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及解交织解映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及解交织解映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51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726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8699.7
申请日:2014-02-20
复审请求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叶峰
合议组组长:王智勇
参审员:孙佳琛
国际分类号: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对实施方法的对象作了明确限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8699.7,名称为“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及解交织解映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4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148881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对比文件2:“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DVB);Frame structure、channel coding and modulation”,ETSI 2001,第34-46页;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8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本申请的三次交织及其具体实现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交织,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权利要求4中增加特征“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信息比特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不清楚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阐述了本申请的第一次比特交织的对象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的比特交织与星座映射的联动及其作用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4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清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明确限定了第二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中对应于LDPC码字中的信息比特部分的比特软值数据与第三次比特解交织后的比特软值数据拼接成比特软值数据流。从而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拼接对象限定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两篇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148881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对比文件2:“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DVB);Frame structure、channel coding and modulation”,ETSI 2001,第34-46页; 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密度奇偶校验码编码调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11行):对信息序列进行低密度奇偶校验码编码处理,得到码字,并对所述码字进行交织处理,然后对所述经过交织处理的码字进行调制处理,从而获得优质的编码调制增益。实施例进一步公开了:采用对整体码字进行交织处理,以及对码字中的信息序列和校验序列分别进行交织处理等处理方法,对码字进行交织处理,对码字中的信息序列和校验序列分别进行交织处理,可以采用比特交织处理方式和块间交织处理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LDPC码字中校验部分进行第一次比特交织以得到校验比特流,并将LDPC码字中信息比特部分与校验比特流拼接为第一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2)权利要求1中第一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交织后形成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第二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交织后形成第三次比特交织后的LDPC码字;(3)权利要求1中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都与不同码率的LDPC码表相对应,包含码长为64800,码率为9/15的码表以及与之对应的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其中比特交换图案中的各个数值是指未经过比特交换前所述比特子块的位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编译码器的硬件实现复杂度,并提高系统性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比特交织编码与调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4页第2段-第46页):LDPC编码器的输出需要进行比特交织,包括奇偶交织及其之后的列旋转交织。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比特交织的手段,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如三次交织的作用和目的,以及与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的联动选择的关系等内容。
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次交织的码字拼接的对象仅为校验部分,利用了LDPC的编码矩阵特性,通过单独对校验部分进行交织,改变了编码矩阵的并行关系,使校验部分也形成了子块的结构,从而大大较低了编译码器的硬件实现复杂度。此外,三次交织与比特交换图案和星座图的联动选择,只需简单的基于度分布即可解决重要性更高的比特映射到星座点中可靠性更高的比特上去,提高了系统性能。上述手段及其作用并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并非显而易见。同时包括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具有提高系统性能,降低硬件实现复杂度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LDPC码字的解交织街映射方法,其限定了其接收到接收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LDPC码字的交织映射方法得到的符号流,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由于权利要求1和4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和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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