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49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34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8227.4
申请日:2015-10-29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煦颖
合议组组长:黄磊
参审员:陈中伟
国际分类号:A23L1/21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8227.4,名称为“一种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对应于说明书第1-67段)、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包括:
1)马铃薯进行清洗、削皮;
2)将经过步骤1后的马铃薯切为2-5mm的薄片或5-8mm见方的丁;
3)将经过步骤2后的马铃薯进行护色处理;
4)护色处理后,在35-45℃条件下进行减压远红外线干燥,至马铃薯含水量为16-20%;
5)对干燥处理后的马铃薯片进行研磨粉碎至80-140目;
6)在30-38℃的条件下进行流化床二次干燥,至马铃薯生粉含水量低于8%;
7)包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护色处理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在90-100℃的护色液中进行漂烫20-60秒,所述护色液为浓度为0.1-0.4%的亚硫酸钠溶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护色处理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在90-100℃的护色液中进行漂烫20-60秒,所述护色液含有浓度为0.1-0.4%氯化钙、0.2-1.5%柠檬酸溶液、0.15-1.5%抗坏血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护色处理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或丁放置在护色液中进行浸泡10-20分钟后,进行120-180℃过热蒸汽10-30秒,所述护色液含有浓度为0.1-0.4%氯化钙,0.1-1.0%柠檬酸溶液,0.05-0.8%抗坏血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护色处理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或丁置于120-180℃过热蒸汽10-30秒进行灭酶护色。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马铃薯用1:1-1:5清水进行清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用马铃薯削皮机去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机中进行干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研磨粉碎机对马铃薯进行研磨粉碎。 ”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3039903A,公开日2013年04月17日)公开了一种马铃薯粉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增加护色、流化床二次干燥和包装步骤;第一次干燥为减压远红外线干燥,并限定温度范围和干燥后的马铃薯含水量。然而马铃薯易氧化变色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护色步骤;分步干燥是常用技术,减压远红外线干燥和流化床干燥均为常规干燥方式(参见《实用食品加工技术》,朱蓓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7月,第66页流化床干燥,第72页辐射干燥,第127页食品远红外干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将结合使用,干燥条件以及干燥后水含量,增加包装步骤均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限定了护色处理的方法,而热水烫漂以及高温高压蒸汽喷射均是常用护色措施(参见《实用食品加工技术》,朱蓓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7月,第290页防止酶促褐变),烫漂时间及过热蒸汽的温度均可自行确定,护色液组合及浓度也是常规选择(参见《实用食品加工技术》,朱蓓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7月,第290-291页干燥的前处理;《果蔬加工技术》,祝战斌主编,第34页 工序间护色),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9限定了清洗、去皮、干燥和研磨步骤,粉碎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去皮和干燥设备以及马铃薯清洗用水比例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9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也进行了答复:马铃薯易变色是公知,增加护色步骤以改善产品色泽是有动机的,而高温高压蒸汽喷射是常用护色措施,蒸汽温度和时间则是一般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粉碎目数,减压远红外线干燥和流化床干燥是常规干燥方式,其干燥特点公知,可自行选用,干燥温度和水分含量可常规筛选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的马铃薯粉细腻柔和,营养价值高,含有膳食纤维(参见说明书第6段),护色步骤可改善产品的色泽也可预期,无法区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制备的马铃薯粉在气味、流动性、糊化程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申请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8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提出的过热蒸汽护色方法与审查员提出的高温高压蒸汽喷射是完全不同的。过热蒸汽加工是将饱和蒸汽在常压下将蒸汽进行二次加热到120℃-400℃,使马铃薯在短时间内迅速升温,能够达到缩短加工时间、传热效率高、处理物料方便、减少营养成分损失、减少氧化、提升马铃薯风味的效果。2)即使减压远红外线干燥和流化床干燥均是常规的干燥方式,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将两种干燥方式结合起来,以及干燥参数如何协调配置的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包括:
