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移栽固定装置及其固定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树木移栽固定装置及其固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13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12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2691.7
申请日:2015-11-05
复审请求人:浙江农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简斌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王霞
国际分类号:A01G1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两者存在结合启示,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2691.7,名称为“树木移栽固定装置及其固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农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及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203608641U,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2:CN 203111545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树木移栽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紧固带(1)、紧固支架(2)、紧固及剪断装置,紧固支架(2)一端带有孔或槽,紧固带(1)穿过该孔或槽,将树干圈在其中,紧固支架(2)一端与紧固托板(3)铰连,紧固托板(3)底部带有可以扎入土壤深部的钉状物;所述紧固及剪断装置包括压板手柄(8)、紧固手柄(9),压板手柄(8)和紧固手柄(9)之间通过绞盘槽(5)铰连在一起,紧固手柄(9)和绞盘槽(5)之间采用单向离合连接;压板手柄(8)的一端固定有切刀槽(6),切刀槽(6)内置一半圆柱状的切刀(10),切刀(10)下部固定拨叉(13),拨叉(13)能够带动切刀(10)转动;紧固手柄(9)逆时针旋转至一定角度,紧固手柄(9)上的外缘的横梁推动拨叉(13)顺时针转动,带动切刀(10)一起顺时针转动,可以将其中的紧固带切断;压板手柄(8)的另一端设置有压板(4)、压板顶板(12),压板顶板(12)固定在压板手柄(8)上,压板(4)下部固连压板杆(11),压板(4)可在压板手柄(8)上转动,压板(4)和压板手柄(8)之间设置扭力弹簧,将紧固带(1)顶紧在压板顶板(12)上;紧固手柄(9)顺时针旋转至一定角度时,可将压板杆(11)压下;紧固手柄(9)顺时针旋转时,单向离合结合,紧固手柄(9)能够和绞盘槽(5)紧固在一起,紧固手柄(9)带动绞盘槽(5)一起顺时针转动;当紧固手柄(9)逆时针转动时,单向离合分离,紧固手柄(9)和绞盘槽(5)分离,绞盘槽(5)不随紧固手柄(9)转动;在顺时针旋转时可以将其中的紧固带收紧;绞盘槽(5)为带有十字形缺口的一截圆筒或者圆柱体;切刀槽(6)为带有一字型缺口的圆筒体,该圆筒体内置一半圆柱状的切刀(10);
步骤一:将紧固带(1)穿过若干固定支架的孔绕树一周;
步骤二:安装紧固及剪断装置,压下紧固手柄(9),将压板杆(11)压下,压板(4)顺时针转动,装入紧固带(1)的一端,松开紧固手柄(9);紧固带(1)的另一端依次穿过切刀槽(6)的缺口、绞盘槽(5)的缺口;
步骤三:调整好紧固带(1)的高度、紧固支架(2)的角度,将紧固托板(3)钉入土壤;适当拉紧紧固带(1);
步骤四:一手握住压板手柄(8),另一手反复逆时针、顺时针摆动紧固手柄(9),利用绞盘槽(5)将紧固钢带完全拉紧,摆动紧固手柄(9)时,不可触碰到压板杆(11);
步骤五:将紧固压扣(7)扣在紧固带两端相交处;
步骤六:用钳子将紧固压扣(7)夹扁,紧固带(1)两端固定在一起;
步骤七:一手握住压板手柄(8),另一手逆时针退推动紧固手柄(9),推动拨叉(13),带动切刀(10)剪断紧固带(1);
步骤八:利用紧固手柄(9)压下压板杆(11),松开顶板(4),卸下紧固及剪断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紧固支架一端与紧固托板铰连,紧固托板底部带有可以扎入土壤深部的钉状物;为紧固及剪断装置,并限定了紧固及剪断装置的具体结构;步骤二:安装紧固及剪断装置,压下紧固手柄,将压板杆压下,压板顺时针转动,装入紧固带的一端,松开紧固手柄;紧固带的另一端依次穿过切刀槽的缺口、绞盘槽的缺口;步骤三:调整好紧固带的高度、紧固支架的角度,将紧固托板钉入土壤;适当拉紧紧固带;步骤四:一手握住压板手柄,另一手反复逆时针、顺时针摆动紧固手柄,利用绞盘槽将紧固钢带完全拉紧,摆动紧固手柄时,不可触碰到压板杆;步骤五:将紧固压扣扣在紧固带两端相交处;步骤六:用钳子将紧固压扣夹扁,紧固带两端固定在一起;步骤七:一手握住压板手柄,另一手逆时针退推动紧固手柄,推动拨叉,带动切刀剪断紧固带;步骤八:利用紧固手柄压下压板杆,松开顶板,卸下紧固及剪断装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还指出:对比文件1的树木移栽固定装置需要人力完成,因而存在人工紧固劳动强度大及紧固力不够强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同时也公开了上述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可用于木制品的手动塑钢带扎捆,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减少树木支撑时对紧固带进行紧固的人工劳动强度及增加紧固力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需要人力完成拉紧的锁紧带替换为上述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的原理及使用方法可知,上述的拉紧装置适用于多种形状的物体的捆扎,包括矩形物体、圆形物体等。