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基站、通信方法以及集成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46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70879
优先权日:2012-08-02
申请(专利)号:201380041164.2
申请日:2013-07-12
复审请求人:夏普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琳
合议组组长:冯楠
参审员:郭婧
国际分类号:H04W88/02(2006.01),H04W16/32(2006.01),H04W24/10(2006.01),H04W72/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该部分区别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同时,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1164.2,名称为“终端、基站、通信方法以及集成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夏普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WO2011162660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9日;对比文件2:CSI-RS based RRM measurement for additional carrier type,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2日;对比文件3:CN102378210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接收单元,所述接收单元被配置成至少基于第一信号来执行对于第一类型小区的参考信号接收功率(RSRP)测定,
其中,所述接收单元被配置成,在关于第二信号的配置的信息被包括在测定对象配置中的情况下,基于第二信号来执行对于第二类型小区的RSRP测定,所述关于第二信号的配置的信息包括关于测定周期及发送带宽的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类型小区是活性的小区或者非活性的小区;
其中所述接收单元根据所述第二类型小区是非活性还是活性,切换用于基于所述第二信号执行RSRP功率测定的测定周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第二类型小区是追加的/修改的小区的或者是删除的小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第一类型小区是主小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第二信号由与小区固有参考信号(CRS)和/或信道状态信息参考信号(CSI-RS)相同的资源所组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第二信号用于时间和/或频率同步。
6. 一种用于终端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至少基于第一信号来执行对于第一类型小区的参考信号接收功率(RSRP)测定,
在关于第二信号的配置的信息被包括在测定对象配置中的情况下,基于第二信号来执行对于第二类型小区的RSRP测定,所述关于第二信号的配置的信息包括关于测定 周期及发送带宽的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类型小区是活性的小区或者非活性的小区;
其中所述接收单元根据所述第二类型小区是非活性还是活性,切换用于基于所述第二信号执行RSRP功率测定的测定周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终端可以根据被设定的载波类型的小区是非活性还是活性切换测定周期,对比文件3中主要记载的是相关去激活状态的测量要求,关于激活状态的测量没有任何记载。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激活状态的测量要求,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WO2011162660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9日;对比文件2:CSI-RS based RRM measurement for additional carrier type,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2日;对比文件3:CN102378210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针对活性和非活性状态的第二类型小区执行功率测定是基于相同的第二信号,对比文件3进行同频和异频测量时未基于相同的第二信号。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WO2011162660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9日;对比文件2:CSI-RS based RRM measurement for additional carrier type,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2日;对比文件3:CN102378210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终端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WO2011162660A1)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中参数的信号传送方法及设备(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1-24行,第25页第27行至第26页第21行):用户设备1210需要进行有关小区1230的小区特定参考信号CRS的测量时,用户设备1210通过第一小区1220接收与第二小区1230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参数,至少一个参数包括第二小区1230的小区身份、与第二小区有关的参数载波频率和带宽等多个参数(相当于在第二信号的配置的信息被包括在测定对象配置中的情况下,基于第二信号来执行对于第二类型小区的测定,第二信号的配置的信息包括发送带宽的信息);用户设备包括收发器和处理电路。
权利要求1和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基于第一信号来执行对于第一类型小区的测定,且测量参数为RSRP;(2)第二信号的配置信息包括关于测定周期的信息,且第二类型的小区是活性的小区或者非活性的小区,接收单元根据第二类型的小区是活性的还是非活性,切换用于基于所述第二信号执行RSRP功率测定的测定周期。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和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监测第一类型小区和如何节约终端的功耗。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9-17行):即使来自宏小区的接收信号功率更高,移动终端也能通过接入任何可用微微层以改进上行链路性能,此类小区(相当于第一类型小区)选择能够通过应用到由UE执行的参考信号接收功率RSRP测量的偏移而实现。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基于宏小区的信号来执行针对宏小区的RSRP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CN102378210A)公开了一种多载波系统中的载波测量方法及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4]段):基站为UE、配置了2个载波进行载波聚合,分别为主小区Pcell(相当于第一类型小区)和辅小区Scell(相当于第二类型小区),Scell默认处于非激活状态,如果Scell信号较好,不需要频繁对其进行测量,按异频测量要求,测量周期为480×Nfreq,此时Nfreq=2,即每960ms在GAP内测量Scell一次(相当于小区为非活性时,测定周期为960ms);当UE的业务流量增加时,Scell被激活用于数据传输;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LTE-A系统的UE在连接态时可能存在三种载波配置方式,分别为配置并激活载波,配置并去激活载波,未配置载波;对于激活载波沿用了LTE系统的同频测量需求,同频测量时,测量周期为200ms(相当于小区为活性时,测定周期为200ms)。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类型小区是活性或非活性的小区、及对活性或非活性小区执行测量的测定周期不同。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权利要求1、6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节省终端的功耗。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Scell可在非激活和激活状态切换”的基础上,根据第二类型的小区是活性的还是非活性,切换用于基于所述第二信号执行RSRP功率测定的测定周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和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27-30行、第25页第30行至第26页第4行):微微小区是追加或重选小区(相当于修改的小区),宏小区是主小区。而进行小区重选时,删除另一个微微小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2-3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CSI-RS based RRM measurement for additional carrier type,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69,R1-122096)公开了对于附加载波类型的RRM测量方法(参见2.Discussion):使用CRS信号执行对传统载波的测量,使用CSI-RS信号执行对附加载波类型的RSRQ测量。CSI-RS和CRS信号用于时间和频率同步。因此权利要求4、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5中相同,都是用于小区测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上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对应异频测量要求,对于非激活状态的Scell以960ms的测定周期进行测量;对应同频测量要求,对于非激活状态的Scell以200ms的测定周期进行测量。而本案是基于相同第二信号,针对活性状态的第二类型小区和非活性状态的第二类型小区通过“第二类型小区是否是活性状态还是非活性状态”切换执行RSRP功率测定的测定周期。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4]段):基站为UE、配置了2个载波进行载波聚合,分别为主小区Pcell和辅小区Scell(相当于第二类型小区),Scell默认处于非激活状态,如果Scell信号较好,按异频测量要求,每960ms在GAP内测量Scell一次(相当于第二小区为非活性状态时,测定周期为960ms);当UE的业务流量增加时,Scell被激活用于数据传输(相当于第二小区切换为活性状态);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LTE-A系统的UE在连接态时,对于激活载波沿用了与LTE系统的同频测量需求,同频测量时,测量周期为200ms(相当于小区为活性状态时,测定周期为200ms)。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第二类型小区进行同频或异频测量、第二类型小区是活性或非活性的小区、及对活性或非活性小区执行测量的测定周期不同。同频或异频测量仅是测量方式不同,但针对的是相同的信号,都是UE从第二类型小区接收到的第二信号。进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Scell可在活性和非活性状态切换”的基础上,根据第二类型的小区是活性的还是非活性,切换用于基于所述第二信号执行RSRP功率测定的测定周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9 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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