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纳迪克酸酐型硬化剂的低臭环氧树脂体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92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42004
优先权日:2012-10-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54583.X
申请日:2013-10-08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雨竹
合议组组长:李丽
参审员:郝健
国际分类号:C08G59/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4583.X,名称为“基于纳迪克酸酐型硬化剂的低臭环氧树脂体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摘要及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形成热固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将至少一种环氧树脂与硬化剂组分混合以形成反应混合物,其中所述硬化剂组分包括至少一种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和在形成所述反应混合物之前掺合在所述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中的至少一种核-壳橡胶,和b)在催化剂存在下固化所述反应混合物以形成所述热固材料;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是纳迪克酸酐、甲基纳迪克酸酐或其混合物。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占所述硬化剂组分中全部硬化剂重量的75至100%。
4.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基于核-壳橡胶和硬化剂的合并重量,所述硬化剂组分含有6至35重量%的所述核-壳橡胶。
5.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壳是玻璃化转变温度为至少90℃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共聚物。
6.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和芳族乙烯基化合物的共聚物。
7.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核是玻璃化转变温度不高于-35℃的一种或多种丙烯酸酯和/或一种或多种共轭二烯单体的聚合物或共聚物。
8.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混合物在强化纤维存在 下固化以形成复合材料。
9.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环氧树脂和所述硬化剂组分通过使它们在1至200MPa的工作压力下分别流动到碰撞式混合器而碰撞混合,所生成的反应混合物被传递到含有纤维预制品的模具中,所述纤维预制品包含所述强化纤维,致使所述反应混合物在所述强化纤维周围和之间流动并填充所述模具,并且所述反应混合物然后在所述模具中固化。
10.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与其中不存在所述核-壳橡胶而其他方面类似的热固材料相比,所述热固材料具有降低的臭味。
11. 硬化剂组合物,其包含至少一种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和掺合在所述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中的至少一种核-壳橡胶,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
12. 权利要求11的硬化剂组合物,其中所述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是纳迪克酸酐、甲基纳迪克酸酐或其混合物。
13. 权利要求11或12的硬化剂组合物,其中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占所述硬化剂组分中全部硬化剂重量的75至100%。
14. 权利要求11或12的硬化剂组合物,其中基于核-壳橡胶和硬化剂的合并重量,所述硬化剂组分含有6至35重量%的所述核-壳橡胶。
15. 权利要求11或12的硬化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壳是玻璃化转变温度为至少90℃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共聚物。
16. 权利要求11或12的硬化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和芳族乙烯基化合物的共聚物。
17. 权利要求11或12的硬化剂组合物,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核是玻璃化转变温度不高于-35℃的一种或多种丙烯酸酯和/或一种或多种共轭二烯单体的聚合物或共聚物。”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形成热固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2(CN102675826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公开了一种耐温型高强高韧复合环氧树脂组成及其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先把降冰片烯二羧酸酐与核壳橡胶混合后再与环氧树脂混合,且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同时使用核壳橡胶和降冰片烯二羧酸酐,预先将二者进行物理混合仅是加料方式的常规改变;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的橡胶增韧粒子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增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采用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均聚物作为壳材料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经计算,核-壳橡胶的含量约为9重量%,落入权利要求4的范围内。(甲基)丙烯酸烷基酯的共聚物或(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和芳族乙烯基化合物的共聚物是常见的核壳粒子的壳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难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获得权利要求5和6所需性能的组合物。