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干燥辊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51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9216
优先权日:2013-07-05
申请(专利)号:201480038333.1
申请日:2014-06-02
复审请求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娟娟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王文静
国际分类号:D21F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专利申请文件不构成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抵触申请,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于其中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8333.1,名称为“干燥辊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04日,国家阶段的公布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781468A,优先权日2012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DE2707923A1,公开日为1978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3:US3365566A,公开日为1968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4:US3633662A,公开日为1972年0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干燥辊(1),所述干燥辊(1)至少由圆柱形的筒套(2)、两个安置在所述筒套(2)两侧的盖(3)、以及两个通过与所述盖(3)连接的空心轴(5)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所述盖(3)上的轴颈(6)组成,其中,所述筒套(2)和所述盖(3)通过环形的焊缝(8)相互焊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焊缝(8)具有带有至少两个彼此对置的并且相互间隔的平行的法兰区域(10)的接合处,其中,所述筒套(2)和所述盖(3)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均在焊缝的两侧设计为圆柱形。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燥辊(1),其特征在于,所述焊缝(8)不用背面焊道焊接。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燥辊(1),其特征在于,所述盖(3)和所述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均在所述焊缝(8)的两侧设计为圆柱形并且在至少一个盖(3)中设置可封闭的或封闭的检查开口。
4. 一种干燥辊(1),所述干燥辊(1)至少由圆柱形的筒套(2)、两个安置在所述筒套(2)两侧的盖(3)、以及两个通过与所述盖(3)连接的空心轴(5)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所述盖(3)上的轴颈(6)组成,其中,所述筒套(2)和所述盖(3)通过环形的焊缝(8)相互焊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冷凝器(12)和所述焊缝(8)之间设计为圆柱形,并且所述盖(3)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燥辊(1),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器(12)具有至少一个、优选多个环绕的槽(13)。
6. 按照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干燥辊(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筒套(2)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12)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4)和/或过渡槽(15、16),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16)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16)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7)。
7. 一种用于制造干燥辊(1)的方法,所述干燥辊(1)至少由圆柱形的筒套(2)、两个安置在所述筒套(2)两侧的盖(3)、以及两个通过与所述盖(3)连接的空心轴(5)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所述盖(3)上的轴颈(6)组成,其中,所述筒套(2)和所述盖(3)通过环形的焊缝(8)相互焊接,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盖(3)和所述筒套(2)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确定有待焊接的盖(3)和筒套(2)之间的间距,并且所述盖(3)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
8.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有待焊接的盖(3)和筒套(2)首先通过定位焊相互定位,然后才通过焊道相互焊接。
9. 按照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隔保持件是间隔保持环。
10. 按照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盖(3)和所述筒套(2)的焊接之后穿过检查开口从内部检查所述焊缝(8)。
11.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盖(3)和所述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所述焊缝(8)的两侧均设计为圆柱形。”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制的杨克缸(其属于干燥辊),对于权利要求4,包含技术特征“两个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的技术方案,其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公开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后,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抵触申请,从而使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纸幅干燥辊,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焊接工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干燥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干燥辊还包括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焊缝的法兰区域的接合处相互平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干燥辊还包括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冷凝器和焊缝之间设计为圆柱形。其中技术特征“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冷凝器和焊缝之间设计为圆柱形”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干燥辊还包括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在盖和筒套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确定有待焊接的盖和筒套之间的间距。其中技术特征“在盖和筒套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确定有待焊接的盖和筒套之间的间距”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至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至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所述筒套和所述盖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均在焊缝的两侧设计为圆柱形”,本申请具备新颖性;2)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技术特征“筒套1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对比文件2的附图仅局部示出了相关技术方案,无文字说明,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3)技术特征“两个彼此对置的并且相互间隔的平行的法兰区域”是一个整体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的焊缝呈V形构造,而且在内侧上相互对接,显然无法实现相互间隔的平行的法兰区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图5-6公开了筒套1和盖2在焊缝两侧的厚度不变,即筒套1和盖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均在焊缝的两侧设计为圆柱形。对比文件4公开了筒套11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冷凝器和焊缝之间设计为圆柱形。2)在焊接领域中,采用焊缝具有带有至少两个彼此对置的并且相互间隔的平行的坡口的接合处是公知常识(见《工程结构设计原理(第3版)》,曹双寅等,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31日,第75页-第76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干燥辊还包括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2)焊缝具有带有至少两个彼此对置的并且相互间隔的平行的法兰区域的接合处。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关于上述区别(2),为了防止焊缝根部焊穿,采用带钝边的V型(即Y型坡口)、U型坡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见《金属焊接工》,钟诚 等,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年3月,第134,135,137,138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筒套和盖通过环形的焊缝相互焊接。