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旅游干扰条件下的景观边缘效应幅度的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5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578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7333.4
申请日:2015-08-13
复审请求人:鲁东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娜
合议组组长:庄湧
参审员:赵昕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50/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7333.4,名称为“一种旅游干扰条件下的景观边缘效应幅度的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鲁东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样线上以5-15m为一个间隔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所述若干条样线中相邻的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50m;选择雪乡国家森林公园作为检测的景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一篇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对不同扩散模式植物多样性的影响”,刘炳亮,《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基础科学辑)》,2013年第8期,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旅游干扰条件下景观边缘效应幅度的检测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选择雪乡国家森林公园中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在该旅游景观中垂直于交通廊道边沿均匀设置若干条样线,同时以交通廊道的边沿为起点,沿样线以5-15m为一个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和风扩散维管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物种丰富度为纵坐标,以样线上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为横坐标分别得出物种群体丰富度的空间格局曲线A动标和A风标,作为标准参照线;
2)选择同一景区中已开发的旅游景观作为待检测旅游景观,在该旅游景观中垂直于交通廊道边沿也同样均匀设置若干条样线,同时以交通廊道的边沿为起点,沿样线以5-15m为一个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和风扩散维管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物种丰富度为纵坐标,以样线上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为横坐标分别得出物种群体丰富度的空间格局曲线A动测和A风测,作为待检测旅游景观实测的曲线;
3)将A动测和A动标、A风测和A风标进行对比,当两处旅游景观样线相同位置上物种丰富度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时,该相同位置点沿样线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即为待检测旅游景观边缘效应的幅度;
所述若干条样线中相邻的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50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旅游干扰条件下景观边缘效应幅度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沿样线以10m为一个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和风扩散维管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关于对全部维管植物物种的统计过程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将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中与待检测旅游景观中相同距离上的10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两者进行比对试验的景区选择不同,本申请选择雪乡国家森林公园中已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进行物种丰富度的比对试验,而对比文件1中选择开发强度较大的新开流景区和尚未进行大规模开发的泄洪闸景区。本申请的对照旅游景观尚未进行开发,能够免受旅游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加准确地对物种数量进行统计。本申请分别选取同一旅游景区中的已开发和未开发的不同景观进行物种丰富度的试验。对比文件1中选取不同的景区,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地形、人口密度或气候条件等的影响。(2)本申请直接将同一时间段内两个景区中的A动测和A动标、A风测和A风标以及A全测和A全标进行对比,能够直接体现出旅游开发对景区中物种丰富度进行比较,结果呈现更加直观。而对比文件1中只是体现出了同一景区中不同时间段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丰富度和植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丰富度。(3)本申请沿样线以5-15m为一个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风扩散维管植物物种和全部维管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在两处景观中相同距离上的10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若干条样线中相邻的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50m。本申请的试验结果更加准确。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旅游干扰条件下景观边缘效应幅度的检测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选择雪乡国家森林公园中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在该旅游景观中垂直于交通廊道边沿均匀设置若干条样线,同时以交通廊道的边沿为起点,沿样线以5-15m为一个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风扩散维管植物物种和全部维管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物种丰富度为纵坐标,以样线上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为横坐标分别得出物种群体丰富度的空间格局曲线A动标、A风标和A全标,作为标准参照线;
2)选择同一景区中已开发的旅游景观作为待检测旅游景观,在该旅游景观中垂直于交通廊道边沿也同样均匀设置若干条样线,同时以交通廊道的边沿为起点,沿样线以5-15m为一个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风扩散维管植物物种和全部维管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物种丰富度为纵坐标,以样线上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为横坐标分别得出物种群体丰富度的空间格局曲线A动测、A风测和A全测,作为待检测旅游景观实测的曲线;
3)将A动测和A动标、A风测和A风标以及A全测和A全标进行对比,将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中与待检测旅游景观中相同距离上的10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当两处旅游景观样线相同位置上物种丰富度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时,该相同位置点沿样线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即为待检测旅游景观边缘效应的幅度;
