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释热速率测试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48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17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77684.1
申请日:2015-06-24
复审请求人:河南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冉小燕
合议组组长:汤利容
参审员:向薇
国际分类号:G01N5/00;G01N7/06;G01N25/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人为“河南理工大学”、申请号为“201510377684.1”、名称为“一种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释热速率测试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0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超细水雾抑制酒精火有效性实验研究”,马鸿雁 等,火灾科学,第20卷第1期,第21-28页,2011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释热速率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受限空间及池火燃烧平台、火焰温度采集单元、质量变化测试单元和燃烧烟气测试单元,受限空间及池火燃烧平台由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隔热集烟罩(2)、自然式排烟道(3) 和池火燃烧平台(7) 组成,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 上方安装有隔热集烟罩(2),隔热集烟罩(2)的上方安装有自然式排烟道(3),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隔热集烟罩(2)、自然式排烟道(3) 为整体式结构,用于收集与排出可燃液体燃烧过程中的热烟气,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 的正中心放置有用于盛放可燃液体的池火燃烧平台(7) ,所述的池火燃烧平台(7) 为直径0.5m、高0.25m、上端开口的圆柱形耐高温容器;
所述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的底部和顶部为中空的钢结构玻璃空间,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 的长宽高分别为0.75m、0.75m、1m,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 的框架为钢结构,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 的底部自上0.25m 处为与外界相通的开放空间,0.25m 向上至1m 处的四周均安装有钢化玻璃,三面玻璃固定在框架上,另一面玻璃可平抽或平推地安装于框架上,与可移动的玻璃相对的玻璃面上沿着垂直中心线,按0.05m 的间隔距离自0.25m 开始向上依此开设有七个圆形小孔;
所述的火焰温度采集单元由测温热电偶树(6)、温度数据采集器(10) 和实时显示和存储数据的微型计算机(11) 组成,测温热电偶树(6) 穿设在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 上,测温热电偶树(6) 与温度数据采集器(10) 的一端连接,温度数据采集器(10) 的另一端通过标准通讯接口与微型计算机(11) 连接;所述的测温热电偶树(6) 设置有七根测温热电偶,测温热电偶沿着池火可燃物燃烧火羽流中心线,按照0.05m/ 根的间隔距离自下而上依此布设,每根测温热电偶沿均穿设在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1) 中固定玻璃的圆形小孔上;
所述的质量变化测试单元由带隔热保护的记录天平(8)、质量变化采集器(9) 和微型计算机(11) 组成,带隔热保护的记录天平(8) 设置在池火燃烧平台(7) 的下方,带隔热保护的记录天平(8) 通过质量变化采集器(9) 与微型计算机(11) 连接,实时显示和存储池火燃烧平台中可燃物的质量变化情况;