1)马铃薯进行清洗、削皮;
2)将经过步骤1后的马铃薯切为2-5mm的薄片或5-8mm见方的丁;
3)将经过步骤2后的马铃薯进行护色处理,其中所述护色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或丁置于120-180℃过热蒸汽10-30秒进行灭酶护色;
4)护色处理后,在35-45℃条件下进行减压远红外线干燥,至马铃薯含水量为16-20%;
5)对干燥处理后的马铃薯片进行研磨粉碎至80-140目;
6)在30-38℃的条件下进行流化床二次干燥,至马铃薯生粉含水量低于8%;
7)包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护色处理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在90-100℃的护色液中进行漂烫20-60秒,所述护色液为浓度为0.1-0.4%的亚硫酸钠溶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护色处理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在90-100℃的护色液中进行漂烫20-60秒,所述护色液含有浓度为0.1-0.4%氯化钙、0.2-1.5%柠檬酸溶液、0.15-1.5%抗坏血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护色处理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或丁放置在护色液中进行浸泡10-20分钟后,进行120-180℃过热蒸汽10-30秒,所述护色液含有浓度为0.1-0.4%氯化钙,0.1-1.0%柠檬酸溶液,0.05-0.8%抗坏血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马铃薯用1:1-1:5清水进行清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用马铃薯削皮机去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机中进行干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研磨粉碎机 对马铃薯进行研磨粉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利用高温高压蒸汽喷射防止酶促褐变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过热蒸汽用于防止土豆的酶促褐变,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2)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中不能看出本申请的干燥方式及参数的选择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马铃薯粉(即权利要求1的脱水马铃薯生粉)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步骤2限定将马铃薯切丁及大小;②步骤3限定护色处理:将马铃薯薄片或丁置于120-180℃过热蒸汽10-30秒进行灭酶护色;③步骤4-7限定护色后减压远红外线干燥→粉碎→再进行流化床二次干燥后包装,及干燥参数如温度以及含水量等。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色泽更好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然而,对于区别①,切丁或片是常规选择,通过有限试验可确定丁的大小。对于区别②,马铃薯切片后的褐变现象影响半成品的色泽,本领域存在护色处理动机,过热蒸汽技术在马铃薯加工中多有应用,可保证薯片颜色(参见证据1,《生鲜食品新型加工及保藏技术》,张慜等编著,出版发行:中国纺织出版社,2011.03,第195-197页),因此容易想到采用过热蒸汽技术对马铃薯切片进行护色处理,且可通过有限试验确定具体温度和时间。对于区别③,护色后的后续步骤:干燥、粉碎、包装均是本领域中制备马铃薯粉的常规步骤。两种或多种干燥技术相联合的组合干燥多有应用,在马铃薯全粉加工中也采用多次干燥(参见证据2,《马铃薯科学与技术丛书 马铃薯食品加工技术》,刘凤霞主编,出版发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09,第65-67页),证据2给出了通过两次干燥获得含水量5%马铃薯脱水生粉的启示。基于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技术的优点(参见证据3:《米粉加工原理与技术》,孙庆杰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01,第151页),在首次干燥马铃薯时,为快速降低含水量,且避免干燥手段对马铃薯的过热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次干燥时采用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技术,再经筛分或粉碎将小颗粒送入流化床进行第二次干燥(参见证据2),同时根据处理原料的特点,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干燥温度。同时基于证据2对马铃薯颗粒全粉质量标准的记载,获得本申请所声称的“颜色洁白或淡黄,具有典型的马铃薯气味、流动性好,淀粉糊化程度低,膳食纤维、矿物质、维生素含量丰富”的马铃薯生粉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且本申请也并未对所获得的生粉产品的糊化程度、维生素、膳食纤维含量等效果进行验证,本申请也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已公开了多种从不同角度和机理进行护色的方法,为了起到有效的护色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这些不同机理的护色方法进行组合,对起到不同效果的护色试剂进行简单的组合,将组合的护色试剂与漂烫或过热蒸汽技术结合均是容易想到的,护色液的温度、成分以及浓度比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护色效果通过有限试验就能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具体的护色方式;权利要求5-8限定的清洗、去皮、干燥和研磨步骤均是常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中认为:1)过热蒸汽技术在马铃薯加工中多有应用,且过热蒸汽干燥(130℃)的薯片能够保持维生素更久,低蒸汽温度和流速干燥下马铃薯片的颜色较好(参见证据1),证据1最终目的是干燥,但客观上已给出了过热蒸汽能够起到维持马铃薯片的颜色的启示。