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压缩长茎植物材料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压缩长茎植物材料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12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5917
优先权日:2012-10-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2912.5
申请日:2013-10-23
复审请求人:英戈·德雷埃尔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简斌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王霞
国际分类号:A01F15/04(2006.01);A01F15/08(2006.01);B30B9/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2912.5,名称为“用于压缩长茎植物材料的方法和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DE2013/100364,申请人为英戈·德雷埃尔,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6月02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5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7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第1-8页);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EP1120237A2,公开日为2001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3:US2294440A,公开日为1942年09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压缩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方法,其中,将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送入压缩单元的压缩室中并且将其挤压,并且其中,将在压缩室中挤压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包装成运输单元,其中,向压缩室中送入依据其重量预先确定的量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可确定压缩室的至少一部分的重量和设置在压缩室(5)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的重量,并且
其中,在填装压缩室时持续地测定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的重量,并且只要达到和/或超过依据目标重量预先确定的量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就中断填装压缩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确定送入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的重量,共同由传感器检测压缩室的至少一部分的重量和处于其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的重量并且将从中这样检测到的总重量减去压缩室的所述至少一部分的重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压缩所述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将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挤压到预限定的压缩体积和/或预限定的压缩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送入压缩室中之前将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预压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填装压缩室之后并且在挤压之前将仅部分处于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这样通过切割器件来割断,使得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 植物材料(9)的处于压缩室中的部分在割断后被挤压并且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的处于压缩室之外的部分在挤压期间保留在压缩室之外。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向压缩室中的送入和对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的压紧顺序地进行,其中,在挤压处于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期间中断压缩室的填装过程。
7. 用于压缩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装置,其包括具有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室的压缩单元和用于将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送入压缩单元的压缩室中的输送单元,其中,所述压缩室具有配置给输送单元的接收口,经由该接收口将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送入压缩室中,所述压缩单元(1)具有能在基本位置和压实位置之间运动的柱塞(7),该柱塞在基本位置中这样无干涉地设置,使得能将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送入压缩室(5)中,并且该柱塞在压缩位置中这样沉入压缩室(5)中地设置,使得在压缩室(5)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被压合挤压到几何上预先确定的尺度,
其中,重量确定单元(2)与压缩室这样作用连接,使得通过重量确定单元(2)可确定压缩室的至少一部分的重量和设置在压缩室(5)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的重量,
其中,给压缩室(5)的接收口(6)配置有切割单元(3),借助切割单元(3)的切割器件(10)可切下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9)的通过接收口(6)从压缩室(5)伸出的部分。”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具体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且本申请对于压缩材料重量的测定是持续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具体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且本申请柱塞使得在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秆的植物材料被压合挤压到几何上预先确定的尺度,另在压缩室的接收口配置有切割单元,借助切割单元的切割器件可切下材料的通过接收口从压缩室伸出的部分。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还指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将纤维材料的压缩呈标准压缩件的方法,其通过控制器接收重量检测器3的数据来进一步控制材料的加入量,使得每次压缩的材料重量都是预先给定的重量,由此使得压缩后的压缩件24重量能够尽可能的一致,即其尺寸和压缩度都趋于一致,均匀标准化,其对纤维材料称重的作用不仅是为了纤维重量精确统一,也是通过重量的控制在标准化生产过程中实现压缩均匀、充分、一致,其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吻合的,作用也是一致的,另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0030]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其可测量确定压缩室14/5的至少一部分重量和其内的纤维材料4的重量,并通过刨除压缩室14/5的至少一部分的固定质量,从而计算出纤维材料4的重量,其也与本申请一致,至于将秤的重量或其他外来重量保持的小,是为了提高其测量精度的进一步技术手段;最后关于本申请压缩材料为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对比文件2虽然是用于压缩纤维材料4,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压缩的工艺和方法是相通的,即便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可能较硬或相对较长,其通过调整合适的进料方式和选取合适的压缩元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的,另外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也并未体现出任何基于该材料区别于现有技术其他材料的压缩方法或装置,因此具体的用于压缩布满荆棘和粗糙茎秆的植物材料并不能作为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为:(1)本申请涉及的是“用于压缩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方法”,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对短纤维或短纤维束的压缩;(2)本申请“在填装压缩室时持续地测定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重量”。