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22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68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2702.2
申请日:2016-07-25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宾宏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超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B65H5/22(2006.01),B65H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2702.2,名称为“一种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佛山市宾宏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第1-6页);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863855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2225209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架(1),其设有供纱布/纱布预制件通过的空间或通道;
行走轨道(2),其架设在所述机架(1)上;
吸盘机构,其包括:
纱布吸盘(31),其具有朝着所述供纱布通过的空间或通道的纱布吸取工作平面;
吸盘升降装置,其与纱布吸盘(31)连接,控制纱布吸盘(31)的升降;
真空发生装置,其与纱布吸盘(31)管道连接,控制其吸力的启停;
吸盘回转装置,其包括一输出轴与纱布吸盘(31)连接、能使纱布吸取工作平面转动的回转电机(33),回转电机(33)固定在一回转电机板(36)上,多根回转立柱(34)下端与所述回转电机板(36)连接,回转立柱(34)的上端亦与一升降气缸板(35)连接;
吸盘回转装置与吸盘升降装置连接,吸盘升降装置控制吸盘回转装置的升降;
行走机构,其与所述吸盘机构连接,并且与行走轨道(2)配合,驱动吸盘机构沿行走轨道(2)移动;
所述纱布吸盘(31)为下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所述真空发生装置包括一端与纱布吸盘 (31)连接的吸风管(41),吸风管(41)的另一端与吸风换向装置(42)连接,吸风换向装置(42)与一风机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盘升降装置包括:
升降气缸(32),其具有若干个,将纱布吸盘(31)与行走机构连接在一起,通过升降气缸(32)的伸缩控制纱布吸盘(31)的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其特征在于:行走机构包括与吸盘机构上部连接的行走皮带以及牵引行走皮带移动的行走电机(5),行走电机(5)与机架(1)连接,行走皮带沿行走轨道(2)布设。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上还设有用于检测纱布/纱布预制件是否正位的电子眼。”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吸取对象具体为医用纱布,即其应用于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中;真空发生装置具体包括风机,吸风换向装置与一风机连接,吸风管的另一端与吸风换向装置连接;(2)吸盘回转装置包括一输出轴与纱布吸盘连接、能使纱布吸取工作平面转动的回转电机,回转电机固定在一回转电机板上,多根回转立柱下端与回转电机板连接,回转立柱的上端亦与一升降气缸板连接;吸盘回转装置与吸盘升降装置连接,吸盘升降装置控制吸盘回转装置的升降。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所述真空发生装置包括一端与纱布吸盘(31)连接的吸风管(41),吸风管(41)的另一端与吸风换向装置(42)连接,吸风换向装置(42)与一风机连接”的作用和效果未记载了原始申请文件中,且与申请人宣称的的作用和效果不同,该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既将吸盘14对应于纱布吸盘31,又将吸盘架3对应于纱布吸盘31,特征认定是互相矛盾的,且对比文件1未公开“纱布吸盘为下表面为平面”和“均布”的特征;(2)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粗拿粗放的转移布料的方案,一旦出现对准偏移的话,可能会使得布料在上提过程中有局部未能被吸附而下垂的情况,其未能解决“四角设置吸盘,万一没有对准角位,则纱布将下垂,折叠、缝纫都会失效”的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1的四角设置吸盘的方案,无法应付“其中一个吸盘一旦失效之后就会导致吸力失衡、吸取的纱布起皱和变形下垂”的技术问题;(4)对比文件1需要配合纸板才能正常工作,本申请由于采用整面吸附提取纱布的技术,无需为每一片医用纱布配置纸板,医用纱布在被转送的过程中能够保持原来的形态不发生变化;(5)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软包锂电池的自动化生产过程中用于抓取锂电池的90度机械手,没有公开如何实现平稳地、全面地吸取起折叠后的纱布而使其不松散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本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吸取工作面等同于纱布吸盘的下表面,也不能确定真空吸附孔是否凸出于吸盘下表面,故将吸盘架及吸盘架上四角设置有吸盘的总成相当于纱布吸盘并无不妥;(2),假若复审请求人的争议焦点成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仅在于吸盘的具体结构不同,但下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吸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机床夹具”,上海市工农业余教材编写组,第219-220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8年10月,第1版、公知证据2:“第一机械工业部高效夹具、先进手工具经验交流会资料选编 