所述的燃烧烟气测试单元由烟气采样探头(4)、烟气成分分析器(5) 和微型计算机(11) 组成,烟气采样探头(4) 安装在自然式排烟道(3) 的中心线上,烟气采样探头(4) 与烟气成分分析器(5) 的一端连接,烟气成分分析器(5) 的另一端通过标准通讯接口与微型计算机(11) 连接,将上述数据实时显示和存储在微型计算机上,数据存储格式为Excel 标准格式,可供其它软件调用。”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释热速率测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细水雾抑制酒精火的模拟实验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集烟罩是隔热式集烟罩,记录天平带隔热保护,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隔热集烟罩、自然式排烟道是整体式结构;池火燃烧平台为直径0.5m、高0.25m、上端开口的圆柱形耐高温容器;关于受限空间:底部和顶部为中空,受限空间长宽高分别为0.75m、0.75m、1m,底部自上0.25m 处为与外界相通的开放空间,相应地,四周安装钢化玻璃的高度为0.25m向上至1m处;设有供热电偶插入的孔的玻璃面相对的一面玻璃可平抽或平推地安装于框架上,在玻璃面上开设孔具体为:沿着垂直中心线按0.05m 的间隔距离自0.25m 开始向上依次开设有七个圆形小孔,这七个圆形小孔上均穿设有七根测温热电偶;质量及温度采集工作站具体选择为微型计算机,且该微型计算机通过标准通讯接口与烟气分析仪的另一端连接;微型计算机实时显示和存储温度数据、质量变化数据以及烟气成分分析数据;微型计算机与温度采集器的连接方式为通过标准通讯接口;烟气成分分析数据存储格式为Excel标准格式,可供其它软件调用;质量变化测试单元具有质量变化采集器,微型计算机与记录天平的连接方式为通过质量变化采集器;烟气采样探头安装在自然式排烟道的位置为自然式排烟道的中心线上。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审查员仅以一个计算公式来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精确测量方法,缺乏说服力。其次,基于质量损失速率法计算液体燃烧过程中的热释放速率,应排除和消除外来因素对质量测试单元的影响。而在对比文件1中,施加超细水雾熄灭酒精池火时,会对电子天平的测量结果造成干扰现象,以及在施加超细水雾瞬间对火焰的助燃和随着超细水雾的继续施加对火焰造成的抑制直至火焰被熄灭,都会对基于质量损失速率法的原理计算出来的热释放速率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在测量热释放速率时,存在“超细水雾”这一外来因素的干扰,无法实现热释放速率的准确测量,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并非热释放速率的准确测量方法,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必要改进对比文件1来提高检测精度,即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方便分析实验数据,提高检测精度”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现有技术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释热速率测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细水雾抑制酒精火的模拟实验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受限空间由耐火玻璃构建,集烟罩为隔热集烟罩,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隔热集烟罩、自然式排烟道为整体式结构,燃烧平台设置在受限空间的正中心处,所述的池火燃烧平台为直径0.5m、高0.25m、上端开口的圆柱形耐高温容器;受限空间的底部为中空结构,受限空间的长宽高分别为0.75m、0.75m、1m,受限空间的底部自上0.25m 处为与外界相通的开放空间,0.25m 向上至1m 处的四周均安装有钢化玻璃,三面玻璃固定在框架上,另一面玻璃可平抽或平推地安装于框架上,与可移动的玻璃相对的玻璃面上沿着垂直中心线,按0.05m 的间隔距离自0.25m 开始向上依次开设有七个圆形小孔;计算机为实时显示和存储数据的微型计算机;通讯接口为标准通讯接口;测温热电偶有7根;测温热电偶沿着池火可燃物燃烧火羽流中心线,按照0.05m/ 根的间隔距离进行布设;记录天平是带隔热保护的天平,还包括质量变化采集器,记录天平通过质量变化采集器与微型计算机连接,实时显示和存储质量变化情况;微型计算机还属于燃烧烟气测试单元的一部分;烟气采样探头安装在自然式排烟道的中心线上,烟气成分分析器的另一端通过标准通讯接口与微型计算机连接,将上述数据实时显示和存储在微型计算机上,数据存储格式为Excel 标准格式,可供其它软件调用。