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以及相关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以及相关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3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70480
优先权日:2010-01-19
申请(专利)号:201610131286.6
申请日:2011-01-18
复审请求人:赛尔格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芳
合议组组长:王南野
参审员:薛霏
国际分类号:H01M2/16;H01M1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即可获得,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1286.6,名称为“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以及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赛尔格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是分案申请,母案的申请号是201110020310.6,母案的申请日为2011年0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1月1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3月09日,本申请的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393018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5日;对比文件2:CN101272910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在二次锂电池中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经合理分析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检测需要而相应选择得到,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因此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检测在二次锂电池中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二次锂电池,该二次锂电池包括正电极、负电极、位于所述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的隔板、以及容纳所述电极和隔板的壳体或袋,所述X射线敏感的隔板包括其中或其上分散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膜,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
对所述二次锂电池进行X射线辐射;
确定所述隔板相对于所述电极的位置;以及
基于所述隔板相对于所述电极的位置确认或否认所述二次锂电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2至10重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2至5重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约4重量%。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选自: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X射线荧光材料、金属盐、金属硫酸盐、或它们的混合物,且任何前述的金属选自:Zn、Ti、Mn、Ba、Ni、W、Hg、Si、Cs、Sr、Ca、Rb、Ta、Zr、Al、Pb、Sn、Sb、Cu、Fe、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所述膜上的涂层内。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涂层是陶瓷涂层。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钡。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下列至少其中之一:分散在其中、涂在其上、或添加至其上。
11. 一种用于二次锂电池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包括:
具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聚合物膜,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以分散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中、涂布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上、或添加于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中的至少一种方式存在,且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或隔板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或隔板的2-10重量%。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或隔板的2-5重量%。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或隔板的约4重量%。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选自: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X射线荧光材料、金属盐、金属硫酸盐、或它们的混合物,且任何前述的金属选自Zn、Ti、Mn、Ba、Ni、W、Hg、Si、Cs、Sr、Ca、Rb、Ta、Zr、Al、Pb、Sn、Sb、Cu、Fe、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
17. 一种可供X射线检查的二次锂电池,包括:
正电极、负电极、位于所述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的隔板、以及容纳所述电极和隔板的壳体,所述X射线敏感的隔板包括:具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聚合物膜,其分散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中,且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2-10重量%。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 的2-5重量%。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约4重量%。
21.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选自: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X射线荧光材料、金属盐、金属硫酸盐、或它们的混合物,且任何前述的金属选自Zn、Ti、Mn、Ba、Ni、W、Hg、Si、Cs、Sr、Ca、Rb、Ta、Zr、Al、Pb、Sn、Sb、Cu、Fe、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
23.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微孔聚合物膜具有涂布在其上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涂布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的至少一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或盐”;删除原权利要求5、9;将原权利要求1-4、6-8、10-24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22。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或盐”,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考虑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可能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2)本申请的“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相对于对比文件1选择了不容易想到的区间,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X射线可检测成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3及说明书5-9页):“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选自于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X射线荧光材料、 或它们的混合物”,其中,金属磷酸盐和金属碳酸盐都属于金属盐,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为金属盐。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的并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电池隔板的微孔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对比文件2所属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规的X射线造影剂,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可用作电池隔板微孔膜上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硫酸盐即硫酸钡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其中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对于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重量比可根据需要任意选择的教导,可知,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0.01-0.1%仅是对比文件1给出的一个示例,与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的“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这一技术教导并不矛盾;并且“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的占比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使隔板包括具有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的微孔膜以便检测这种隔板在二次锂电池中的位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26、29、38段)也记载了“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14可以占膜12重量的任意百分比。例如, 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可以占膜12的0.01至98重量%”,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中2-20%数值范围的选择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并非如申请人所述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认为:(1)对于X射线可检测成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3及说明书5-9页):“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选自于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X射线荧光材料、 或它们的混合物”,其中,金属磷酸盐和金属碳酸盐都属于金属盐,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为金属盐。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的并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电池隔板的微孔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对比文件2所属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规的X射线造影剂,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可用作电池隔板微孔膜上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硫酸盐即硫酸钡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其中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
