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及其电机供电方法和跟踪控制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50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790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60002.7
申请日:2016-09-28
复审请求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子文
合议组组长:郑丽芬
参审员:宋丽
国际分类号:H02P5/00,H02P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使得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60002.7,名称为“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及其电机供电方法和跟踪控制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8日对本申请发出驳回决定,以全部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的电机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接收的第一电源电压转换为供电电压;
根据实时接收的跟踪采集信息生成电机控制信号;
将所述电机控制信号发送至多个电机,控制与所述电机控制信号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电机接收所述供电电压并根据所述电机控制信号运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板跟踪系统的电机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控制与所述电机控制信号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电机接收所述供电电压并根据所述电机控制信号运行之前还包括:
若接收的所述第一电源电压异常,则将接收的第二电源电压转换为所述供电电压。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池板跟踪系统的电机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跟踪采集信息包括:倾角仪采集信号和辐照度采集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板跟踪系统的电机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源电压为交流电压,所述第二电源电压为直流电压。
5. 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的跟踪控制盒,其特征在于,与第一电源和多个电机相连,所述电池板跟踪系统的跟踪控制盒包括:
电源板,与所述第一电源和多个所述电机相连,用于将接收的第一电源电压转换为供电电压;所述第一电源电压为所述第一电源的输出电压;
控制板,与多个所述电机相连,用于根据实时接收的跟踪采集信息生成电机控制信号;将所述电机控制信号发送至多个所述电机,控制与所述电机控制信号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电机接收所述供电电压并根据所述电机控制信号运行。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池板跟踪系统的跟踪控制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板还与第二电源相连;
所述电源板还用于:若接收的所述第一电源电压异常,则将接收的第二电源电压转换为所述供电电压;所述第二电源电压为所述第二电源的输出电压。
7. 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电源、多个电机及跟踪控制盒;其中:
所述第一电源用于输出第一电源电压;
所述跟踪控制盒包括:
电源板,与所述第一电源和多个所述电机相连,用于将接收的所述第一电源电压转换为供电电压;
控制板,与多个所述电机相连,用于根据实时接收的跟踪采集信息生成电机控制信号;将所述电机控制信号发送至多个所述电机,控制与所述电机控制信号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电机接收所述供电电压并根据所述电机控制信号运行。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池板跟踪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电源板相连的第二电源,用于输出第二电源电压; 所述电源板还用于:若接收的所述第一电源电压异常,则将接收的所述第二电源电压转换为所述供电电压。”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5610351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5、7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利用电机对电池板进行控制。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7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为了使电机接收某一固定的供电电压,只需要合理调节占空比即可,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2一样可以达到供电分时复用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没有对电源板的结构进行记载,即使电机个数大于2,对比文件2同样采用一个逆变电路为一个电源进行电压转换,从而为多组电压供电,其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同;3)对比文件2的逆变电路3是一个整体,不是两个分立的模块,因此电源也不是为每个电机独立供电,而是一组电源采用一个逆变电路为多个电机供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供电电压是被分时复用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电机的供电电压都是同一个来源。而对比文件2的两个电机始终处于工作状态,而非分时运行,且逆变电路3仅适合为两个电机提供驱动,两个电机的供电电压来源不同。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通过一个转换过程即可得到能够为多个电机分时供电的供电电压,为了实现一个电压到另一个电压转换过程仅需一组桥臂。而对比文件2为了使两个电机接收到相同的供电电压,需要两组桥臂来分别进行转换,若想实现对多个电机的驱动,必须通过增加桥臂或者逆变电路来实现,并非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一样由一个供电电压分时复用来为不同电机供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可以驱动第一电机及/或第二电机,即对比文件2中的两个电机并非始终处于工作状态,两个电机是可以分时运行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供电电压分时复用这一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而且即使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体现上述发明构思,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为供电电压分时复用在现有技术中已有多处记载,例如:CN101523716A、CN201374667Y、CN102447422A等。