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计费管理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车辆通行计费管理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95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16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8085.0
申请日:2015-09-30
复审请求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野
合议组组长:张春伟
参审员:刘博洋
国际分类号:G07B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8085.0,名称为“车辆通行计费管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3914886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车辆通行计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收费站的采集装置发送的第一车辆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和车型信息;
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
当确定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时,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收费请求,以便所述终端缴纳费用,并向所述收费站的控制装置发送控制信号,以便所述控制装置控制道闸机开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车牌号包括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车辆信息的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是否一致;
当确定所述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一致时,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
4. 车辆通行计费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收费站的采集装置和控制装置、服务器和终端;
所述采集装置,用于采集第一车辆信息,并将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和车型信息;
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采集装置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并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当确定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收费请求,以便所述终端缴纳费用,以及向所述控制装置发送控制信号;
所述控制装置,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控制信号,并根据所述控制信号,控制道闸机开启;
所述终端,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收费请求,并根据所述收费请求缴纳费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牌号包括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用于确定所述第一车辆信息的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是否一致,当确定所述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一致时,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车辆信息还包括车型信息。然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身份信息替换为车型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并且,在车辆通行计费系统中,将车牌号和车型信息作为车辆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车辆通行计费管理系统,其是相应于权利要求1-3的方法权利要求的相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一一对应,由于所述方法已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系统,对应于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用于停车场,通过刷卡实现停车场收费,避免出现盗车行为,本申请的应用场景是不同的,主要应用于不停车收费的场景,例如包括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无需停车,即可完成收费;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信息采集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动作读取的主体是读卡器,而读取信息需要驾驶员进行刷卡,对比文件1必须停车进行刷卡才能完成费用支付,本申请是由采集装置作为执行主体主动发送的方式进行信息传输,这种方式不需要车辆停下来,从而实现不停车收费;采集的信息不同,对比文件1采集的是车牌信息和人的身份信息,而本申请采集的是车牌号和车型信息;道闸开启的触发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是在人完成缴费支付后执行控制动作,执行主体和触发者是人,而本申请是由终端自动完成缴费的;3)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终端根据收费请求自动完成费用的缴纳,整个过程全自动进行,无需车辆停车就能实现收费,避免了在收费站处埋设地感线圈等硬件设备,无需办理申请手续等带来的繁琐,避免了由于车辆车速较高时出现的漏检、错检等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车辆信息还包括车型信息。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车辆信息还包括车型信息。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修改涉及:1)权利要求1中增加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4中增加原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3)删除了权利要求2-3、5-6;4)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车辆通行计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收费站的采集装置发送的第一车辆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和车型信息;所述车牌号包括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
确定所述第一车辆信息的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是否一致,
当确定所述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一致时,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
当确定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时,所述服务器向终端发送收费请求,以便所述终端缴纳费用,并向所述收费站的控制装置发送控制信号,以便所述控制装置控制道闸机开启。
2. 车辆通行计费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收费站的采集装置和控制装置、服务器和终端,
所述采集装置,用于采集第一车辆信息,并将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其中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和车型信息;所述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采集装置发送的所述第一车辆信息,并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第一车辆信息,当确定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时,向所述终端发送收费请求,以便所述终端缴纳费用,以及向所述控制装置发送控制信号;
所述控制装置,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控制信号,并根据所述控制信号,控制道闸机开启;