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通过将支撑杆下端削尖来增加支撑杆的稳固性,本申请的紧固支架2一端与紧固托板3铰连,紧固托板3底部带有可以扎入土壤深部的钉状物。对比文件1的支撑杆为一体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地面不平,地面的倾斜角度与支撑杆的角度相同,支撑杆1的下端无法再深入到土地中,此时对比文件1无法对树木扶正固定装置进行有效支撑。而本申请即使所处的地面不平,也能够通过调整紧固托板的角度,将紧固托板上的钉状物扎入土地进行有效支撑。因此,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不存在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压带组件和切断装置的具体结构不同,本申请的装置结构简单,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操作。而对比文件2的装置结构复杂,在使用过程中不方便。因此,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不存在技术启示。此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存在锁紧带,能够实现对不同直径大小的树木进行紧固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如果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其结合后的技术方案中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如何设置,如果设置在锁紧带上,则锁紧带如何使用。即使将对比文件1的锁紧带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软带是带矩形孔的,并且带矩形孔的金属软带和锁紧带是相匹配的,将对比文件1的锁紧带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后的技术方案采用的仍然为带矩形孔的金属软带,而本申请的紧固带为常见的普通钢带,在使用过程中对与之配合的紧固机构要求不高,因此,对比文件1带矩形孔的金属软带和本申请的紧固带不能等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没有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的动机的基础上,不会进一步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带矩形孔的金属软带替换为本申请的紧固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在紧固支架的一端铰接紧固托板,并在紧固托板底部设置钉状物,以通过调节角度来适用于不平的地面,这种设置方式在树木支撑领域是较为常规的方式。其次,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压带组件和切断装置的具体结构相似,所达到的功能也是一样的。虽然对比文件1能够通过锁紧带4将金属软带张紧,但是该种张紧方式必然是要面对人工劳动强度过大及紧固力不够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可用于木制品的手动塑钢带扎捆,也常常应用于各类物件的打包捆紧,这种手工打包机是很常见的,当面临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需要人力完成拉紧的锁紧带替换为上述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而并不会利用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对锁紧带进行锁紧。进一步,对于需不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带有矩形孔的金属软带替换为常与拉紧装置配套使用的钢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张紧的难易程度即可确定的,况且对比文件1采用孔的设置是为了配合锁紧带4的使用,当不需要利用锁紧带4进行张紧时,也就没有设置孔的必要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紧固支架一端与紧固托板铰连,紧固托板底部带有可以扎入土壤深部的钉状物;还包括紧固及剪断装置,并限定了紧固及剪断装置的具体结构;还限定了步骤二:安装紧固及剪断装置,压下紧固手柄,将压板杆压下,压板顺时针转动,装入紧固带的一端,松开紧固手柄;紧固带的另一端依次穿过切刀槽的缺口、绞盘槽的缺口;步骤三:调整好紧固带的高度、紧固支架的角度,将紧固托板钉入土壤;适当拉