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的,本申请中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至少一个电机接收供电电压,而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将接收的电压U(即第一电源电压)转换为供电电压,并使电机1和/或电机2接收供电电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的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使得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5610351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的电机供电方法。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6-33段,图4-6)公开了一种双电机驱动装置,通过四桥臂逆变电路3将电源电压U转换为对第一电机1、第二电机2的供电电压;根据实时接收的速度指令ω*m1、速度反馈ωm1以及实际电流反馈值,生成控制各个开关管的PWM波形(即控制信号)。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的电机供电方法,包括:根据实时接收的跟踪采集信息生成电机控制信号;将电机控制信号发送至多个电机,控制与电机控制信号相对应的至少一个电机接收供电电压并根据电机控制信号运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电池板跟踪系统中对多个电机进行供电时的电源成本。
对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述供电方法实质上是根据实时接收的跟踪采集信息生成电机控制信号;将所述电机控制信号发送至多个电机,控制与所述电机控制信号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电机接收所述供电电压并根据所述电机控制信号运行,可见,权利要求1中控制信号的控制方式是控制哪些电机接受供电电压并运行,该控制信号并不能影响电机接收的供电电压的波形;而对比文件2是一种双电机驱动装置,根据实时接收的速度指令ω*m1、速度反馈ωm1以及实际电流反馈值,生成控制各个开关管的PWM波形,其中PWM波形(即控制信号)发送至四桥臂逆变电路3,从而控制逆变电路中四个桥臂的开闭,进而生成相应的供电电压波形,可见,对比文件2的控制信号实质上是控制供电电压的波形,进而控制第一电机和第二电机的工作状态。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信号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信号相对比,虽然控制信号的最终目的均是控制电机的工作状态,但控制信号的具体控制方式不同。同时,对比文件2中通过PWM信号控制逆变器3,最终分别控制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的供电电压,已经实现了对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进行供电控制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将控制信号发送至两个电机从而对两个电机进行供电、并控制与该信号对应的至少一个电机接收供电电压并根据控制信号运行。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电机控制信号来控制与该信号对应的至少一个电机接收供电电压,即对至少一个电机提供同一供电电压,通过控制信号来选择相应的电机接收供电电压,因此同一供电电压能给多个电机供电,在多电机运行时能减小供电成本,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的跟踪控制盒,该跟踪控制盒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与权利要求1中电机供电方法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电机供电方法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跟踪控制盒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电池板跟踪系统,该系统包括的跟踪控制盒与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跟踪控制盒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跟踪控制盒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电池板跟踪系统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相关意见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多个电机共用供电电压,电机控制信号用于控制与所述电机控制信号相对应的至少一个所述电机接收供电电压,因此,该技术方案中接收供电电压的电机是与电机控制信号相对应的,该控制信号的控制方式是控制哪些电机接受供电电压并运行,该控制信号并不能影响电机接收的供电电压的波形。而对比文件2是一种双电机驱动装置,根据实时接收的速度指令ω*m1、速度反馈ωm1以及实际电流反馈值,生成控制各个开关管的PWM波形,其中PWM波形(即控制信号)发送至四桥臂逆变电路3,从而控制逆变电路中四个桥臂的开闭,进而生成相应的供电电压波形,可见,对比文件2的控制信号实质上是控制供电电压的波形,进而控制第一电机和第二电机的工作状态。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信号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信号相对比,虽然控制信号的最终目的均是控制电机的工作状态,但控制信号的具体控制方式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控制信号”及其相关的技术特征。
(2)对前置审查意见中引用的现有技术CN101523716A、CN201374667Y、CN102447422A的相关意见:CN101523716A公开了电源由母线41或51向3个电机供电,却并未公开通过电机控制信号控制3个电机中的相应电机接收供电电压;CN201374667Y公开了控制装置13通过控制变频装置11来对3个电机提供供电电压,但变频装置11将3个供电端口分别提供给3个电机,因此,变频装置11将3个供电电压分别提供给3个电机,没有通过电机控制信号来选择相应的电机接收供电电压;CN102447422A公开了控制器1通过控制马达驱动器17(即变频器)来对2个电机分别提供供电电压,马达驱动器17将2个供电端口分别提供给2个电机,因此,马达驱动器17将2个供电电压分别提供给2个电机,未公开通过电机控制信号控制2个电机中相应的电机接收供电。因此,上述三篇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控制信号”及其相关的技术特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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