且过热蒸汽技术由于上述优点已经在一些加工工艺中取代了常规的蒸汽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有明显优势的技术(参见证据4,《食品工程高新技术》,高福成,郑建仙主编,出版发行 :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9.04,第152-155页),且能够预期使用这类技术能够取得的效果。时间和温度也是过热蒸汽技术本身能够达到的瞬时高温的常规技术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调整即可获得。2)两种或多种干燥技术相联合的组合干燥是本领域常用的干燥方式,证据2中也采用了两次干燥,第二次即为流化床干燥。减压远红外线干燥和流化床干燥均为本领域常规干燥方式,其各自的干燥特点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物料以及水分性质,干燥介质的性质以及与物料的接触方式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干燥或组合干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技术和流化床干燥的组合获得所需含水量的马铃薯粉。3)在马铃薯生粉的加工工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过热蒸汽护色,且能够结合减压远红外干燥和流化床干燥进行组合干燥,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采用这些技术本身带来的,对于具体操作参数如温度或时间等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处理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进行的常规选择,本申请也并未记载采用这些参数或步骤对于糊化程度、维生素、膳食纤维含量等的影响,因此本申请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5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删除原权利要求2、3、4,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生鲜食品新型加工及保藏技术》中所述蒸汽漂烫(“蒸汽漂烫是将原料放入蒸锅或蒸汽箱中,用蒸汽喷射数分钟后立即关闭蒸汽并取出冷却。采用蒸汽热烫,可避免营养物质的大量损失,但必须有较好的设备,否则加热不均,热烫质量差”)与本申请所述的过热蒸汽是不同。证据1的蒸锅或蒸汽箱中的蒸汽是在有水相存在的情况下蒸发的,蒸汽的压力随着蒸汽温度的升高而增大,在这个处于气液两相不断的蒸发与冷凝的动态平衡中,蒸汽始终是处于饱和状态的。而本申请的过热蒸汽从气相到液固两相临界点的冷凝过程中要释放两段显热和一段潜热,而饱和蒸汽只释放一段显热和一段潜热。过热蒸汽的两段显热和一段潜热不仅可以缩短干燥时间,提高干燥效率,改善外观品质和复水性,而且过热蒸汽使得食品受热更加均匀,加热速度快,防止维生素的流失。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包括:
1)马铃薯进行清洗、削皮;
2)将经过步骤1后的马铃薯切为2-5mm的薄片或5-8mm见方的丁;
3)将经过步骤2后的马铃薯进行护色处理,其中所述护色处理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或丁置于120-180℃过热蒸汽10-30秒进行灭酶护色;
4)护色处理后,在35-45℃条件下进行减压远红外线干燥,至马铃薯含水量为16-20%;
5)对干燥处理后的马铃薯片进行研磨粉碎至80-140目;
6)在30-38℃的条件下进行流化床二次干燥,至马铃薯生粉含水量低于8%;
7)包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马铃薯用1:1-1:5清水进行清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用马铃薯削皮机去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机中进行干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研磨粉碎机对马铃薯进行研磨粉碎。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5月28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5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5月28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马铃薯粉(即权利要求1的脱水马铃薯生粉)的制备方法,按以下步骤制备而成,1)选取马铃薯,清洗、去皮(即权利要求1的步骤1);2)用切片机切成薄片,片厚在3-5mm(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片厚数值范围);3)将切好的马铃薯薄片放入清水中浸泡10-15分钟,去浆;4)将浸泡后的薄片沥干,放入干燥机中进行烘干,温度在30-50℃之间,烘干水分在2-5%;5)将烘干后马铃薯薄片放入粉碎机中粉碎80-100目(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粉碎目数数值范围),即可(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步骤2还限定了可将马铃薯切为5-8mm见方的丁;②权利要求1步骤3限定了将切好的马铃薯进行护色处理,其中所述护色方法为:将马铃薯薄片或丁置于120-180℃过热蒸汽10-30秒进行灭酶护色;③权利要求1步骤4-7限定了护色处理后进行减压远红外线干燥,然后进行粉碎,再进行一次流化床二次干燥后包装,并限定了具体的干燥参数如温度以及含水量等;而对比文件1是直接进行烘干粉碎。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色泽更好(颜色洁白或淡黄)的脱水马铃薯生粉加工方法。
对于区别①,为便于后续粉碎处理,切成丁还是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通过有限试验确定丁的大小。
对于区别②,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切片后若暴露在空气中,会发生褐变现象,影响半成品的色泽,成品颜色会加深,影响外观,因此有必要进行护色处理。而过热蒸汽技术在马铃薯加工过程中也多有应用,过热蒸汽干燥的薯片要比用热空气干燥的薯片保持维生素更久,特别是在比较低的蒸汽温度下(130℃),低蒸汽温度和流速干燥下马铃薯片的颜色较好,维生素C含量较高(参见证据1,第195-197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证据的支持下容易想到采用过热蒸汽技术对马铃薯切片进行护色处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所需的灭酶护色要求,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具体温度和时间。
