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单独地或与其它试剂联合地使用AXL/cMET抑制剂治疗多种癌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34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6864
优先权日:2013-08-02
申请(专利)号:201480043823.0
申请日:2014-07-31
复审请求人:亚尼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贞贞
合议组组长:刘桂明
参审员:付伟
国际分类号:C07D491/04,A61P35/00,A61K31/513,C07D40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3823.0,发明名称为“单独地或与其它试剂联合地使用AXL/cMET抑制剂治疗多种癌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亚尼塔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以权利要求8-10、12-17、19-2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11、15-1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以下所示第二化合物
或其盐在制备作为用第一化合物治疗癌症的辅助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为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所述癌症选自非小细胞肺癌(NSCLC)、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并且所述癌症对所述第一化合物耐药或不敏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每天一次至每天四次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以约10mg/kg至约55mg/kg的量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NSCLC。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乳腺癌。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胃癌。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胰腺癌。
8. 以下所示第二化合物
或其盐在制备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选自非小细胞肺癌(NSCLC)、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并且所述癌症对第一化合物耐药或不敏感,所述第一化合物为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每天一次至每天四次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以约10mg/kg至约55mg/kg的量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NSCLC。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乳腺癌。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胃癌。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胰腺癌。
15. (a)以下所示第二化合物
或其盐和(b)第一化合物的组合在制备用于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为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所述癌症选自非小细胞肺癌(NSCLC)、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并且所述癌症对所述第一化合物耐药或不敏感。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每天一次至每天四次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以约10mg/kg至约55mg/kg的量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NSCLC。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乳腺癌。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胃癌。
2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胰腺癌。”
驳回决定中指出:1. 权利要求8-10、12-17、19-21不具备新颖性。因为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所述化合物或其盐在制备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并对癌症进行了具体限定。对于癌症选自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WO 2013074633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3日)于说明书第52页实施例5公开了与本申请所述化合物结构相同的化合物,并于说明书第134页表1中公开了该化合物作为AXL或c-MET抑制剂的药理实验数据,同时记载了该化合物或其盐可用于治疗由AXL或c-MET介导的疾病或病症,其中由AXL或c-MET介导的疾病或病症选自乳腺癌、胃癌、胰腺癌、肺癌等。此外,对比文件1还阐述了AXL过表达与癌症的直接联系以及c-MET抑制剂与EGFR抑制剂组合使用克服MET介导的对EGFR抑制剂的抗性,即隐含公开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化合物在治疗由AXL或c-MET介导的癌症中过度表达AXL,并且对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这样的EGFR抑制剂具有耐药性或不敏感。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类似地,独立权利要求15和进一步限定了给药频次、给药剂量以及药物联用的给药方式的从属权利要求9-10、16-17与进一步限定了癌症的具体种类的从属权利要求12-14、19-21也不具备新颖性。2. 对于癌症选自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11、15-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1还阐述了AXL过表达与癌症的直接联系以及c-MET抑制剂与EGFR抑制剂组合使用克服MET介导的对EGFR抑制剂的抗性,即隐含公开了所述化合物在治疗由AXL或c-MET介导的癌症中过度表达AXL,并且对EGFR抑制剂具有耐药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肺癌为非小细胞肺癌(NSCLC),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肺癌这样的上位概念。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所述化合物在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方面的用途。