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79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99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06560.6
申请日:2014-12-22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娟
合议组组长:王可
参审员:曲颖
国际分类号: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6560.6,名称为“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88]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字符对应的目标图像数据,所述字符为待显示于当前采集的图像中的字符,所述目标图像数据为所述字符对应在所述图像中的显示区域的图像数据;
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确定获取所述显示区域的图像亮度;
根据所述图像亮度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
根据所述字符的色值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字符;
其中,所述获取字符对应的目标图像数据,包括:
将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所包含的图像数据获取为所述目标图像数据;
所述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确定获取所述显示区域的图像亮度,包括:
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中的每一个像素组,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获取所述像素组的灰度图;所述每一个像素组包含至少一个相邻像素;
将所述灰度图的平均值获取为所述显示区域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
所述根据所述图像亮度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包括:
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中的每一个像素组,判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二亮度阈值;
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大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三色值;
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四色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图像亮度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包括:
判断所述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一亮度阈值;
若所述图像亮度大于所述第一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为第一色值;
若所述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一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 为第二色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亮度阈值为127,所述第一色值为0,所述第二色值为25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为127,所述第三色值为0,所述第四色值为255。
5. 一种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图像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字符对应的目标图像数据,所述字符为待显示于当前采集的图像中的字符,所述目标图像数据为所述字符对应在所述图像中的显示区域的图像数据;
亮度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确定获取所述显示区域的图像亮度;
色值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图像亮度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
字符显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字符的色值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字符;
其中,所述图像数据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数据获取子模块,用于将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所包含的图像数据获取为所述目标图像数据;
所述亮度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灰度图获取子模块,用于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中的每一个像素组,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获取所述像素组的灰度图;所述每一个像素组包含至少一个相邻像素;
第二亮度获取子模块,用于将所述灰度图的平均值获取为所述显示区域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
所述色值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判断子模块,用于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中的每一个像素组,判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二亮度阈值;
第三色值确定子模块,用于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大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 为第三色值;
第四色值确定子模块,用于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四色值。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值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一亮度阈值;
第一色值确定子模块,用于若所述图像亮度大于所述第一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为第一色值;
第二色值确定子模块,用于若所述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一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为第二色值。
7. 一种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字符对应的目标图像数据,所述字符为待显示于当前采集的图像中的字符,所述目标图像数据为所述字符对应在所述图像中的显示区域的图像数据;
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确定获取所述显示区域的图像亮度;
根据所述图像亮度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
根据所述字符的色值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字符;
其中,所述获取字符对应的目标图像数据,包括:
将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所包含的图像数据获取为所述目标图像数据;
所述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确定获取所述显示区域的图像亮度,包括:
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中的每一个像素组,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获取所述像素组的灰度图;所述每一个像素组包含至少一个相邻像素;
将所述灰度图的平均值获取为所述显示区域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
所述根据所述图像亮度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包括:
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中的每一个像素组,判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二亮度阈值;
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大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三色值;
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四色值。”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06766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是与权利要求1-2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并于2019年07月04日、2019年08月13日两次提交主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2019年08月13日主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字符映射在当前采集的图像中的显示区域所包含的图像数据获取为目标图像数据,所述字符为单个字符;
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的显示区域划分出的若干个像素组中的每一个像素组,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获取所述像素组的灰度图;所述每一个像素组包含至少一个相邻像素;
将所述灰度图的平均值获取为所述显示区域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
判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二亮度阈值;
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大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三色值;
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四色值;
根据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各个像素的色值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字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为127,所述第三色值为0,所述第四色值为255。
3. 一种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图像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字符对应的目标图像数据,所述字符为待显示于当前采集的图像中的字符,所述目标图像数据为所述字符对应在所述图像中的显示区域的图像数据,所述字符为单个字符;
