件;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上的第四控制开关和第四直流电源,所述第四直流电源通过所述第四控制开关与所述第四线圈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为零”的技术手段和“分离时避免第一本体发生倾倒”的技术效果,并且是与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内容完全相反的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电子设备的两本体间的磁吸附力固定不变,会导致本体之间或者连接关系不牢靠或者不易分离,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中给出了两本体分离时存在斥力便于分离的技术方案,且在本申请原始记载中也未提及斥力会使得两本体分离时易倾倒,即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两本体分离时存在斥力这种方案是不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磁吸附力为零,但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实现分离和连接时采用电磁铁的开关性能实现可变磁力的技术启示,磁力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选择不同类型的磁体的作用方式实现的,那么结合本领域中利用电磁铁实现磁力的公知常识(电磁铁和电磁铁、电磁铁和永磁铁、电磁铁和铁性金属材料均可实现磁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两本体上均设置电磁铁或者一本体上设置电磁铁、一本体上设置铁性金属材料的方式来实现磁力,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这两种设置方式的固有属性即会带来两本体间磁力可以为零的情况(将电磁铁均断开),磁力为零时本体也便于分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两本体分离时采用互斥磁力或是磁力为零来便于分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和/或所述第二吸附元件为可变磁性元件;所述第一吸附元件与所述第二吸附元件间的第一磁吸附力为可变磁吸附力,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分离状态改变为连接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大于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为零。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两本体连接牢固,同时容易分离。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它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删除了权利要求3、4,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之间没有排斥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中第一、二本体之间都存在使第一本体倾倒的排斥力,与本申请中的第一、二本体之间没有排斥力的限定完全相反,技术构思完全相悖。使对比文件2中的显示器14上使用电磁体410或者能被磁性元件吸引的材料制成的元件是对整个技术构思的实质性改变,超出了常用技术手段的范畴。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本体;第一吸附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上;第二本体;第二吸附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上,其中,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和/或所述第二吸附元件为可变磁性元件;其中,所述第一吸附元件与所述第二吸附元件间的第一磁吸附力为可变磁吸附力;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分离状态改变为连接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大于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并且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为零,同时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之间没有排斥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具体为第一可变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吸附元件具体为第二可变磁性元件,其中,所述第一可变磁性元件包括:第一电磁铁内芯;第一线圈,所述第一线圈缠绕在所述第一电磁铁内芯上;所述第二可变磁性元件包括:第二电磁铁内芯;第二线圈,所述第二线圈缠绕在所述第二电磁铁内芯上;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上的第一控制开关和第一直流电源,所述第一直流电源通过所述第一控制开关与所述第一线圈连接;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上的第二控制开关和第二直流电源,所述第二直流电源通过所述第二控制开关与所述第二线圈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具体为第四可变磁性元件,其中,所述第四可变磁性元件包括:第四电磁铁内芯;第四线圈,所述第四线圈缠绕在所述第四电磁铁内芯;所述第二吸附元件为能被磁性元件吸引的材料制成的元件;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上的第四控制开关和第四直流电源,所述第四直流电源通过所述第四控制开关与所述第四线圈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3共3项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 年05 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可以由其它对比文件得到技术启示,其它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272015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US2007133156A1,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携式电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4页第5段,附图1-5):一机体,具有第一对吸部,一底座,具有第二对吸部,第二对吸部与第一对吸部之间磁力相吸。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吸附元件和/或所述第二吸附元件为可变磁性元件;所述第一吸附元件与所述第二吸附元件间的第一磁吸附力为可变磁吸附力,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分离状态改变为连接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大于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从连接状态改变为分离状态时的第一磁吸附力为零,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之间没有排斥力。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两本体连接牢固,同时容易分离。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磁性闩锁的电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4]段,附图2A、9):电磁铁410在底座12上,永磁体420在显示器14上,电磁铁410有一铁磁芯412和缠绕其的一线圈414,以及一控制开关418和电源或电池416,可控制电磁铁的磁吸附力。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电磁铁410,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显示器14上同样使用电磁铁410以调整磁吸附力,从而调整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第一磁吸附力。
对于第一吸附元件或第二吸附元件为可变磁性元件的并列技术方案,由于能被磁性元件吸引的材料制成的元件是本领域常用的元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可变磁性元件和能被磁性元件吸引的材料制成的元件组合,从而调整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第一磁吸附力。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4]段,附图2A、9):电磁铁410在底座12上,永磁体420在显示器14上,电磁铁410有一铁磁芯412和缠绕其的一线圈414,以及一控制开关418和电源或电池416,416通过开关418与线圈414连接,开关418可控制电磁铁的磁吸附力。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电磁铁410,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显示器14上同样使用电磁铁410,以调整磁吸附力。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4]段,附图2A、9):电磁铁410在底座12上,永磁体420在显示器14上,电磁铁410有一铁磁芯412和缠绕其的一线圈414,以及一控制开关418和电源或电池416,416通过开关418与线圈414连接,开关418可控制电磁铁的磁吸附力。对于第二吸附元件为能被磁性元件吸引的材料制成的元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2中第一、二本体之间都存在使第一本体倾倒的排斥力,与本申请中的第一、二本体之间没有排斥力的限定完全相反,技术构思完全相悖。使对比文件2中的显示器14上使用电磁体410或者能被磁性元件吸引的材料制成的元件是对整个技术构思的实质性改变,超出了常用技术手段的范畴。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使用电磁铁410,且能被磁性元件吸引的材料制成的元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元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常规元件进行常规组合,选择第一、二本体之间为吸附力、排斥力或作用力为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而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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