对比文件2(“Synergism of EGFR and c-Met pathways, cross-talk and inhibition, in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eelu Puri等,Journal of Carcinogenesis,第7:9卷,第1-8页,2008年12月)于摘要、第2页第2栏第1-2段、第5页第1栏第3段、第5页第2栏第1段公开了c-Met抑制剂能够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用于治疗肺癌的化合物运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15和从属权利要求9-11、16-18也不具备创造性。3. 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不仅仅公开了吉非替尼,而是公开了以吉非替尼、厄洛替尼等为例的EGFR/c-Met抑制剂能够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更多的结构类似的替尼类化合物替换吉非替尼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并非如申请人所述没有启示。驳回决定中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本申请所示化合物作为治疗对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癌症的“辅助”药物,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亚尼塔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将“辅助治疗癌症”改为“共同治疗癌症”。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教导CEP-40783对埃罗替尼/吉非替尼耐药癌症中的用途。2.背景一项埃罗替尼抗性研究不能视为足够合理的教导推及至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3.图11相比单独给药埃罗替尼,组合增强肿瘤消退且持久,图10埃罗替尼不敏感模型中优异功效,图8不连续间歇给药仍保留显著功效。4.补充对比数据表1,图1,比较CEP-40783和其他3种AXL和/或c-MET抑制剂的活性、结合亲和性和off-rate。说明IC50值相似的,在体外细胞模型中亲和力、off-rate表现未必相同。CEP-40783慢的off-rate带来较低的给药要求、联合化疗中降低额外毒性效应及提高患者顺应性都是理想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以下所示第二化合物
或其盐在制备与第一化合物共同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为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所述癌症选自非小细胞肺癌(NSCLC)、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并且所述癌症对所述第一化合物耐药或不敏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属于申请日后提交。图11可知,与单独使用本申请化合物相比,差异并未达到如申请人所述预料不到的程度。就该技术效果本身来说,也无法证明申请人所强调的本申请较好的抗癌效果是是药物联用组合后产生的效果所带来的,而不是该具体化合物所带来的。而该具体化合物具有优秀的抗癌效果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活性化合物和针对的疾病种类不完全相同。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在于根据说明书附图1-11的记载,判断CEP-40783或其盐与第一化合物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共同治疗对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的效果。表2,图10-图11实验结果显示,口服给药的CEP-40783在所有测试的人原发性非小细胞肺癌肿瘤移植物中肿瘤显著消退,在产生埃罗替尼耐药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模型CTG-0192中,使用联合治疗组(CEP-40783/埃罗替尼)和单独使用CEP-40783均使肿瘤消退,且中止给药后维持了肿瘤停滞,CEP-40783未产生耐药性。但对于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癌症的治疗效果及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的治疗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涉及相应实验。表2和图10显示因模型不同肿瘤生长抑制%也存在差异,因此不能由说明书表2,图10-图11显示的肿瘤显著消退或停滞的治疗效果推及上述所有产生抗性的肿瘤。因此依据说明书的记载,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仅是如何设法治疗对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CEP-40783具有AXL或c-MET激酶抑制活性(IC50,nM),由AXL或c-MET介导的疾病包括乳腺癌、胃癌、胰腺癌、肺癌;并且还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可以通过c-MET抑制剂单独或组合使用对抗埃罗替尼、吉非替尼产生的抗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段背景技术部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这些信息的启示下,有动机尝试使用CEP-40783和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共同治疗对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不能由说明书表2,图10显示的肿瘤显著消退或停滞的治疗效果推及对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癌症及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因此确定权利要求8-2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仅是如何设法治疗对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因此权利要求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对复审请求人的答复,合议组认为:(1)具有启示不代表必然成功,而是代表具有成功的合理预期。仅仅在设法治疗对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的水平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具有AXL和/或c-MET抑制活性和AXL或c-MET介导的疾病种类及HGF-c-MET轴多效原致瘤活性互补机制,有动机合理尝试将CEP-40783和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共同治疗的方式。