对于上述区别,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要在受限空间内对可燃液体进行燃烧,受限空间的四周包括有玻璃,并要对燃烧产生的烟气组分的浓度进行测量(参见第1.2.2节第1段倒数第2-3行),以及实验时将液体可燃物放在受限空间燃烧器中央的电子天平上,通过数据采集系统直接测定可燃物质量随时间的变化(参见第2.1节第2段第2-4行);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对比文件1作出相应的改进,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一种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释热速率测试系统中各个部件均只是本申请的一个技术特征,其共同组合在一起构成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从图6中可以看出,四次实验结果得到的四条实验曲线具有很好的重合性,可以看出本申请的测试准确性很高,测试结果可靠,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释热速率测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细水雾抑制酒精火的模拟实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4节、图1):包括受限空间1及池火燃烧平台、火焰温度采集单元、质量变化测试单元和燃烧烟气测试单元;受限空间1的框架采用钢制结构,四面全部采用钢化玻璃封装,以保证一定的隔热效果和密封性,受限空间1上部由集烟罩和烟囱(相当于自然式排烟道)两部分组成(参见第1.1节之(1)中的第2-5行),燃烧平台为铁质燃料盘8(相当于池火燃烧平台;参见第1.1节之(4)、图1)(相当于受限空间及池火燃烧平台由钢构玻璃受限空间、集烟罩、自然式排烟道和池火燃烧平台组成;结合图1可知,钢构玻璃受限空间上方安装有集烟罩,集烟罩的上方安装有自然式排烟道);集烟罩用来收集在实验过程中生成的所有燃烧产物,在烟囱的侧面打一个孔,用来采集烟气成分(参见第1.1节之(1)中的第5-9行),在实验时,将液体可燃物引燃后,放入受限空间的铁质燃料盘8中央,立即启动烟气分析仪(相当于钢构玻璃受限空间、集烟罩和自然式排烟道,用于收集与排出可燃液体燃烧过程中的热烟气,参见第1.2.2节第1段第2-4行);结合图1可知,钢构玻璃受限空间放置有用于盛放可燃液体的铁质燃料盘8;且从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钢构玻璃受限空间1的顶部为中空的钢结构玻璃空间,钢构玻璃受限空间的框架为钢结构,钢构玻璃受限空间的四周均安装有钢化玻璃;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受限空间的燃料盘中央正上方安装上表面中心0.05m处布置一个热电偶,并沿着表面中心线向上每隔0.07m布置一个热电偶,各个热电偶依次编为1、2、3号(参见第1.1节之(5)中的第1-5行),且结合图1可知,该实验系统必然要在其中一面玻璃上向上依次开设有3个小孔。所述火焰温度采集单元由热电偶支架5(相当于测温热电偶树)、温度采集仪6(相当于温度数据采集器)和质量及温度采集工作站10(其必然具有存储功能,相当于存储数据的计算机)组成,结合前面的评述以及图1可知,热电偶支架5必然穿设在钢构玻璃受限空间1上,热电偶支架5与温度采集仪6的一端连接,温度采集仪6的另一端通过通讯接口与质量及温度采集工作站10连接,所述热电偶支架5设置有3根测温热电偶,测温热电偶按照0.07m/根的间隔距离自下而上依次布设,每根测温热电偶均穿设在钢构玻璃受限空间1中固定玻璃的小孔上;所述质量变化测试单元由电子天平9(相当于记录天平)和质量及温度采集工作站10组成,电子天平9设置在铁质燃料盘8的下方(参见图1),电子天平9与质量及温度采集工作站10连接(参见图1),存储铁质燃料盘8中可燃物的质量变化情况;所述的燃烧烟气测试单元由烟气分析仪探头2(相当于烟气采样探头)、烟气分析仪3(相当于烟气成分分析器)组成,烟气分析仪探头2安装在烟囱上,烟气分析仪探头2与烟气分析仪3的一端连接。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测量热释放速率的方法主要有基于氧消耗原理的热释放速率测试方法和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热释放速率测试方法(参见第2.1节第1段第3-5行);对比文件1还明确了对比文件1中的设计试验装置并不适合使用基于氧消耗原理的热释放速率测试方法,而是适合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热释放速率测试方法(参见第2.1节第1-2段),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实验时将液体可燃物放在受限空间燃烧器中央(参见第1.2.2节第1段第2-4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将图1中的超细水雾抑制酒精火的模拟实验系统作为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热释放速率测试系统来使用。