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及转弯车流组织设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57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493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92875.5
申请日:2014-10-30
复审请求人:刘均锁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丽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段诚
国际分类号:E01C1/02;G08G1/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92875.5,名称为“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及转弯车流组织设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均锁,申请日为2014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56716A,公开日为2008年9月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包括:横向直行车道(18)、纵向直行车道(19)、横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6)、纵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7)、斑马线(13)、绿化带(15)和安全岛(14),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直行车道(18)上设有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所述纵向直行车道(19)上设有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所述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处设有横向左转信号灯(6),所述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处设有纵向左转信号灯(4),所述横向左转信号灯(6)的背侧设有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所述纵向左转信号灯(4)的背侧设有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所述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的右前方设有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所述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的右前方设有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在十字路口处所述横向直行车道(18)和纵向直行车道(19)的两侧分别设有横向直行信号灯(1)和纵向直行信号灯(2),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设置在与其行驶方向相反的车道上,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设置在与其行驶方向相反的车道上,所述斑马线(13)与横向直行车道(18)之间设有纵向左转车通行区(22),与纵向直行车道(19)之间设有横向左转车通行区(2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左转信号灯(4)和横向左转信号灯(6)距离十字路口的距离是20-80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各待车区(7;8;9;20;11;12;16;17)处都设有停车线(1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直行信号灯(1)、纵向左转信号灯(4)和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为红灯时纵向直行信号灯(2)、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和横向左转信号灯(6)为绿灯,反之,灯色相反。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十字路口道路转弯车流组织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横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6)通过观察横向直行信号灯(1)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纵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7)通过观察纵向直行信号灯(2)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通过观察横向左转信号灯(6)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通过观察纵向左转信号灯(4)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通过观察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通过观察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纵向第二左转待车区(8)通过观察纵向直行信号灯(2)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横向第二左转待车区(20)通过观察横向直行信号灯(1)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S2、当横向直行信号灯(1)、纵向左转信号灯(4)和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为红灯时,纵向直行信号灯(2)、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和横向左转信号灯(6)为绿灯,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和纵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7)可以直行,需要左转的车辆停在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需要右转的车辆直接右转,之后停在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位于纵向第二左转待车区(8)的车辆沿着纵向左转车通行区(22)行驶至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位于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的车辆行驶至横向第二左转待车区(20);
S3、当横向直行信号灯(1)、纵向左转信号灯(4)和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为绿灯时,纵向直行信号灯(2)、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和横向左转信号灯(6)为红灯,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和横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6)可以直行,需要左转的车辆停在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需要右转的车辆直接右转,之后停在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位于横向第二左转待车区(20)的车辆沿着横向左转车通行区(21)至行驶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位于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的车辆行驶至纵向第二左转待车区(8)。”