第2册”,南京市机械研究所,第6-7页,1980年06月、公知证据3:“简明机械工程师手册 下册”,李天无,第1753-1754页,云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05月,第1版);(3)对于申请人所认为对准问题、吸力失效导致不平整问题、是否使用纸板配合的问题,①因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存在升降导向机构,不会产生对不准的问题;②本申请具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同样存在吸力失效导致不平整的问题;③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布料未经折叠处理,厚度较薄,为了防止多层供给,故需配合纸板使用,但当其应用于已折叠处理后的纱布时,不存在多层吸取的问题,无需设置纸板;(4)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实现吸盘机械手升降运动与旋转运动并存设置的技术启示,至于如何实现平稳地、全面地吸取起折叠后的纱布而使其不松散,该问题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解决。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转送机构用于转送医用纱布/纱布预制件,对比文件1的转送机构用于转送布料;(2)包括吸盘回转装置,其包括一输出轴与纱布吸盘连接、能使纱布吸取工作平面转动的回转电机,回转电机固定在一回转电机板上,多根回转立柱下端与所述回转电机板连接,回转立柱的上端亦与一升降气缸板连接,吸盘回转装置与吸盘升降装置连接,吸盘升降装置控制吸盘回转装置的升降;(3)纱布吸盘为下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真空发生装置包括一端与纱布吸盘连接的吸风管,吸风管的另一端与吸风换向装置连接,吸风换向装置与一风机连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第(1)点,合议组对相应技术特征进行了重新认定,将“纱布吸盘为下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列为了区别技术特征;对于第(2)点,对比文件1的吸盘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中的吸盘设置方式不同,但在真空吸盘领域,存在四角设置单个吸盘以及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平面的盘状构件两种方式,证据一(“机床夹具”,上海市工农业余教材编写组,第219-220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日,第一版,公开日为1978年10月30日)作为公知证据,公开了在真空夹具领域中,吸盘的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通过该真空夹具来吸放工件,这与本申请的纱布吸盘的结构相同,作用也相同。至于能否对准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中在布料叠置时放置有纸板,不会存在对不准的情形;对于第(3)点,该技术问题的产生同样是因为采用四角设置吸盘的结构所带来的,在采用了下表面为平面且带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附空的纱布吸盘时,不会出现该技术问题;对于第(4)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布料叠放时可以在布料中放置纸板,“可以”即表明可以放置也可以不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转送物料的属性而对装置的结构做出相应地调整;对于第(5)点,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实现吸盘机械手升降运动与旋转运动并存设置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如何实现平稳地、全面地吸取起折叠后的纱布而使其不松散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能够获得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申请文件,将权利要求3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随后又于2018年08月1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申请文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相同,内容如下:
“1. 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架(1),其设有供纱布/纱布预制件通过的空间或通道;
行走轨道(2),其架设在所述机架(1)上,包括与吸盘机构上部连接的行走皮带以及牵引行走皮带移动的行走电机(5),行走电机(5)与机架(1)连接,行走皮带沿行走轨道(2)布设;
吸盘机构,其包括:
纱布吸盘(31),其具有朝着所述供纱布通过的空间或通道的纱布吸取工作平面;
吸盘升降装置,其与纱布吸盘(31)连接,控制纱布吸盘(31)的升降;
真空发生装置,其与纱布吸盘(31)管道连接,控制其吸力的启停;
吸盘回转装置,其包括一输出轴与纱布吸盘(31)连接、能使纱布吸取工作平面转动的回转电机(33),回转电机(33)固定在一回转电机板(36)上,多根回转立柱(34)下端与所述回转电机板(36)连接,回转立柱(34)的上端亦与一升降气缸板(35)连接;
