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及其制得的工艺花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及其制得的工艺花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06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38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4290.1
申请日:2015-01-06
复审请求人:安徽绿月茶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杨莹跃
参审员:韩世炜
国际分类号:A23F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4290.1,名称为“一种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及其制得的工艺花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安徽绿月茶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分拣:将摘取的一芽二叶鲜叶按1-2厘米的长度标准,进行手工分拣,并将分拣后的鲜叶进行摊凉5-6小时,使用鲜叶片失去35-45%的水分;
(2)杀青:用30型短滚筒连续杀青机进行杀青,温度控制在100-110℃之间,要求,杀青后的叶片无焦边,无泡点,水分失去58-62%,色泽翠绿色;
(3)将杀青后的鲜叶,用竹匾进行2-3小时摊凉1.5-2.5小时,使之叶片充分软化;
(4)理扎:用干净消毒过的棉线将软化的鲜叶按长度均匀一致进行鲜叶整理捆扎,每30片鲜叶捆绑成一束;
(5)整形:将捆扎整齐的鲜叶束,用手工从上而下进行手压成各种需要的花形,底部花柄长度保持0.4-0.6厘米,并严格注意手压花形轻重程度;
所述花型为牡丹花型;
(6)毛火烘干:将整形好的工艺花茶按比例平放在自动烘干机上,不能重叠摊放,将烘干机温度设置为80℃,在此温度下烘38-42分钟,烘至花束的含水量低于30%,下机摊凉;
(7)将毛火烘干的工艺花茶轻放在竹篇中进行二次摊凉,摊凉时间1.8-2.5小时;
(8)足火提香:将二次摊凉后工艺花茶,放入温度60℃的提香机中,进行足火提香,时间25-35分钟,待水份失去95%以上后,停止加热提香,并下机;
(9)检验入库:将提香下机后的工艺花茶进行比对检查,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断碎,缺边不成形等茶叶进行处理,挑出不合格产品,然后对合格品按要求包装入库,即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制备的工艺花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CN102860368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公开了一种绿茶的加工技术。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用理扎-整形工序代替了对比文件1中的揉捻-理条工序,以及权利要求1增加了分拣和检验入库操作,并限定了各步骤的具体工艺细节和操作参数。对比文件2(CN200994381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公开了一种玫瑰花茶,其中教导了可以将绿茶茶叶等通过棉线绑扎的方式整形成玫瑰花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结构新颖且风味单一的绿茶茶品,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传统的揉捻-理条工序替换成将绿茶用棉线绑扎后进行整形成花造型的操作;其他的区别,如具体工艺细节和参数,均是常规操作或是在常规数值范围内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制备的工艺花茶。由于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由此方法制备的工艺花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安徽绿月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通过揉捻塑造外形,外力作用破坏叶细胞,使得一部分茶汁附着于叶表面,有利于提供茶叶的滋味和浓度。而本申请进行理扎及整形处理,用棉线将鲜叶捆扎,手压成牡丹花形,完全没有涉及到对比文件1所述的揉捻及理条等常规的绿茶制备工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玫瑰花茶,其采用了黄茶、绿茶和花茶三种不同种类不同颜色不同冲泡方式的茶叶,用棉线捆扎成玫瑰花形型,而本发明以单一的绿茶做成牡丹花的形状,即使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的揉捻-理条工序替换成理扎-整形工序,也不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通过上述手段解决了现有的炒青绿茶干燥之后的形状经泡水后以单一的叶片形状存在缺乏欣赏性的技术问题,取得了增强了人们在品茶过程中对茶叶的欣赏性的技术效果。