对于权利要求8-10,环氧树脂基体是常用的纤维增强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2所述的环氧树脂组合物用于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且所述制备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组成决定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所制得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与其中不存在所述核-壳橡胶而其他方面类似的热固材料相比,必然也具有降低的臭味。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硬化剂组合物。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将降冰片烯二羧酸酐与核壳橡胶混合作为硬化剂。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同时使用核壳橡胶和降冰片烯二羧酸酐,预先将二者进行物理混合仅是加料方式的常规改变,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2-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参见权利要求2-7的评述。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降低用降冰片烯基酸酐化合物固化的环氧树脂体系的臭味,本申请实施例部分通过使用Paraloid 2650A作为核-壳橡胶的实例对其进行了充分论证,Paraloid 2650A包含交联的丁二烯橡胶核和交联的PMMA苯乙烯壳。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制备耐高温型高强高韧复合环氧树脂,与臭味问题毫不相关。本申请采用了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核壳粒子及混合顺序,其解决了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含有PB和PMMA的粒子,但没有教导使用PMMA壳可以达到降低降冰片烯基酸酐化合物固化环氧树脂体系中臭味的技术效果,更不用说使用(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为壳的核壳橡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降低降冰片烯酸酐化合物固化环氧树脂体系中臭味的问题,但公开了将核壳橡胶PB/PMMA与甲基纳狄克酸酐(属于降冰片烯二羧酸酐)共同应用于环氧树脂体系,虽然混合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但在形成热固材料之前,体系的组成与本申请相同,组成决定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所得到的固化材料必然也能达到降低臭味的效果;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 PB/PMMA核壳粒子壳层为PMMA即甲基丙烯酸甲酯均聚物,且获得的是耐温型高强高韧复合环氧树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可在不降低其力学性能的基础上,选择其他如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作为壳材料的核壳粒子作为增韧剂进行常规替换。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采用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均聚物作为壳材料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即降低降冰片烯酸酐化合物固化环氧树脂体系中的臭味。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先将核壳橡胶掺入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中再与环氧树脂混合,而对比文件2是向环氧树脂中直接加入核壳粒子及甲基纳狄克酸酐;2)权利要求1限定了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PMMA。根据本申请文件的记载,在核壳橡胶存在的情况下,以纳迪克甲基酸酐固化的环氧树脂具有良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同时降低了固化的环氧树脂中的臭味;同时,相比于其他非核-壳橡胶增韧剂,加入核壳橡胶的环氧树脂固化物还取得了良好的拉伸模量、断裂韧度的技术效果。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固化的环氧树脂上述性能的影响,本申请文件并未提及也未证明,且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对比文件2虽然其并没有记载其解决了由纳迪克甲基酸酐固化的环氧树脂产生的臭味的技术问题,但其也是在核壳橡胶的存在下,以纳迪克甲基酸酐作为固化剂固化环氧树脂。两者的技术方案高度接近。具体到上述的区别:一方面,核壳橡胶作为增韧剂,通常不与环氧树脂和硬化剂发生化学反应,只是分散在体系中。看不出将核壳橡胶粒子先掺入降冰片烯二羧酸酐对所得的环氧树脂固化物的结构和性能有怎样的影响,其仅仅是原料加入方式的不同,而加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酌情调整的。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限定的壳层组成是本领域作为增韧剂的核壳橡胶粒子的常见壳层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壳层调整为具有相近组成的其他核壳橡胶颗粒。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所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硬化剂组合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和核壳橡胶粒子共同用于环氧树脂体系,即公开了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与核壳橡胶的组合使用。则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限定了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PMMA。