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干燥辊还包括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2)在盖和筒套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确定有待焊接的盖和筒套之间的间距。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关于上述区别(2),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至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至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涉及:在独立权利要求1、4和7中分别加入技术特征“其中,在所述筒套(2)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12)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4)和/或过渡槽(15、16),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16)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16)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7),并且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2)在冷凝器(12)的区域中的内径”,并删除权利要求6以及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做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上述对工件表面与冷凝器之间的过渡半径或过渡槽的结构以及冷凝器的部分区段在径向上加厚的设计,能够在检查时良好触及干燥辊并且获得干燥辊的高稳定性的同时,实现对潮湿的纸幅面更高的热传导,并且同时保证干燥筒的高抗压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干燥辊(1),所述干燥辊(1)至少由圆柱形的筒套(2)、两个安置在所述筒套(2)两侧的盖(3)、以及两个通过与所述盖(3)连接的空心轴(5)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所述盖(3)上的轴颈(6)组成,其中,所述筒套(2)和所述盖(3)通过环形的焊缝(8)相互焊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焊缝(8)具有带有至少两个彼此对置的并且相互间隔的平行的法兰区域(10)的接合处,其中,所述筒套(2)和所述盖(3)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均在焊缝的两侧设计为圆柱形,其中,在所述筒套(2)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12)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4)和/或过渡槽(15、16),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16)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16)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7),并且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2)在冷凝器(12)的区域中的内径。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燥辊(1),其特征在于,所述焊缝(8)不用背面焊道焊接。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燥辊(1),其特征在于,所述盖(3)和所述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均在所述焊缝(8)的两侧设计为圆柱形并且在至少一个盖(3)中设置可封闭的或封闭的检查开口。
4. 一种干燥辊(1),所述干燥辊(1)至少由圆柱形的筒套(2)、两个安置在所述筒套(2)两侧的盖(3)、以及两个通过与所述盖(3)连接的空心轴(5)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所述盖(3)上的轴颈(6)组成,其中,所述筒套(2)和所述盖(3)通过环形的焊缝(8)相互焊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冷凝器(12)和所述焊缝(8)之间设计为圆柱形,并且所述盖(3)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其中,在所述筒套(2)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12)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4)和/或过渡槽(15、16),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16)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16)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7),并且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2)在冷凝器(12)的区域中的内径。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燥辊(1),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器(12)具有至少一个、优选多个环绕的槽(13)。
6. 一种用于制造干燥辊(1)的方法,所述干燥辊(1)至少由圆柱形的筒套(2)、两个安置在所述筒套(2)两侧的盖(3)、以及两个通过与所述盖(3)连接的空心轴(5)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所述盖(3)上的轴颈(6)组成,其中,所述筒套(2)和所述盖(3)通过环形的焊缝(8)相互焊接,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盖(3)和所述筒套(2)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确定有待焊接的盖(3)和筒套(2)之间的间距,并且所述盖(3)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其中,在所述筒套(2)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12)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4)和/或过渡槽(15、16),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16)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16)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17),并且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2)在冷凝器(12)的区域中的内径。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有待焊接的盖(3)和筒套(2)首先通过定位焊相互定位,然后才通过焊道相互焊接。
8. 按照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隔保持件是间隔保持环。
9. 按照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盖(3)和所述筒套(2)的焊接之后穿过检查开口从内部检查所述焊缝(8)。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盖(3)和所述筒套(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所述焊缝(8)的两侧均设计为圆柱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干燥辊。
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日2012年11月13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3年7月5日之前,公开日2015年7月15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3年7月5日之后,其公开了一种钢制的杨克缸(即干燥辊)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杨克缸1至少由圆柱形的外壳2(相当于本申请的筒套)、两个安置在外壳2两侧的端壁5、6(相当于本申请的盖)、以及两个直接固定在端壁5、6上的轴颈10、11组成,其中,外壳2和端壁5、6通过环形的焊缝7相互焊接,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在冷凝器的区域中的内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页,图1-2)。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包括:所述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冷凝器和所述焊缝之间设计为圆柱形,并且所述盖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在所述筒套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5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4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它的从属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4和6
1.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干燥辊。