吸盘回转装置与吸盘升降装置连接,吸盘升降装置控制吸盘回转装置的升降;
行走机构,其与所述吸盘机构连接,并且与行走轨道(2)配合,驱动吸盘机构沿行走轨道(2)移动;
所述纱布吸盘(31)为下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所述真空发生装置包括一端与纱布吸盘(31)连接的吸风管(41),吸风管(41)的另一端与吸风换向装置(42)连接,吸风换向装置(42)与一风机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盘升降装置包括:
升降气缸(32),其具有若干个,将纱布吸盘(31)与行走机构连接在一起,通过升降气缸(32)的伸缩控制纱布吸盘(31)的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上还设有用于检测纱布/纱布预制件是否正位的电子眼。”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纱布吸盘为下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真空发生装置包括一端与纱布吸盘连接的吸风管,吸风管的另一端与吸风换向装置连接,吸风换向装置与一风机连接;b)行走轨道,其架设在机架上,包括与吸盘机构上部连接的行走皮带以及牵引行走皮带移动的行走电机,行走电机与机架连接,行走皮带沿行走轨道布设;c):吸盘回转装置,其包括一输出轴与纱布吸盘连接、能使纱布吸取工作平面转动的回转电机,回转电机固定在一回转电机板上,多根回转立柱下端与所述回转电机板连接,回转立柱的上端亦与一升降气缸板连接。区别技术特征a、b和c共同使得吸盘机构在机架内的空间或通道水平移动时能够保证平稳运动,避免因挫顿而造成纱布/纱布预制件从纱布吸盘上移位或者脱落。对于公知证据给出了“在四角设置单个吸盘以及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平面的盘状构件两种方式均为真空吸盘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教导,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将两者自由替换”,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得到的技术启示是“使用吸盘架四角分别设有吸盘的真空夹具,并且在每片纱布/纱布预制件下方放置纸板”,而不是将“吸盘架对应布料的四角分别设有吸盘”置换为“下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的真空夹具,对比文件1中的“在布料叠放时可以在布料中放置纸板”中的“可以”并不表示选择,而是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的;其次,在面对如何解决纱布下垂而带来与周边零件发生干涉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1提供的思路是采用一具有一定刚度的纸板,而本申请采用均布真空吸孔的盘状结构进行固定,二者解决问题的思路差异大,不可转换。另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以气缸4驱动连接架带动吸盘平移,会产生较强顿挫,本申请采用了行走电机带动行走皮带的方式,能够平稳移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其能够令纱布吸盘准确定位,具有更优异的稳定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 2016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第1-6页);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布料自动取放装置,其能够自动将布料从A工位转运至B工位,即公开了一种布料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7]段,附图1-3):盛料板支架5(相当于机架),设有供布料通过的空间或通道;两根平行的水平光杆滑轨11(相当于行走轨道2),其架设在盛料板支架5上;吸盘14,具有朝着供布料通过的空间或通道的布料吸取工作平面;由电机6和卷绳器8组成的吸盘升降装置,其与吸盘13连接(通过吸盘架3),控制吸盘14的升降;吸盘14为气动吸盘,必然包括与吸盘14管道连接的真空发生装置,控制其吸力的启停;气缸4(相当于本申请的行走机构),其与所述吸盘机构连接,并且与水平光杆滑轨11配合,驱动吸盘机构沿水平光杆滑轨11移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转送机构用于转送医用纱布/纱布预制件,对比文件1的转送机构用于转送布料;(2)包括吸盘回转装置,其包括一输出轴与纱布吸盘连接、能使纱布吸取工作平面转动的回转电机,回转电机固定在一回转电机板上,多根回转立柱下端与所述回转电机板连接,回转立柱的上端亦与一升降气缸板连接,吸盘回转装置与吸盘升降装置连接,吸盘升降装置控制吸盘回转装置的升降;(3)纱布吸盘为下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真空发生装置包括一端与纱布吸盘连接的吸风管,吸风管的另一端与吸风换向装置连接,吸风换向装置与一风机连接;(4)行走轨道,其架设在所述机架上,包括与吸盘机构上部连接的行走皮带以及牵引行走皮带移动的行走电机,行走电机与机架连接,行走皮带沿行走轨道布设。