(2)本发明还对绿茶工艺花茶的制备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参数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例如对鲜叶的长度、规格进行了限定,对杀青、烘干、提香等过程的温度、时间、水分含量、摊凉时间等均进行了准确的限定,这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上述步骤及各参数之间相互配合,对绿茶进行处理,保证了烘干之后的茶叶冲泡过程中花形的完整性,泡开后放在杯中,叶片徐徐展开,似一朵美丽的花儿开放,给品茶者一种赏心悦目的感觉。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揉捻并不是绿茶的必经步骤,如君山银针等在杀青后不揉捻,基本保持自然的形状;对比文件2之所以选用不同种类的茶是为了使所制得的玫瑰型茶更接近天然玫瑰花的颜色;本申请的工艺参数均不难在各参数常规数值范围内优化调整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绿茶的加工技术,其在杀青摊凉后将茶叶在手掌中顺着一个方向进行揉搓,形成挺直的茶条,其虽然经过揉搓形成的是长条形的形状,但该揉捻和理条的步骤是为了对茶叶形状进行整理和塑形,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理扎和整形步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茶叶所成的形状不同:权利要求1将茶叶捆扎手压整形为牡丹花形,而对比文件1则是手工揉捻为长条形;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鲜茶叶的长度、杀青的温度和失水率等,同时所采用的烘干温度、提香温度、摊凉时间等参数也有所不同。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以将茶叶在整形过程中通过棉线绑扎的方式整形成玫瑰花的形状,使得茶叶外形美观大方,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结构新颖、美观大方和观赏性更好的绿茶产品,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将经过杀青摊凉变柔软的茶叶通过棉线捆扎手压的方式整形成花朵如牡丹花的造型,将传统的长条形茶形替换为牡丹花造型。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鲜叶先进行摊放(对应“摊凉”),然后杀青,然后再进行摊凉,以及绿茶成型后进行初烘(对应“毛火烘干”),再摊凉,然后足火烘干(对应“足火提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茶叶经过上述步骤处理后应当达到的叶片颜色、质地、视觉、嗅觉、手感等标准,具体的处理温度、时间、失水率、茶叶长度等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基于上述常识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测定;鲜茶叶的采摘标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后续的花形整形形状而进行的常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制备的工艺花茶。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花茶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法制备得到的工艺花茶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在揉捻过程中可能使得一部分茶汁附着于叶表面,提供了茶叶的滋味和浓度,但是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对于通过揉捻对茶叶进行整形的步骤的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茶叶整形为结构新颖美观大方的玫瑰花形,虽然其采用了不同种类、不同颜色和不同冲泡方式的茶叶,但在解决缺乏观赏性的技术问题方面却是与本申请相同的,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茶叶经过上述步骤处理后应当达到的叶片颜色、质地、视觉、嗅觉、手感等标准,具体的处理温度、时间、失水率等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基于上述常识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测试;鲜茶叶的采摘标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后续的花形整形形状而进行的常规调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再次强调;
(1)对比文件2以绿茶为花萼、以黄茶为花蕊、以红茶为花瓣,是传统意义上的以食用花卉为辅助材料的工艺花茶,而本申请则是以单一的绿茶做成的牡丹花形工艺花茶,本申请突破了工艺花茶的传统认知,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使用单一茶型制备工艺花茶的制备方法,另外,相较于对比文件2,本申请解决了因多茶品混合造成冲泡时间及冲泡方式存在区别进而影响营养和口感的技术问题。
(2)揉捻是绿茶塑造外形的一道重要工序,对比文件1通过揉捻塑造外形,外力作用破坏叶细胞,使得一部分茶汁附着于叶表面,有利于提供茶叶的滋味和浓度。而本申请直接对充分软化的叶片进行理扎及整形处理,用棉线将鲜叶捆扎,手压成牡丹花形,完全没有涉及到对比文件1所述的揉捻及理条等常规的绿茶制备工艺。