(2)对于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重量比可根据需要任意选择的教导,可知,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0.01-0.1%仅是对比文件1给出的一个示例,与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的“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这一技术教导并不矛盾;并且“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的占比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使隔板包括具有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的微孔膜以便检测这种隔板在二次锂电池中的位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26、29、38段)也记载了“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14可以占膜12重量的任意百分比。例如, 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可以占膜12的0.01至98重量%”,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中2-20%数值范围的选择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6、7补充至原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6、5合并,改写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6;原权利要求7、5合并,改写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CN101393018A)第4页第11-12行记载的是“任意百分比”。“任意百分比”包括0%,也包括100%,这相当于没有限制百分比,等同于没有公开百分比。在对比文件1中,“百分比”根本不重要。相反,本申请却克服了这种技术上的偏见,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相对于对比文件1选择了不容易想到的数值区间,并且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选择性发明。因此,本申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2具有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检测在二次锂电池中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二次锂电池,该二次锂电池包括正电极、负电极、位于所述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的隔板、以及容纳所述电极和隔板的壳体或袋,所述X射线敏感的隔板包括其中或其上分散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膜,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或盐;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所述膜上的涂层内;所述涂层是陶瓷涂层;
对所述二次锂电池进行X射线辐射;
确定所述隔板相对于所述电极的位置;以及
基于所述隔板相对于所述电极的位置确认或否认所述二次锂电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2至10重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2至5重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约4重量%。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
6. 一种检测在二次锂电池中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二次锂电池,该二次锂电池包括正电极、负电极、位于所述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的隔板、以及容纳所述电极和隔板的壳体或袋,所述X射线敏感的隔板包括其中或其上分散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膜,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或盐;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所述膜上的涂层内;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
对所述二次锂电池进行X射线辐射;
确定所述隔板相对于所述电极的位置;以及
基于所述隔板相对于所述电极的位置确认或否认所述二次锂电池。
7. 一种检测在二次锂电池中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提供二次锂电池,该二次锂电池包括正电极、负电极、位于所述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的隔板、以及容纳所述电极和隔板的壳体或袋,所述X射线敏感的隔板包括其中或其上分散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膜,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所述涂层是陶瓷涂层;
对所述二次锂电池进行X射线辐射;
确定所述隔板相对于所述电极的位置;以及
基于所述隔板相对于所述电极的位置确认或否认所述二次锂电池。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下列至少其中之一:分散在其中、涂在其上、或添加至其上。
9. 一种用于二次锂电池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包括:
具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聚合物膜,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以分散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中、涂布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上、或添加于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中的至少一种方式存在,且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或隔板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或隔板的2-10重量%。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或隔板的2-5重量%。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或隔板的约4重量%。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选自:金 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X射线荧光材料、金属盐、金属硫酸盐、或它们的混合物,且任何前述的金属选自Zn、Ti、Mn、Ba、Ni、W、Hg、Si、Cs、Sr、Ca、Rb、Ta、Zr、Al、Pb、Sn、Sb、Cu、Fe、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
15. 一种可供X射线检查的二次锂电池,包括:
正电极、负电极、位于所述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的隔板、以及容纳所述电极和隔板的壳体,所述X射线敏感的隔板包括:具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聚合物膜,其分散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中,且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2-10重量%。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2-5重量%。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约4重量%。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选自: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X射线荧光材料、金属盐、金属硫酸盐、或它们的混合物,且任何前述的金属选自Zn、Ti、Mn、Ba、Ni、W、Hg、Si、Cs、Sr、Ca、Rb、Ta、Zr、Al、Pb、Sn、Sb、Cu、Fe、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
2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微孔聚合物膜具有涂布在其上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其中,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涂布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的至少一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过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即可获得,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1393018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1272910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
2.1 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在二次锂电池中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的方法。对于“X射线敏感的隔板包括其中分散有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微孔膜”以及“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盐”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CN101393018A)公开了一种检测二次锂电池中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1段、说明书第6页第1段):提供包括正电极、负电极、位于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性隔板、以及容纳电极和隔板的壳体的二次锂电池,该X射线敏感性隔板包括具有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分散其中的微孔膜,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例如,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0.01至0.1 %;使二次锂电池经受X射线辐射;确定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和基于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决定二次锂电池是否合格;罐26可以为金属(例如钢、不锈钢、铝)圆筒形罐、塑料盒、或箔(例如镀金属箔)袋。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选自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金属磷酸盐和金属碳酸盐都属于金属盐,即公开了金属盐)、X射线荧光材料、或它们的混合物,任何前述的金属选自Zn、Ti、Mn、Ba、Ni、W、Hg、Si、Cs、Sr、Ca、Rb、Ta、Zr、Al、Pb、Sn、Sb、Cu、Fe、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2)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所述膜上的涂层内,所述涂层是陶瓷涂层。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检测隔板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重量百分比;(2)选择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膜中的位置以及选择合适的涂层。