紧紧固带;步骤四:一手握住压板手柄,另一手反复逆时针、顺时针摆动紧固手柄,利用绞盘槽将紧固钢带完全拉紧,摆动紧固手柄时,不可触碰到压板杆;步骤五:将紧固压扣扣在紧固带两端相交处;步骤六:用钳子将紧固压扣夹扁,紧固带两端固定在一起;步骤七:一手握住压板手柄,另一手逆时针退推动紧固手柄,推动拨叉,带动切刀剪断紧固带;步骤八:利用紧固手柄压下压板杆,松开顶板,卸下紧固及剪断装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指出:1)首先,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在紧固支架的一端铰接紧固托板,并在紧固托板底部设置钉状物,以通过调节角度来适应不平的地面的意见,在树木移栽时,地面不平是非常常见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容易想到根据地面状况而对支架的角度进行调节,而铰接属于角度调节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这种设置方式在树木支撑领域是较为常规的方式。2)其次,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压带组件和切断装置的工作原理相同,使用过程也基本相同,而且具体结构也非常相似,区别仅在于零部件的名字在称呼上不同,以及一些部件的安装方式和位置稍有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种区别不会导致在工作步骤和原理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难以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上以得到本申请的锁紧结构的问题,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虽然能够通过锁紧带4将金属软带张紧,但是该种张紧方式具有很大的缺点,其要面对人工劳动强度过大及紧固力不够的技术问题,那么在树木移栽固定装置领域,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采用设备替代人工是该领域一直追求的技术方向。而对比文件2可用于木制品的扎捆,也常常应用于各类物件的打包捆紧,该种手工打包机是很常见的省力机械,当面临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需要人力完成拉紧的人工锁紧方式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机械省力型锁紧方式,而且,在替换时,为了保证正常工作,并不会利用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对锁紧带进行锁紧,该种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很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对于需不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带有矩形孔的金属软带替换为常与拉紧装置配套使用的钢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张紧的难易程度即可确定的,例如假如矩形孔太大导致绞盘不容易将金属软带收紧,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将其替换成没有孔的金属带;况且对比文件1设置孔的目的是为了配合锁紧带插入孔中进行紧固,而对比文件2中采用锁扣封口进行锁紧,因而在结合对比文件1、2后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也就没有设置孔的必要了。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紧固手柄、绞盘和剪断装置的具体结构不同,本申请的装置结构简单,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操作。而对比文件2的装置虽然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是结构复杂,在使用过程中不方便。因此,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不存在技术启示。此外,即使将对比文件1的锁紧带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软带是带矩形孔的,并且带矩形孔的金属软带和锁紧带是相匹配的,将对比文件1的锁紧带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后的技术方案采用的仍然为带矩形孔的金属软带,而本申请的紧固带为常见的普通钢带,在使用过程中对与之配合的紧固机构要求不高,因此,对比文件1带矩形孔的金属软带和本申请的紧固带不能等同。2)对比文件1的支撑杆无法在不平地面进行有效支撑,本申请的紧固支架一端与紧固托板3铰连,紧固托板3底部带有可以扎入土壤深部的钉状物。即使所处的地面不平,本申请也能够通过调整紧固托板的角度,将紧固托板上的钉状物扎入土地进行有效支撑。