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设备之间的动态路由映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27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702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1848.2
申请日:2012-04-18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冉建国
合议组组长:郭海波
参审员:王曼莉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W8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1848.2,名称为“移动设备之间的动态路由映射”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于2014年09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11113148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2日;对比文件2:US2011028132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3日。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系统,包括:
在第一位置处的第一移动设备,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包括第一通信模块、第一位置模块、第一映射模块和第一显示器;以及
在第二位置处的第二移动设备,所述第二移动设备包括第二通信模块、第二位置模块、第二映射模块和第二显示器,
所述第二通信模块被配置为发起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第二用户之间的通信,
所述第二位置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请求而接收从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发送的第一位置指示符,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对应于所述第一位置,
所述第一映射模块和所述第二映射模块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第一会聚点,并且对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的至少一个到所述第一会聚点的行进路由进行映射,所述第一会聚点是针对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第二用户的第一目标会面位置;以及
所述第一显示器和所述第二显示器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在所述通信期间显示所述行进路由,
其中:
所述第一映射模块和所述第二映射模块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当所述第一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二位置时基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来确定第二会聚点,以及当所述第二会聚点离所述第一会聚点大于阈值距离时,映射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到所述第二会聚点的行进路由;
所述当前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一位置;
所述当前第二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以及
所述第二会聚点是针对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第二目标会面位置,并且不同于所述第一会聚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请求而接收从所述第二移动设备发送的第二位置指示符,所述第二位置指示符对应于所述第二位置,并且所述第一会聚点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来予以确定。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器和所述第二显示器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显示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相对位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移动设备被配置为选择参加以发送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
5. 如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会聚点离所述第一位置第一距离并且离所述第二位置第二距离,并且所述第一距离和所述第二距离小于沿着所述行进路由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距离。
6. 如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会聚点是沿着所述行进路由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半途。
7. 一种方法,包括:
发起第一位置处的第一移动设备的用户和第二位置处的第二移动设备的用户之间的通信;
由所述第二移动设备接收第一位置指示符,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请求而从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对应于所述第一位置;
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第一会聚点,所述第一会聚点是针对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第二用户的第一目标会面位置;
对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的至少一个到所述第一会聚点的第一行进路由进行映射;
在所述通信期间在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中的至少一个上显示所述第一行进路由;
当所述第一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二位置时基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来确定第二会聚点,所述当前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一位置,以及所述当前第二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
当所述第二会聚点离所述第一会聚点大于阈值距离时,映射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到所述第二会聚点的第二行进路由;
其中:
所述第二会聚点是针对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第二目标会面位置,并且不同于所述第一会聚点。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由所述第一移动设备接收第二位置指示符,所述第二位置指示符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请求而从所述第二移动设备发送,所述第二位置指示符对应于所述第二位置,其中所述第一会聚点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来予以确定。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移动设备的至少一个上显示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相对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选择参加以发送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
11. 如权利要求7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会聚点离所述第一位置第一距离且离所述第二位置第二距离,并且所述第一距离和所述第二距离小于沿着所述第一行进路由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距离。
12. 如权利要求7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会聚点是沿着所述第一行进路由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半途。
13. 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的系统,所述存储介质已经在其上单独地或者组合地存储了程序,所述程序当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导致以下操作,包括:
权利要求7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7进行了修改,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5、6、8、11、12。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56]段公开了:在步骤547,会议映射部件IO7A基于参与者沿着其路线的前进,通过允许该用户输入调整的聚会点来调整聚会点,并在聚会映射会话期间促使经调整的聚会点和经调整的建议路线被发送给其他参与者。经调整的聚会点是通过用户输入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移动设备之一基于移动设备的当前位置来确定新的汇聚点。(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当所述新会聚点与所述现有会聚点相差闭值距离时,将所述会聚点更新为所述新会聚点并且映射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到所述新会聚点的行进路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对比文件1的第[0056]段内容仅仅是实施例中示例的一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为到达某目的地A而使用导航功能显示行进路由时,如果在行进过程中目的地A改变为B,根据生活经验可知,如果B与A的距离很近,可以不必重新导航,继续使用原路由,而当B与A的距离较远,则需要调整路由,重新导航至目的地B,因此,当用户的目标会面位置由现有会聚点改变为新会聚点时,设置一阈值距离,当新会聚点与现有会聚点的距离相差阈值距离时,判断行进路由需要更新,进而映射从用户的当前位置到新会聚点的行进路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指出:(1)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移动设备中映射并显示到会聚点的行进路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行进过程中基于移动设备的当前位置确定新会聚点。在实际生活中,为到达某目的地A(即现有会聚点)而使用导航功能显示行进路由时,如果在行进过程中目的地A改变为B(即新会聚点),根据生活经验可知,如果B与A的距离很近,可以不必重新导航,继续使用原路由,而当B与A的距离较远(即新会聚点与现有会聚点的距离相差超过闭值),则需要调整路由,重新导航至目的地B,因此,当用户的目标会面位置由现有会聚点改变为新会聚点时,设置一闭值距离,当新会聚点与现有会聚点的距离相差闭值距离时,判断行进路由需要更新,进而映射从用户的当前位置到新会聚点的行进路由,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1、7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l没有提供在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关于是否应当进行聚会点的调节的启示,对比文件l只是公开了聚会映射部件1O7A允许基于参与者沿着其路线的进展来调节聚会点,也公开了相应的手段,即用户直接输入。但是对比文件l没有公开一种机制来确定这种聚会点的调节是否恰当。相比较而言,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是否应当更新聚会点,即首先确定新的聚会点与现有的聚会点之间的距离,然后基于该距离以及一闭值来确定是否应当更新聚会点。此外,根据对比文件l,围绕当前聚会点的一个或多个替换聚会点被提供给用户的移动设备。很容易想到,对比文件l建议新的聚会点应当离当前聚会点不远。相比较而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方案限定:仅当新的聚会点与现有聚会点至少相差闭值距离时,才应当更新聚会点。这意味着新的聚会点不是围绕当前聚会点或不在当前聚会点附近。因此,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系统,包括:
在第一位置处的第一移动设备,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包括第一通信模块、第一位置模块、第一映射模块和第一显示器;以及
在第二位置处的第二移动设备,所述第二移动设备包括第二通信模块、第二位置模块、第二映射模块和第二显示器,
所述第二通信模块被配置为发起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第二用户之间的通信,
所述第二位置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请求而接收从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发送的第一位置指示符,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对应于所述第一位置,
所述第一映射模块和所述第二映射模块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会聚点,并且对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的至少一个到所述会聚点的行进路由进行映射,所述会聚点是针对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第二用户的目标会面位置并且提供现有会聚点;以及
所述第一显示器和所述第二显示器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在所述通信期间显示所述行进路由,
其中:
所述第一映射模块和所述第二映射模块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当所述第一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二位置时基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新会聚点,以及当所述新会聚点与所述现有会聚点至少相差阈值距离时,将所述会聚点更新为所述新会聚点并且映射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到所述新会聚点的行进路由;
所述当前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一位置;
所述当前第二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请求而接收从所述第二移动设备发送的第二位置指示符,所述第二位置指示符对应于所述第二位置,并且所述会聚点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来予以确定。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器和所述第二显示器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显示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相对位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移动设备被配置为选择参加以发送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
5. 如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会聚点离所述第一位置第一距离并且离所述第二位置第二距离,并且所述第一距离和所述第二距离小于沿着所述行进路由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距离。
6. 如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会聚点是沿着所述行进路由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半途。
7. 一种方法,包括:
发起第一位置处的第一移动设备的用户和第二位置处的第二移动设备的用户之间的通信;
由所述第二移动设备接收第一位置指示符,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请求而从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对应于所述第一位置;
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会聚点,所述会聚点是针对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第二用户的目标会面位置并且提供现有会聚点;
对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的至少一个到所述会聚点的第一行进路由进行映射;
在所述通信期间在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中的至少一个上显示所述第一行进路由;
当所述第一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二位置时基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新会聚点,所述当前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一位置,以及所述当前第二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
当所述新会聚点与所述会聚点至少相差阈值距离时,将所述会聚点更新为所述新会聚点并且映射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到所述新会聚点的第二行进路由。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由所述第一移动设备接收第二位置指示符,所述第二位置指示符响应于来自所述第一移动设备的请求而从所述第二移动设备发送,所述第二位置指示符对应于所述第二位置,其中所述会聚点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来予以确定。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移动设备的至少一个上显示所述第一移动设备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的相对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选择参加以发送所述第一位置指示符。
11. 如权利要求7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会聚点离所述第一位置第一距离且离所述第二位置第二距离,并且所述第一距离和所述第二距离小于沿着所述第一行进路由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距离。
12. 如权利要求7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会聚点是沿着所述第一行进路由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间的半途。