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的基础上,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4页第2段)“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分散其中的微孔膜”及“X射线敏感性电池隔板10’可以为多层电池隔板;本文中的多层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层”,在此基础上,将X射线可检测成分分散于微孔膜之上的涂层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在隔板中的微孔膜上复合陶瓷涂层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X射线可检测成分分散于微孔膜之上的陶瓷涂层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经合理分析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对比文件2(CN101272910A)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电池隔板的微孔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对比文件2所属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见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对比文件1公开一些金属盐可用作电池隔板微孔膜上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硫酸钡添加到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X射线可检测成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 所述的“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金属硫酸盐”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4页第2段)“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分散其中的微孔膜”及“X射线敏感性电池隔板10’可以为多层电池隔板;本文中的多层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层”的基础上,将X射线可检测成分分散于隔板中的微孔膜之上的层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检测需要,选择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百分比,例如,2至10重量%、2至5重量%,4重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见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硫酸钡添加到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X射线可检测成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和7尽管撰写成独立权利要求,但其实质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中,权利要求6删除了“所述涂层是陶瓷涂层”,增加了“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的特征,而权利要求7则删除了“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所述膜上的涂层内”,增加了“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的特征,由于对权利要求1已经进行了详细评述,因此此处不再赘述。
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已有区别特征外(其中权利要求6还删除区别特征“所述涂层是陶瓷涂层”,权利要求7删除了区别特征“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所述膜上的涂层内”),该增加的特征“X射线可检测成分是硫酸钡”构成了权利要求6和7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见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硫酸钡添加到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X射线可检测成分。因此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分散其中的微孔膜”;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 “X射线敏感性电池隔板10’可以为多层电池隔板;本文中的多层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层”,在此基础上,将X射线可检测成分涂布或添加至隔板中的微孔膜之上的层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9-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二次锂电池的X射线敏感的电池隔板,对于“X射线可检测成分以分散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中或添加于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中”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二次锂电池的位于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性隔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1段、说明书第6页第1段)该X射线敏感性隔板包括具有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分散其中的微孔膜,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例如,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0.01至0.1 %;使二次锂电池经受X射线辐射;确定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和基于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决定二次锂电池是否合格;罐26可以 为金属(例如钢、不锈钢、铝)圆筒形罐、塑料盒、或箔(例如镀金属箔)袋。权利要求9所要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检测隔板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重量百分比。
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的基础上,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经合理分析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4页第2段)“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分散其中的微孔膜”及“X射线敏感性电池隔板10’可以为多层电池隔板;本文中的多层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层”的基础上,将X射线可检测成分涂布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10-12分别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检测需要,选择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百分比,例如,2至10重量%、2至5重量%,4重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参见权利要求3及说明书5-9页):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选自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金属磷酸盐和金属碳酸盐都属于金属盐,即公开了金属盐)、X射线荧光材料、或它们的混合物,任何前述的金属选自Zn、Ti、Mn、Ba、Ni、W、Hg、Si、Cs、Sr、Ca、Rb、Ta、Zr、Al、Pb、Sn、Sb、Cu、Fe、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电池隔板的微孔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对比文件2所属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见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对比文件1公开一些金属盐可用作电池隔板微孔膜上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硫酸钡添加到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X射线可检测成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3 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见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硫酸钡添加到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X射线可检测成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可供X射线检查的二次锂电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供X射线检查的二次锂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1段、说明书第6页第1段):提供包括正电极、负电极、位于电极之间的X射线敏感性隔板、以及容纳电极和隔板的壳体的二次锂电池,该X射线敏感性隔板包括具有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分散其中的微孔膜,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例如,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0.01至0.1 %;使二次锂电池经受X射线辐射;确定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和基于隔板相对于电极的位置决定二次锂电池是否合格;罐26可以 为金属(例如钢、不锈钢、铝)圆筒形罐、塑料盒、或箔(例如镀金属箔)袋。权利要求15所要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检测隔板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重量百分比。
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的基础上,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经合理分析得出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16-18分别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检测需要,选择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百分比,例如,2至10重量%、2至5重量%,4重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参见权利要求3及说明书5-9页):所述X射线可检测成分选自金属、金属氧化物、金属磷酸盐、金属碳酸盐(金属磷酸盐和金属碳酸盐都属于金属盐,即公开了金属盐)、X射线荧光材料、或它们的混合物,任何前述的金属选自Zn、Ti、Mn、Ba、Ni、W、Hg、Si、Cs、Sr、Ca、Rb、Ta、Zr、Al、Pb、Sn、Sb、Cu、Fe、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电池隔板的微孔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对比文件2所属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见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在对比文件1公开一些金属盐可用作电池隔板微孔膜上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硫酸钡添加到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X射线可检测成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段第2-5行):硫酸钙、碳酸钡、硫酸钡等可以作为电池隔板微孔膜的填充材料;而硫酸钡是一种常见的X射线可检测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硫酸钡添加到电池隔板微孔膜中作为X射线可检测成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21-22是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4页第2段)“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分散其中的微孔膜”及“X射线敏感性电池隔板10’可以为多层电池隔板;本文中的多层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层”的基础上,将X射线可检测成分涂布在所述微孔聚合物膜上及其至少一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1-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于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重量比可根据需要任意选择的教导,可知,X射线可检测成分占所述膜的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相应选择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0.01-0.1%仅是对比文件1给出的一个示例,与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的“X射线可检测的组分可占膜重量的任意百分比”这一技术教导并不矛盾;并且“至少2重量%且不多于20重量%”的占比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使隔板包括具有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的微孔膜以便检测这种隔板在二次锂电池中的位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26、29、38段)也记载了“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14可以占膜12重量的任意百分比。例如, X射线可检测的成分可以占膜12的0.01至98重量%”,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中2-20%数值范围的选择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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