对于区别③,护色后的后续步骤:干燥、粉碎、包装均是本领域中制备马铃薯粉的常规步骤。同时本领域公知,现代食品物料的干燥方法很多,常见的有热风干燥、红外干燥、微波干燥等,相继出现两种或多种干燥技术相联合的组合干燥等,在实际生产中,常根据物料以及水分性质,干燥介质的性质以及与物料的接触方式等因素来选择适宜的干燥方法。在马铃薯全粉加工工艺中通常也采用多次干燥(参见证据2,第65-67页)马铃薯颗粒全粉(即本申请的脱水马铃薯生粉)是一种外观淡黄色的细粉产品,含水量5%。为了获得含水量5%的马铃薯颗粒全粉,需经过两次干燥,第一次干燥机烘干到12%-13%,然后筛分将小粒径组分经第二次干燥,可采用流化床干燥,产品含水量为7%-9%,尽可能使游离淀粉降至1.5-2.0%。可见证据2已经给出了通过两次干燥获得马铃薯脱水生粉的启示。
同时,减压远红外线干燥即真空远红外干燥是食品加工领域常用的干燥技术,在干燥时,远红外线使得深处的水分产生剧烈振动升温而汽化,干燥室内处于负压状态,蔬菜的内压大于外压,在压差和湿度梯度的作用下加速了外扩散,脱水速率下降,含水量下降,这种技术不但能够更加充分利用热能,而且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可以使蔬菜在不过热的情况下,达到比其他传热方法大得多的能流密度,可以获使干燥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参见证据3,第151页)。因此在首次干燥马铃薯时,为快速降低含水量,且避免干燥手段对马铃薯的过热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次干燥时采用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技术,再经筛分或粉碎将小颗粒送入流化床进行第二次干燥(参见证据2),从而获得含水量符合要求的马铃薯全粉。同时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技术本身已经在负压状态下进行操作,其可在较低温度下、在不过热的情况下,达到比其他传热方法相当或更高的干燥效率,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干燥对象为马铃薯时,为避免马铃薯中的淀粉糊化,也容易想到控制减压远红外线干燥技术和流化床干燥的干燥温度,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干燥温度。
同时证据2也公开了马铃薯颗粒全粉(即本申请的脱水马铃薯生粉)是一种外观淡黄色的细粉产品(参见证据2第67页),质量标准如感官指标为白色或乳白色粉末,具有马铃薯特有的滋味和气味,含水量小于5%,碳水化合物60-70%,蛋白质>5%,粗纤维1.8g/100G,游离淀粉率1.5%-2.0%(能够预期淀粉糊化程度低)。可见获得本申请所声称的“颜色洁白或淡黄,具有典型的马铃薯气味、流动性好,淀粉糊化程度低,膳食纤维、矿物质、维生素含量丰富”的马铃薯生粉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且本申请也并未对所获得的生粉产品的糊化程度、维生素、膳食纤维含量等效果进行验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色泽更好的的马铃薯生粉,本申请也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清洗、去皮、干燥和研磨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洗、去皮、干燥以及粉碎步骤,且马铃薯清洗用水比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马铃薯削皮机、减压远红外机、研磨粉碎机均为本领域常规去皮、干燥以及粉碎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行选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生鲜食品新型加工及保藏技术》中所述蒸汽漂烫与本申请所述的过热蒸汽不同。证据1的蒸锅或蒸汽箱中的蒸汽是在有水相存在的情况下蒸发的,蒸汽始终是处于饱和状态的。饱和蒸汽只释放一段显热和一段潜热。本申请的过热蒸汽从气相到液固两相临界点的冷凝过程中要释放两段显热和一段潜热,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干燥时间,提高干燥效率,改善外观品质和复水性,且过热蒸汽使得食品受热更加均匀,加热速度快,防止维生素的流失。
然而,首先请求人提及的《生鲜食品新型加工及保藏技术》是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证据1,证据1并未记载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及的“蒸汽漂烫是将原料放入蒸锅或蒸汽箱中,用蒸汽喷射数分钟后立即关闭蒸汽并取出冷却。采用蒸汽热烫,可避免营养物质的大量损失,但必须有较好的设备,否则加热不均,热烫质量差”等相关内容。证据1实际给出的内容是:过热蒸汽干燥(130℃)的薯片能够保持维生素更久,低蒸汽温度和流速干燥下马铃薯片的颜色较好,维生素C含量较高。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区分证据1所述的过热蒸汽与本申请的过热蒸汽。
本领域也公知过热蒸汽技术相对于常规的蒸汽技术,克服了饱和蒸汽的稀释效应,具有传热阻力小和加热效率高,不引起氧化,瞬时杀菌的优点(参见证据4,第152-155页), 可见过热蒸汽技术由于上述优点已经在一些加工工艺中取代了常规的蒸汽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有明显优势的技术,且能够预期使用这类技术能够取得缩短时间、传热效率高、方便、减少营养成分损失、减少氧化、提升风味的效果。时间和温度也是过热蒸汽技术本身能够达到的瞬时高温的常规技术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调整即可获得。
在马铃薯生粉的加工工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过热蒸汽护色,且能够结合减压远红外干燥和流化床干燥进行组合干燥,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采用这些技术本身带来的,对于具体操作参数如温度或时间等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处理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进行的常规选择,本申请也并未记载采用这些参数或步骤对于糊化程度、维生素、膳食纤维含量等的影响,因此本申请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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