13. 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的系统,所述存储介质已经在其上单独地或者组合地存储了程序,所述程序当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导致以下操作,包括:
权利要求7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4年09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1113148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2日;
对比文件2:US2011028132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为两个移动设备提供会议地点和到达时间估计的方法和移动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0039]段):移动设备300包括接收器310,用来接收语音呼叫和数据,发送器,位置确定系统320(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位置模块”),处理器330(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映射模块”),用于确定会议地点和从当前位置到会议地点的路线以及大致时间,用户界面340,例如包括显示器。所述方法包括:步骤110,从第二移动设备接收第二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步骤120,确定第一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步骤130,基于第一移动设备和第二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确定会议地点;步骤140,计算第一移动设备到达会议地点所需要的时间,确定从当前位置到会议地点的路线,路线可以在移动设备的地图中显示;上述方法步骤可以发生在语音通话持续期间,例如,如果两个用户在语音通话期间决定会面,则由至少一个用户发起确定会议地点的请求,语音通话中其他用户的位置在发起请求的用户处被请求并被接收;地址信息不限于经纬度坐标、城市地址和地址指示符。该方法在第一移动设备中执行。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当所述第一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移动设备位于当前第二位置时基于所述当前第一位置和所述当前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新会聚点,所述当前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一位置,所述当前第二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2)权利要求1中,当所述新汇聚点与所述现有会聚点相差阈值距离时,将汇聚点更新为新汇聚点并映射从当前位置到新汇聚点的路由。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适应用户在行进中的不同时间的位置变化。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为参与者选择会议点和路线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66]段,图1、4A、4B):在步骤501中,会议映射部件107A接收用户通过用户界面209输入的会议请求,并通过通信模块205向其他参与者发送会议请求;会议映射部件107A从其他参与者那里接收响应于会议请求的SMS消息,包含其他参与者的位置信息;在步骤505中,会议映射部件107A使用计算模块203确定会议点和参与者到会议点的建议路线,计算模块203基于参与者的位置,计算大致的中心点,作为初步的会议点;通过电子方式,向参与者显示会议点和建议路线;在步骤545中,会议映射部件107A接收其他参与者沿其相应路线到达会议点的进展的更新;在步骤547中,会议映射部件107A允许基于参与者的进度调整会议点(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确定新汇聚点”)。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首先基于两个参与者的位置来进行会议地点的计算,然后基于移动设备的移动即用户从当前位置到会议地点的进度的更新来确定新的会合点。这种新的会合点的确定显然其正是为了适应用户在行进过程中不同时间的位置变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确定会议地点时需要基于用户的不同时间的位置变化及用户的移动过程中进行会合点调整即重新计算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会合点调整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如何更好地适应用户在行进中的不同时间的位置变化的技术问题。其次,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前述内容可知,移动设备在开始确定计算会合点和行进路由时是基于两个参与用户的位置信息进行计算确定的,显然,在会合点调整计算过程中,由于其是基于用户的移动进度的更新来确定,因此,其显然也很容易想到在会合点调整计算中仍然是基于两个用户在移动过程中的两个新的位置信息进行计算确定。综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上述区别特征(1)所限定的方式。
关于区别特征(2),基于前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会合点的确定中基于用户的移动过程的更新,显然,这种更新,可以是时间、距离等,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汇聚点更新过程中,用户的目标会面位置由第一会聚点改变为第二会聚点时,为实现会聚点更新,设置一阈值距离,当第二会聚点离第一会聚点的距离大于阈值距离时,判断行进路由需要更新,进而映射从用户的当前位置到第二会聚点的行进路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0039]段):如果两个用户在语音通话期间决定会面,则由至少一个用户发起确定会议地点的请求,语音通话中其他用户的位置在发起请求的用户处被请求并被接收;地址信息不限于经纬度坐标、城市地址和地址指示符(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位置指示符”);基于第一移动设备和第二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确定会议地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66]段,图1、4A、4B):在步骤545中,会议映射部件107A接收其他参与者沿其相应路线到达会议点的进展的更新,如果参与者未按预期进展,会议映射部件107A可能会向用户发送通知,例如,改变该参与者的图标颜色,或者使其在显示器上闪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0039]段):如果两个用户在语音通话期间决定会面,则由至少一个用户发起确定会议地点的请求,语音通话中其他用户的位置在发起请求的用户处被请求并被接收;地址信息不限于经纬度坐标、城市地址和地址指示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6,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0039]段):确定会议地点可以包括选择一个位置,大致位于第一移动设备当前位置和第二移动设备当前位置的中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12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6相类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的系统,以执行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方法所述的操作。在移动通信领域,由处理器执行存储介质上存储的计算机程序,以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7-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段公开了:步骤543中,会议映射部件107可以用于监控移动设备的移动,在步骤545中,接收他们各自到会合点的路线的进度的更新,在步骤547中,会议映射部件107A允许基于参与者的进度调整会议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参与者沿其相应路线到达初始会议点的过程中,会议映射部件107A会收集/监视参与者的进展的更新,并基于参与者的进度调整会合点。并且基于前述可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移动设备在开始确定计算会合点和行进路由时是基于两个参与用户的位置信息进行计算确定的,显然,在会合点调整计算过程中,由于其是基于用户的移动进度的更新来确定,因此,其显然也很容易想到在会合点调整计算中仍然是基于两个用户在移动过程中的两个新的位置信息进行计算。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手动输入仅仅是一种设置方式,显然也可以由系统根据预设的条件进行自动设置。
(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行进过程中基于移动设备的当前位置确定新会聚点。在实际生活中,为到达某目的地A(即现有会聚点)而使用导航功能显示行进路由时,如果在行进过程中目的地A改变为B(即新会聚点),根据生活经验可知,如果B与A的距离很近,可以不必重新导航,继续使用原路由,而当B与A的距离较远(即新会聚点与现有会聚点的距离相差超过阈值),则需要调整路由,重新导航至目的地B,因此,当用户的目标会面位置由现有会聚点改变为新会聚点时;其次,关于设置的新的聚会点是否恰当显然可以根据预设的条件来判断,例如可以是基于时间、距离或其它等具体条件来设置判断,如果考虑距离时,显然能够很容易想到设置一阈值距离,当新会聚点与现有会聚点的距离相差大于等于阈值距离时,判断行进路由需要更新,进而映射从用户的当前位置到新会聚点的行进路由。关于新的汇聚点与原汇聚点具体有多远显然是根据上述阈值来判断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