(3)本发明还对绿茶工艺花茶的制备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参数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例如对鲜叶的长度、规格进行了限定,对杀青、烘干、提香等过程的温度、时间、水分含量、摊凉时间等均进行了准确的限定,这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上述步骤及各参数之间相互配合,对绿茶进行处理,保证了烘干之后的茶叶冲泡过程中花形的完整性,泡开后放在杯中,叶片徐徐展开,似一朵美丽的花儿开放,给品茶者一种赏心悦目的感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分拣:将摘取的一芽二叶鲜叶按1-2厘米的长度标准,进行手工分拣,并将分拣后的鲜叶进行摊凉5-6小时,使用鲜叶片失去35-45%的水分;(2)杀青:用30型短滚筒连续杀青机进行杀青,温度控制在100-110℃之间,要求,杀青后的叶片无焦边,无泡点,水分失去58-62%,色泽翠绿色;(3)将杀青后的鲜叶,用竹匾进行2-3小时摊凉1.5-2.5小时,使之叶片充分软化;(4)理扎:用干净消毒过的棉线将软化的鲜叶按长度均匀一致进行鲜叶整理捆扎,每30片鲜叶捆绑成一束;(5)整形:将捆扎整齐的鲜叶束,用手工从上而下进行手压成各种需要的花形,底部花柄长度保持0.4-0.6厘米,并严格注意手压花形轻重程度;所述花型为牡丹花型;(6)毛火烘干:将整形好的工艺花茶按比例平放在自动烘干机上,不能重叠摊放,将烘干机温度设置为80℃,在此温度下烘38-42分钟,烘至花束的含水量低于30%,下机摊凉;(7)将毛火烘干的工艺花茶轻放在竹篇中进行二次摊凉,摊凉时间1.8-2.5小时;(8)足火提香:将二次摊凉后工艺花茶,放入温度60℃的提香机中,进行足火提香,时间25-35分钟,待水份失去95%以上后,停止加热提香,并下机;(9)检验入库:将提香下机后的工艺花茶进行比对检查,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断碎,缺边不成形等茶叶进行处理,挑出不合格产品,然后对合格品按要求包装入库,即可。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和0004段的记载可知,本申请针对现有的炒青绿茶茶形单一如长条形、圆柱形等,经水泡后欣赏性不强的技术问题,通过整形工艺将绿茶加工成外形似花朵,泡开后叶片徐徐展开似花儿开放的绿茶,给品茶者一种赏心悦目的感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绿茶的加工技术,其具体步骤为:⑴鲜叶摊放:鲜叶送到茶厂后,应及时摊放,叶质发软,芽叶舒展,水分散发,清香透露即可付制;⑵杀青:用多功能杀青时,开始抛炒2分钟-3分钟,后降低锅温理炒2分钟-3分钟,全程5分钟-6分钟。叶色转暗绿,叶质柔软,折梗不断,无青气、无焦边、无红梗红叶,茶香透露为适度;⑶摊凉:杀青叶出锅后,应马上在竹垫上均匀薄摊,使其尽快散发热气、冷却,以保持绿色,不产生热闷气,历时10分钟-15分钟;⑷揉捻:将两锅杀青叶握于两手掌中,顺着一个方向揉搓,手势要轻,然后将茶团抖散,匀摊于小竹垫上,用手掌敲打做型,重复3次,待茶条挺直,有浓烈茶香时即可,历时1分钟-2分钟;⑸理条:采用多功能机理条,当锅温升至100℃时,即可投放揉捻叶0.5kg-0.75kg,慢档理条约2分钟-3分钟,待条索挺直、紧结时出锅摊凉;⑹初烘采用微型烘干机进行烘干:烘干机温度达到100℃-120℃时,开始上叶,将理条叶均匀薄摊于烘网上,厚度不得超过1cm,每隔2分钟-3分钟翻动一次,并将上下烘网依次轮换,历时约10分钟-15分钟,烘至七成干,稍有触手感,即可出叶;⑺摊凉回潮:将初烘叶摊于软匾上,进行摊凉回潮,使茶叶内部水分重新分布均匀,时间15分钟;⑻足火采用微型烘干机或名茶烘焙机烘干:温度:80℃-90℃。摊叶厚度:以两次初烘叶合并,匀摊在烘网上,要求:每隔2分钟翻动一次,直至足干,拣最粗壮芽头,用手指一捻能粉末,即可下烘,全程约15分钟-20分钟;⑼筛分封装:将烘至足干茶叶倒入软匾,待稍冷后,筛去碎末,即可包装后密封储藏(参见说明书第3-11段)。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绿茶加工工艺可知,对比文件1在杀青摊凉后将茶叶在手掌中顺着一个方向进行揉搓,形成挺直的茶条,其虽然经过揉搓形成的是长条形的形状,但该揉捻和理条的步骤是为了对茶叶形状进行整理和塑形,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理扎和整形步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茶叶所成的形状不同:权利要求1将茶叶捆扎手压整形为牡丹花形,而对比文件1则是手工揉捻为长条形;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鲜茶叶的长度、杀青的温度和失水率等,同时所采用的烘干温度、提香温度、摊凉时间等参数也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有别于现有技术长条形茶形的观赏性更好的绿茶产品的制备工艺。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玫瑰茶,其是将茶叶用棉线绑扎在一起制成玫瑰花型,分花蕊、花萼及花瓣三部分,花蕊采用黄茶,花萼采用绿茶,花瓣采用红茶,外形美观大方(参见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以将茶叶在整形过程中通过棉线绑扎的方式整形成玫瑰花的形状,使得茶叶外形美观大方,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结构新颖、美观大方和观赏性更好的绿茶产品,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将经过杀青摊凉变柔软的茶叶通过棉线捆扎手压的方式整形成花朵如牡丹花的造型,将传统的长条形茶形替换为牡丹花造型。