所述若干条样线中相邻的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50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雪乡国家森林公园;权利要求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已开发的旅游景观,对比文件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大规模开发的旅游景观和旅游开发强度较大的旅游景观;沿样线以5-15m为一个间隔对样线两侧物种进行统计分析;对全部维管植物物种进行统计分析;将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中与待检测旅游景观中相同距离上的10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所述若干条样线中相邻的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50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选择的景区是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这只是对比文件1的一种举例说明,并不意味着对比文件1只能适用于这种类型的景区,从对比文件1的全文看,对比文件1的边缘效应幅度检测方法具有通用性,其适用于多种需要进行相同检测的旅游景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边缘效应幅度检测方法应用于雪乡国家森林公园的旅游景观中。权利要求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已开发的旅游景观,对比文件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大规模开发的旅游景观和旅游开发强度较大的旅游景观。在本领域中,对于未受旅游干扰的景观进行物种分析通常可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出于解决提高数据分析准确性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已开发的旅游景观进行对比,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选取同一旅游景区中的两种不同旅游景观时,同样考虑到了外部因素影响。其次,对比文件1中,如图4.10、4.15、4.16所示,通过HDRP与LDPR,TRP与NRP之间统计图表的对比,均能直观体现出旅游开发对不同景观物种丰富度的影响程度。由于与T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动测,与N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动标,与T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风测,与N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风标。因此,图4.15、4.16可以看出,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景观中的A动测与A动标, A风测与A风标进行对比,能够直接体现出旅游开发对景区中物种丰富度进行比较,结果呈现更加直观。最后,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检测方法流程的区别实质在于选择的取样参数,比如每条样线上的取样距离以及样线间距的差别。参数的设定仅是应用该检测方法时可动态调整的因素,样线上数据统计点的间隔和相邻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以及数据比对的组数,均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旅游点的景观条件、采样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和调整的,其具体数值的选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数据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选择的两处交通廊道位于两个景区,且其中一个开发强度较大,另一个尚未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只有少量游憩活动。本申请中的两处交通廊道位于同一个景区,且其中一个已被开发,另一个尚未被开发。本申请分别选取同一旅游景区中已开发和未开发的不同景观进行物种丰富度的试验,而对比文件1中选取不同的景区,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地形、人口密度或气候条件等的影响,本申请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小,因此,其试验结果更加准确。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只需将同一时间段不同测验交通廊道的A动测、A全测、A风测和A动标、A全标、A风标进行对比,就可以准确的检测或预测旅游开发对景观内部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所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检测方法相比,其操作步骤更加简单,且得到的结果更加准确。对比文件1中的样条数量、样条的分割方式都是确定的,所以对于不同尺寸景区的边缘效应的检测就不能适用,所以其使用范围比较小。而本申请就可以根据景观尺寸的不同,对样线的数量、样线的分割进行不同的布局。因此,本申请的方法更具有通用性,适合于所有森林类型的景观边缘效应的测定。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对不同扩散模式植物多样性的影响”,刘炳亮,《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基础科学辑)》,2013年第8期,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旅游干扰条件下景观边缘效应幅度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对不同扩散模式植物多样性的影响的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23、46-74页):对游憩带动物扩散和风扩散两个类群的物种多样性进行调查和检验,以此反映旅游开发导致的边缘效应。调查方法是选择两处游憩带(图3.2)进行对照试验:一处位于旅游开发强度较大的新开流景区,这里将其命名为HDRP(相当于选择同一景区中已开发的旅游景观作为待检测旅游景观);另一处位于靠近核心景观的泄洪闸景区,该实验区尚未进行大规模开发,只有少量游憩活动,这里将其命名为LDRP(相当于选择未经大规模开发的旅游景观)。目的是为了验证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干扰的差异件。对交通廊道的干扰检验采用既成事实法,即通过当前物种多样性格局来分析其干扰史。方法是在HDRP中选择具有强烈交通干扰的路段TRP,在LDRP中选择无明显交通干扰的路段NRP进行对比检验。两者的宽度均为6-lOm。为了避免因环境不同而产生的误差,游憩带和交通廊道的样方设置地点无论在地形、地貌、局部气候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均质性与相似性,从而使其具有较高的可比性。这种实验方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验证旅游开发是否能够导致明显的边缘效应,另一方面是为了验证干扰强度的不同是否所产生的边缘效应也不同,从而为旅游干扰的存在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对游憩带物种多样性格局的检验方法是在HDRP和LDRP中分别建立10个垂直于游憩斑块边缘的固定样线,然后将每条样线分割为5个10×10m的连续样方,对样方内所有维管植物进行年度统计。对于交通廊道两侧多样性格局的检验,方法是在TRP和NRP分别建立5条垂直于廊道边缘的样线,并将每条样线分割为5个10×10 m不完全连续(距离边缘10m,20m,30m,50m,100m)的样方,然后统计样方内所有维管植物。将所有记录到的物种分为动物扩散和风扩散物种两个类群(相当于在该旅游景观中垂直于交通廊道边沿均匀设置若干条样线,同时以交通廊道的边沿为起点,对样线两侧所出现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风扩散维管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采用统计软件Origin 8.0 (Origin Lab)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行模型拟合;通过t检验、方差分析(ANOVA)和箱式图等工具来检验差异性(差异的显著性:P<0.05)。图4.15和4.16中,以物种丰富度为纵坐标,以样线上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为横坐标,或以边缘距离为横坐标,分别得出TRP和NRP相关的动物扩散物种多样性格局曲线(与T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动测,与N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动标)和风扩散物种多样性格局曲线(与T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风测,与N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风标)(相当于以物种丰富度为纵坐标,以样线上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为横坐标分别得出物种群体丰富度的空间格局曲线A动标、A风标,作为标准参照线,以物种丰富度为纵坐标,以样线上距离交通廊道的距离为横坐标分别得出物种群体丰富度的空间格局曲线A动测、A风测,作为待检测旅游景观实测的曲线),比较TRP和NRP中动物扩散物种丰富度的总体差异性(图4.15)发现,两者差异性显著(t=-2.85021,DF=4,P<><><>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雪乡国家森林公园;(2)权利要求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已开发的旅游景观,对比文件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大规模开发的旅游景观和旅游开发强度较大的旅游景观;(3)沿样线以5-15m为一个间隔对样线两侧物种进行统计分析;对全部维管植物物种进行统计分析;将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中与待检测旅游景观中相同距离上的10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所述若干条样线中相邻的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50m。