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的意见,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2-17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与从属权利要求2-7限定的内容相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2-7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7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环氧树脂包括至少一种环脂族环氧树脂、至少一种二乙烯基芳烃二氧化物、至少一种环氧酚醛清漆树脂和至少一种双酚的二缩水甘油醚的混合物”和“其中所述催化剂是咪唑催化剂和金属催化剂的混合物,所述金属催化剂包括铬(III)络合物”,同时在权利要求1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硬化剂组合物还包含催化剂,所述催化剂是咪唑催化剂和金属催化剂的混合物,所述金属催化剂包括铬(III)络合物”。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环氧树脂组分、硬化剂组分和催化剂组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确定为提供一种基于纳迪克酸酐型硬化剂的低臭环氧树脂体系,其具有改善的整体性能。本申请说明书论证了上述技术问题得到了解决,如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5所示,本申请制得的低臭环氧树脂体系与常规体系相比具有较高的Tg(228℃),较短的脱膜时间、较高的拉伸模量和较高的断裂韧性和较低的热膨胀系数,而对比文件2旨在提供耐高温、高强度、高韧性复合环氧树脂组合物及其制造方法,其通过在复合环氧树脂中使用双酚S环氧树脂来改善固化体系的机械性能和热性能而实现,对比文件2可获得的最高Tg仅为190.7℃,远低于本申请的228℃。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无法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预期得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预期其技术效果,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之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0项),在上次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1-1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形成热固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将至少一种环氧树脂与硬化剂组分混合以形成反应混合物,其中所述环氧树脂包括至少一种环脂族环氧树脂、至少一种二乙烯基芳烃二氧化物、至少一种环氧酚醛清漆树脂和至少一种双酚的二缩水甘油醚的混合物,以及其中所述硬化剂组分包括至少一种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和在形成所述反应混合物之前掺合在所述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中的至少一种核-壳橡胶,和b)在催化剂存在下固化所述反应混合物以形成所述热固材料,其中所述催化剂是咪唑催化剂和金属催化剂的混合物,所述金属催化剂包括铬(III)络合物;其中所述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0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2015年04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及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形成热固材料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耐温型高强高韧复合环氧树脂组成及其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称取100g环氧树脂(E-51),双酚S环氧树脂20g,放入烧杯中,在120℃的油浴中加热并机械搅拌直至体系呈透明为止,自然冷却到室温,加入30g稀释剂,10g(PB/PMMA)即(聚丁二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核壳粒子,10g 纳米级ZnBO3,甲基纳狄克酸酐100g,2.4g 2-乙基-4甲基-咪唑, 经三辊研磨6遍,抽真空,倒入预热的聚四氟乙烯模具中,在 90℃固化2小时,再在140℃下固化2小时,取样即得制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实施例8)。
其中,甲基纳狄克酸酐属于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的下位概念,2-乙基-4甲基-咪唑对应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咪唑催化剂。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环氧树脂包括至少一种环脂族环氧树脂、至少一种二乙烯基芳烃二氧化物、至少一种环氧酚醛清漆树脂和至少一种双酚的二缩水甘油醚的混合物,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环氧树脂(E-51),双酚S环氧树脂;(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催化剂是咪唑催化剂和金属催化剂的混合物,所述金属催化剂包括铬(III)络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2-乙基-4甲基-咪唑;(3)权利要求1中先将核壳橡胶掺入降冰片烯基二羧酸酐中再与环氧树脂混合,而对比文件2是向环氧树脂中直接加入核壳粒子及甲基纳狄克酸酐;(4)权利要求1限定了核-壳橡胶的壳是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芳族乙烯基化合物或乙烯基氰酸酯化合物的共聚物,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PMMA。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期望可降低用降冰片烯基酸酐化合物固化的环氧树脂体系的臭味的方法。当在核-壳橡胶存在下固化环氧树脂时,大幅减轻了用降冰片烯基酸酐硬化剂固化的环氧树脂中臭味的问题。所述核-壳橡胶的存在出乎意料地导致完成的部件中臭味急剧降低(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5行)。与当省去所述核-壳橡胶时相比,在固化的热固性材料中存在所述核壳橡胶提供了增韧效果,所述效果通过增加伸长率、拉伸模量和断裂韧性中的一种或多种来显现。在至少一些环氧体系中,所述核-壳橡胶提供了比其他类型冲击改性剂高得多的伸长率、拉伸模量和/或断裂韧性增加。