因此,本申请的紧固托板铰接结构带来了有益效果,不是容易想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及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树木移栽固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树木扶正固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段、第15-16段及图1-2):涉及一种固定支撑构架,尤其是在树木移栽初期适应于各种不同直径移栽树木的扶正固定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一种树木移栽固定装置)。该树木扶正固定装置,包括环绕在树干外圈的金属软带1(相当于本申请的紧固带)、用于张紧金属软带的锁紧带4(相当于本申请的紧固装置)、起支撑作用的支架杆3和用于安装支架杆的套筒箍2(套筒箍2与支架杆3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紧固支架),金属软带1的横向截面为矩形,金属软带1上均匀分布有矩形孔,除矩形孔外具有相同的厚度。金属软带1上设置有三个套筒箍2(结合图1可知,套筒箍2上设有供金属软带1穿过的孔或槽,即公开了本申请的“紧固支架一端带有孔或槽,紧固带穿过该孔或槽,将树干圈在其中”),三个套管箍2呈“Y”形安装在金属软带1上,且相邻两个套管箍2之间呈120度,套管箍2内安装支架杆3。锁紧带4与金属软带1两端矩形孔相连。采用这样的树木扶正固定装置,就可以根据树木直径的大小裁剪出与其大小相适应的金属软带,将多个套筒箍对称地套在金属软带上,然后将支架杆顶端插入锁紧箍内,底端插入到树坑内,再将金属软带环绕在树木某一高度处,用锁紧带将金属软带两端锁紧(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步骤一:将紧固带穿过若干固定支架的孔绕树一周”),对新移栽树木起到扶正固定作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紧固支架一端与紧固托板铰连,紧固托板底部带有可以扎入土壤深部的钉状物;还包括紧固及剪断装置,并限定了紧固及剪断装置的具体结构;还限定了步骤二:安装紧固及剪断装置,压下紧固手柄,将压板杆压下,压板顺时针转动,装入紧固带的一端,松开紧固手柄;紧固带的另一端依次穿过切刀槽的缺口、绞盘槽的缺口;步骤三:调整好紧固带的高度、紧固支架的角度,将紧固托板钉入土壤;适当拉紧紧固带;步骤四:一手握住压板手柄,另一手反复逆时针、顺时针摆动紧固手柄,利用绞盘槽将紧固钢带完全拉紧,摆动紧固手柄时,不可触碰到压板杆;步骤五:将紧固压扣扣在紧固带两端相交处;步骤六:用钳子将紧固压扣夹扁,紧固带两端固定在一起;步骤七:一手握住压板手柄,另一手逆时针退推动紧固手柄,推动拨叉,带动切刀剪断紧固带;步骤八:利用紧固手柄压下压板杆,松开顶板,卸下紧固及剪断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人工劳动强度及增加紧固力。
针对上述区别,由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通过将支架杆3的下端削尖插入树坑的土壤深部,来增加支架杆的稳固性,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树坑所在地面通常是不平的实际情况,为了实现支架杆的稳固性,通过采用“紧固支架一端与紧固托板铰连,紧固托板底部带有可以扎入土壤深部的钉状物”这种在本领域较常规的稳固方式来保证支架的稳固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另外,针对上述区别的其他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紧固及剪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6-19段,图1-4):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主要由底座1(结合图1可知,底座1具有手柄部分,因此该底座手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压板手柄”)、手柄7(即紧固手柄)和设置于底座1的切断组件、拉紧回转组件和压带组件构成。其中,底座手柄部分和手柄7之间通过绞盘5(即绞盘槽)铰连在一起,手柄和绞盘之间采用单向离合连接;底座手柄部分的一端固定有切刀槽,切刀槽内置一半圆柱状的切刀13,切刀下部固定切刀杆3(即拨叉),切刀杆能够带动切刀转动;手柄7逆时针旋转至一定角度,手柄7上的外缘的钩4(即横梁)推动切刀杆顺时针转动,带动切刀一起顺时针转动,可以将其中的紧固带切断;底座手柄部分的另一端设置有板齿11(即压板)、底垫25(即压板顶板),底垫固定在底座手柄部分上,板齿下部固连底垫,板齿可在底座手柄部分上转动,板齿和底座手柄部分之间设置直臂扭转弹簧10(即扭力弹簧),将紧固带顶紧在底垫上;紧固手柄(9)顺时针旋转至一定角度时,可将压板杆(11)压下;手柄7顺时针旋转时,单向离合结合,手柄7能够和绞盘紧固在一起,手柄7带动绞盘一起顺时针转动;当手柄7逆时针转动时,单向离合分离,手柄7和绞盘分离,绞盘不随手柄7转动;在顺时针旋转时可以将其中的紧固带收紧;绞盘为带有十字形缺口的一截圆筒或者圆柱体;切刀槽为带有一字型缺口的圆筒体,该圆筒体内置一半圆柱状的切刀13(具体可参见图1)。
在安装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时,压下手柄7,将支架6(即压板杆)压下,板齿顺时针转动,装入紧固带的一端,松开手柄7;紧固带的另一端依次穿过切刀槽的缺口、绞盘的缺口;下一步骤:一手握住底座手柄部分,另一手反复逆时针、顺时针摆动手柄7,利用绞盘5将紧固带完全拉紧;下一步骤:将锁扣封口(即紧固压扣)扣在紧固带两端相交处;下一步骤:用手动塑钢带锁扣装置封口,紧固带两端固定在一起;下一步骤:一手握住底座手柄部分,另一手逆时针推动手柄7,推动切刀杆3,带动切刀13剪断紧固带;下一步骤:利用手柄7向拉紧方向移动,卸下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