所述终端,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收费请求,并根据所述收费请求缴纳费用;
所述车牌号包括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
所述服务器还用于,确定所述第一车辆信息的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是否一致,当确定所述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一致时,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通行计费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停车场管理方法及系统,具体公开了:
系统包括服务器10,视频图像采集设备20(相当于采集装置),道闸设备60(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
在出口处(相当于收费站),当检测到有车辆驶出停车场时,对驶出车辆的车牌进行视频图像的采集,并读取驾驶驶出车辆的人的身份信息,服务器控制出口处的视频图像设备开启工作,对驶出的车辆的车牌进行视频图像的采集,并传送至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
服务器判断驶出车辆的车牌信息及其驾驶该车辆的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存在于绑定关系表中(相当于确定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第一车辆信息);
读卡器根据停车费用信息(相当于服务器向终端发送收费请求)接收驾驶驶出车辆的人的刷卡信息(相当于终端缴纳费用)(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
向出口处的道闸设备发送开闸命令,控制道闸设备开启,放行驶出车辆,准许车辆驶出(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车辆信息还包括车型信息;车牌号包括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确定所述第一车辆信息的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是否一致;当确定所述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一致时,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车辆的精确识别。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通过建立车牌信息和身份信息进行关联,然而在对车辆进行计费时,费用的收取有时与车型是相关的,根据实际需求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身份信息替换为车型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并且,在车辆通行计费系统中,将车牌号和车型信息作为车辆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车辆具备前车牌和后车牌的实际情况,为了实现对车辆的精确识别,而增加前后车牌是否一致的判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容易想到且容易实现的,在车牌号确认后再确定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第一车辆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容易想到且容易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车辆通行计费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停车场管理方法及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
系统包括服务器10,视频图像采集设备20(相当于采集装置),控制器30(相当于控制装置),读卡器50(相当于终端),道闸设备60(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
在出口处(相当于收费站),当检测到有车辆驶出停车场时,对驶出车辆的车牌进行视频图像的采集,并读取驾驶驶出车辆的人的身份信息,服务器控制出口处的视频图像设备开启工作,对驶出的车辆的车牌进行视频图像的采集,并传送至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
服务器判断驶出车辆的车牌信息及其驾驶该车辆的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存在于绑定关系表中(相当于确定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第一车辆信息);
读卡器根据停车费用信息(相当于服务器向终端发送收费请求)接收驾驶驶出车辆的人的刷卡信息(相当于终端缴纳费用)(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向出口处的道闸设备发送开闸命令,控制道闸设备开启,放行驶出车辆,准许车辆驶出(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车辆信息还包括车型信息;车牌号包括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服务器,还用于确定所述第一车辆信息的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是否一致,当确定所述前车牌号和后车牌号一致时,确定所述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所述第一车辆信息。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车辆的精确识别。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通过建立车牌信息和身份信息进行关联,然而在对车辆进行计费时,费用的收取有时与车型是相关的,根据实际需求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身份信息替换为车型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并且,在车辆通行计费系统中,将车牌号和车型信息作为车辆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车辆具备前车牌和后车牌的实际情况,为了实现对车辆的精确识别,而增加前后车牌是否一致的判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容易想到且容易实现的,在车牌号确认后再确定存储的车辆信息是否包括第一车辆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容易想到且容易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全面采集车辆信息并与服务器存储的车辆信息进行匹配处理,根据处理结果控制闸机开启并实现终端自动缴费,无需安装硬件设备即可实现不停车收费,有效地减少了漏检和错检,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停车场管理方法及系统,目的是减少人员值守,对驾驶车辆的人员身份进行验证,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并防止停车场非法盗取;
本申请实现的“不停车收费”方式,还可以缓解由于车辆停在收费站刷卡而引起的交通堵塞问题,解决由于车辆停在收费站刷卡而引起的停车堵塞。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公开:服务器控制出口处的视频图像设备开启工作,对驶出的车辆的车牌进行视频图像的采集,并传送至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服务器判断驶出车辆的车牌信息及其驾驶该车辆的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存在于绑定关系表中;向出口处的道闸设备发送开闸命令,控制道闸设备开启,放行驶出车辆,准许车辆驶出(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视频采集获取车辆信息,通过服务器判断相关车辆是否存在于绑定关系表中,如果存在则会控制闸机开启实现自动缴费。对比文件1实现了不停车收费,通过机器来进行判断有效减少了漏检和错检,对比文件1提供的停车场管理方法及系统,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中公开:若驾驶该车辆的人使用的是月卡和年卡,则通过车主身份验证和车牌验证即可(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设置读卡器进行缴费是为了让用户更加方便使用,当用户是月卡或年卡时并不需要进行刷卡缴费,这样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并没有矛盾之处,对比文件1同样解决了由于车辆停在收费站刷卡而引起的停车堵塞,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车辆堵塞问题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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