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交通灯和左转车道的设置不同,为了给直行车辆以明确指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停车让行标线的右前方和十字路口处车道两侧分别设置直行信号灯,而将等待区设于本路最内侧的直行道路上还是相邻反方向的逆行道路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隔离岛后侧、斑马线与直行车道之间的区域供左转车通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十字路口道路转弯车流组织设计方法,在如对比文件1图1所示的交叉口的基础上,为更明确地指示停车让行标线处的车辆的直行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该标线前侧设置直行信号灯,在隔离岛后侧、斑马线与直行车道之间的区域供左转车通行,同时在不考虑非机动车道以及信号灯安全间隔时间的情况下,不难想到其相应的交通组织方式,因此在所引用的十字路口道路的具体结构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车流组织设计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至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5项),并于2018年12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左转待车区的位置不同。对比文件1的第一左转待车区设在快车道上,本申请用了临侧直行车道,避免追尾事故,对比文件第二左转待车区设在非机动车道内侧,本申请第二左转待车区设在非机动车道外侧,不易发生人车干扰。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包括:横向直行车道(18)、纵向直行车道(19)、横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6)、纵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7)、斑马线(13)、绿化带(15)和安全岛(14),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直行车道(18)上设有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所述纵向直行车道(19)上设有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所述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处设有横向左转信号灯(6),所述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处设有纵向左转信号灯(4),所述横向左转信号灯(6)的背侧设有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所述纵向左转信号灯(4)的背侧设有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所述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的右前方设有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所述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的右前方设有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在十字路口处所述横向直行车道(18)和纵向直行车道(19)的两侧分别设有横向直行信号灯(1)和纵向直行信号灯(2),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设置在与其行驶方向相反的车道上,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设置在与其行驶方向相反的车道上,所述斑马线(13)与横向直行车道(18)之间设有纵向左转车通行区(22),与纵向直行车道(19)之间设有横向左转车通行区(2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左转信号灯(4)和横向左转信号灯(6)距离十字路口的距离是20-80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各待车区(7;8;9;20;11;12;16;17)处都设有停车线(1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直行信号灯(1)、纵向左转信号灯(4)和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为红灯时纵向直行信号灯(2)、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和横 向左转信号灯(6)为绿灯,反之,灯色相反。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十字路口道路转弯车流组织设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横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6)通过观察横向直行信号灯(1)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纵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7)通过观察纵向直行信号灯(2)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通过观察横向左转信号灯(6)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通过观察纵向左转信号灯(4)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通过观察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通过观察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纵向第二左转待车区(8)通过观察纵向直行信号灯(2)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横向第二左转待车区(20)通过观察横向直行信号灯(1)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
S2、当横向直行信号灯(1)、纵向左转信号灯(4)和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为红灯时,纵向直行信号灯(2)、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和横向左转信号灯(6)为绿灯,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和纵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7)可以直行,需要左转的车辆停在纵向第一左转 待车区(9),需要右转的车辆直接右转,之后停在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位于纵向第二左转待车区(8)的车辆沿着纵向左转车通行区(22)行驶至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位于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的车辆行驶至横向第二左转待车区(20);
S3、当横向直行信号灯(1)、纵向左转信号灯(4)和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5)为绿灯时,纵向直行信号灯(2)、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3)和横向左转信号灯(6)为红灯,横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1)和横向直行第一待车区(16)可以直行,需要左转的车辆停在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7),需要右转的车辆直接右转,之后停在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位于横向第二左转待车区(20)的车辆沿着横向左转车通行区(21)至行驶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12),位于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9)的车辆行驶至纵向第二左转待车区(8)。”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和本申请都涉及车辆通行的组织方式,主要以设置左转待车区来实现对通行时间的同时利用。对于左转区的设置以及组织设计方法是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交通灯和左转车道的设置,为了给直行车辆以明确指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停车让行标线的右前方和十字路口处车道两侧分别设置直行信号灯。而将等待区设于本路最内侧的直行道路上还是相邻反方向的逆行道路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如对比文件1图5所示,左转车在跨越邻侧逆向车道后,在路口一侧继续向N方向行驶一段距离(即左转车通行区)后左转驶入横向车道。