(2)图8显示以不同剂量口服给予CEP-40783时,全身性4T1乳腺肿瘤扩散的治疗情况,并不涉及共同或联合治疗,且不能验证CEP-40783与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的组合能够以较低频率给药或以较低剂量给药及在联合化疗中减少附加毒性效应。(3)说明书第47段及附图1-11并未明确表明并证实较慢的off-rate与埃罗替尼不敏感型人肿瘤移植物模型中的治疗效果相关。因此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表1和图1中,本申请化合物CEP-40783具有相对于其他三种AXL和/或c-MET抑制剂较低的off-rate,不能说明因off-rate不同,而与EGFR抑制剂的组合对抗性的活性表现不同,也不能说明不能依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来合理尝试将CEP-40783和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共同治疗的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4-7,11-14,18-21,并将权利要求1,8,15中的疾病种类删除了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第一化合物删除了吉非替尼。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的或倾向性的教导去在大约130种对于AXL和/或c-MET的IC50小于100nM的化合物中特定的选择表现并不突出的CEP-40783来进行后续评价。2.对比文件1中引用的文献中使用的是单独的SU11274(双重MET/EGFR激酶抑制剂)或PHA665752(MET抑制剂)或联合使用另一种用于抑制癌细胞生长的药剂。其中没有任何文献教导或提示使用CEP-40783或联合使用CEP-40783和埃罗替尼来治疗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不应当认为任何AXL和c-MET抑制剂均适合作为EGFR抑制剂的联合治疗伴侣来治疗EGFR抗性癌症,并且均能实现本申请显示的优异技术效果。3.本申请图11的结果表明,与单独的埃罗替尼相比,CEP-40783和埃罗替尼的组合实现了增强的肿瘤消退,并且CEP-40783具有持久效应且能增强患者的顺应性。图10显示,相对于标准护理(SoC)疗法,10mg/Kg和30mg/Kg剂量的CEP-40783均显示了优异的功效,每天口服一次给药更简单,患者顺应性好。图7显示CEP-40783联合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能够以较低的频率或较低的剂量进行给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以下所示第二化合物
或其盐在制备与第一化合物共同治疗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为埃罗替尼,并且所述NSCLC对所述第一化合物耐药或不敏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每天一次至每天四次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以约10mg/kg至约55mg/kg的量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4. 以下所示第二化合物
或其盐在制备治疗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NSCLC对第一化合物耐药或不敏感,所述第一化合物为埃罗替尼。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每天一次至每天四次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以约10mg/kg至约55mg/kg的量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7. (a)以下所示第二化合物
或其盐和(b)第一化合物的组合在制备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一化合物为埃罗替尼,并且所述NSCLC对所述第一化合物耐药或不敏感。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每天一次至每天四次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用于以约10mg/kg至约55mg/kg的量给予所述第二化合物或其盐的剂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9项,2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书包括三组制药用途发明,这些制药用途针对的疾病种类均涉及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活性化合物分别为CEP-40783或其盐与埃罗替尼共同治疗(权利要求1-3),CEP-40783或其盐单独治疗(权利要求4-6),CEP-40783或其盐和埃罗替尼的组合治疗(权利要求7-9)。
具体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CEP-40783或其盐在制备与埃罗替尼共同治疗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NSCLC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0041]段记载了“使用CEP-40783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治疗特定癌症的方法,所述癌症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癌症为对使用EGFR抑制剂的治疗存在耐药性或不敏感的NSCLC。CEP-40783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作为单一试剂给药或与另一治疗剂联合给药。其它治疗剂为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可见,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治疗特定癌症,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进一步地,如何治疗对EGFR抑制剂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本申请具体采取的技术手段是使用CEP-40783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作为单一试剂给药或与埃罗替尼或吉非替尼联合给药。对于治疗效果,说明书附图1-11记载了CEP-40783在不同模型中的活性。附图1-2 记载了CEP-40783抑制AXL和c-Met的结合或解离速率,图3-9记载了在小鼠模型中,CEP-40783对携带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肿瘤移植物的抗肿瘤功效,表2和图10记载了CEP-40783在埃罗替尼-不敏感的原发性非小细胞肺癌肿瘤移植物模型中的作用,图11记载了CEP-40783和埃罗替尼在具有活化的AXL和c-Met的“埃罗替尼-敏感的” 非小细胞肺癌肿瘤移植物模型中的活性。可见涉及对EGFR抑制剂的治疗存在不敏感的疾病模型仅涉及对埃罗替尼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即表2,图10-图11。表2显示,CEP-40783在多种埃罗替尼-不敏感的NSCLC模型中已经显示出功效,且优于紫杉醇的治疗方案。