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在压缩过程中根本不会出现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会想到使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也不会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作出趋向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改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将纤维材料压缩成标准压缩件的方法,其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吻合的;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次反复的称量,在其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及时准确的反馈至控制装置以更好的实现重量控制容易想到持续的称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待压缩材料,对比文件2虽然与本申请的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不同,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要压缩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必然会参考现有技术中普通材料的压缩方法,如申请文件背景技术部分所述,现有技术中很多压缩方法都是靠通过压缩元件的压缩阻力来判定是否达到预期的压实效果,这种方法效果并不理想,但对比文件2通过对压缩材料的重量和体积的控制来得到压缩均匀、充分、精准统一的压实标准件,其解决了原有的机械压缩压力控制调节造成的压缩不充分的技术问题;而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梗柄沿挤压方向阻力较大,压缩不充分的技术问题明显,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2的压缩方法,通过重量和体积的控制来达到预期的压实,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压缩方法和装置用于压缩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且本申请对于填装压缩材料时重量的测定是持续地。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具体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且本申请柱塞使得在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秆的植物材料被压合挤压到几何上预先确定的尺度,另在压缩室的接收口配置有切割单元,借助切割单元的切割器件可切下材料的通过接收口从压缩室伸出的部分。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指出:众所周知,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属于常见植物,其茎干一般较硬,不容易弯曲和折断,抗压性很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要压缩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必然会首先参考现有技术中普通植物材料的压缩方法。因为现有技术中很多压缩方法都是通过压缩元件的压缩阻力来判定是否达到预期的压实效果,这种方法效果并不理想,但对比文件2通过对压缩材料的重量和体积的控制来得到压缩均匀、充分、精准统一的压实标准件,其解决了原有的机械压缩压力控制调节造成的压缩不充分的技术问题,由于其不依赖于阻力的大小,而通过重量来控制其是否压缩均匀,因此对比文件2的方法可以适用于各种植物材料,当然也就可以包括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此外,如前所述,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梗柄沿挤压方向阻力较大,压缩阻力虽然达到了预期的数值,但是植物材料并没有受到充分的压缩,压缩不充分的技术问题在压缩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时更为突出明显,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2的压缩方法,通过重量和体积的控制来达到预期的压实。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将纤维材料压缩成标准压缩件的方法,其通过控制器接收重量检测器的数据来进一步控制材料的加入量,使得每次压缩的材料重量都是预先给定的重量,其对纤维材料称重的作用不仅是为了纤维重量精确统一,也是通过重量的控制在标准化生产过程中实现压缩均匀、充分、一致,其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吻合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及时准确的反馈至控制装置以更好地实现压缩后压缩件的控制,容易想到持续的称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涉及的是“用于压缩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方法”,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对短纤维的压缩,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2)本申请是在压缩室中持续地测定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重量”,而对比文件2在短纤维被填充到压缩室之前被多次称重,以本申请作为技术启示的来源有事后诸葛亮之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6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7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第1-8页);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压缩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压缩纤维材料(对应于本申请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21]、[0028]-[0039]段及图1-3):其将纤维材料4送入压缩单元的压缩室14/5中并且将其挤压,并且其中,将在压缩室14/5中挤压的纤维材料4包装成运输单元24,其中,向压缩室14/5中送入依据其重量预先确定的量的纤维材料4,可确定压缩室14/5的至少一部分的重量和设置在压缩室14/5中的纤维材料4的重量,并且其中在填装压缩室5时多次测定纤维材料4的重量,并且只要达到和/或超过依据目标重量预先确定的量的纤维材料4时,就中断填装压缩室(由其控制预定的材料供给量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且本申请对于填装压缩材料时重量的测定是持续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材料压缩及如何提高控制精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将用于纤维材料的压缩方法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在填装时持续的称量压缩材料的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及时准确的反馈至控制装置以更好地实现重量控制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