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受限空间由耐火玻璃构建,集烟罩为隔热集烟罩,钢构耐火玻璃受限空间、隔热集烟罩、自然式排烟道为整体式结构,燃烧平台设置在受限空间的正中心处,所述的池火燃烧平台为直径0.5m、高0.25m、上端开口的圆柱形耐高温容器;受限空间的底部为中空结构,受限空间的长宽高分别为0.75m、0.75m、1m,受限空间的底部自上0.25m 处为与外界相通的开放空间,0.25m 向上至1m 处的四周均安装有钢化玻璃,三面玻璃固定在框架上,另一面玻璃可平抽或平推地安装于框架上,与可移动的玻璃相对的玻璃面上沿着垂直中心线,按0.05m 的间隔距离自0.25m 开始向上依次开设有七个圆形小孔;计算机为实时显示和存储数据的微型计算机;通讯接口为标准通讯接口;测温热电偶有7根;测温热电偶沿着池火可燃物燃烧火羽流中心线,按照0.05m/根的间隔距离进行布设;记录天平是带隔热保护的天平,还包括质量变化采集器,记录天平通过质量变化采集器与微型计算机连接,实时显示和存储质量变化情况;微型计算机还属于燃烧烟气测试单元的一部分;烟气采样探头安装在自然式排烟道的中心线上,烟气成分分析器的另一端通过标准通讯接口与微型计算机连接,将上述数据实时显示和存储在微型计算机上,数据存储格式为Excel 标准格式,可供其它软件调用。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知可燃液体的释热速率、如何构建具体的测试结构细节。
对于上述区别,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要在受限空间内对可燃液体进行燃烧,且受限空间的四周包括有玻璃,故为了防止温度过高而引起玻璃炸裂以及高温对集烟罩带来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耐火玻璃来构建受限空间并将集烟罩设置为隔热形式;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要对燃烧产生的烟气组分的浓度进行测量(参见第1.2.2节第1段倒数第2-3行),为了防止燃烧产生的烟气泄漏而影响浓度测量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受限空间、集烟罩、自然式排烟道设置为整体式结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实验时将液体可燃物放在受限空间燃烧器中央(参见第1.2.2节第1段第2-4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燃烧平台设置在受限空间的正中心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设置各部分的尺寸结构、安装方式、外部形状、参数、计算机和通讯接口的具体选择、测温热电偶的具体数量及布设方式、记录天平是否带隔热保护,即“所述的池火燃烧平台为直径0.5m、高0.25m、上端开口的圆柱形耐高温容器;受限空间的底部为中空结构,受限空间的长宽高分别为0.75m、0.75m、1m,受限空间的底部自上0.25m 处为与外界相通的开放空间,0.25m 向上至1m 处的四周均安装有钢化玻璃,三面玻璃固定在框架上,另一面玻璃可平抽或平推地安装于框架上,与可移动的玻璃相对的玻璃面上沿着垂直中心线,按0.05m 的间隔距离自0.25m 开始向上依此开设有七个圆形小孔;计算机为实时显示和存储数据的微型计算机;通讯接口为标准通讯接口;测温热电偶有7根;测温热电偶沿着池火可燃物燃烧火羽流中心线,按照0.05m/ 根的间隔距离进行布设;记录天平是带隔热保护的天平”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实验时将装有可燃物的油盘放置在电子天平上,通过数据采集系统直接测定可燃物质量随时间的变化(参见第2.1节第2段第2-4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质量变化采集器,并使得记录天平通过质量变化采集器与微型计算机连接,实时显示和存储质量变化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将微型计算机设置成属于燃烧烟气测试单元的一部分。此外,“烟气采样探头安装在自然式排烟道的中心线上,烟气成分分析器的另一端通过标准通讯接口与微型计算机连接,将上述数据实时显示和存储在微型计算机上,数据存储格式为Excel 标准格式,可供其它软件调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布设、连接以及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使用,这种选择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将图1中的超细水雾抑制酒精火的模拟实验系统作为基于质量损失速率的可燃液体热释放速率测试系统来使用,该系统与本申请一样主要由受限空间及池火燃烧平台、火焰温度采集单元、质量变化测试单元和燃烧烟气测试单元构成,且其测量可燃液体热释放速率的工作流程和原理均与本申请相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构思,所不同的仅在于本申请描述了较为具体的测试结构细节,但从前面的评述可知,这些细节仅仅是本领域对各个部分进行细化时所常用的技术手段,且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例如:测试结果准确性较高、结果可靠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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