图10显示,在两种埃罗替尼-不敏感的模型CTG-0165和CTG-0170中肿瘤均显著消退。图11显示,在模型CTG-0192中,产生埃罗替尼耐药性且终止给药后,使用联合治疗组(CEP-40783/埃罗替尼)和单独使用CEP-40783相对于埃罗替尼组合对照组均维持了肿瘤停滞,且CEP-40783未产生耐药性。但对于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癌症的治疗效果及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的治疗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涉及相应实验。表2和图10还显示,即使均为埃罗替尼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模型,因模型不同肿瘤生长抑制%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能由说明书表2,图10-图11显示的肿瘤显著消退或停滞的治疗效果推及上述所有产生抗性的肿瘤。即依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不能确定上述治疗效果可以推及对吉非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癌症或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能够认为单独使用CEP-40783或CEP-40783/埃罗替尼联合治疗组对产生埃罗替尼耐药性的非小细胞肺癌具有治疗作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AXL和c-MET激酶抑制活性的实施例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2页实施例5,第134页表1),即本申请所述的化合物 CEP-4078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35页IV治疗方法部分记载了由AXL或c-MET介导的疾病种类,包括乳腺癌、胃癌、胰腺癌、肺癌等。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活性化合物和针对的疾病种类不同。本申请活性化合物为两种化合物共同治疗:CEP-40783或其盐与埃罗替尼,针对的疾病种类为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对比文件1中活性化合物为单一化合物实施例5(即本申请第二化合物CEP-40783),活性记载仅为针对AXL或c-MET激酶抑制活性(IC50,nM),并未记载其针对任何适应症、尤其是针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效果。
因此依据区别特征及说明书公开的能够确认的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治疗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
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化合物CEP-40783在AXL或c-MET激酶水平具有抑制活性,并未进一步研究其针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段背景技术引用了9篇现有技术,提出通过c-MET抑制剂单独或组合EGFR抑制剂使用可以对抗埃罗替尼、吉非替尼产生的抗性的观点。但这是由其引用的少量现有技术文献推断得来,并非本领域普遍认可的普适性规律。且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具体仅涉及小分子c-MET抑制剂SU11274或EGFR/HER2抑制剂GW2974等,SU11274与GW2974在基本结构或抑制剂种类上与本申请化合物CEP-40783显著不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对比文件1第4页第3段背景技术中的观点演绎推理认为所有c-MET抑制剂单独或组合任一EGFR抑制剂使用均能对抗埃罗替尼、吉非替尼产生的抗性,更不能具体地推理出CEP-40783与埃罗替尼共同可以治疗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
对比文件2公开了c-MET抑制剂SU11274和EGFR抑制剂吉非替尼协同导致非小细胞肺癌细胞系H358凋亡(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第5页右栏倒数第二段,第6页图5A、5B)。从图5A中可以看出细胞系H358对吉非替尼敏感。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活性化合物不同,疾病的种类不同。在未加验证的前提下,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事实无法显而易见地预期活性化合物替换为CEP-40783与埃罗替尼后,能够必然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有治疗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其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类似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3及第2组(权利要求4-6)和第3组(权利要求7-9)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合议组查明: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将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的“辅助”修改为“共同”;于2019年04月16日的修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4-7,11-14,18-21,并将权利要求1,8,15中的疾病种类删除了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第一化合物删除了吉非替尼。因此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8-10、12-17、19-21中癌症选自乳腺癌、胃癌和胰腺癌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及权利要求1-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已不存在。说明书中表2,图10-图11显示,单独使用CEP-40783或CEP-40783/埃罗替尼联用可以治疗埃罗替尼耐药性的非小细胞肺癌。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相同化合物CEP-40783(实施例5)的激酶抑制活性及c-MET抑制剂单独或组合使用可以对抗埃罗替尼、吉非替尼产生的抗性的推论,并未记载化合物在具体适应症中的治疗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c-MET抑制剂SU11274和EGFR抑制剂吉非替尼协同导致非小细胞肺癌细胞系H358凋亡;且由几篇现有技术文献推论得来的观点不能显而易见地推理出具体通过CEP-40783与埃罗替尼联用可以治疗对埃罗替尼耐药或不敏感的非小细胞肺癌。因此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及其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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