针对区别(1),权利要求1选择的景区是雪乡国家森林公园,对比文件1选择的景区是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尽管这两个景区的环境有所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的边缘效应幅度检测方法具有通用性,其适用于多种需要进行相同检测的旅游景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边缘效应幅度检测方法应用于雪乡国家森林公园的旅游景观中。
针对区别(2),权利要求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已开发的旅游景观,对比文件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大规模开发的旅游景观和旅游开发强度较大的旅游景观。在本领域中,对于未受旅游干扰的景观进行物种分析通常可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出于解决提高数据分析准确性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已开发的旅游景观进行对比,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3),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全部维管植物(参见对比文件1第23页):按照扩散媒介将植物进行分类,还包括重力扩散、弹射扩散和水扩散等。在本领域中,为了全面通过物种多样性来反映旅游开发对景观内部物种产生的潜在影响,通常会对全部维管植物物种进行统计分析。并且,对比文件1中“对于交通廊道两侧多样性格局的检验,方法是在TRP和NRP分别建立5条垂直于廊道边缘的样线,并将每条样线分割为5个10×10 m不完全连续(距离边缘10m,20m,30m,50m,100m)的样方,然后统计样方内所有维管植物”公开了沿样线以一定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检测方法流程的区别实质在于选择的取样参数,比如每条样线上的取样距离以及样线间距的差别。参数的设定仅是应用该检测方法时可动态调整的因素,样线上数据统计点的间隔和相邻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以及数据比对的组数,均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旅游点的景观条件、采样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和调整的,其具体数值的选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数据选择。因此,区别(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46-74页):对于交通廊道两侧多样性格局的检验,方法是在TRP和NRP分别建立5条垂直于廊道边缘的样线,并将每条样线分割为5个10×10m不完全连续(距离边缘10m,20m,30m,50m,100m)的样方,然后统计样方内所有维管植物(相当于沿样线以一定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的动物扩散维管植物物种和风扩散维管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本领域中,沿样线以10m为一个间隔属于本领域根据旅游点的景观条件、采样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的,属于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选取了同一旅游景区(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两个旅游景观(一处位于旅游开发强度较大的新开流景区,另一处位于靠近核心景观的泄洪闸景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选取不同的景区。另外,对比文件1选择的两处交通廊道位于同一景区的两个不同旅游景观,本申请的两处交通廊道同样是位于同一景区的两个不同旅游景观。
权利要求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已开发的旅游景观,对比文件1是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大规模开发的旅游景观和旅游开发强度较大的旅游景观。在本领域中,对于未受旅游干扰的景观进行物种分析通常可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出于解决提高数据分析准确性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同一旅游景区中的未经开发的旅游景观和已开发的旅游景观进行对比,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1中,如图4.10、4.15、4.16所示,通过HDRP与LDPR,TRP与NRP之间统计图表的对比,均能直观体现出旅游开发对不同景观物种丰富度的影响程度。由于与T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动测,与N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动标,与T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风测,与NRP相关的曲线相当于A风标。因此,图4.15、4.16可以看出,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景观中的A动测与A动标,A风测与A风标进行对比,能够直接体现出旅游开发对景区中物种丰富度进行比较,结果呈现更加直观。
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全部维管植物(参见对比文件1第23页):按照扩散媒介将植物进行分类,还包括重力扩散、弹射扩散和水扩散等。在本领域中,为了全面通过物种多样性来反映旅游开发对景观内部物种产生的潜在影响,通常会对全部维管植物物种进行统计分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同一时间段不同测验交通廊道的A全测与A全标进行对比。
最后,对比文件1中“对于交通廊道两侧多样性格局的检验,方法是在TRP和NRP分别建立5条垂直于廊道边缘的样线,并将每条样线分割为5个10×10 m不完全连续(距离边缘10m,20m,30m,50m,100m)的样方,然后统计样方内所有维管植物”公开了沿样线以一定间隔对样线两侧所出现植物物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检测方法流程的区别实质在于选择的取样参数,比如每条样线上的取样距离以及样线间距的差别。参数的设定仅是应用该检测方法时可动态调整的因素,样线上数据统计点的间隔和相邻两条样线之间的距离,以及数据比对的组数,均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旅游点的景观条件、采样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和调整的,其具体数值的选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数据选择。
虽然对比文件1选择的景区是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这只是对比文件1的一种举例说明,并不意味着对比文件1只能适用于这种类型的景区,从对比文件1的全文看,对比文件1的边缘效应幅度检测方法具有通用性,其适用于多种需要进行相同检测的旅游景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边缘效应幅度检测方法应用于雪乡国家森林公园的旅游景观中。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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