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紧固带进行拉紧和剪断,并减轻人工劳动强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上述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可用于木制品的手动塑钢带扎捆(参见说明书第1段),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减少树木支撑时对紧固带进行紧固的人工劳动强度及增加紧固力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仅依靠人力完成拉紧,但拉紧力还不够紧固的锁紧带替换为上述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进一步的,利用该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紧固树干时,在安装紧固及剪断装置后调整好紧固带的高度、紧固支架的角度,将紧固托板钉入土壤,适当拉紧紧固带;以及在紧固时用钳子将紧固压扣夹扁;至最后利用紧固手柄压下压板杆,松开顶板,卸下紧固及剪断装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对树干的紧固带进行拉紧固定时所采用的常规操作步骤和手段,其并没有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为了在拉紧紧固带时避免紧固带脱离紧固装置,“摆动紧固手柄时,不可触碰到压板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书中陈述的理由
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紧固手柄、绞盘和剪断装置等的工作原理相同,使用过程也相同,而且具体结构也非常相似,例如,结合图1可知,底座1具有手柄部分,因此该底座手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压板手柄”,底座手柄部分和手柄7之间通过绞盘5(即本申请的绞盘槽)铰连在一起等。区别仅在于零部件的名字在称呼上不同,以及一些部件的安装方式和位置稍有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种区别不会导致在工作步骤和原理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难以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上以得到本申请的锁紧结构的问题,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虽然能够通过锁紧带4将金属软带张紧,但是该种张紧方式具有很大的缺点,其要面对人工劳动强度过大及紧固力不够的技术问题,那么在树木移栽固定装置领域,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采用设备替代人工是该领域一直追求的技术方向。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可用于木制品的扎捆(参见说明书第1段),也常常应用于各类物件的打包捆紧,该种手工打包机是很常见的省力机械,当面临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需要人力完成拉紧的人工锁紧方式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机械省力型锁紧方式,而且,在替换时,为了保证正常工作,并不会利用手动塑钢带扎捆机拉紧装置对锁紧带进行锁紧,该种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很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对于是否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带有矩形孔的金属软带替换为与拉紧装置配套使用的钢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张紧的难易程度即可确定的;况且对比文件1设置孔的目的是为了配合锁紧带插入孔中进行紧固,如果通过其他紧固方式就可以进行锁紧,那么就不必设置孔,而对比文件2中就是采用锁扣封口进行锁紧,因而在结合对比文件1、2后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就没有设置孔的必要。
2)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在紧固支架的一端铰接紧固托板,并在紧固托板底部设置钉状物,以通过调节角度来适应不平的地面的意见,其实,在树木移栽时,地面不平是非常常见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容易想到根据地面状况而对支架的角度进行调节,而铰接属于角度调节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这种设置方式在树木支撑领域是较为常规的方式。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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