对比文件2是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纸幅干燥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5页,附图5):干燥辊包括圆柱形的筒套1和两个安置在筒套1两侧的盖2,其中,筒套1和盖2通过环形的焊缝3相互焊接,焊缝具有两个彼此对置的接合处,筒套1和盖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均在焊缝3的两侧设计为圆柱形。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干燥辊还包括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2)焊缝具有带有至少两个彼此对置的并且相互间隔的平行的法兰区域的接合处;(3)在所述筒套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在冷凝器的区域中的内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焊缝质量的同时,保证干燥辊的稳定性、热传导性以及高抗压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焊接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在待被焊接元件10、12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30、31、34确定有待被焊接的元件10、12之间的间距(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栏第5行-第5栏第60行,图1-15)。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干燥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53行,附图1):干燥辊10包括圆柱形的筒套11和两个安置在筒套11两侧的盖16,17,以及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12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组成,其中,筒套11和盖刚性连接,筒套1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多个槽11b构成的冷凝器和筒套与盖的连接处之间设计为圆柱形,并且盖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涉及干燥辊的筒体和盖的焊接工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保证焊缝质量的技术需求,尽管对比文件4的干燥辊具有冷凝器,但是其冷凝器的结构与本申请不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其中区别技术特征(3),在筒套的内部的工件表面和冷凝器之间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可以使热气流平稳过渡,提高导热的均匀性,并且在保证热传递性的同时,提高干燥辊抵抗外部负荷的性能,保证干燥筒的抗压性。
由此可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2、3和4均未公开区别(3)中涉及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3)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效果。故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干燥辊。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干燥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5页,附图5):干燥辊包括圆柱形的筒套1和两个安置在筒套1两侧的盖2,其中,筒套1和盖2通过环形的焊缝3相互焊接。筒套1和盖2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均在焊缝3的两侧设计为圆柱形。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干燥辊还包括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2)在所述盖和所述筒套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确定有待焊接的盖和筒套之间的间距;(3)在所述筒套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在冷凝器的区域中的内径。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干燥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53行,附图1):干燥辊10包括圆柱形的筒套11和两个安置在筒套11两侧的盖16,17,以及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12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组成,其中,筒套11和盖刚性连接,筒套1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多个槽11b构成的冷凝器和筒套与盖的连接处之间设计为圆柱形,并且盖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在冷凝器的区域中的内径。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筒套和盖通过环形的焊缝相互焊接;(2)在所述筒套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焊接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在待被焊接元件10、12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30、31、34确定有待被焊接的元件10、12之间的间距(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栏第5行-第5栏第60行,图1-15)。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3和4至少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筒套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并且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在冷凝器的区域中的内径” (下称“区别技术特征A”)。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在筒套的内部的工件表面和冷凝器之间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可以使热气流平稳过渡,提高导热的均匀性,并且在保证热传递性的同时,提高干燥辊抵抗外部负荷的性能,保证干燥筒的抗压性。
由此可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2、3和4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A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效果。故权利要求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干燥辊的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纸幅干燥辊,还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干燥辊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5页,附图5):干燥辊包括圆柱形的筒套1和两个安置在筒套1两侧的盖2,其中,筒套1和盖2通过环形的焊缝3相互焊接,焊缝具有带有两个彼此对置的法兰区域的接合处,并且盖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干燥辊还包括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间接固定或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2)在盖和筒套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确定有待焊接的盖和筒套之间的间距;(3)在所述筒套的圆柱形的位于内部的工件表面和所述冷凝器之间设置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优选具有至少一个在所述过渡槽的槽侧面和所述过渡槽的槽底之间的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筒套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的内径大于筒套在冷凝器的区域中的内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轴颈以及采用何种焊接方法形成间隔焊缝同时,保证干燥辊的稳定性、热传导性以及高抗压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焊接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在待被焊接元件10、12焊接之前通过至少一个间隔保持件30、31、34确定有待被焊接的元件10、12之间的间距(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栏第5行-第5栏第60行,图1-15)。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干燥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53行,附图1):干燥辊10包括圆柱形的筒套11和两个安置在筒套11两侧的盖16,17,以及两个通过与盖连接的空心轴12间接固定在盖上的轴颈组成,其中,筒套11和盖刚性连接,筒套1的位于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在多个槽11b构成的冷凝器和筒套与盖的连接处之间设计为圆柱形,并且盖的径向内部的工件表面设计为圆柱形。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涉及干燥辊的筒体和盖的焊接工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保证焊缝质量的技术需求,尽管对比文件4的干燥辊具有冷凝器,但是其冷凝器的结构与本申请不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其中区别技术特征(3),在筒套的内部的工件表面和冷凝器之间切削加工出的过渡半径和/或过渡槽可以使热气流平稳过渡,提高导热的均匀性,并且在保证热传递性的同时,提高干燥辊抵抗外部负荷的性能,保证干燥筒的抗压性。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3和4均未公开区别(3)中涉及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区别技术特征(3)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效果。故权利要求6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5,7-10
在独立权利要求1、4和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它们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3,5,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基于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故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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