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医用纱布的平整转向输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医用纱布属于布料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实现医用纱布的自动转送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转送机构用于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中,进而得到一种医用纱布自动生产线的转送机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90度机械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8]段,附图1):该90度机械手包括固定板1、横梁2、无杆气缸3、移动座9、自锁升降气缸5、90度旋转气缸6(相当于吸盘回转装置)和真空吸盘10,自锁升降气缸5设置于移动座9,自锁升降气缸5驱动连接90度旋转气缸6且90度旋转气缸6驱动连接真空吸盘10(相当于吸盘回转装置与吸盘升降装置连接,吸盘升降装置控制吸盘回转装置的升降),90度旋转气缸6驱动真空吸盘10做轴向的90度旋转,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真空吸盘10要做轴向的90度旋转,须通过相应的轴铰接(相当于吸盘回转装置包括一输出轴与纱布吸盘31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带升降和转动功能的吸盘取放装置用于取放相应的物料至相应的生产工位上,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将实现吸盘工作平面旋转的90度旋转气缸适应性地选择并替换为回转电机,并适应性地设置相关部件及其附属件间的连接关系为:回转电机固定在一回转电机板上,多根回转立柱下端与所述回转电机板连接,回转立柱的上端亦与一升降气缸板连接,均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备设置在吸盘架对应布料的四角上的气动吸盘,通过四个吸盘来吸引多层布料,通过吸盘架的升降和移动来吸引并转送布料,这与本申请中的纱布吸盘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即二者均是通过升降真空吸盘来吸附布料并进行后续的转送,至于在具体的吸盘形式上,无论是设置多个单独的吸盘(对比文件1中的四角上),还是本申请的采用下表面为平面、且平面上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结构的纱布吸盘,均是真空吸盘领域中的一种常规形式,当采用平面吸附的纱布吸盘时,为了能够保证纱布吸盘的正常工作,设置真空发生装置包括一端与纱布吸盘连接的吸风管,吸风管的另一端与吸风换向装置连接,吸风换向装置与一风机连接,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使用气缸4作为驱动机构实现吸盘取放机构沿光杆滑轨11在装布位A和放布位B之间运行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电机及其驱动的行走皮带作为相应的驱动机构,并具体设置为:行走电机与机架连接,行走皮带沿行走轨道布设,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出处同上):包括吸盘升降装置,其包括自锁升降气缸5(相当于升降气缸),其具有若干个,将真空吸盘10与直线滑轨4和移动座9(二者相当于移动机构)连接在一起,通过自锁升降气缸5的伸缩控制吸盘的高度。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升降机构来控制吸盘的高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在涉及物料输送及转运的自动化生产线中,一般都需要监控被输送或转运物件的实时位置、状态等信息,为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通过在相应的位置上设置相应的电子眼来实现信号反馈,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在布料叠放时放置纸板不会面临“吸盘架3对应布料的四角分别设置有吸盘14的结构存在吸力过高无法单独吸取单张物料”的问题,相反,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技术中存在“人工一张张放置到加工装置中进行加工”的问题,并在说明书中记载了“由于布料的透气性使得吸盘一次可能吸起两到三张布料,取放动作的效率非常高”,即对比文件1中通过吸盘的吸力是希望能够多吸引几张布料的,并非希望吸引单独的布料,基于此,为了保证布料的稳定,通过设置一纸板以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有无纸板均能解决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纸板时效果更佳,没有纸板也并非不可,也就是说,“放置纸板”并非是对比文件1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就能看出,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放置纸板”,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也并未记载,“放置纸板”的方案仅出现在权利要求6以及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气动吸盘能够吸引起两到三张布料,这也与布料的透气性能有关,对于透气性良好的布料,吸盘能吸引起多张,对于透气性不好的布料,如本申请所述的经过折叠后的医用纱布,则不需要使用纸板就能够吸起来,这是本领域公知的;最后,无论是否放置纸板时,均会面临纱布下垂的技术问题,而在真空吸盘领域中,吸盘的表面为平面、且该平面设有多个均布的真空吸孔的盘状构件是一种常规的吸盘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盘状构件的吸盘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至于如何驱动吸盘机构的行走,具体采用电机驱动还是气缸驱动,本领域公知的是,气缸驱动具有结构简单但启停时存在顿挫感,行走电机带动皮带驱动时移动平稳但结构相对复杂,但二者均是常规驱动方式,本领域技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行走电机及其驱动的行走皮带作为相应的驱动机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