甚至更令人惊讶地,所述核-壳橡胶的存在对固化树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几乎没有不利影响(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0-28行)。本申请提供了实施例,其中第一和第二组实施例包括实施例1-4及比较样品A和B,其以不同的脱模时间及树脂与硬化剂比率制备了包含Paraloid 2650A作为核-壳橡胶的纳迪克甲基酸酐固化的环氧树脂,其中实施例1-2中所用的环氧树脂为55.62份(3,4-环氧基环己基 -甲基)-3,4-环氧基-环己烷羧酸酯、11.92份的环氧酚醛清漆树脂、11.92份的 双酚A的二缩水甘油醚和20.54份二乙烯基苯二氧化物(95%纯度,环氧当量81)的混合物;实施例3-4中所用的环氧树脂为(3,4-环氧基环己基-甲基)-3,4-环氧基-环己烷羧酸酯、环氧酚醛清漆树脂和双酚A的二缩水甘油醚的混合物,实施例1-4所用的催化剂均为1-甲基咪唑Hycat-3000S铬催化剂的混合物。实施例1-2的结果表明所得部件具有非常低的臭味,及良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213℃和214℃),而比较样品A和B将核-壳橡胶Paraloid 2650A换为增韧剂VORANOLTM 4000LM(聚环氧丙烷),所得部件的臭味强烈,且玻璃化转变温度稍有下降。第三组实施例与之前类似,其所用的环氧树脂为20份(3,4-环氧基环己基-甲基)-3,4-环氧基-环己烷羧酸酯、4.3份的环氧酚醛清漆树脂、4.3份双酚A的二缩水甘油醚和7.4份二乙烯基苯二氧化物(95%纯度,环氧当量81)的混合物,只是在实施例1-2的基础上,调整了环氧树脂混合物中各组分的用量,之后在核-壳橡胶Paraloid 2650A存在下以纳迪克甲基酸酐固化,并将之与核-壳橡胶Paraloid 2650A换为增韧剂FortegraTM 100(比较样品C)、分子量6000的聚醚三醇(比较样品D)和分子量为4000的聚醚二醇的比较样品(比较样品E)进行对比,对比了凝胶时间、脱模时间、玻璃化转变温度、拉伸模量、伸长率、断裂韧度及热膨胀系数等性能。结果显示,本申请的实施例5较比较例,具有相对高的玻璃化转变温度(228℃)、拉伸模量和断裂韧度及类似的伸长率(参见本申请实施例1-5及比较例A-E)。据查,FortegraTM 100为嵌段共聚物环氧增韧剂。即根据本申请文件的记载,在核壳橡胶存在的情况下,以纳迪克甲基酸酐固化的环氧树脂具有良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同时降低了固化的环氧树脂中的臭味;同时,相比于其他非核-壳橡胶增韧剂,加入核壳橡胶的环氧树脂固化物还取得了良好的拉伸模量、断裂韧度的技术效果。
对于对比文件2,其记载了双酚S环氧树脂引进了-SO2-基团,与其它环氧树脂复合做为树脂基体,使体系的耐热性和粘接性能提高,但固化后脆性较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在高端技术领域中的应用。因此如何提高环氧树脂的韧性,使其综合性能更加优异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段)。对比文件2目的在于提出一种耐温型高强高韧复合环氧树脂组成及其制造方法,由于所述复合环氧树脂中含有双酚S环氧树脂,能提高固化体系力学性能和热性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段)。对比文件2实施例部分提供了实施例1-9,其均在一定比例混合的环氧树脂(E-51)和双酚S环氧树脂中,加入增韧剂核壳粒子和固化剂、稀释剂及阻燃剂,之后研磨、抽真空、在模具中固化;并对比了不加入增韧剂核壳粒子和将双酚S环氧树脂替换为AG-80环氧树脂及不加入双酚S环氧树脂的方案,测试了冲击强度、弯曲强度、剪切强度和玻璃化转变温度的性能数据。可见,对比文件2旨在围绕包含双酚S环氧树脂的复合环氧树脂,克服其固化后脆性较大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具有良好固化后力学性能和热性能的复合环氧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虽然也公开了在增韧剂核壳粒子的存在下,以纳迪克甲基酸酐作为固化剂固化环氧树脂,但其是围绕包含双酚S环氧树脂的复合环氧树脂展开的,且其是通过加入增韧剂核壳粒子以改善包含双酚S环氧树脂的复合环氧树脂的固化后脆性为目的的,其没有记载其解决了由纳迪克甲基酸酐固化的环氧树脂产生的臭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会想到将作为该技术方案基础的环氧树脂进行彻底的替换,更换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环氧树脂组合物,因为这将会颠覆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存在的基础。另外,本申请的实施例1-2和5及比较样品A-E提供的实验数据也表明,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环氧树脂混合物,与核-壳结构的橡胶Paraloid 3650A配合后,以纳迪克甲基酸酐作为固化剂固化后所得的聚合物较使用其他增韧剂的技术方案,在降低了固化产物臭味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对提高的良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另外,也没有证据显示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环氧树脂混合物,在核壳结构增韧剂存在下,以纳迪克甲基酸酐固化以获得具有降低的臭味和良好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聚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环氧树脂混合物,且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虽然也公开了在环氧树脂中加入增韧剂核壳粒子,并以纳迪克甲基酸酐作为固化剂固化环氧树脂,但就对比文件2整体而言,其是针对含双酚S环氧树脂的复合环氧树脂固化后脆性较大的技术问题,通过加入增韧剂核壳粒子以改善其固化后脆性为技术构思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即使不是为了解决由纳迪克甲基酸酐固化的环氧树脂产生的臭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为了改善固化后环氧树脂的脆性的技术问题,也不会将对比文件2存在基础的环氧树脂进行彻底的调整,更没有动机将其替换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环氧树脂混合物,且也没有证据显示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环氧树脂混合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也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对比文件2,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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