21]、[0028]-[0039]段及图1-3):其为了确定送入压缩室14/5中的材料重量,共同由测重传感器3检测压缩室14/5的至少一部分的重量和处于其中的材料的重量并且将从中这样检测到的总重量减去压缩室14/5的至少一部分的重量,即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21]、[0028]-[0039]段及图1-3):为了压缩压缩室中的材料,将材料挤压到最终的标准压缩件24,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标准压缩件24的重量和尺寸都是趋于一致的,在其基础上具体的将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挤压到预限定的压缩体积和/或预限定的压缩长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21]、[0028]-[0039]段及图1-3):在将材料4送入压缩室中之前将材料预压缩,即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打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栏第3行-第2栏第70行,图3):其压缩装置设置有与滑块30连接的割刀98和在压缩室入口边缘设置的割刀97,并通过两个割刀(即本申请的切割器件)将在压缩室和填充室之间的材料割断以便于压缩室的压缩,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一致都是为了便于压缩室的压缩,避免压缩室与填充室之间材料的影响,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上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至于将上述技术特征具体的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填装压缩室之后并且在挤压之前将仅部分处于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这样通过切割器件来割断,使得植物材料的处于压缩室中的部分在割断后被挤压并且植物材料的处于压缩室之外的部分在挤压期间保留在压缩室之外,其不需要付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21]、[0028]-[0039]段及图1-3):将材料4向压缩室中的送入和对材料4的压紧顺序地进行,其中,在挤压处于压缩室中的材料期间中断压缩室的填装过程,即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用于压缩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装置,而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压缩纤维材料(对应于本申请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21]、[0028]-[0039]段及图1-3):其包括具有用于纤维材料4的压缩室14/5的压缩单元和用于将材料送入压缩单元的压缩室14/5中的输送单元,压缩单元具有配置给输送单元的接收口,经由该接收口将纤维材料4送入压缩室中,压缩单元具有能在基本位置和压实位置之间运动的柱塞15,该柱塞15在基本位置中无干涉地设置,使得能将纤维材料送入压缩室中,并且该柱塞15在压缩位置中这样沉入压缩室中地设置,其中重量确定单元3与压缩室这样作用连接,使得通过重量确定单元可确定压缩室的至少一部分的重量和设置在压缩室中的纤维材料的重量。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具体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且本申请柱塞使得在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秆的植物材料被压合挤压到几何上预先确定的尺度,另在压缩室的接收口配置有切割单元,借助切割单元的切割器件可切下材料的通过接收口从压缩室伸出的部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材料压缩,及如何便于材料在压缩室的压缩,避免压缩室与填充室之间材料的影响。
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打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栏第3行-第2栏第70行,图3):其压缩室的接收口配置有切割单元,并借助切割单元的割刀97/98(即本申请的切割器件)可切下材料的通过接收口从压缩室伸出的部分,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一致都是为了便于压缩室的压缩,避免压缩室与填充室之间材料的影响,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上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至于将用于纤维材料的压缩方法用于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的压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柱塞使得在压缩室中的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秆的植物材料被压合挤压到几何上预先确定的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统一标准的压缩包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书中陈述的理由
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待压缩材料,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利用称重装置实现材料的压缩,且是通过分批进入压缩室的方式进行的,而且期间还要在压缩室中进行预压缩,并最终在达到预期重量后进行最终压实(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0014段),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基本相同。虽然其用于压缩短的纤维材料,与本申请的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有所不同,但对比文件2通过对压缩材料的重量和体积的控制来得到压缩均匀的压实标准件,其客观上也解决了原有的机械压缩压力控制调节造成的压缩不充分的技术问题,由于其不依赖于阻力的大小,而通过重量来控制其是否压缩均匀,因此对比文件2的方法实质上是一种通用的压缩方法,其可以适用于人造纤维,也可以适用于天然纤维(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0015段),那么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其自然可以适用于各种植物材料,当然也就可以包括布满荆棘的和粗糙茎干的植物。众所周知,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属于常见植物,其茎干一般较硬,不容易弯曲和折断,抗压性很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要压缩布满荆棘和粗糙茎干的植物材料必然会首先参考现有技术中普通植物材料的压缩方法。因为现有技术中很多压缩方法都是通过压缩元件的压缩阻力来判定是否达到预期的压实效果,这种方法效果并不理想,而对比文件2恰恰不是通过压缩阻力来判断,而是通过称重装置来判断是否停止压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2的压缩方法,通过重量和体积的控制来达到预期的压实。
其次,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短纤维被填充到压缩室之前被多次称重,除此之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利用重量确定单元3对被填充到压缩室中的短纤维进行多次称重(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5-0036段),以实现对压缩过程的精确控制,以及对最终压缩包更为精确的重量测量。因此,对比文件2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仅在短纤维被填充到压缩室之前被多次称重”,而是在压缩室中就多次地测定短纤维的重量,就这一点而言,其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2是多次测重,本申请是持续测重。在此基础上,根据材料是连续喂入还是分批喂入的实际情况,在压缩室底部已经安装好称重装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及时准确的反馈至控制装置以更好地实现压缩后压缩件的控制,容易想到对压缩室中的材料进行持续的称重,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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