在路口转弯拐角处设置隔离岛来将两侧不同向的道路隔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隔离岛后侧、斑马线与直行车道之间的区域供左转车通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十字路口道路转弯车流组织设计方法,在如对比文件1图1所示的交叉口的基础上,为更明确地指示停车让行标线处的车辆的直行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该标线前侧设置直行信号灯。在不考虑非机动车道以及信号灯安全间隔时间的情况下,不难想到其交通组织方式为:当两横向直行信号灯、纵向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两纵向直行信号灯和横向左转信号灯为绿灯,纵向直行车辆可以直行,需要左转的车辆停在第一排队道停车线处,需要右转的车辆直接右转,之后停在停车让行线处,位于停车线处的车辆沿着纵向左转车通行区行驶至横向直行停车让行线处,位于横第一排队道停车线处的车辆行驶至横向停车线处。另一个方向亦然。因此在所引用的十字路口道路的具体结构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车流组织设计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第一左转待车区设在本侧直行快车道上,存在追尾事故风险,第二左转待车区设在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内侧,与对向非机动车和人行相互交叉干扰;本申请第一左转待车区和第二左转待车区都是无干扰通行,通过合理设计通行方法多出车道和通行量,合理设计左转待车区,避免事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5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其于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对比文件1(CN101256716A,参见具体实施例,图1)涉及一种十字路口道路,包括横、纵向直行车道、横向直行停车线16后的等待区(即横向直行第一待车区)、纵向直行停车线后的等待区(即纵向直行第一待车区)、行人过街横道13(即斑马线)、中央绿化隔离带18(即绿化带)以及非机动车路口隔离带17(相当于安全岛),横向直行车道上设有第一左转排队道1(即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第一左转排队道1处设有第一左转信号灯3(即纵向左转信号灯),第一左转信号灯3的背侧设有停车让行标线7(其前侧与人行过街横道之间的区域即为纵向直行第二待车区),如图1所示,横向直行车道上也设有左转排队道、左转信号灯和直行待车区,在十字路口处横向直行车道和纵向直行车道分别设有直形信号灯1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交通灯和左转车道的设置:在横纵第二待车区的右前方设有直行第二待车区信号灯,在十字路口处横、纵向直行车道的两侧设置直行信号灯;横向第一左转待车区设置在与其行驶方向相反的车道上,纵向第一左转待车区设置在与其行驶方向相反的车道上;斑马线与横向直行车道之间设有纵向左转车通行区,与纵向直行车道之间设有横向左转车通行区。
为了给直行车辆以明确指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停车让行标线的右前方和十字路口处车道两侧分别设置直行信号灯。而将等待区设于本路最内侧的直行道路上还是相邻反方向的逆行道路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如对比文件1图5所示,左转车在跨越邻侧逆向车道后,在路口一侧继续向N方向行驶一段距离(即左转车通行区)后左转驶入横向车道。在路口转弯拐角处设置隔离岛来将两侧不同向的道路隔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隔离岛后侧、斑马线与直行车道之间的区域供左转车通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和车流量测算横、纵向左转信号与十字路口的合理距离。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左转停车线2、第二左转停车线5、停车让行标线7、直形与右转机动车停车线16,即各待车区处都设有停车线。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道路上的纵向车辆直行时,纵向左转的车辆停止、横向车辆停止,即直行信号灯11为绿灯时,第一左转信号灯3为红灯。在直行信号灯设置在停车让行标线7和十字路口两侧的情况下,则有两处横向直行信号灯、纵向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纵向两处直行信号灯、横向左转信号灯为绿灯,反之,灯色相反。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十字路口道路转弯车流组织设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道路平面交叉口无冲突交通模式设置及其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S方向直行和右转机动车在停车线16 前等候,观察N方向直行信号灯11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S方向第一左转机动车排队道1的车辆在停车线2等候通过观察第一左转信号灯3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第二左转停车线5处的车辆等候观察第二左转信号灯6的颜色判断是否通行。其他方向同此。
其交通组织包括4个相位,第一相位:在S-N方向上,机动车各方向停驶等候,直行和右转机动车在停车线前等候,左转车辆在第一排队道停车线前等候,第二左传排队道空闲,行人和非机动车禁行等候;在E-W方向上,直行和右转机动车通行,在第二左转机动车排队道的左转机动车通行,未通过第一排队道停车线左转机动车停驶等候,行人和非机动车禁行等候;
第二相位,在S-N方向上,直行和右转机动车停驶等待,左转车辆第一左传排队道的车辆由第一左传排队道向第二左传排队道通行,第二左传排队道的车辆在第 二左传排队道停车线前等候,行人和非机动车禁行等候;在E-W方向上,直行仍通行,右转机动车停驶等待,第二左转排队道的车辆已全部放行完毕,第二左转排队道空闲,上一相位未通过第一左转停车线的左转机动车仍在第一左转停车线前等候,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第三相位,在S-N方向上,与第一相位时在E-W方向上的控制步骤相同;在E-W方向上,与第一相位时在S-N方向上的控制步骤相同;
第四相位,在S-N方向上,与第二相位时在E-W方向上的控制步骤相同;在E-W方向上,与第二相位时在S-N方向上的控制步骤相同。
在如对比文件1图1所示的交叉口的基础上,为更明确地指示停车让行标线7处的车辆的直行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该标线前侧设置直行信号灯。在隔离岛后侧、斑马线与直行车道之间的区域供左转车通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在不考虑非机动车道以及信号灯安全间隔时间的情况下,不难想到其交通组织方式为:当两横向直行信号灯、纵向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两纵向直行信号灯和横向左转信号灯为绿灯,纵向直行车辆可以直行,需要左转的车辆停在第一排队道停车线2处,需要右转的车辆直接右转,之后停在停车让行线7处,位于停车线5处的车辆沿着纵向左转车通行区行驶至横向直行停车让行线7处,位于横第一排队道停车线2处的车辆行驶至横向停车线5处,另一个方向亦然。因此在所引用的十字路口道路的具体结构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车流组织设计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和本申请都涉及车辆通行的组织方式,主要以设置左转待车区来实现对通行时间的同时利用。不同点在于本申请的第一左转待车区向前延伸占用了反向车道,当左转车辆较多时,只是头几辆车停在伸向反向车道的左转待车区,后面的车辆依次后排,依然要停在本侧车道的最内侧,则与对比文件1的情况相同,不能避免追尾事故。对于头几辆停在伸向反向车道的左转待车区的车辆,反向车辆直行时得绕过该左转区,存在与反向车辆迎面相撞的风险。第一左转待车区的设置需要空间,要么影响本侧车通行,要么影响反向车通行,其位置是一种常规选择,本申请的第一左转待车区的设置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来说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和显著的进步。对于第二左转待车区,本申请设在车道的最外侧,对比文件最外侧是非机动车和人行道,其次是第二左转待车区,这样设置可以避免人车交错,复审请求人关于第二左转待车区的陈述没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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