亮度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确定获取所述显示区域的图像亮度;
色值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图像亮度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
字符显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字符的色值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字符;
其中,所述图像数据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数据获取子模块,用于将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区域所包含的图像数据获取为所述目标图像数据;
所述亮度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灰度图获取子模块,用于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的显示区域划分出的若干个像素组中的每一个像素组,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获取所述像素组的灰度图;所述每一个像素组包含至少一个相邻像素;
第二亮度获取子模块,用于将所述灰度图的平均值获取为所述显示区域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
所述色值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二亮度阈值;
第三色值确定子模块,用于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大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三色值;
第四色值确定子模块,用于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四色值;
所述字符显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各个像素的色值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字符。
4. 一种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将字符映射在当前采集的图像中的显示区域所包含的图像数据获取为目标图像数据,所述字符为单个字符;
对于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的显示区域划分出的若干个像素组中的每一个像素组,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获取所述像素组的灰度图;所述每一个像素组包含至少一个相邻像素;
将所述灰度图的平均值获取为所述显示区域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 图像亮度;
判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二亮度阈值;
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大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三色值;
若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亮度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中映射在所述像素组中的至少一个像素的色值为第四色值;
根据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各个像素的色值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字符。”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所示的方案,实际上是一种先将图像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对于字符所在的区域,根据该区域的平均亮度确定该区域内的字符的统一的颜色的方案;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在显示图像中的字符时,将字符映射在图像中的区域划分为多个像素组,根据所述图像中像素组的灰度值来确定字符中对应该像素组部分的色值。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单个字符映射在图像中的多个像素组独立进行色值的确定和显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对单个字符映射在图像中的多个像素组独立进行色值的确定和显示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关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在显示字符时,增加其与背景图像的对比度,以确保字符清晰可辨。而对比文件2也是为了解决叠加字符难以分辨的技术问题,提出了增加字符与背景图像的颜色对比度,清晰显示字符的方法。因此二者的发明目的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在具体的技术手段上面,本申请是将字符映射到图像中的像素图像亮度作为字符显示的基准,而对比文件2是将字符在图像中的显示区域的图像作为字符显示的基准,而将字符映射到的图像中的像素图像亮度作为基准,区域小,精确度高,但是有可能恰好与字符边缘的色值相似或相同,然而将字符在图像中的显示区域的图像作为字符显示的基准,区域大,精确度低,但是不会出现字符与字符边缘色值相同的情况,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是可预见的,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方式,而不存在技术困难,因此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中的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仔细阅卷并充分合议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后提交了主动修改文本,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88]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06766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视频亮度自适应叠加字符颜色的实现方法(视频其实是由图像帧一帧一帧构成的,相当于一种显示图像中的字符的方法,一帧一帧的图像相当于显示图像),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页):本发明根据视频亮度以自适应的方式来显示这些叠加字符的颜色,即以字符为单位(将视频中一帧一帧的图像以字符为单位分为多个区域组,相当于对于所述字符应设在所述图像的显示区域划分出的若干个像素组中的每一个像素组),根据其所在小区域的平均亮度确定字符的显示颜色,当区域太亮时,以黑色叠加字符,当区域太暗时,以白色叠加,即字符与背景反色显示,使得视频图像(相当于目标图像数据)在亮度极端的情况下也能很好的显示字符叠加信息。设置字符颜色是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创新之处,其根据视频图像的亮度设置字符颜色,具体处理过程为:首先根据字符的相对坐标计算出绝对坐标;然后根据字符坐标计算出字符所在区域(相当于将字符映射在当前采集的图像中的显示区域所包含图像数据获取为目标图像数据)的平均亮度(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图像数据获取所述像素组的灰度图);最后根据平均亮度值设置字符颜色(相当于将所述灰度图的平均值获取为所述显示区域中所述像素组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从而使叠加的字符信息清晰地显示出来(相当于根据所述字符映射在所述图像中的色值在所述显示区域显示所述字符)。所述计算字符所在区域的平均亮度的方法为:将整幅图像分成若干个区间,通过分析图像的亮度数据,得到每个区间的五段曝光统计信息,利用这五段曝光统计信息可计算出该区域的平均亮度。由于字符颜色有黑色和白色,当区域亮度(0-255)大于某一临界值时字体设置成黑色(相当于判断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是否大于预设的阈值,若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大于所述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否则设置成白色(相当于若对应的区域的图像亮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阈值,则确定所述字符的色值),即字符与背景反色显示。结合附图4可以确定所述每一个区域组中包含至少一个相邻像素。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字符为单个字符,并且显示所述字符时是根据字符在所述图像中各个像素的色值进行显示,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当单个字符处于具有不同色值的像素组的图像交界处时,该单个字符根据该字符所处图像的具有不同色值的像素组时显示不同的色值,而对比文件2中不涉及单个字符处于具有不同色值的像素组的图像交界处的情况。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单个字符映射在图像中的多个像素组独立进行色值的确定和显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基于视频亮度调整字符颜色的技术方案,不涉及单个字符中处于不同背景亮度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单个字符处于不同背景亮度的情况,即没有对单个字符设置不同色值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单个字符划分多个像素组并设置多个色值的技术问题,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不同背景亮度下的单个字符中的每一部分都与附近图像形成鲜明对比的有益效果,提高了字符的显示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装置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的监控视频和处理视频图像的装置中必然存在处理器和存储器,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针对前置审查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根据区域分组或者是根据像素分组,即分组精度的区别。二者之间的区别还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单个字符位于不同亮度下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将单个字符设置为不同色值的需求,并且将单个字符划分到不同的像素组且不同像素组设置为不同色值可以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不同背景下的单个字符中的每一部分都与附近图像形成鲜明对比的有益效果,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改善了字符的显示效果,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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