同时茶形的调整所产生的新颖美观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而具体选择用干净消毒过得棉线将软化的鲜叶按长度均匀一致进行整理捆扎,然后用手工从上而下进行手压成各种所需的花形并严格注意手压花形轻重程度为常规操作,具体每束花型绿茶的鲜叶片数,底部花柄长度等参数也是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鲜叶先进行摊放(对应“摊凉”),然后杀青,然后再进行摊凉,以及绿茶成型后进行初烘(对应“毛火烘干”),再摊凉,然后足火烘干(对应“足火提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茶叶经过上述步骤处理后应当达到的叶片颜色、质地、视觉、嗅觉、手感等标准,具体的处理温度、时间、失水率、茶叶长度等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基于上述常识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测定;鲜茶叶的采摘标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后续的花形整形形状而进行的常规调整。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操作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绿茶工艺花茶制备方法制备的工艺花茶。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花茶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法制备得到的工艺花茶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没有以食用花卉为辅助材料,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传统意义上的茶与食用花卉相组合的工艺花茶,其与本申请一样,均是以茶叶为材料并整形为花型的工艺茶,对比文件2之所以使用三种类别的茶叶,主要是为了在模拟花的形状的同时,还使之更加贴近花的自然色彩搭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单一类别的茶叶来仅仅模拟花的形状,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常规选择,虽然本申请不再存在对比文件2中的因多茶品混合造成冲泡时间及冲泡方式存在区别进而影响营养和口感的技术问题,但是在选择单一类别茶叶时,也相应丧失了色彩搭配所带来的美感,即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茶叶整形为结构新颖美观大方的玫瑰花形,虽然其采用了不同种类、不同颜色和不同冲泡方式的茶叶,但在解决缺乏观赏性的技术问题方面却是与本申请相同的,采用了与本申请相似的构思,即均是使茶叶模拟花的形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能够取得冲泡时赏心悦目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由此给出了足够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变整形过程中的茶形形状,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在杀青摊凉后将茶叶在手掌中顺着一个方向进行了揉搓,形成挺直的茶条,其虽然经过揉搓形成的是长条形的形状,但该揉捻和理条的步骤也是为了对茶叶形状进行整理和塑形,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理扎和整形步骤。另外,虽然在揉捻过程中可能使得一部分茶汁附着于叶表面,提供了茶叶的滋味和浓度,但是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对于通过揉捻对茶叶进行整形的步骤的公开。
(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鲜叶先进行摊放(对应“摊凉”),然后杀青,然后再进行摊凉,以及绿茶成型后进行初烘(对应“毛火烘干”),再摊凉,然后足火烘干(对应“足火提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茶叶经过上述步骤处理后应当达到的叶片颜色、质地、视觉、嗅觉、手感等标准,具体的处理温度、时间、失水率等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基于上述常识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测试;鲜茶叶的采摘标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后续的花形整形形状而进行的常规调整。另外,从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来看,也看不出权利要求1中杀青、烘干、提香等过程的温度、时间、水分含量、摊凉时间等参数是针对最终花形冲泡完整性而特定选择的,况且保证茶叶冲泡时的完整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调整上述参数时所常规考虑的事项,并非是制备花形茶时需特别考虑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